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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国家认同目标和实践逻辑

2022-01-01周晓涛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规则

周晓涛

(甘肃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认公民身份,形成国家认同。国家认同需要以公民身份认同为基础。如何使大学生认可自己的公民身份,自觉主张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践行爱国主义的个体使命,时至今日仍然是大学思想政治教育未能完全解决的课题。其中症结在于教育逻辑中尚未完全厘清公民身份认同直至国家认同的层级内涵,因此在实践中也无法找到教育的突破口。

1 国家认同和公民身份的二元结构

现代汉语政治理论中,国家概念主要有两种含义: 一种含义是某种政治力量将国内居民加以整合而建立的集组织、权力、制度于一体的国家政权系统(State),另一种含义是历史自然形成的族群或族群的联合获得了政治形式,成为集领土、主权、人口于一体的国家共同体(Nation)。现代国家经过漫长的历史演进,已经发展为国家共同体(Nation)和国家政权系统(State)的结合体,通常被称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1],其背后既传递着由外力强推而成的政治凝聚力,也传递着内在自觉而成的文化凝聚力。由此,国家认同拥有了二元的内涵结构:一是政治认同,即公民对国家政权系统的赞同、支持,对一个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有所肯定所产生的政治性认同[2]”。二是文化认同,即公民确认自己在文化-心理上归属于哪个国家的归属性认同。

国家认同的二元结构使公民身份也呈现出二元特征,“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3]”。公民面对国家政权系统,基于国籍而享有政治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体现的是公民的政治法律身份,对应公民权。而公民基于社会性将自己归属于某一民族,在心理上接受其文化特质和价值观念,这体现的是公民的文化身份,对应公民性。公民权依赖法律的赋予,可以基于外力获得或者被剥夺,是一种较浅层级的公民身份,而公民性依赖文化心理的传承,基于内心自愿的获得,也无法通过外力强行剥离,是一种较深层级的公民身份。

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国家认同目标:从政治认同走向文化认同

国家是最具权威和组织能力的共同体,国家认同应该是公民最基本的认同。国家认同一旦形成,国家就可以借助制度和规范形成国家向心力,凝聚人心、整合力量,为国内各民族提供政治庇护、经济支撑和文化归依,满足个体安全、民族发展的需要,国家也可以在万众一心的支持下不断走向强盛。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一定要加强国家认同教育。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历史责任感,是教育大学生成为“走向世界历史的人”的价值起点[4]。

但是,国家认同的二元结构使得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也要分为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前者是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承认,属于赞同性认同,后者是对以国家民族为载体的民族文化的接纳,属于归属性认同。多年来,我们对大学生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在强化政治认同教育,力图普及公民权和培养公民意识,使大学生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其中映射的价值取向,获得对国家的政治赞同。但是这种推进始终是外在的,它依靠树立国家权威,以制度法律保障,却对于大学生来说是被动的、疏离的,一旦外在强制力消失,这种认同感也会随之淡漠。只有把政治认同转化为文化认同,从外力强制转化为内心自觉,使大学生发自内心对民族国家的生活规范、民族精神、价值体系产生认可,并自愿归属于这种文化,与这种文化同荣辱、共命运,才会不受任何力量的干扰,不因任何形势的变化,建立起国家强盛的坚固基石。“有了文化归属的共同性,不同的族群或群体才能相互认同,从而使族群与这种整体的国家形式的共同体相嵌合[5]。”

3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逻辑:从公民权走向公民性

公民的政治法律表征在于公民权。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从培养、灌输公民权意识入手。毋庸置疑,公民权的基本含义在于公民权利。尤其在逐渐进入权利时代的中国,“权利优先”应该成为当代大学生公民权教育的基本原则。片面强调个体对群体、个体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漠视公民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不仅与现代民主理念相悖,而且无形中竖起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壁垒,造成公民与国家的疏离。但是,公民权的含义绝不仅仅是公民权利,还应该包括公民责任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既壁垒分明又相辅相成。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是在权利优先基础上培养勇于承担法律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公民的教育。

权利和义务有三个层次的存在形态,即第一层次的“应有权义”、第二层次的“法定权义”以及第三层次的“实有权义”。“应有权义”是权利义务的初始状态,是人们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在现实的和可预见的范围内自发形成的权利义务要求,属于自然法或抽象法调整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先验性。“法定权义”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义”进行规定和确认,将社会成员主观的权利义务要求转变为客观现实的法律规范,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权利义务设定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过程。“实有权义”则是通过个体的行为,产生某种独特的法律效果,使法律权利实际被享有,法律义务切实被承担,这时候,法律权利才真正变成现实的利益。这三个阶段实际上体现了利益从被发现、被认可到被实现的全过程,“它们之间乃是尚未被认定的权利和已经被认定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尚未实现的权利和已经实现了的权利之间的关系[6]”。

在从“法定权义”向“实有权义”转化的过程中,不仅依赖法律的实施,还依赖公民守法的观念甚至道德伦理的约束,实际上是国家公民规则意识的体现,是公民对社会规则的承认和接受从外力强制走向内心自觉的表现。如果说,公民迫于法律的约束而遵守社会规则,是公民权的体现的话,公民基于内心的道德操守和伦理自律而自觉自愿服从社会规则,“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则真正体现了公民性。公民权的实现依赖外力监督,当法律权威存在的时候,公民会顺从于法律的要求,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一旦这种强制力消失,可能立刻会导致行为的无序,比如各种小的违法行为或者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就会出现,“民免而无耻”。但是公民性的实现依赖的是内心的自觉,是公民真正理解了法的精神和法的价值目标,发自内心地认可和接受了社会规则,坚定相信国家管理能够带来安全、公正和幸福,因而心甘情愿地对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规则理解、信仰和遵从。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培养公民性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讲解公民权。这是因为公民性产生的是规则意识,公民权只是制定和使用规则。首先,公民性与公民权的目的相关联。法和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目的之一就是捍卫自由。没有对自由的追寻和实现,就不会有民主和平等。但是,法和法治所捍卫的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任性,而是规则下的自由,即公民权。公民权所体现的价值追求,使社会成员形成普遍认可的规则意识,即公民性。公民性引导人们认可公民权。当公民普遍接受和自觉遵守公民权时,人们就能按照公民权对别人的行为做出预期判断,并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社会交往就能实现,社会就会有秩序,这样的社会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其次,公民性与实现公民权的社会代价相关联。公民权制定出来以后,国家需要花费财力、物力和人力等社会资源使规则被公民所认知、理解,并被有效地执行。这些都是实现公民权的社会代价。一般来说,公民的公民性越强,遵守公民权的自觉性越高,实现公民权所需要社会代价就越小,法治化的程度就有可能更高。最后,公民性与公民权的准确性相关联。再完美的规则都是条文形式的静态呈现,面对纷繁复杂、动态变化的社会现实,必须通过人的执行和运用才能发挥控制社会的效用。因此,能否准确运用公民权、正确贯彻公民权的精神,会决定公民权最终所体现出来的实际效果。而公民权的准确性与公民性密切相关。一方面取决于公民对公民权的认知度和运用能力,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公民遵守公民权的自觉度和责任感。由此可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中公民性的养成,强化规则意识,使当代大学生“有耻且恪”,是真正实现公民权,履行公民义务、承担公民责任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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