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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西周时期关中地区出土的青铜明器

2021-12-23刘宇涵

关键词:素面礼器竹园

□刘宇涵

一、青铜明器的概念界定

《礼记·檀弓上》载:“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就是说明器没有实用性,属于专为死者随葬的一类器物。林沄认为,先秦文献中的“明器”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泛指墓葬中的随葬品;二是与生者用器有所差别,专为死者制作或改造的器物[1]。本文主要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明器”一词。

但对于如何判断一件青铜器是否属于明器,学术界仍有不同的观点。何毓灵认为青铜明器有几个标准:一是青铜器铸造粗糙,未经修整或打磨,没有同时期的精美花纹,十分简单、模糊甚至没有;二是青铜器质地轻薄,不具有实用性,有些甚至比例失调,失去了青铜器应有的庄重与华美;三是在青铜器的合金成分中,含铅量较高,绝大多数属于铅青铜,硬度较低,有的则完全是铅器[2]。郭研利认为“明器”的主要特征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器形较小、制作粗糙、通体素面、没有使用痕迹。郜向平认为将生者的实用器经过一番处理(如在器物表面涂抹朱砂),使其性状有所改变,不再具有实用功能,也算明器的一种。

以上认识为我们界定青铜明器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文认为青铜明器的界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青铜明器的形制与同出实用器相似,且不早于实用器的年代;二是只在墓葬中发现,不见于居址或窖藏;三是铸造粗糙,未经修整或打磨,体积较小,没有实用性。另外,多素面或器物表面经过特殊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西周墓葬中还出土少量铅器和锡器,不具备实用功能,本文也将其列入明器范畴。

二、青铜明器的出土概况

1978年,在陕西扶风县齐家村发现一座西周中期墓葬,出土明器青铜簋、青铜盉各1件。青铜簋通高6.8厘米,口径12.2厘米。通体素面,制作极为粗糙。(图1-1)青铜盉通高9.2厘米,流长3.4厘米。通体素面,底部空且塞满泥土[3]。(图1-2)

1981年,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在扶风县刘家村发掘的丰姬墓,出土了铅盉、铅盘、铅卣各1件[4]。1981年,周原扶风文管所在强家村发现一座西周墓,出土明器青铜簋1件。青铜簋通高8.7厘米,口径14.5厘米。通体素面,制作极为粗糙[5]。

1995年,周原博物馆在陕西省扶风县法门镇黄堆村老堡子发现几座西周墓葬,年代为西周中期。其中M55出土的青铜簋(95FHM55:22)通高7.5厘米、口径12厘米、腹深4.7厘米。素面,制作粗糙,为明器。(图1-3)同墓中的青铜盘(95FHM55:20)通高7.7厘米、口径19.6厘米、腹深2.6厘米。素面,制作粗糙,范痕明显,为明器[6]。(图1-4)

1996年,周原博物馆继续对扶风黄堆老堡子西周墓进行抢救性发掘,其年代均为西周中期。其中M71出土的青铜鼎(96FHM71:1),通高11.8厘米、口径12.2厘米、腹深5.7厘米、耳高2.3厘米,直口,窄厚沿,方唇,双立耳外撇,柱足内凹,铸造粗糙,为明器[7]。(图1-5)

宝鸡竹园沟墓地也发现较多青铜明器,墓葬年代均处于西周早期。竹园沟13号墓妾属陪葬墓中出土的1件青铜簋,通高仅有10.9厘米,通体素面无纹,制作粗糙,器表范痕未经过打磨,无使用痕迹。(图1-6)发掘者认为与该青铜簋同出的青铜圆鼎(BZM13:104)可能为明器,但是该青铜鼎底部有较厚的烟炱,有使用痕迹,所以本文没有将其归为明器范畴。竹园沟9号墓出土锡鼎1件(图1-7)、锡簋2件(图1-8)。其中锡鼎通高11.2厘米,2件锡簋通高均为8.6厘米。这些锡器形体较小、素面无纹,而且器形上模仿青铜礼器,没有使用痕迹。竹园沟7号墓妾属陪葬墓中出土青铜罍1件(图1-9)、青铜觯1件(图1-10)。这两件酒器制作粗糙,形体较小,通体素面,无使用痕迹。

