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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朋友圈”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1-11-25

政工学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肖像权朋友圈合法权益

郑 波

当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即时通讯软件和短视频的兴起,信息交换的速率得到了极大提升,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沟通交流方式。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人习惯于随手拍摄视频或随手转发信息到朋友圈或短视频平台。倘若认识不到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关于拍摄视频上传网络或转发朋友圈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种是隐瞒部分事实,恶意误导他人。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喜欢将剪辑后的视频上传到网络,试图将舆论的矛头全部指向对方,自己则以受害者的形象博取同情。而人们往往会从情感上更加愿意相信弱者,从而导致对方遭受舆论攻击甚至网络暴力。更有甚者,将他人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严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而作为一个正常人,在不知道对方用途的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陌生人对自己进行正面录像,特别是在明知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用手机拍摄他人正面视频的行为,属于制作他人肖像。在无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制作他人肖像须经他人同意。拍摄者拍摄他人视频并上传网络,其目的在于扩大事情影响,博取广大网友的同情,从而引导网友攻击对方。该情形明显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因此,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拍摄他人视频并上传网络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对于剪辑视频仅公开部分内容,虽然上传的视频内容为真实,但隐瞒部分真相,恶意引导视频观看者,试图将责权全部归于对方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是对整体事实的一种捏造,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公布他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种是违背他人意愿,传播他人隐私。在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中,对于保安和女乘客的责任划分我们在此不作讨论。保安粗暴执法致使女乘客身体大面积裸露,女乘客因此受到名誉损失和精神伤害,这是既定事实。但众多围观群众拍摄女乘客裸露的身体并上传网络的行为,则直接加重了其所受的伤害。当女乘客被保安人员拖拽,导致身体在公共场所大面积裸露时,其本人并不希望将自己身体裸露在公共场所。而群众的围观,对女乘客本身就是一种伤害,更何况部分围观群众全程用手机对女乘客进行拍摄。而随着视频的广泛传播,该女乘客所受到的心理伤害甚至要远大于保安拖拽对其带来的伤害。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便将拍摄视频的行为定性为舆论监督,但其拍摄的内容和不合理的传播严重侵害了女乘客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种是故意捏造事实,试图诬陷他人。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程度不足以让对方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时,喜欢将自己臆想的事情经过或结论公布到网络上,让广大网友进行“审判”。以期对方能够得到道德的谴责,受到广大网友的口诛笔伐。去年底发生的“清华大学学姐诬陷学弟”事件,一时间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事件中的男生因在食堂无意间用自己的背包碰到了该女生的臀部,该女生直接认定是男生用手摸其臀部。在男生对此否认并要求查看监控的情况下,该女生坚持查看男生的证件,并在监控查看结果出来之前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诬陷男生“性骚扰”,同时公布了该男生个人信息,并声称让其“社死”。最终事情的结果出现了“反转”,事实证明该男生只是无意间用背包碰到了该女生。试想,如果学校食堂没有监控,或者监控没有拍到事情经过的情况下,该男生的结局会是怎样的。我想他的人生中从此将会有一个永远去除不掉的污点,他或许会因此身败名裂被千夫所指,学校也很有可能会因其道德败坏或为了消除影响将其劝退或开除。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女生涉嫌诽谤他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切真相大白之后,虽然还了该男生清白,但该女生并未对其言行可能带来的后果付出相应代价。

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是一部行走的摄像机,每个人都是一个自媒体。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任何事件都可能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任何小事都可能在网上发酵成尽人皆知的大事。再加上一些不怀好意的人从中恶意引导,事情的发展很容易偏离其正常的轨道,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讨论社会热点问题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但也出现了舆论影响执法、被不法分子恶意引导利用现象。特别是一些人习惯于将他人的轻微违法行为拍摄成视频上传网络,致使他人在付出与违法行为相应的代价后,还要承担社会舆论带来的压力,甚至是由网络暴力带来的无端谩骂和侮辱,最终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网络舆论带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出现以上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现行法律对相关问题无清晰界定。关于如何处理个人拍摄、传播视频所带来的侵权问题,我国暂无专门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只能从“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角度进行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法律对一些新出现的网络侵权行为,如上传真实视频导致他人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或遭受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未能作出清晰的界定。二是部分公民法治意识薄弱。人们在拍摄、传播视频时,对于是否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认识不清,对可能引起的后果没有清楚的认知。三是实施网络侵权成本较低。对于网络侵权特别是对于有过错的一方的网络侵权,过错一方往往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过多追究,最终导致“谁拿手机谁有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网络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目前网络平台对于涉黄和违法信息能够起到较好的监管责任,但对于有可能误导他人的信息无法及时分辨,对于网上随意公布他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及时制止。

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民合法权益。一是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遵纪守法、文明用网的好习惯。对于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勇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从源头阻断网络违法行为。二是督促网络平台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恶意误导他人的网络信息及时进行处理,掐断网络违法途径。三是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整合相关法律条款,对相关网络侵权问题以专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因网络行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具体行为人法律责任,提高网络违法犯罪成本,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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