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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大学合作研发的组织选择、动机与影响因素
——基于RJV(Research Joint Venture)的相关文献研究

2021-12-04刘婷婷刘学龙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成员大学研究

刘婷婷,刘学龙

(1.天津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天津300222;2.中汽中心汽车工程研究院,天津300300)

引 言

大学是企业构建合作研发中心(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ers,CRC)和研究型合资企业(Research Joint Ventures,RJV)这类实体型合作研发体时考虑的重要合作伙伴,产学合作研发中心(Industry-UniversityCooperativeResearchCenters,IUCRC)在20 世纪80 年代增加了154%[1],大学加入RJV的情况自1984 年NCRA 法案生效以后也得到了稳步增长[2]。Caloghirou 等[3]对来自7 个国家的312个企业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大学是最频繁加入RJV 的合作伙伴,高于客户(clients)和供应商(suppliers)。美国先进技术计划(The 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ATP)资助的项目中,有57%的项目都有大学合作伙伴的参与[4],Alonso 和Marin[5]通过问卷调查研究了欧洲研究协调机构项目(European Research Coordination Agency,EUREKA)中500 个RJV 的成员构成,结果显示,除运输技术领域以外,有45%的RJV 包括大学成员。大学在多领域发挥其教育和科研交流的独特优势,在构建伙伴关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是企业构建合作研发团队时考虑的重要合作伙伴。

1 企业与大学合作的组织选择

如果一个企业得知某大学已研发出了一种创新成果且经开发后可获得利润,那么企业通常有两种选择:自主研发或是在实现技术转移之后再开发。后者又会带来两个新的选择:第一,获得技术许可之后独立进行下一步开发。大学研究人员所持有的多数专利成果的技术转移过程都是通过排他或非排他许可实现的,而各个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TTOs)在商业化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Phan 和Siegel[6];Thursby 和Thursby[7-8])。第二,组建一个合作研发实体进行进一步开发,其具体形式以产学合作研发中心[9]和RJV(Franklin 等[10];Link 和Scott[11];Motohashi[12])最为典型。企业决策的这个过程是一个序贯博弈,其目标是将利润最大化。而当创新成果还处于较初期的时候,合作研发实体比许可更加可取[13]。

企业与大学合作研发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技术需求[14]。

如果企业需要应用技术,其通常会与大学研究人员签订以企业为名义进行研发的合同,这类合作项目的性质通常包括应用研究或咨询,其合同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进而所有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这种合同是典型的成本加成合同(cost-plus form),企业承担所有风险,但作为代理人的大学研究人员将研发效率最大化的动机很小。当然,也有根据研究成果来支付报酬的,但这类合同通常在企业雇佣私人研究承包商(private research contractor)的时候使用。如果企业可以从私人承包商和大学之间进行选择,且二者有相同的研究能力,那么企业绝不会选择大学,除非大学更擅长这项应用研究(例如其掌握重要的前期基础研究成果)。关于应用研究的另一种合作情况是大学研究人员想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来实现其研究成果的商业化目标,即从企业获得商业专业知识以实现产品创新或过程创新。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知识产权归大学所有,大学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然而,研究人员成立衍生公司(spin-off company)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这种合作关系看上去更像是企业之间建立的传统RJV。

如果企业需要的是基础技术,对企业来说,大学的这些基础研发成果虽然多已通过正常渠道公开了,但这些成果从商业化的角度来看仍处于胚胎期,即只有部分知识是可被识别的,剩下的部分都是隐性知识,只能通过与大学科研人员进行直接的交流和讨论才能传递。甚至尽管通过交流,企业也不能理解这些基础知识的全部内容,进而没有足够的能力对相关产品或技术进行开发。通常企业会聘请相关科研人员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进而确定如何最大限度地将这些知识嵌入到某种商业产品或技术当中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开发工作都由企业来做,企业承担项目开发不成功的风险,进而所有的知识产权也归企业所有。但这种关系会带来合同问题,即企业和大学并不能通过一纸合同来完全转移剩下的这部分隐性知识。企业只能制定一份简单的投入型合同,通过支付费用来购买学术人员的时间投入,因为企业并不确定这些知识到底是什么,无法将其具体写入合同。这种合同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无论大学科研人员如何讲解,企业仍不能完全理解这些新想法,或者也有一种可能是,大学科研人员并没有倾其所能去将新想法阐释清楚。尽管如此,企业仍然有动机去建立这样的合作关系。新知识的获取最终可以产生额外利润,企业内部科技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知识储备也会有所提升。这种联盟还可以大大提高企业吸收某种特定知识以及未来从其他途径获取相关知识的能力[15]。