图1 西周时期关中地区出土的部分明器

竹园沟墓地多数墓葬都出土了青铜尖底罐、青铜平底罐、青铜浅盘器、青铜曲柄形器。这一组器物均为用具,组合也较为固定。发掘者描述:“这一组器物制作粗糙,器表范痕清晰,多数未经过打磨,有些器内模范土尚未剔除,应是下葬前匆忙制作出来的。”从器形上看,青铜平底罐是仿制墓葬所出的陶平底罐,实用陶平底罐的高度往往在20厘米以上,可用来储存粮食。而青铜平底罐的通高多为5~8厘米,体积较小,无实用功能。如标本BZM13:70(图2-1)。墓葬中出土的青铜尖底罐,体积较小,有可能是仿制居址中出土的尖底陶罐。竹园沟墓地出土的青铜尖底罐,容积非常小,不具备汲水或储藏功能。如标本BZM13:17(图2-2)。有学者认为竹园沟墓地出土的青铜尖底罐和青铜平底罐具有明器的性质,所以才导致尺寸被缩微,变成某种模型[8]。本文较为赞同这一观点,这两类青铜罐制作粗糙,均不具备实用功能,应是专为随葬制作。

图2 竹园沟墓地出土的明器用具

青铜浅盘器(图2-3)、青铜曲柄形器(图2-4)的形制较为特殊,仅在竹园沟墓地发现。田仁孝认为,青铜曲柄形器也是仿造陶器,这种类型的器物还见于四川西昌礼州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在商周文化遗存中,这两类青铜器仅见于宝鸡国墓葬遗存,而且制作粗糙,尺寸远小于居址中出土的同类陶器或其他实用物,是专为随葬制作的明器。

另外,在竹园沟墓地共发现明器青铜戈75件。明器青铜戈的长度多集中在5~10厘米,远小于墓葬中同出的实用青铜戈。而且明器青铜戈胎质较薄,没有作战功能。从形制上看,明器青铜戈均为无胡、三角形援,形制较为单一,没有西周时期常见的夹内戈。这种类型的青铜戈与城固地区出土的青铜戈相似,与王畿地区的直内周式青铜戈有明显区别。可见,国地区的明器戈形式是经过选择的。

三、青铜明器的器用特征

器用制度主要包括器物的组合方式、摆放位置等方面。所谓器物组合,是指在下葬仪式过程中所用器物的集合。杨宝成先生认为,器物组合是指“不同用途的不同器物经常共存,最后形成的固定配置形式”[9]。除此之外,器物的摆放位置也能反映出器用特征。《仪礼》载:“陈明器于乘车之西。……器西南上,綪。茵。……陈鼎五于门外……东方之馔: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四笾,枣,糗,栗,脯;醴,酒……”[10]文献表明,在两周时期的丧葬仪式中,古人对随葬品的摆放位置有一定的规则。唐锦琼认为,随葬品摆放空间位置的不同,往往代表礼仪上的不同[11]。因此,器物组合与摆放位置是我们研究青铜明器器用特征的主要方面。

1.青铜明器组合及发挥的“礼制”功能

关中地区墓葬中的明器有多种组合方式。西周早期的墓葬中存在鼎、鼎+簋、簋、觯+罍四种组合方式。这也体现出西周早期关中地区重食器的特点。西周中期的墓葬中存在簋+盉、盉+盘+卣、簋+盘三种组合形式。这也较为符合西周中期水器地位升高的特征。明器用具和兵器仅出现在宝鸡竹园沟墓地,其组合较为固定,这里不做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墓葬中的部分明器能与实用器互补成一套完整的器物组合。例如,竹园沟13号墓,该墓是竹园沟墓地形制最大的一座墓葬。在13号墓的妾属陪葬墓中出土实用分裆圆鼎1件、明器圆鼎1件、明器青铜簋1件。实用分裆圆鼎、明器青铜鼎、明器青铜簋共同组成一套食器。由于同时期的青铜器墓中都会随葬一套鼎簋组合,所以该墓中1件明器青铜鼎和1件明器青铜簋可能与实用青铜鼎互补共同体现了礼制功能。

