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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偷拍偷录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利弊研究

2021-11-26赵亚宁刘晶晶支婉伊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公序良合法

马 涵 赵亚宁 刘晶晶 支婉伊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一、允许偷拍偷录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现状

我国法律对视听资料有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视听资料即属于其中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以及储存于软盘、光盘和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视听资料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那么对于特殊的以偷拍偷录手段即没有征得他人的同意,对他人的行为进行一系列相关的拍照,录像或者对其谈话进行秘密录音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所得的视听资料[1]证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可推知,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取得的偷拍偷录资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查明偷拍偷录资料是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违法方式取得的,那么该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偷拍偷录视听证据材料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它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二、偷拍偷录民事证据的对比分析

根据我国对于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要求,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做出了相关批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批复中明确了对于偷拍偷录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标准。

在两大法系中,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对于偷拍偷录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方式,可以追溯至1928年的“奥姆斯特德诉美国”一案。此案中有很大的争议焦点,即对于“监听”所得到的证据能否作为合法证据来使用,而最终,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做出了允许通过窃听得来的电话录音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具有证明能力的判决,完全承认以此手法获取的证据材料。[2]此外,美国法院承认可采用以雇佣侦探的方式获取的资料。这一做法明确了偷拍偷录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效力。

三、偷拍偷录资料作为民事证据适用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只要以合法的方式取得,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可以被法官采纳的,并且其比其他种类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

1.不被剪辑过的视听资料其内容不仅真实而且生动,能够详细地记载案件的某些发展过程,极大地还原案件当时的情景,在很大程度上揭露案件的事实,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力。从而帮助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有助于法官正确地做出判决,进而充分发挥法律和程序的作用,落实其立法目的,维护司法公正和正义。

2.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案件审理中,允许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大大减轻举证者的困难,尤其对于当事人双方现实实力悬殊且处在弱势的一方来说,偷拍偷录的证据往往成为最关键的证据。社会的复杂性使得社会上还存在很多不为人知的黑恶势力,而对这些黑恶势力的揭露和批判少不了需要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去举证。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偷拍偷录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促使大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等权利的使用,它可以作为先行证据的重要补充,新闻媒体等网络平台将偷拍偷录下的黑恶犯罪内容公之于众,不仅为新闻媒体工作者留有保障,保护他们在揭露社会黑暗时少受伤害,进而推动人们能积极地与社会黑暗势力做斗争,而且有助于营造阳光公正健康的社会氛围,亦有助于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犯罪,偷拍偷录在此方面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所以,只要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能够真实、清晰地反映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合理采纳此类证据,可以保护新闻媒体工作者和婚姻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

(二)允许偷拍偷录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弊端

1.允许偷录偷拍作为民事证据容易侵犯国家、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隐私权有严格地限制范围,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他人进行录制、拍照,也不得随意地向公众公开。隐私权高于民事证据的效力,原因:第一,民事证据的权益不同。隐私权代表民事主体个人。第二,与隐私权不同,民事证据涉及更多的民事主体。在我国台湾地区,1988年修改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记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者”为犯罪行为。偷录偷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2.认定偷录偷拍等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证据的标准过于原则和空泛,缺少严谨的可操作性,使法官具有很大的裁量权,从而缺乏公正性。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中的规定,偷录偷拍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必须事先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是,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是极少数的,即便已经事先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对其谈话进行录制,也会发生事后双方产生争议,对方当事人否认其已经同意的情况。所以法官面对这样的情况,有自由裁量权,每个法官的标准不同就会导致同一案件不同证据采用的不公正情形。其二:我国法律对非法手段收集的偷录偷拍并未规定。如何正确界定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对法官来说也是运用裁量权来判定该情形。

3.允许偷录偷拍等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证据可能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偷录偷拍被作为证据被允许后,人们会大大增加偷录偷拍的行为。在当代社会,电子电器产业发展经营规模正在扩大,电子电器市场中针孔摄像头等设备的销量也在上升。而这种摄像产品在淘宝等网络平台价格不到100元人民币,较低的价格和便利的渠道,使偷录偷拍行为大大增加。并且偷录偷拍的产生的犯罪行为也有很多。[3]例如:酒店房间中进行摄像头布置,偷录偷拍他人隐私获利;组织人员对他人进行偷拍,继而将摄像内容制成光盘予以售卖。这一系列行为危害广大民众利益和降低了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

四、允许偷录偷拍等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证据的思考性建议

(一)偷拍偷录作为证据使用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若想推进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化,那么必不可少的就是加强人们的隐私权保护了,可以制订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处分程序,完善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及救济途径。

(二)我们应该加强有关偷录偷拍的制度设计,制定相关的法律。明确什么样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民事证据,明确法官应以什么样的标准判断偷录偷拍等视听资料的效力等。

纵观以上分析,允许偷拍偷录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既有优点也有弊端,结合对相关法律的分析,根据现实生活的应用,允许偷拍偷录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依旧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对其我们要结合实际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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