如果企业和大学均不能独立完成一项研发,双方都要有所投入,那么便出现了一个共同开发的资产(产品或技术),从理论上来说,这个资产是可以共同拥有的,这种合作关系通常以实体型合作研发体(RJV)为载体。对RJV 的相关研究通常聚焦于“ 企业 ”成员的行为和决策,其中以“ 参与专利竞赛或等待 ”的博弈研究最为典型,而这些研究结论对RJV 这种合作模式的绩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2 企业邀请大学加入RJV 的动机

大学不是私有企业,与传统经济体的竞争性特征不同。那么企业为什么要邀请大学这个特殊的合作伙伴加入RJV 呢?从社会层面来看,大学在基础研究方面的优势可以提高企业在应用研究领域的生产力[16]。同时,合作可以提升技术的扩散速度,加速新产品和新程序的开发,对于新企业建立的速度以及经济发展速度也会利好。从企业自身层面来看,邀请大学加入RJV 使其在如下几个方面受益。

2.1 获得协同效应

Alonso 和Marin[5]对企业将大学纳入研发合作协议的决定因素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在多数情况下,企业视大学为互补成员而不是其他企业的替代成员①,企业邀请大学加入RJV 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研究的协同效应。大学具有不同于企业的研究行为和研究成果,同时还可以提供十分有价值的研究资源,例如其特有的研究专长(research expertise)和实验室资源。大学的加入可以增加合作研发投入所能带来的创新产出,最终增加单个RJV 成员的利润并降低成员成本。大学的参与程度与利用研发协同效应(以提高研发效率或降低成本)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这似乎是企业考虑与大学合作的最主要动机。这里提到的大学的加入对成本降低的影响,更多指的是“ 监管成本 ”,尤其是在含有多个企业成员的RJV 中,现有企业成员考虑邀请大学加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学可以辅助完成监管工作(facilitate monitoring tasks),进而降低RJV 的内部监管成本[17]。“ 分摊研发成本 ”是RJV 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对于大学这个合作伙伴来说,有学者提出,企业邀请大学加入RJV 的主要动机中也包括了研发成本的分摊,但也有学者的研究结果指出,“ 分摊成本 ”虽然是影响大学进入RJV 的重要解释变量之一,但当企业想要分摊成本的时候,相比其他企业而言,大学似乎不是一个好的伙伴选择。

2.2 提升技术知识储备

众多学者提出,与大学合作可以为企业带来新技术和新知识(Cohen 等[18];Beath 等[19]),大学被邀请加入的研究项目通常是一些新科技项目。企业认为大学能提供对未来研究问题的一些具有洞察力的见解,同时,大学可以“ 预测 ”和“ 阐释 ”正在进行的研究的所有复杂性质,进而当RJV 项目遇到基础知识问题的时候,通常会主动邀请大学加入②。Caloghirou 等[3]通过因子分析得出了企业从合作研发中获益的3 个维度,其中,第一个维度(KNOWBASE)是对企业知识储备的提升,第二个维度(PRODDEV)是对产品开发的影响,第三个维度(PROCDEV)是对过程开发的影响。三个维度与大学参与程度(COOPUNIV)的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与大学合作可以显著提升企业的知识储备,这种合作对过程开发也有积极作用,但对产品开发并没有显著统计影响。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企业邀请大学加入RJV的动机中还包括对新伙伴关系的需求,当企业想要建立新的技术关系时,大学是个不错的选择。