竹园沟7号墓,年代稍晚于13号墓,年代为西周早期偏晚。在7号墓妾属墓葬中出土实用青铜鼎1件、实用青铜簋1件、明器罍1件、明器觯1件。实用青铜鼎、青铜簋与明器罍、觯共同组成一套食器+酒器组合。竹园沟9号墓,年代为西周早期偏晚,墓葬等级较低。该墓出土青铜鼎1件、锡鼎1件、锡簋2件。这些锡器与实用青铜鼎共同组成一套食器。除此之外,西周中期扶风、刘家等墓地随葬的青铜明器,也可能是用来补充祭器组合的不足[12]。甚至还有一些墓葬仅出土了明器青铜器。例如,扶风县老堡子M71,该墓没有出土实用青铜礼器,仅出土了1件明器青铜鼎,此时的青铜明器可能用来替补青铜礼器。

以上几个墓例表明,在部分西周墓葬中,可能由于墓主人生前财力有限或地位低下,往往无法随葬足够数量的实用青铜礼器。在这种情况下,青铜明器会被用来替补青铜礼器。此时的青铜明器在墓葬中发挥了双重作用,既是“送死之器”,同时又代替了实用器发挥礼制功能。

2.青铜明器摆放位置分析

墓葬中出土的明器食器、明器水器、明器酒器往往与墓葬中的实用青铜礼器混合摆放。例如,竹园沟13号墓的妾属陪葬墓出土的明器与实用礼器混合放置在头部棺椁之间。竹园沟7号墓妾属墓葬中的明器罍、觯也与实用青铜鼎、青铜簋混合放置在椁外左侧二层台上。竹园沟9号墓的3件锡器与实用青铜鼎混合摆放在墓主头前二层台上。同样的例子还见于扶风、刘家等地,例如扶风强家村1号墓,明器簋与实用器混合放置在墓主头部二层台上。以上摆放情况证明在下葬过程中,送葬者并不会刻意将明礼器与实用器分开放置。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上述观点,即部分明礼器的下葬可能是为了填补实用器的不足。

明器用具和明器兵器仅出现在宝鸡竹园沟墓地。这些器物往往集中放置在某一区域,一般不与其他器类混合摆放。如竹园沟8号墓中的青铜用器均放置于墓主头端棺椁之间,青铜礼器放置在墓主头前二层台上,陶器放置在墓主左侧二层台上。再如竹园沟14号墓中的明器用具放置在棺内墓主头部右上侧,而青铜礼器放置在棺内墓主头部正上方。

明器青铜戈基本上都集中摆放在墓主人的腰部,一般不与实用兵器混合摆放。从摆放位置上看,明器用具、兵器距离墓主人较近,而且多集中放置在棺内或椁内空间。这些器物往往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与蜀地同类器物非常类似。有不少学者认为,国的祖先正是巴蜀的分支,这些器物可以作为标识部族属性的象征器皿,摆放在距墓主人较近的地方。

四、青铜器明器化的原因

关于墓葬中青铜器明器化的原因,郜向平、刘一曼、巫鸿等学者都做过解释与探讨。郭研利对商代青铜兵器的明器化现象进行了深入探讨,她认为商代晚期的社会风尚是导致青铜兵器明器化的重要原因[13]。刘一曼对安阳殷墟出土的青铜礼器进行了详细分析,她认为商代晚期青铜器明器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墓主人生前的社会地位和财富;二是商代晚期的社会风尚[14]。任雪莉认为商周时期青铜明器簋的出现有很多原因,这里面涉及人们思想观念、丧葬礼俗等诸多社会问题[15]。岳洪彬认为殷墟晚期明器化器物大量出现的原因,与当时的礼制变化和商人思想观念的转变有关。郜向平通过对商代明器化现象的梳理,认为明器的出现反映了商代中期前后的社会变动和思想观念的转变[16]。但是,不同时代、不同族属之间随葬青铜明器的情况必定有所差异。就西周时期的关中地区而言,随葬青铜明器的原因可以大致归纳为两个。

