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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先打后补”的问题与措施

2021-12-02

中国畜禽种业 2021年2期
关键词:活疫苗测算疫病

(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30003)

最近几年畜牧养殖业有了健康稳定的发展,疫病防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形式仍需不断调整,这对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先打后补”的免疫机制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政策

山西省认真研究了农业农村部及财政部对疫病防控“先打后补”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2020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了《2020 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提出了规范疫苗采购与使用,完善免疫档案,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等工作原则,明确了“先打后补”的时间表及路线图,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的要求,确保在2020 年可全面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山西省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的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要求群体免疫密度可达到90%以上;应免密度需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要求在70%以上。

2 动物疫病“先打后补”中存在的问题

2.1 程序复杂

对于养殖企业来说,“先打后补”在申请过程中手续较为复杂,且养殖场必须提供由第三方或疫控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证明以保证免疫合格,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的推广。

2.2 补贴标准较低

与疫苗市场价格相比,“先打后补”的补助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疫苗价格,补助价格较低,再者,养殖企业用于免疫抗体检测方面的费用较高,且这一部分费用没有补助,需要由养殖企业自行承担,资金方面的压力也影响了畜禽场中“先打后补”政策的推广。

2.3 疫苗采购问题

疫苗生产企业对于分散的养殖场购货,售价要高于政府直接采购的价格,同时在政府采购疫苗质量标准与市场疫苗质量标准等同的情况下,养殖场会优先选择使用政府采购疫苗。

3 动物疫病“先打后补”的推进措施

对于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推进,首先要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出台具有建设性的相关制度。

3.1 制定实施方案与程序

针对目前工作中遇到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补贴标准低等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确定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制定适宜本地的免疫程序,规模化养殖场要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测算补助;散养养殖户有条件的按照免疫程序进行,无法达到标准化免疫的养殖户可以采取集中免疫及定期补免的方式[1]。

3.2 简化申报程序

优化现有的“先打后补”申报程序。尽可能减少申报过程中需要的证明材料。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申报手续。建立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网络申请平台,简化申报流程,方便养殖户操作。

3.3 调整补贴标准

在测算补助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强制免疫程序,各年龄段畜禽的疫苗使用剂量,疫苗价格,养殖规模,畜禽病死率及疫苗损耗率等多种因素,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助金额,建议按照出栏及存栏数量统一测算后下达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2]。合理设置补助标准既方便基层工作人员操作,同时也能避免虚报疫苗数量及养殖规模的情况发生。

3.4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体检测服务

鼓励具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养殖场及养殖户提供免疫抗体检测服务。第三方检测机构有专业的设备及人员对动物疫病的免疫抗体进行监测,以评价免疫效果,保证“先打后补”的有效实行,也能保证免疫效果,同时为养殖企业降低检测方面的人力及物力成本,提升其积极性。

3.5 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

加强对疫苗生产企业的宣传与鼓励,建立疫苗企业与养殖场间的购买渠道,保证养殖场能为小型养殖户提供便捷购买疫苗的服务。对疫苗采购活动进行监管与评价。规范疫苗供应流程,保证疫苗质量。疫苗生产与销售企业应接受监督监察,以保证市场良好运转。评估养殖户采购疫苗的质量、价格及免疫效果,防止假冒伪劣疫苗流入市场,禁止疫苗供应企业恶意竞标、虚假宣传。疫苗全程实行冷链运输与配送,规范疫苗使用与保存管理[3]。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积极推进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系统应用,提升山西省疫苗管理信息化水平。

3.6 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落实“先打后补”的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其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同时每月向上级部门报送免疫情况信息表。定期进行抗体检测,对于连续两次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养殖场要求整改,整改后依旧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对于没有进行规范免疫而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取消补助,按照《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3.7 做好总结与评估工作

定期汇总抗体监测数据,评估养殖场的免疫情况,如果存在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解决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中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补助经费的实施绩效评价制度。

4 标准与规范

不同疾病不同种畜禽在疫苗使用剂量上有差别。肉鸡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一次测算,每只每次0.5ml。种鸡、蛋鸡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3 次测算,每只每次0.5ml。鸭、鹅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按饲养量参照肉鸡、种鸡、蛋鸡免疫次数,每只每次免疫1ml。猪接种口蹄疫灭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 次测算,每头每次2ml。或使用口蹄疫合成肽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 次测算,每头每次1 头份。羊接种口蹄疫灭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 次测算,每只每次1ml;羊接种小反刍兽疫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 次测算,每只每次1 头份;羊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 次测算,每只每次1 头份。牛接种口蹄疫灭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 次测算,每头每次2ml;牛接种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次测算,每只每次5 头份。奶牛(种牛) 接种口蹄疫灭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 次测算,每头每次2ml;奶牛接种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 次测算,每只每次5 头份。

5 思考与总结

“先打后补”的政策很好地适应了大型企业自主选择疫苗、提高免疫质量的实际需要。多数养殖企业均有独立购买疫苗的意愿。建立各种疫苗的测试和控制系统是很多大型企业的发展方向,多数企业会主动选择疫苗产品和批次进行评测,这将使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更灵活的调整疫苗使用和更积极的对质量进行控制。“先打后补”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明确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责任。养殖企业自主选择疫苗,自行接种,对免疫效果负责,凸显了养殖企业作为防疫主体的法律要求。财政资金对符合标准并提供防疫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与补助,凸显兽医部门的监管地位,以及对守法企业的支持。这不仅符合国家目前依法综合管理的要求,而且促进了动物防疫管理模式的转变,有利于规范畜禽养殖生产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兽医部门要积极调整和改变防疫管理模式,解决防疫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尽快适应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各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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