3 大学加入RJV 的利与弊

大学可以通过许可和股权获得直接利润,同时也可以从企业那里获得研究资助、捐赠和非资金支持等间接收益。近二十年来,美国和欧盟国家对大学从事基础研究的资金支持有减少的趋势[20]。大学与企业合作可以缓解其自身的融资压力以及对科研人员的工资压力,使大学有能力雇佣更多的科研人员,进而持续提高基础知识储备。参与商业化项目的大学科研人员通常还会将“ 收益 ”再次投入到实验室设备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上,进而完成更多实验[21]。同时,在合作中,大学还可以获益于反向技术效应,例如,生物技术领域的明星科学家在参与商业化活动和专利许可活动以后,有了更高的研究绩效和表现(Zucker 和Darby[22];Louis 等[23]),与企业有合作的大学教师的授课内容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也更加相关和贴近[24]。此外,自欧盟立法③开始对未经授权的信息采集和复制进行保护以来,科学的开放性与数据库访问权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使得利用数据库信息进行科学研究变得越来越难④(Gardner 和Rosenbaum[25];Maurer 和Scotchmer[26]),科研人员使用数据库进行研究的动机有所降低,进而放缓了知识提升的步伐。产学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种状况,大学胚胎期发明的商业化过程为基础研究的突破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产学合作给大学带来“ 利 ”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对“ 科学开放性文化氛围 ”的破坏⑤(Dasgupta 和David[27];Nelson[28])。那些参与企业活动的科研人员更有可能拒绝其同事关于研究成果方面的请求[23],这个结论与Blumenthal 等[29]的研究结果一致,即有企业支持的大学科研人员对其自身研究成果的相关信息更加“ 遮遮掩掩 ”,这个问题也会给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冲突并降低信任度,这在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康奈尔大学都出现过(Marshall[30-31])。此外,Stephan[24]还提出,产学合作关系可能会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以及师生关系等方面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大学科研人员用在教学和服务上的时间可能会变少,对那些不太可能会带来商业回报的基础研究的兴趣也会降低。

4 大学加入RJV 的影响因素

大学更受哪些RJV 的青睐呢?RJV 企业成员在考虑邀请大学加入时有哪些思考和顾虑呢?大学更有可能加入什么样的RJV 呢?

第一,技术目标的性质。当企业想要快速实现商业化时,大学似乎不是最佳的伙伴选择,“ 大学的参与程度 ”与“ 提高进入市场的速度 ”之间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研究数据显示,有大学参与的RJV 的平均时长是34 个月,没有大学参与的RJV 的平均时长是31 个月。大多数时长超过3 年的RJV 中都包含至少一所大学作为合作伙伴[3]。大学更有可能被邀请加入从事长期研究项目的RJV,因为大学擅长从事的研究通常是基础研究(basic/generic research)和独占性较弱的研究(less appropiable research)。那些以产品技术为主要研究目标的RJV 邀请大学伙伴的概率要低于以过程技术为目标的RJV,因为产品技术不像过程技术那么依赖大学研究人员在基础研究方面的专业知识⑥[11]。

第二,企业成员的规模。大企业邀请大学加入RJV 的动机更大。Alonso 和Marín[5]的研究结果显示,影响大学进入RJV 的重要解释变量之一是“ 主要合作伙伴的规模(the size of the main partner) ”。具体而言,大学被邀请的概率与项目中企业成员的规模呈正相关关系,即大企业邀请大学进入RJV 的动机更大,因为大企业从大学吸收知识的能力更强。大学也更愿意与大企业合作,因为这种合作可以带来更加长远的好处,例如获得更多企业捐赠或者给学生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32]。虽然小企业可能比大企业更加受益于RJV 这种合作关系,但在实际中,大企业与大学组建RJV 的比例却更高[33]。

第三,知识产权(IP)问题。知识产权(IP)问题是阻碍大学加入RJV 的重要因素。在美国,RJV 的数量在1995 年达到了一次顶峰,约有15%的RJV成员中包含大学,包含至少1 所大学合作伙伴的RJV数量逐年增加。然而,根据NCRA、NCRPA 和联邦年鉴(the Federal Register)的记录,大部分RJV 成员中并不包括大学。大学学术研究文化的开放性与联邦实验室研究文化的开放性相似,会在企业想要独占研究成果的时候带来障碍(Hall 等[34]),即IP问题。Hall 等[34]对38 个ATP(Advanced Technology Program)资助项目⑦的主要参与成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采集的数据包括:“ 主要参与者是否认为IP 问题是阻碍大学加入合作的因素 ”和“ 主要参与者是否之前参与过含大学合作伙伴的合作 ”,其余变量数据来自ATP 数据,其中包括:每个项目的总预算、每个项目的ATP 资助比例、项目时长、主要参与成员的规模、研究项目的技术类型、主要参与者是否是非盈利机构,以及每个项目的组织结构⑧。在问卷调查中,32%的受调查者认为IP 问题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例如:

“ 整体来讲,像我们这样的企业会认为受资助研发的知识产权应该归我们所有,但大学研究伙伴不同意。 ”

“ 因为许多大学想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之前公开发布研究成果,而有时候我们不能获得排他使用权。 ”

“ 合作不成的原因包括知识产权问题和大学对我们业务领域知识的匮乏。 ”

“ 大学认为如果使用了他们的人力资本和设备来研发新技术,那么他们应该像其他企业合作伙伴一样获得经济收益。 ”

IP 问题的严重性与“ ATP 资助比例 ”“ 主要参与伙伴与大学的合作经历 ”以及“ 项目时长 ”呈现显著相关性[34]。首先,IP 问题的严重性与“ ATP 资助比例 ”呈正相关关系,即那些提出IP 问题的ATP 项目的资助比例通常较高,其原因在于:研究成果的不可独占性和公开性越高,为了吸引企业成员的加入,ATP 的资助比例通常越高,成果的社会公开性越高,企业和大学在合作后期出现矛盾的概率也就更大⑨。第二,IP 问题的严重性与“ 主要参与伙伴和大学的合作经历 ”呈正相关关系⑩,即与大学有过合作经历的企业对IP 问题带来的冲突“ 印象深刻 ”,致使这些企业不愿再与大学合作。第三,IP 问题的严重性与“ 项目时长 ”呈负相关关系,即提出IP 问题的ATP 项目时长通常较短。这是因为,项目时长与研发成果的不确定性高度相关。时长越长,大学和企业对IP 的特征越不确定,进而IP 问题便很难界定,这种情况下项目容易启动,初期产生冲突的可能性较低。

第四,合作研发体(RJV)的规模。大学被邀请的概率与RJV 规模呈正相关关系,即RJV 规模越大(成员数量越多),大学参与的可能性就越大。虽然RJV 规模(由非大学成员伙伴数量衡量)不是影响大学加入RJV 的决定因素,但这个规模确实会影响到大学加入的机率。Caloghirou 等[3]的研究结果显示:那些成员数量大于21 个的RJV 中,有大学参与的数量占92%。T 检验结果进一步显示:有大学参与的RJV 规模与没有大学参与的RJV 规模之间存在显著差异(p<0.001),前者的平均规模约为7.8,后者为5.15。然而值得一提的是,Baldwin 和Link[32]的研究结果指出,虽然大型RJV 邀请大学加入的概率更高,但规模小的RJV 其实更需要大学作为研究伙伴,因为大学在其组织范围内通常拥有比单个企业甚至若干企业更加广泛的技术知识,可为RJV 提供研究领域的范围经济。

“ RJV 规模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化解 ”企业与大学在合作研发过程中的IP 问题。大学的加入确实会增加IP 问题发生的风险,因为RJV 成员数量越多,独占任何技术知识元素的机会就越小[32]。但大学带来的新增负效应会随项目规模的增大而降低,也就是说,如果RJV 规模的基数较大,那么大学的加入所带来的独占性问题的增加便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与此同时,大学的加入还会降低监管成本。综合这两个方面,如果给定模型中的其他参数,且RJV 规模已定,大学带来的成本效应可以大于独占效应[5]。Link 和Scott[11]基于COoperative REsearch(CORE)数据库对上述研究结论进行了进一步的证实,即规模较大的RJV 在增加了大学伙伴时所增加的额外潜在独占性问题的概率更低。对于大型RJV 来说,大学的研发贡献对于RJV 创新成果有更低的边际成本和更高的边际价值。Leyden 和Link[17]指出,在规模已经很大的RJV 中增加一个大学成员或者在已经有大学成员的RJV 中增加一个企业成员,对于RJV 的企业成员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独占成本(尽管大学有义务迅速和广泛地传播其研究成果)。相比之下,企业参与者的数量越少,单个成员独占技术知识要素的能力就越大。由于大学对传播知识有基本义务,所以此时邀请一所大学加入RJV,与获得大学能带来的技术领域范围经济的优势相比,失去独占研究成果的机会成本是巨大的。Baldwin 和Link[32]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即大学能带来的技术领域范围经济效应对于规模较大的RJV 中的企业成员来说,其净收益更大。

