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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平等:冲突抑或相容?

2021-11-29高景柱

关键词:哈耶克罗尔斯正义

高景柱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自由与平等既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也是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两种重要理论。然而,我们能够同时追求这两种价值吗?或者我们必须在其中做出抉择,表达我们的偏好吗?该问题关涉到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换句话说,自由与平等相冲突,还是能够同平等相容?实际上,在19世纪以前,自由与平等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冲突或者人们并未意识到自由与平等之间有可能存在紧张的关系,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在19世纪以前平等主要被理解为法律平等、道德平等和政治平等等形式平等。同时,在法国大革命高举的旗帜“自由、平等和博爱”中,自由和平等都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并不存在何种理念更为优先的问题。然而,自19世纪以降,一些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并不满足于将平等仅仅理解为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等形式平等,还将平等理解为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等实质平等。一旦平等被理解为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涉及物质财富,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冲突就会变得愈发明显。

当代政治哲学界围绕着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展开了辩论,例如,自由平等主义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中就主张自由的优先性,并试图以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易言之,罗尔斯既主张自由优先于平等,又试图兼顾平等的价值。罗尔斯的上述折衷立场引起了右翼和左翼的不满,右翼认为罗尔斯仅仅主张自由的优先性是不够的,还应当主张自由的至上性,同时不应该给予平等那么重要的地位,以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和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等人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就持有这种观点。虽然罗尔斯与哈耶克、诺齐克等人在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这一问题上立场相异,但是我们可以将他们的立场统称为“冲突论”。左翼认为虽然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平等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罗尔斯不应当赋予自由以优先性,相反应当给予平等以关键的位置,自由平等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就持有这种立场,认为平等是一种“至上的美德”,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虽然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G.A.柯亨(G.A.Cohen)也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但是他比德沃金持有更为激进的平等立场,我们可以将他们的观点统称为“相容论”。(1)詹姆斯·斯巴特(James P.Sterba)和简·纳维森(Jan Narveson)近年来也围绕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对话,前者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后者恰恰持相反的立场。具体的研究可参见Jan Narveson and James P.Sterba, Are Liberty and Equality Compatib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人们之所以对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有着迥然相异的理解,与自由和平等之含义的复杂性密切相关,本文将在自由与平等的概念进行简要辨析的基础上追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之源,然后探讨当代政治哲学界围绕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所展开的激烈论辩。

一、自由与平等的内涵及其冲突之源

自由与平等的含义非常复杂,人们在讨论自由与平等时所言说的对象可能千差万别,正如纳维森曾言:“自由与平等已经被大量的学者反复讨论,同时讨论的结果尚无定论。这真的并不令人感到奇怪。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讨论者对其要讨论的主题并不是非常清楚,从中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在所难免的。”(2)Jan Narveson, “Liberty and Equality——A Question of Balance?” in Tibor R. Machan (ed.,) Liberty and Equality, Hoover Institution Press, 2002, p.35.西方的自由传统多种多样,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曾将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共和主义的自由传统,该传统关注政府的形式或性质问题,认为一个人要成为自由的人,就是要成为一个自由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二是自由主义的自由传统,自由意味着他人的强制或干涉的不存在;三是唯心主义的自由观,该自由观关注那些决定个人行为的内在力量。(3)参见[英]戴维·米勒:《自由读本·导言》,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25页。米勒所说的共和主义的自由传统大体上以卢梭的自由观为代表,自由主义的自由传统大体上以洛克的自由观为代表。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曾将自由分为“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前者以卢梭式的自由为代表,后者以洛克式的自由为代表,古代人的自由强调是否拥有政治参与的自由,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拥有自由的重要判准,然而,在私人生活中,个人要受到严密的控制。现代人的自由主要侧重于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独立性,然而,个人对公共生活的参与较少,不太关注公共权力是否被滥用。(4)参见[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6-47页。可见,在贡斯当那里,古代人的自由主要是以一种“集体”为本位的自由,而现代人的自由主要是以一种“个体”为本位的自由。

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贡斯当之洞见的基础上,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消极自由强调的是不受到别人的任意干涉,如果一个人的不受任意干涉的范围越大,那么这个人的自由就越多。而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5)[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89-201页。可见,消极自由主要关注“控制的范围”,积极自由主要关涉“控制的来源”。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关注个人的权利,前者强调一个人所享有的免受他人的外在干涉和强制的权利,该权利主要与“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相关;积极自由的侧重点是行为主体的自主性,较为强调行为主体是否有能力获取资源与拥有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等。

