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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金融支持推动吉林乡村振兴的问题及建议

2021-12-15张贵秋

山西农经 2021年8期
关键词:规模化金融机构农户

□张贵秋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吉林 长春 130122)

1 推动乡村振兴的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的重大决策部署之一,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十四五”规划中再一次提出了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吉林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在端好“中国饭碗”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2020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农业现代化,关键是农业科技现代化。要加强农业与科技融合,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采取有效措施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

在吉林梨树地区,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秉承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农业专家的指导下,不断尝试发展生态农业,利用现有的土地,采用生物链的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将秸秆作为牲畜饲料,高效利用牲畜粪便,减少化肥的施用量,改良土壤。吉林的“梨树模式”是一套包括收获与秸秆覆盖、土壤疏松、播种施肥的专业技术,同时做到了减肥减量、防治病虫草害的全程机械化技术。随着“梨树模式”的深入推广,土壤状况得到不断改善,梨树县粮食产量逐年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作为新型经营主体,成为农业科技化和农业现代化过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和元素。在土地经营上,将散户经营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这一过程离不开资金支持[1]。

2 农村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金融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

目前,多数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主要针对普通农户,包括农户联保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这种贷款的金额相对较少,一般主要满足农户基本的耕地种植和日常少量资金等需求,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实现规模化生产,在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方面需要的资金相对较多,后续的土地经营、种植、收割等环节都需要较多的资金,而金融机构针对这种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相对较少。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在没有形成完全规模化、产业化之前,资金来源多数以民间借贷为主,而金融机构对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的贷款对象提供的新型贷款产品创新不足,贷款金额也没有较大变化。从客观角度来讲,这部分新型经营主体还在探索中发展,相应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较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标准[2]。

2.2 农村金融配套机制不完善

除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之外,农村金融的配套机制也存在不完善现象,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上。目前,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涉及农业保险的业务较少,而现有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集中在粮食收获之前农作物经历自然灾害时遭受的损失,而针对农作物在销售环节遇到的风险不在承包范围内。另外,农村缺乏正规的担保公司。由于农户贷款具有特殊性,多数贷款问题主要靠金融机构和借款农户进行协调和解决。当借款人出现还款问题时,资金损失风险主要由金融机构承担,缺少起连接作用的担保公司[3]。

2.3 农村“空心化”现象使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贷款主体

近年来,农村人口流失严重,大部分年轻人通过求学或打工等方式进入城市,只有少部分年轻人及老年人留在农村经营土地,农村人口分布结构不合理,老龄化问题严重,出现“空心化”现象。由于吉林人均耕地较多,粮食收入比较可观,离乡的农户在土地经营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平时在外务工,春种秋收时回到农村耕种土地,保证土地耕作收入;另一种是将自己的土地直接承包给其他村民。由于土地分布并不均匀,所以会出现土地承包者的土地数量多而散等问题。土地数量多也只是和其他散户的土地相比较而言的,因为在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承包者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很难承包更多的土地,因此土地经营出现了零散分布的现象,缺乏一定的规模性。要想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现代化、科技化发展,就要实现农业规模化。目前土地经营较难实现规模化生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受到一定限制。承包者从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的可能性较小。在没有形成农业规模化或产业规模化生产的标准时,大部分农户贷款的担保方式仍以自然人保证、房地产抵押为主,较难通过金融机构的贷款标准,导致金融机构缺少有效的贷款主体[4]。

2.4 农村信用环境较差,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较高

在农村,农户的信用信息较难精准地通过数据获取。金融机构很难通过农户是否存在贷款逾期或其他费用欠缴等相关信息了解农户的信用情况。

大多数信用信息是通过金融机构负责某一村、社信贷员的相关了解获得的,而这种了解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片面性。因为很多农户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而且部分农户存在“广借、少借”的现象,即向其他家庭借款且每一户的借款金额很少,所以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并不能全面了解农户真实的信用情况。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情况的了解缺乏一定的全面性[5]。

除此之外,农户自身的信用意识还相对薄弱。大多数农户的文化程度有限,不能很好地理解诚信文化,同时农村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一些农户的习惯思维是当“欠款”到期时,可以先“拖”几天。由于民间借贷现象在农村较普遍,而贷款人基本上都是邻居或亲戚朋友,所以当借款到期时,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即使有能力偿还但还款意愿不强时,就会存在无意或故意拖欠的现象。一些农户把习惯性思维带入金融机构的借款事项当中,当金融机构的借款到期时,个别农户也会存在拖欠的思想或行为。

3 推动农村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建议

3.1 改善金融产品,适应市场需求

在改善金融产品使其适应市场需求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应有的职能,尤其是基层政府要深入了解资金需求方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应贷款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金需求方与金融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成本。应多方共同努力,开展多元化合作,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

在农户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者的过程中,村干部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对相应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当资金需求方达不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时,政府部门可以适度参与其中,解决资金需求方和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解决或协调的问题。三方应共同努力,开发符合特定贷款需求的金融产品[6]。

3.2 完善农村金融配套机制

鼓励相关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农业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对于农户在土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要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保险种类,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提高相关专业人员实地调研的频率,使保险公司更加了解农户经营土地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尤其是针对新型土地经营者,要明确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是否出现新的风险点,针对新的风险点创新保险产品。另外,要完善农村担保体制,使银行与担保公司充分合作,提升资金需求者贷款的可能性,同时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3.3 将“无望的土地”变为“希望的田野”

农村“空心化”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要努力把“无望的土地”变为“希望的田野”。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审批程序予以简化,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转变的积极性。对于现存的土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例如土地数量相对较多但分布较散的问题,可以在一个村落试点先行一部分新型经营主体。

对于限制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耕地,可以与相应的农户进行沟通和协调,使其积极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耕地承包出去。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的资金问题,不能单纯依靠金融机构予以解决。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惠农政策,提供相应的农业补贴,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问题。对于部分地区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要积极予以解决,找到适合当地的推广模式,不断推进农业规模化以及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从而尽快实现乡村振兴。

3.4 提升农户信用意识,完善农村信用体系

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有限,信用意识薄弱。政府机构尤其是村级基层政府要积极宣传相关信用知识,提升农户的信用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失信尤其是拖欠民间借款以及金融机构贷款逾期问题的严重性。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任重而道远。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使金融机构能够动态了解资金需求者的信息,而不是仅通过金融机构内部信贷员的走访与调查进行了解,从而形成客观、具有说服力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需求者与金融机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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