5 结 论

实体型合作研发体(RJV)与松散的合作研发协议不同,其核心成员是一个或多个企业,且遵循企业运行和管理的模式,目标是通过研发合作带来资金和技术知识的互补与协同效应,最终将各自的利润最大化。大学是一个特殊的合作伙伴,不是每一个RJV 里都有大学,但RJV 企业成员会在有“ 需求 ”时考虑邀请大学加入,而在这个考虑的过程中,企业是有顾虑的。大学研究的优势所在是长期积淀的基础研究成果以及在该领域中的解释和分析能力。然而,大学最终加入的多是大型RJV,因为大学的加入不会对现有企业成员对技术成果的既定独占性有太大的影响。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企业与大学共建实体进行合作研发的困难所在,IP问题是个核心问题,“ 共同投入、共同开发 ”使得企业很难独占成果。为了获得技术的独占权,单个企业宁愿与大学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并约定占有最终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然而此时如果有同样研发能力的另一个企业可以作为被委托对象,那么大学绝不是首选,这源于大学对知识的“ 开放性 ”特征。所以,二者之间合作研发关系的形成是需要前提的。第一,企业需要看到大学拥有其亟需的、不能被其他企业所替代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能力。第二,企业期待的技术成果很难通过与大学之间的技术转移或委托开发来获取(例如:创新成果处于胚胎期),需要以RJV 为载体进行合作研发来实现。第三,企业需要确保与大学的合作既能整合大学的优势,又能达到实现其独占技术成果的期望。扩大RJV中企业成员的数量(即实体规模)以及与(基于科研成果所成立的)大学衍生企业进行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顾虑,进而提高二者合作的成功概率。这一结论也为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提供了启示,我们可以通过设立政府专项项目来支持各类实体型合作研发体(例如RJV、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鼓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合作研发的情况,此时,大学能够加入合作研发实体的概率更大,进而可以带来更高的研发效率和社会福利。此外,我们还可以鼓励大学建立技术衍生企业,以更好地实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注 释:

① 在60%的RJV 样本中,除了大学以外还有其他多个合作伙伴,这体现了大学在合作研发中的不可替代性(Alonso&Marin,2004)。

② 但也有学者认为,RJV 是否从事基础研究并不是大学进入RJV的决定因素(Alonso&Marín,2004)。

③ European Union Council Directive 96/9/EC。

④ 尤其在生物技术和生物医学、基因映射(gene-mapping)和生物信息学领域。

⑤ 科学的开放性(open science)主要指大学教师和学生对新想法的交流和传播。

⑥ 当研究内容是过程创新的时候,大学也并不容易参与,因为大学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

⑦ 在38 个ATP 项目中,有12 个认为IP 是阻碍企业与大学合作的障碍,26 个认为IP 的影响作用不是很大,在这26 个ATP 项目中,有13 个RJV 含大学作为合作研究伙伴。Hall 等的研究最终主要集中在13 个没有大学成员的项目(即没有大学或大学作为分包商的)和12 个非合作项目上。在这12 个在非合作项目中,之前与大学合作过的企业都认为IP 问题是阻碍其与大学合作的原因,而那些之前与大学没有过合作经历的企业也有提出IP 问题的。

⑧ 组织结构又具体分为:非合作项目、无大学参与的合资企业、大学作为分包商的合资企业、大学作为研发伙伴的合资企业、大学作为分包商和研发伙伴的合资企业。

⑨ 当IP 特征十分明确、企业很难独占研究成果的时候,IP 问题会变得严重;相反,IP 公开性越弱、独占性越强的时候,企业和大学之间的矛盾就越小。

⑩ 那些含大学作为合作伙伴的项目以及那些非盈利项目没有提出IP 问题。而在12 个在非合作项目中,之前与大学合作过的企业都认为IP 问题是阻碍其与大学合作的原因。

⑪ Caloghirou 等的企业研究数据包括两个数据库,一个是EURJV 数据库(EU-RJV database),其中每个RJV 包括至少一家私有企业。另一个是RJV-Survey 数据库(RJV-Survey database),源自7 个国家的312 个企业的调研数据,包括希腊企业88 个、英国企业73 个、西班牙企业43 个、瑞典企业30 个、意大利企业30 个、法国企业29 个、爱尔兰企业19 个。问卷内容包括经营战略、经营环境、知识管理、RJV 参与情况、绩效、问题,以及合作研发成果的独占性。问卷由企业研发部经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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