与自由一样,平等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念,虽然自古以来,人们都在谈论平等,但是“平等”本身就是一个意义丰富的字眼,人们在论及平等时所指向的对象可能千差万别,正如有论者曾言,对于那些赞扬平等或者贬低平等的人来说,他们对正在赞扬或者贬低的究竟是什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6)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平等也是政治理想中一个经常面临着困境的理念,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对此曾言,“平等也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7)[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0-371页。可见,对萨托利来说,平等具有一种内在的普遍主义冲动,没有什么理想能够像平等那样错综复杂,人们越是致力于实现平等,有时候就越有可能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同时,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伙伴,又可以成为自由的最凶狠的敌人。虽然萨托利的上述观点听起来有点危言耸听,但是他至少从一个侧面指出了平等理念的复杂性以及嵌入在其中的某些消极因素。那么,平等的含义是什么呢?《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强调,“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的用法:第一是指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或)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在平等主义的理论中,本质上的平等常被用来证明分配上的较为平等。”(8)[英]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4页。《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认为,“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民主原则,但这并不是一个对事实的陈述,因为人们的智能和体能实际上都是不同的。更确切地讲,平等原则主张所有的人都有权受到平等的对待。在康德看来,这种平等是以我们人类的理性为基础的,并使人具有作为道德目的的尊严,即人不仅仅是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在民主社会中,所有成员都可保证平等地获得自由和参与政治的基本权利,而不受其种族、性别或宗教因素的影响。”(9)[英]尼古拉斯·布宁等:《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王柯平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5-316页。由上可见,平等有两张面孔,它包括“描述意义上的平等”和“规范意义上的平等”,R.H.托尼(R.H.Tawney)曾对此总结道,平等“既可以是对事实的一种陈述,又可以表达一种伦理判断。一方面,可以断言,从总体上而言,所有人在体力和智力的自然禀赋方面是非常相似的;另一方面,也可以断言,虽然人们在能力和体力等方面存在深刻差异,但是他们作为一个人有资格获得平等的重视和尊重。”(10)R.H.Tawney, Equality, 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 1964, p.46.虽然不同的人对平等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基本上都认为平等包括伦理判断和事实陈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就伦理判断而言,平等是指虽然人们在家庭出身、教育程度、富裕程度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这些差异不应该妨碍到每个人有资格在法律和道德等方面拥有平等的地位,我们可以称之为“规范层面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就事实陈述来说,平等指人们在富裕程度和社会地位等方面是非常相似的,我们可以称之为“事实层面上的平等”。

在19世纪以前,规范层面上的平等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比如斯多葛学派持有一种人际平等的理念,认为就自然所赋予人的理性而言,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奴隶也不例外。通过西塞罗和塞涅卡等人的著作,斯多葛学派的人际平等理念得以影响到罗马以及其后的政治思想家。在基督教的教义中,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人所拥有的平等地位与个人属于哪个民族和国家等共同体是毫无关系的。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现代政治思想家就认为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他们还以此为起点,述说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可见,规范层面上的平等主要表现为一种道德诉求、宗教诉求或法律诉求,侧重于对平等进行一种形而上学的论证,实践性略显不足。自19世纪以来,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等事实层面上的平等在平等理论中愈发获得重要的地位,很多思想家开始将关注的视野聚焦于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平等,开始关注分配正义问题,尤其自罗尔斯的《正义论》复兴了政治哲学以来,分配正义问题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以上我们分别论述了自由与平等的概念,自由与规范层面上的平等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即使我们接下来论及的哈耶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也不会否认规范层面上的平等。上文曾经提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关注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与自由被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一样,权利也同样可以被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确立了一个不受他人任意干涉的领域,诸如思想自由和迁徙自由等自由就属于消极权利,而积极权利的行使恰恰需要他者(尤其是政府)提供外在的支持。消极权利被认为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主义者对其推崇备至,但是某些积极权利是否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自由主义内部有很大的分歧。譬如,哈耶克和诺齐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积极权利会削弱公民的自主能力,造成公民对国家的福利依赖,而罗尔斯和德沃金等自由平等主义者(以及柯亨等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恰恰持相反的态度。在自由平等主义者和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为了真正实现平等,仅仅强调规范层面上的平等是远远不够的,倘若事实层面上的平等不能成为有力的支撑,规范层面上的平等终究会变成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为了实现经济平等,对某些财富进行再分配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这将触及人们的财产权,而财产权通常被视为自由的根基,这样的话,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将会应运而生。可见,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冲突的根源在于何种权利应当被视为基本权利以及为了实现基本权利,政府需要做什么(比如是否需要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二、自由优先于平等: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主义观念

