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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腾

河北农机 2021年3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强制性民事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王腾

1 我国涉外民事制度的萌芽与发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实由来已久,我们甚至可以追溯到汉朝,由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所以儒家思想成为当时的社会指导思想和立法的根据。汉朝初期由于连年的战乱导致新建立的王朝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内忧外患,一直受到游牧民族的侵扰。所以常常采取和亲的手段来笼络这些游牧民族,以待休养生息,而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文化的相互碰撞,比如游牧民族的单于不仅可以继承上一代单于的王位,甚至可以继承其妻室。这显然与汉朝的风俗或者是儒家思想格格不入,但为了维护稳定,汉帝国往往采取从其风俗的规定,这也成为中国古代的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近代以来中华文化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清末修律以及民国时期颁布的相关法令都借鉴了德日等国家的法律,期间涌现了大批学者及理论,他们对国外的法律深入研究,为我国当时涉外法律适用立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一些优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也被写入国内相关的法律之中。而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后,我国积极吸收外来先进的立法理念,许多西方的法律著作也被翻译引进。21世纪以来,我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制定了符合社会主义特色的涉外法律适用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但毕竟作为新法,其年轻富有生命力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2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存在的问题与争议焦点

2.1 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自颁布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为处理国际纠纷保驾护航。但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或者说存在争议,这就会影响其在某些案件当中的合理适用,甚至还会影响两个国家间的外交关系,所以法律适用法的规范清晰十分必要。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界定国内民事法律案件与国外民事法律案件就显得尤为突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范围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界定不清,难以适用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如何明确其范围是当下的重要问题。

2.2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避问题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一个或多个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我国对法律规避制度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当中。但在2011年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规定法律规避制度,而是由后来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对于是否设立法律规避制度是存有争议的。

关于规避制度,国际上有不同的声音,适用法律规避制度的国家目前并不是很多,而关于规避制度主要焦点集中在规避对象、规避手段以及如何进行规避等方面。在法律规避的过程中如何让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如何从实质上确保公平和正义,以及如何处理规避可行性的问题都是讨论热点。

2.3 我国涉外关系法律的碎片化问题

我国有关涉外领域的立法一向存在分散化的问题,这种分散化或者说缺乏体系性的问题并没有随着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而得到根本上的改变。一些具有效力的有关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存在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的冲突规范等问题,正是因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在某些方面并没有规定得十分清楚,而是要依靠其他法律的补足,而力求简洁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就不可避免的缺乏明确性以及对于使用上的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足以表明碎片化问题的亟待解决,法律适用法的系统化不够彻底,法典化程度也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科学性。它未能将管辖权、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等程序性制度和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加以整合,相关领域的问题还是由《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来加以解决。

3 关于争议点的讨论

3.1 国际社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

国际社会一直以来缺乏一部比较统一的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但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可以提供借鉴的案例供我们查询和参考。这些国际公约主要涉及国际收养和国际合同等领域,其他领域的立法我们也可以推知。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之所以比较困难,主要是界定问题的影响,有些甚至是法官自己都会产生一定的畏惧情绪,因为他们也对这些因素难以把握和衡量,不如国内法律适用得得心应手。而且以往采取的列举式方式也难以应对如今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原则性的界定方式来使得其更加的灵活处理,进而达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1]。

3.2 规避制度是否有必要纳入立法

关于规避制度的有关问题,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确定,这就会导致法官对法律规避制度的滥用。而规避制度的对象一般来说是强制性规定,包括行政法、经济法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以及民商事相关领域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有关婚姻、继承、公司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比较难以区分,如何确定和区分,何为应当规避的强制性规定就比较有难度。其次,规避手段旨在改变连接因素,规避本来适用的法律,其合法性也比较难以查明。

最后,法律规避制度与我国的涉外法律的推荐当事人意思自治相互冲突,而且其实质的作用也是在于维护法院地国的利益。综上,由于法律规避制度有着认定困难的缺陷且违背立法宗旨,现有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法律规避制度的效果,如果强行把规避制度纳入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纳入立法的必要性并不是很大。

3.3 如何解决碎片化问题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碎片化问题严重影响着其适用的效率,往往会给法官造成一定的困扰,影响国际纠纷的解决,法律应当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地进行调整,我国有关法的废止方面仍有一定的问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这也进一步导致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梳理有关的法律体系,将其中重叠或者不完善的规范加以完善和修改,明确其优先适用的等级,放眼全局,从宏观上把握碎片化,从源头上寻找产生碎片化的原因,在制定新的规范时更要放在整个宏观体系当中去,力图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也能使得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运用,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立法效益。

4 结语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自颁布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接下来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效用性,明确其适用范围,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从而更加适应时代发展,为我国国际民事交往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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