1.墓主财力不足或地位低下

上文已提及,BZM9、BZM13妾属陪葬墓及BZM7妾属陪葬墓,强家、扶风等墓中出现青铜明器与青铜礼器混合摆放的现象。两座陪葬墓与竹园沟9号墓的等级均比较低。按照张礼艳对丰镐地区墓葬等级的划分标准,墓室面积为3~10平方米,个别一棺或一椁的归为第三等级墓葬[17]。那么上述几座墓葬均属于第三等级,墓主人的社会地位较低下。此时墓主人可能无法随葬足够数量的青铜礼器,制作粗糙的青铜明器可能会用来代替青铜礼器进行随葬,补充礼器组合的不足。

除此之外,竹园沟墓葬中出现只随葬青铜明器的现象。比如BZM6与BZM12,这两座墓葬墓室面积小,出土遗物简单,墓葬中没有随葬青铜礼器,但都在棺内墓主人头部随葬了一套青铜明器。这种现象也见于扶风县老堡子M71。因此,在墓主人生前社会地位较低或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墓主人生前没有足够的青铜礼器。因此在下葬的时候,会临时制作一些粗糙的明器,用来代替青铜礼器下葬。

2.“生死有别”观念在随葬品上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等级的墓葬中同样会随葬青铜明器。依据张礼艳对墓葬等级的划分标准,墓室面积10~50平方米,葬具为一棺两椁的归为第一等级墓葬。按照此标准,竹园沟13号墓、竹园沟7号墓与4号墓均为第一等级墓葬。尤其是竹园沟13号墓,该墓是竹园沟墓地中形制最大的一座墓,葬具为一椁两棺,出土大量精美的青铜礼器,墓主人可能是一位统治者。但是在13号墓墓主人头部棺椁之间也随葬了一套青铜明器。竹园沟7号墓与4号墓也都属于有陪葬墓的大墓,同样在墓葬中随葬了青铜明器。这种现象显然无法用墓主人地位较低或财力不足来解释。

若放在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考虑,这一问题就会变得清晰。竹园沟墓地所处的时代为西周早期,这段时间正是商周文化更替的时期。但物质文化和思想观念并不能像王朝更替一样在短时间内实现。上文我们已经提到,墓葬中随葬青铜明器的现象最早出现在殷墟二期,再加上先周文化遗存中并没有发现随葬青铜明器的现象。由此推断,西周早期随葬青铜明器这一习俗并非周人原创,有可能是商人习俗的延续。

商周时期使用青铜明器来进行随葬,这背后可能反映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礼记·檀弓上》载: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尽管《礼记》成书的年代较晚,而且墓葬中大规模使用明器的情况是在春秋之后,但是商周时期随葬青铜明器的现象也印证了文献的记载,只不过当时随葬明器的意识还处于萌芽阶段。郜向平提出,商墓中的明器本质上体现了生与死的不同,死者的用具也应该与生者的用具有所区别。西周时期随葬的青铜明器大多是对实用器的仿造,虽然拥有实用器的形制,但不具备实用性。使用这类器物随葬,正可以体现出死者用具与生者用具的差别。

五、结语

武王灭商之后,并没有将商人文化摒弃,而是采取了包容的态度。墓葬中随葬青铜明器的习俗可能就是其中一例,但是关中地区的周人对这一习俗并非全盘接受,而是进行了改造与创新。比如周人通常会使用明器食器、水器随葬,与殷商时期使用明器觚、爵等随葬的情况不同。另外通过对考古材料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西周时期关中地区随葬的青铜明器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青铜明器多是对实用器的仿造,但体积一般较小,不具备实用性;第二,在等级较低的墓葬中,部分青铜明器会和青铜礼器混合放置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青铜明器可能会代替青铜礼器发挥礼制功能;第三,墓葬中随葬青铜明器的原因,一方面可能与墓主人生前的等级或财力有关,另一方面可能是“生死有别”观念在随葬品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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