罗尔斯的《正义论》扭转了自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政治哲学曾经出现的颓废之势, 平等替代自由成为了政治哲学的重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自由与平等之间已经相安无事。在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中,倘若自由与平等之间出现了严重冲突,社会的稳定性就会受到损害,为了实现社会的稳定,罗尔斯仍然着力处理了自由与平等之间有可能出现的冲突问题。针对该问题,罗尔斯的总体观点是:一方面,通过对“自由之优先性”的阐述,认为自由优先于平等;另一方面,通过“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来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

罗尔斯主要通过契约论的论证方式,并辅之以道德直觉的论证方式,论证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试图以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替代长期以来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理论。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下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①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02页。在罗尔斯那里,上述两个正义原则之顺序有先后之分,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只有当第一个正义原则能够获得满足时,第二个正义原则才能被考虑到,即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具有优先性。罗尔斯的自由之优先性理论引发了不少争议,其中以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和H.L.A.哈特(H.L.A. Hart)等人的批判(12)布莱恩·巴里和H. L.A.哈特的观点,可分别参见Brian Barry, “John Rawls and the Priority of Libert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No.3, 1973, pp.274-290;H.L.A.Hart, “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40,No.3,1973,pp.534-555.最为著名,罗尔斯在回应哈特等人诘难的过程中,进一步阐发了自由的优先性理论。

我们可以将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简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其主要内涵在于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每个人所拥有的基本自由都是不容褫夺的,这体现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在罗尔斯那里,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以及法律规则所包括的各种权利都处于其基本自由的清单上。那么,为什么与其他自由相比,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等自由是一些更加“基本的”自由呢?罗尔斯认为基本自由是“开发和充分而明智地实践两种道德能力所必要的背景性制度条件……;对于保护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善观念之广泛范围(在正义的界限之内)来说,这些自由也是必不可少的”。(13)[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85页。罗尔斯在此言及的两种不同的道德能力是个人作为自由和平等之人所拥有的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前者是一种理解、应用和践行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后者是一种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1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31-32页。依罗尔斯之见,上述两种能力是自由和平等的人享有平等的道德价值的基础,自由和平等的人拥有从事终身社会合作所需的道德能力。基本自由对充分发展人们的两种道德能力(以及参与社会合作)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换言之,持有基本自由是自由和平等的人能够实践两种道德能力的必要前提。譬如,如果人们缺乏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那么人们既不会拥有善观念的能力,更不可能参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合作。

罗尔斯认为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政治自由等基本自由具有优先性,这意味着:第一,这些自由比非基本自由更加重要,各种基本自由之间也不会相安无事,因此,必须有一些化解基本自由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的规则。然而,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的是,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等基本自由只能因其他的基本自由之故而在某些方面受到限制甚至被否定,不能像功利主义者不断申述的那样为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而剥夺某些人的基本自由,“甚至不会为了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下向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而使基本自由受到限制”。(15)Samuel Freeman, Rawls, Routledge, 2007, p.66.第二,这些基本自由既不能被转让,又不能以民主的名义被剥夺,一旦公民的基本自由获得了保护,公民就拥有了平等的社会条件。第三,各种基本自由并不是对所有人来说都拥有同等的价值或同等的重要性,例如,在自由主义传统中,贡斯当等人认为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要比政治自由更重要。同时,“任何基本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因为这些自由在特殊的场合可能会相互冲突,所以它们的要求必须加以调整,以使之成为一个一致连贯的自由体制”。(1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169页。为了某种基本自由,其他基本自由可以被限制,然而,自由只能因自由本身之故而受到限制,平等不能成为限制自由的理由。

