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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之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2021-11-26徐少锋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人财物诈骗罪财物

徐少锋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国内学理界对诈骗罪的普遍定义为,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或方法,实施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诈骗罪的一般构成可以简单、直观地概括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自己的财物交予行为人——行为人由此取得他人的财物——他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遭受损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诈骗罪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从而导致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定性较为困难。

根据学理界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主观方面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一个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本身属于个人思想的范畴,而一个人的主观思想是其内心活动,他人是无法直接获知的。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思想活动会通过其外在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来从而被他人感知到。所以通过观察、分析一个人外在的言行举止就可以判断、推定出一个人的主观内在想法。[2]

一、一般情况下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断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诈骗犯罪案件,被害人通常不知道行为个人的真实身份、职业、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当行为人一旦骗取被害人财物逃匿后,被害人就无法联系到行为人追回其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非常明显,对这类诈骗案件主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判断,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在亲友、同事、同学、同乡之间判断发生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就需要正确把握、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基本上都认为,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骗取他人财物后逃避偿还的行为。二是他人财物被骗后能否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其财物。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具有逃避偿还其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被害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追回其被骗财物的,那么则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针对司法实务中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部分列举:

例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进行了部分列举:第一,行为人明知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较大财产损失的:一是行为人虚构合同主体的;二是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的;三是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四是行为人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五是行为人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六是行为人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第二,行为人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逃跑的。第三,行为人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致使对方当事人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第四,行为人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对方当事人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第五,行为人隐匿合同财物,拒不向对方当事人返还的。第六,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其余货款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其予以废止,但该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务中可以也是一直参照适用的。

从上述列举的部分情形看,司法实务中认定诈骗案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通常标准可以界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并且客观上骗取他人财物后逃避不予返还,学理界对此标准的适用也予以认可。

二、特殊情况下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断

除了常见的诈骗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新类型的、比较复杂的诈骗犯罪案件。笔者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部分案例予以简单分析:

(一)行为人通过以适格农民的名义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从而低价购买农业机械后再出售获利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之推断

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返还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骗取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笔者认为,行为人以适格农民名义,通过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买农业机械补贴协议,获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后以较低的价格购得农业机械后再售卖从中获利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以较低价格购买农业机械后再以市场价出售赚取差价从而非法占有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款的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获得了利益而造成了国家的损失,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3]

(二)行为人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实施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断

随着时代的进步,电子商务得到迅速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也在发生改变。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物成为一种趋势,同时网络诈骗也成为一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手段。行为人利用网络电商平台实施诈骗犯罪,往往是抓住消费者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其先是通过购物电商平台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然后再以极具诱惑的低价诱使消费者产生购买该虚假商品的心理冲动,最后再以支付虚假商品预付款、订金等方法骗取消费者向其汇款,从而将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订金予以非法占有。笔者认为,从行为人以极低的价格诱使消费者产生购买的冲动,而消费者为了抢到心仪的商品,按照行为人预先设定的圈套支付预付款、订金,导致其预付款、订金被骗的过程,可以推断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已构成诈骗罪。[4]

(三)行为人在拆迁征收过程中采取假离婚、假分户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的非法占有目的之推断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而城市建设所需的建设用地均是地方政府通过对城市中的都市村庄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实施征收予以补充。行为人针对各地政府出台的符合当地政策的拆迁安置方案,特别是关于按照以户为单位安置的方案采取假离婚、假分户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司法实务中并有行为人被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对于行为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的行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超出其应得拆迁安置补偿部分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行为人骗取超出其应得拆迁安置补偿部分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5]

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司法实务中处理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诈骗犯罪案件可以看出,刑事法律规定难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刑事法律的规定均是通过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纳入刑事惩罚的范畴。以诈骗罪为例,认定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就应当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准确把握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国家司法政策的内涵和精神,并结合社会经验常识予以判断。牢牢把握疑罪从无的原则,审慎认定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贯彻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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