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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2021-12-07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韩丽霞

河北农机 2021年3期
关键词:界限种类惩罚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韩丽霞

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概述

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要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和刑事责任承担。首先,关于什么是未成年人的问题,在人类历史早期,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并没有明确区分,只是未成年人在承担责任时会相应缩减。在这样的理念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可以概括为未成年人因为实施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需接受的惩罚,而这些惩罚是指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规范强制其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可以说是否定性法律评价。

2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分析

2.1 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划分的问题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平均犯罪年龄以及犯罪初始年龄都在降低。从刑法意义上讲,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认知能力,而影响辨认和认知能力的主要因素则是心理成熟程度。据相关医学测算,未成年人的发育年龄较之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到3年的时间。然而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却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改变。这样的滞后性导致时代的变化带来的犯罪低龄化问题得不到解决。相应的,由于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和所谓的”免死金牌“使得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越来越严重化。

2.2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种类问题

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犯罪规定的种类只有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类型。但是,据社会调查以及现实发生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涉及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远不止这些。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种类的规定尚存在问题。例如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案。

2.2.1 校园欺凌

“所谓校园欺凌,是指同学之间相互欺凌,相互进行人身甚至语言攻击的现象”[1]。校园欺凌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除了身体上的击打还包括语言上的侮辱和心理上的伤害。随着校园欺凌事件相关视频、文章的出现,我们不难看出校园欺凌事件的案发率在逐年上升。更可怕的是校园欺凌的实施者的年龄越来越小。校园欺凌事件频频发生,我国法律却对此缺乏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的态度是教育优先。但这同时也助长了一些不知悔改的人成为惯犯的气焰。刑法这种最严厉的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处罚制度规定的缺失是导致校园欺凌事件呈现上升趋势的重要原因。

2.2.2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

“我国立法中只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没有驾驶证而驾驶的处行政拘留15天并可处以罚款,但是又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表明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定交通肇事罪”[2]。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仍是无从约束的,因为这类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现代的未成年人不再像之前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和智力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3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规定的完善与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的我国刑法规定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表明,我国法律对此规定方面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国际方面,秉承我国优良传统美德,不断吸收借鉴外国相关立法中对此规定相对完善的地方,取其精华,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制度。其次,国内方面,当前中国正处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各项政策正处于完善的关键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完善正处在一个很好的节点。

3.1 降低刑事责任承担年龄界限

针对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确定需要考虑本国的教育、经济等状况的发展,还需考虑社会风气以及形势政策等因素。“据此学者中大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应当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年龄”[3]。我国刑法规定中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年龄定在14到16周岁的八种和16周岁的完全担责。对此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年龄标准,而不是只局限于14周岁。而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秉承之前的立法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4]。我个人是更倾向于前者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英国有些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起点是10周岁。实践调查表明,英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十分低,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并且出于对现如今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可以达到契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目的。同时也有助于法律起到更好的威慑、预防作用。第二,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是顺应国际法律制度的大趋势。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很早之前规定的年龄就比我们国家规定的年龄界低,这说明降低这个界限可行的。

3.2 扩大未成年人担责范围

应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种类范围。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种类不应当只局限在14到16周岁的八种犯罪和16周岁的完全担责界限。因为这种比较封闭的犯罪种类的规定可能会助长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气焰。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种类是符合社会发展实情的。上文列举到的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和校园欺凌行为就是很典型的例子。这足以说明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必要增加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惩罚种类,扩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是相对滞后的。这就需要我国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而不是在遇到明明是不可容忍的犯罪事件时却无能为力,更不是任那些无视法律尊严的人逍遥法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该与时俱进。虽然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比较强,但是出于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考虑,我们还是应该加强法律手段的防护。当然,这并不是否认社会以及家庭等各方面对未成年的教育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是祖国的花朵,社会需要对他们有更多的包容,刑罚不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手段,但是最起码应该作为保底措施,发挥刑法应有的预防和威慑作用。尽量减少未成年的不法行为,以避免未成年人知法犯法,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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