虽然罗尔斯在其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中强调自由优先于平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位置,而是处于一种不可或缺的位置,罗尔斯尤其通过其第二个正义原则,赋予了平等一种重要位置。第二个正义原则主要涵盖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同时,前者优先于后者。机会平等强调每个人应当拥有平等的人生起点以及用于发展自己才能的平等机会,人为设置的障碍都不应当阻碍人们获得与自身才能相称的社会地位。事实上,该机会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因为人们把握机会的能力是不同的,这种能力要受到其身体健康程度和家庭背景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对罗尔斯来说,仅仅追求形式的机会平等是不够的,还应当追求公平的机会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意味着各种职位不仅要在形式上向所有人开放,而且应当确保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使用它们,“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1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73页。依罗尔斯之见,国家应当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以便那些生而处于不利社会地位之人能够同那些生而处于有利社会地位之人进行公平的竞争,然而,个人的家庭背景确实会影响其把握机会的能力,“公平机会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行,至少在家庭制存在的情况下是这样。自然能力发展和取得成果的范围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的影响。甚至努力和尝试的意愿、在通常意义上的杰出表现本身都依赖于幸福的家庭和社会环境”。(1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74页。罗尔斯的这一观点很容易使人们以为,为了真正践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家庭必须要被取消。实际上,这是对罗尔斯的观点的误解,罗尔斯并未这样做,他主张通过差别原则来缓解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等偶然因素对分配带来的影响。

差别原则是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关键要件,在罗尔斯那里,如果人们要把每个人作为平等的道德主体来对待,作为一个平等者来对待,那么人们绝不应当根据运气之优劣来衡量其在社会合作中负担和利益的份额,应该缓解运气因素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能够缓解运气因素对分配份额的影响,意味着“那些先天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处境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他们才能从他们的好运气中获得利益。”(19)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101-102.对罗尔斯来说,正如没有人应得较差的禀赋和较差的人生起点一样,同样也没有人应得较好的禀赋以及较好的人生起点,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忽视个人生而拥有的诸如智商、身体状况和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有时是极大的差异)。差别原则的核心理念在于只有当那些生而处于较有利境地之人能够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他们从自身较为有利的境地中获取更多益处才能被许可。要言之,那些处境较好的人被鼓励获取更多的利益,然而,这种做法要满足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他们应当能够改善那些处境最差之人的处境。

由上可见,罗尔斯对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方式是较为独特的。一方面,作为自由主义者,罗尔斯通过第一个正义原则明晰了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基本自由的优先性,赋予了自由对平等的优先性;另一方面,作为自由平等主义者,罗尔斯通过第二个正义原则确保每个人(尤其是处境最差者)能够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平等的基本自由。

三、自由的至上性:哈耶克和 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观点

面对自由与平等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哈耶克和诺齐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的立场非常鲜明,即强调自由的至上性。我们首先来探讨哈耶克是如何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这一问题的。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处于一种关键位置,他一生都在维护自由并致力于在现代社会复兴古典自由主义。那么,哈耶克维护的到底是何种自由呢?哈耶克认为其著作《自由秩序原理》是“对一种人的状态(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liberty or freedom)的状态”。(2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4页。在哈耶克那里,自由的此种含义是一种原始意义上的自由,此一含义可以将自由人与奴隶明确区分开来,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而不是屈从于他者的专断意志。可见,哈耶克所使用的原始意义上的自由概念的主要内涵在于一个人不受制于他人的专断意志的强制,类似于上文曾提及的“消极自由”。哈耶克认为自由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然而,自19世纪以降人们对物质平等的不断追求及其相应的各种实践,业已严重侵蚀了这种自由传统。依哈耶克之见,人们对物质平等等事实层面上的平等的追求漠视了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是一种不容否认的生物事实,“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2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第104页。哈耶克认为虽然人人生而平等这种观点与基本的事实相悖,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把该理念适用于道德和法律层面。事实上,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应该给予人们平等的待遇,确保人们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是平等的,其中的原因既不在于哈耶克坚决反对的人人生而平等,也不是因为政府试图将人们变得平等。

哈耶克对平等的理解只限于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这种形式平等,反对那些福利国家的推崇者所倡导的物质平等等实质平等,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那些与自由相容的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会导致物质分配的不平等,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在身体状况、智商、家庭环境、努力程度和运气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法律平等与承认人们之间事实上的差异并不相悖,相反,倘若追求物质平等,专制政府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因此,“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2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第102页。哈耶克对那些追求物质平等的理念即“社会正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强调社会正义只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并以“社会正义的幻象”作为其《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的标题。哈耶克认为在现代社会,社会正义观念已经俘获了人们的想象力,已经变成一个愈发具有影响力的理念,绝大部分要求政府为了特定群体之利益而采取行动的主张,往往都是通过社会正义之名而被提出来的,这样的主张也易于获得正当性。在哈耶克那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已经诱使人们放弃了很多有益价值,会侵犯个人自由,将产生很多不可欲的后果,“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努力还趋于把传统道德价值赖以演化扩展的不可或缺的环境给摧毁掉;而这个不可或缺的环境便是人身自由”。(2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依哈耶克之见,社会正义预设了人们是受到具体命令的指导这一前提,也就是说,社会正义只有在一个由中央指导计划的制度中才能得以实现,然而,在自由社会中,不同个人和群体的地位是自发形成的,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组织设定的,社会正义只是一种幻象而已,不值得人们渴求。可见,哈耶克将自由理解为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将平等理解为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等形式平等,面对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这一问题,哈耶克认为自由市场本质上是正义的,明确主张自由至上,反对社会正义,反对追求那些比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要求更多的物质平等。

作为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诺齐克同样为自由的至上性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辩护。诺齐克在其政治哲学体系中赋予了“权利”以至高无上的地位,秉承以洛克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认为:“个人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重要和广泛,以致它们提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够做什么的问题,如果有这类问题的话。”(24)[美]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页。诺齐克所捍卫的权利是洛克式的权利,大体上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权利。诺齐克所捍卫的洛克式的权利属于我们在上文曾提及的消极意义上的权利,譬如,虽然赤贫者与富人一样也享有生命权,但是为了确保自己的生命得以延续,赤贫者既无权要求富人为其提供免费食物,也不能要求国家对财富进行再分配。在诺齐克那里,赤贫者之所以无权强行要求富人或国家为其提供免费食物,与其所认可的“自我所有权”理念紧密相关,该理念认为一个人既然拥有自己的身体及其劳动,他就拥有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一切东西。对诺齐克来说,赤贫者和国家都无权剥夺富人的财富,人们拥有的自我所有权决定了人们享有的自由的类型及其范围。可以说,自我所有权是诺齐克政治哲学的重要基石。

诺齐克将权利置于一种极其重要的位置,认为无论功利主义,抑或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理论,都将侵害这种权利。与罗尔斯和德沃金一样,诺齐克通过诉诸康德传统,拒斥功利主义,认为某个人极有可能为了自身的远期利益着想而牺牲其眼前利益,但是国家不能这么做,“为了获得更大的整体社会利益,我们中间任何人的生命的道德分量都不能被压倒。为了别人而牺牲我们中间的一些人,这种做法的正当性无法得到证明。也就是说,有具有不同生命的个人,所以没有人可以为了他人而被牺牲,这是一个根本的理念”。(25)Robert Nozick,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Inc. 1974, p.33.对诺齐克来说,个人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不能以促进社会整体幸福为名让个人承受其中的代价,个人不应当承担这样的代价。虽然诺齐克与罗尔斯和德沃金一样都认可“正当优先于善”这一义务论原则,但是他们在国家是否应当从事再分配等问题上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诺齐克一方面通过批判无政府主义,证明了最低限度之国家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差别原则的诘难,证明了比最低限度的国家所履行的功能更多的国家的正当性恰恰得不到证明。与哈耶克一样,诺齐克对“分配正义”这一术语也极为不满,并以“持有正义”(justice in holdings)取而代之。诺齐克认为持有正义原则涵盖“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前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物是拥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总体的持有(分配)就是正义的”。(26)Robert Nozick,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Inc. 1974, p.153.就国家应该承担何种职能而言,诺齐克的核心主张是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唯一国家,其职能应当仅限于亚当·斯密所言说的确保契约得到履行、保护人们免受暴力和欺诈等的侵害等职能,那些践行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理念的国家都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人们的权利。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以哈耶克和诺齐克等人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主张正义就在于尊重人们所达成的自愿选择,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条件之下,人们拥有一种用自己所持有的东西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自由市场本质上是正义的。同时,基于税收基础上的再分配政策恰恰侵犯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当被予以抛弃。针对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这一问题,自由至上主义者既不打算像罗尔斯那样在其中寻求妥协,又不打算以福利国家或罗尔斯式的分配正义理念对其进行调和,而是非常旗帜鲜明地主张自由至上,当自由与平等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自由为第一要义,即使牺牲平等也将在所不惜。自由至上主义者并不认为富人不可以帮助穷人,但是这应当以富人主动帮助穷人为前提,而不能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予以实现。这意味着穷人不享有所谓的福利权,富人所提供的自愿帮助只能是一种基于慈善之上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正义的义务。

四、自由与平等的相容:德沃金和柯亨的尝试

作为自由平等主义的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德沃金并不认可在处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上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分别持有的自由优先或自由至上的立场,而是将天平推向了另一端,赋予平等一种重要的位置,这正如德沃金的《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的主标题明确显示的那样。总体上来说,德沃金认为平等是一种“至上的美德”,自由与平等之间不存在冲突,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倘若自由与平等之间真的出现了冲突,那也将是一场自由必败无疑的冲突。

在讨论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时,德沃金不是试图讨论所有的自由与所有的平等之间的关系,而是对其语境中的“自由”与“平等”的意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德沃金认为他所述说的自由(liberty)是消极自由,平等是分配平等,更具体地说是“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该平等观“主张一种分配方案在人们中间分配或转移资源,直到进一步的资源转移再也无法使他们在总体资源份额上更加平等,这时这种方案就把人作为平等者来对待”。(27)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2.该分配正义理论主要强调,在分配资源时,个人应当承担由个人的选择因素(如懒惰)带来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应当获得由他人或政府提供的任何补偿,然而,个人不应当承担由环境因素(如泥石流或先天残障)带来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应该获得某种程度的补偿,此时就需要政府为这些人提供福利保障。可见,德沃金在探讨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联性时,主要探讨的是消极自由和名为“资源平等”的分配平等之间的关系。对于自由与平等是冲突的还是相容的,具体来说,消极自由与资源平等是冲突的还是相容的,德沃金认为:“在自由和平等之间任何真正的冲突——在自由和抽象的平等原则的最佳要求之间的冲突——是一场自由必定会失败的冲突。”(28)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30.为何德沃金会持有上述观点呢?这与德沃金认可的“抽象的平等原则”有着密切的关联性,这种抽象的平等原则是指每个公民都应当获得政府的平等关心和尊重,同时,德沃金把政府对每个公民的平等关心和尊重与政府的合法性勾连在一起,“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必须对其管辖下的人民给予某种程度的关心,而且是平等的关心”。(29)Ronald Dworkin, 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p.97.正是基于政府平等关心和尊重每个公民这一抽象的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在德沃金那里,如果自由与这一具有根本地位的抽象的平等原则之间出现了冲突,那么自由必然会失败。

虽然德沃金认为倘若自由与平等之间出现冲突,自由一定会失败,但是德沃金还是探讨了如何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在德沃金看来,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战略:一种战略是“分两步走的以利益为基础的战略”(two-step interest-based strategy),这种战略分两步走,首先解释如何确定人们的利益以及利益的作用何在,然后主张自由是满足人们的利益的一种工具。另一种战略是“一步到位的构成性战略”(one-step constitutive strategy),在该战略中,自由被纳入作为资源平等理论目标的实现机制之一的拍卖的自由/限制体系中,这时就不存在调和自由与平等的问题,因为自由已成为平等的一部分。德沃金拒斥利益战略,认为利益战略会威胁到人们享有的基本的政治自由。同时,德沃金赞成构成性战略,并从中发展出一种“架桥版本”(the bridge version),试图在“政府对所有公民表达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这一抽象的平等原则同资源平等之间架起一座桥梁。(30)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pp.134-149.依德沃金之见,通过构成性战略我们就可以调和平等与自由。德沃金通过烦琐的论证认为:“如果我们接受资源平等理论是分配平等的最佳观点,那么自由就变成了平等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与平等有着潜在冲突的、独立的政治理想。”(31)Ronald Dworkin,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21.易言之,在德沃金那里,自由是平等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德沃金的这种努力可行吗?我们将在本文的最后进行分析。

在当代政治哲学界,与德沃金一样,柯亨也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同属“相容论”的阵营,然而,柯亨比德沃金等自由平等主义者持有更为激进的平等观。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柯亨从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转向对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正义、平等和自由等理论的研究。一方面,他对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进行了长期研究和批判;另一方面,他又不满足与其同属左翼阵营的德沃金等人所建构的平等理论。

柯亨对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有着极大的兴趣,依照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一旦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劳动以及由劳动所创造的财富拥有所有权,由于每个人在智商、能力和运气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不平等最终会出现。就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来说,柯亨一方面认为它有着直觉上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又隐约地感到这种理论是有问题的。由于柯亨在接触到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的初期,还没有找到能够驳斥它的方法(后来他找到了),柯亨采取的论证策略是在姑且接受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的前提条件之下,探讨自我所有权理论是否一定带来不平等的出现。柯亨并不像诺齐克那样认为世界最初是无主的,而是像洛克那样设想世界归大家所共有,在此前提之下探讨自我所有权和资源归大家共有的情况下会出现什么结果。柯亨设想了一个由A和B 两个人构成的世界,A的天赋高,B的天赋低,A和B都拥有自身,除此之外,别的一切都归两人共有。A能够生产出维持和改善生活的必需品,而B没有任何生产能力,然而,由于一切外部资源都是A和B共同所有,倘若A打算利用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他必须征得B的同意。柯亨设想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如果A生产的话,那么他生产多少,由其自己决定,他生产出来的量超过他与B维持生活所需的量。如何对剩余物进行分配,他们必须进行协商,倘若协商失败,生产就不能持续,A和B都被饿死。二是A不但能够生产出一定的剩余,而且还可以调节这个量,此时A和B进行协商A生产多少以及每个人应当得到多少。协商的结果是A和B拥有同样多的东西,其中的原因在于虽然B不能够进行生产,但是B拥有能够控制生产的必要条件,即对土地使用的否决权。虽然A可能对平均分配财富不满意,但是为了不被饿死,他不得不接受该建议。柯亨曾总结道:“世界共有制能够防止平等主义者所反对的不平等的产生。虽然能人和傻瓜的故事从几个方面来看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故事,但是,在自我所有和外部资源共有的情况下,才能并没有带来额外的回报,这一点我认为是可以推而广之的。”(32)[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年,第112页。在柯亨那里,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一定会导致不平等的产生这一观点取决于自我所有权与外部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相结合,一旦用世界资源共有原则替代世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不平等不会像诺齐克认为的那样一定会出现,因此,柯亨认为平等与自由之间可能会存在左翼人士所担心的冲突,但是“平等和自由至上主义者所说的自由之间不存在冲突。因为,在世界资源共有制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具有构成自我所有权的那些权利——这就是自由至上主义的右翼人士的自由概念——而这同时又不会危及条件平等”。(33)[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第129页,译文有改动。可见,柯亨通过上述思想实验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

柯亨还批判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人的自由平等主义观念,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允诺了过多的不平等,而且在论证不平等的过程中诉诸物质激励,倘若对差别原则事实上的诠释有赖于处境最好者的动机,社会的贫富悬殊程度将是不可思议的。(34)参见吕增奎编:《马克思与诺齐克之间:G.A.柯亨文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6-231页。柯亨认为德沃金只是非常笼统地强调人们应当对自己的昂贵嗜好承担责任,但是德沃金未曾注意到按照人们是否能对自身的昂贵嗜好负责为标准,昂贵嗜好可以被分为“自愿的昂贵嗜好”和“非自愿的昂贵嗜好”,柯亨主张非自愿的昂贵嗜好应该获得某种程度的补偿,而不能像德沃金那样简单地拒绝补偿非自愿的昂贵嗜好。(35)G.A.Cohen, “Expensive Taste Rides Again” In Justine Burley (ed.,) Dworkin and His Critics,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4, pp.8-12.为了替代罗尔斯等人的自由平等主义,柯亨提出了“可获得的利益的平等”(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认为“可获得的”是指“当且仅当一个人确实有获得某物的机遇和能力时,他对他不具有的那个东西才享有可获得性”。(36)G.A.Cohen,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Ethics, Vol.99,No.4,1989,p.941.对“利益”的内涵到底是什么,柯亨没有给予明确澄清。在柯亨那里,可获得的利益的平等关注个人能力的缺失,因为它降低了人们对有价值东西的可获得性。柯亨后来又提出了更为激进的机会平等理论,即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观,这种平等观“试图纠正所有非选择的不利条件,即当事人本身不能被合理地认为对其负有责任的不利条件,无论它们是反映社会不幸的不利条件还是反映自然不幸的不利条件”。(37)[英]G.A.柯亨:《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7页。柯亨将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关系以及阶级结构视为不平等的根源,为了实现平等,柯亨主张建构一种正义的制度,并对社会风尚进行改造。可见,虽然柯亨认为为了自由,不能牺牲平等,同时为了平等,也不能牺牲自由,易言之,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然而,通过柯亨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柯亨持有一种较为激进的平等理论,即有时为了实现平等,牺牲自由也在所不惜。

五、余 论

我们在以上分析了当代政治哲学界围绕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联性这一问题所展开的思考中,可以发现:

第一,针对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当代政治哲学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冲突论”和“相容论”,前者的代表人物有罗尔斯、哈耶克和诺齐克等人,后者主要以德沃金和柯亨等人为代表。无论是冲突论还是相容论,罗尔斯的折衷立场都处于论辩的中心,正是基于对罗尔斯立场的不满,右翼和左翼才围绕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抑或冲突的展开了激烈的纷争。无论冲突论,抑或相容论,都既追求自由,又追求平等,只不过对自由和平等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对自由和平等的地位有着不同的定位。

第二,“冲突论”基本上强调与平等相较而言,自由具有优先性或者至上性。虽然罗尔斯确实为基本自由的优先性进行了不懈的辩护,但是罗尔斯试图以一种折中的立场来处理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在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平等也有着非常的重要位置,这主要体现在其差别原则中。然而,哈耶克和诺齐克等人并不同意罗尔斯的观点,在他们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中,自由处于一种至上的地位,平等仅仅限于道德平等和法律平等等形式上的平等。因篇幅所限,我们在此对哈耶克的“冲突论”进行简要评析。如上所述,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批评是社会正义的追求会侵犯自由。实际上,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福利国家的实践表明,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自由不一定遭到损害,同时,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不一定导致极权主义制度的出现。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权利是平等的,那么该社会的民主就会取得进步,自由也会获得保障。例如,二战后,一些国家在进行战后重建时,经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这些国家构建了福利国家模式,这种模式也正是哈耶克批判的分配正义模式。此后,福利国家模式获得了广泛认可,被认为有利于缓和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这也使得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维系。虽然哈耶克在理论上不认可福利国家模式,但是他曾明确承认福利国家在实践上对维护自由发挥了不少作用:“也的确存在着一些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才能满足的公共需求,而且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满足公共需求,也不会限制个人自由。”(3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第9页。无论如何,哈耶克都反对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为福利政策的实践进行辩护,按照哈耶克的观点,这种做法是通往奴役之路。然而,自从70多年前哈耶克强烈谴责分配正义理念以来,那些实行福利政策的某些国家并没有滑向极权主义深渊,这也体现出哈耶克的担心似乎是多余的。

第三,“相容论”强调自由与平等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冲突。德沃金和柯亨等左翼思想家不同意罗尔斯的自由优先于平等这一立场,坚持自由与平等是相容的,认为与自由相比,平等处于一种更加根本的和重要的地位。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相容论中,德沃金和柯亨等人也是在认可自由的前提情况之下,思考如何安顿平等的问题。我们可以对德沃金的“相容论”进行简要评析,上文曾提及,德沃金试图通过他所说的“构成性战略”来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认为该战略既能够赋予自由一种根本地位,又不会像利益战略那样使基本的政治自由受到伤害。在资源平等中,自由处于什么位置呢?德沃金认为:“假如我的论证基本正确,这一地位便是根本性的和安全的。……虽然资源平等所设想的类似于拍卖的方法,其结果显然能反映人们参与拍卖时的设想和信念,自由却不是这种结果的一部分,而是被固定在资源平等所接受的任何拍卖的底线之中。”(39)[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98页。对德沃金而言,构成性战略在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时,并没有像利益战略那样使自由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一开始就赋予自由一种重要位置,这样就可以使自由与平等和谐并存。德沃金对自由与平等的调和方式有说服力吗?本文认为德沃金的观点有循环论证之嫌。既然德沃金致力于说明自由与平等能够和谐并存,德沃金在设定资源平等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时就已经将自由纳入其中,将自由固定在任何拍卖(德沃金试图通过假想的拍卖来实现资源平等)的底线之中,这样既有可能使得自由成为平等的一个工具,又使得德沃金的论证具有循环论证的色彩。

总之,自由和平等是两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和政治价值,人们不能宽泛地论说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关系,很难笼统地说自由与平等是冲突的还是相容的。人们在探讨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之前,必须明晰其在探讨何种自由与何种平等之间的关联性。实际上,在现代社会,自由和平等都是重要的价值,人们不能纯粹追求某种价值,既不能为了平等而放弃自由,又不能为了自由而放弃平等。当自由和平等之间真的出现冲突时,自由和平等这架天平应该更倾向于哪一端呢?自由更重要,还是平等更重要?这主要取决于当人们在追求自由时,人们愿意容忍由此带来的不平等的程度,或者取决于当人们在追求平等时,人们愿意对自己追求的自由做出多大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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