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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点

2021-11-25

工友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章制度工伤用人单位

“放弃社保”也不能免除工伤责任

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陈师傅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心梗,强忍不适将车停稳后离世。公交公司以曾与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为由,表示不能认定陈师傅为工伤,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赔偿10万元。(1月28日《大河报》)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师傅显然符合上述的情况。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换言之,用人单位为员工上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就算“你情我愿”签订放弃的协议,也依旧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是无效的。也就是说,陈师傅理应被认定为是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这种借“自愿”之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并不是个例。

需要明白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看似是受益方,但真要追究起来,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于员工而言,自愿放弃社保,或许会增加一定的到手工资,但自身利益受到了侵害,得不偿失。双方之所以都认为自己“赚了”,不过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乌龙”。

为父奔丧被辞退,制度不应成为“挡箭牌”

上海某物业公司一男子因父亲去世,不得不在请假未获准的情况下回家处理丧事。事后,公司以旷工天数达到了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向该男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仲裁委审理以及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公司应向该男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1月26日澎湃新闻)

点评:

制度的实行,本是为了让公司更好地运行和发展。一个公司的构成需要层级关系,管理者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基层员工进行管理。俗话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一个好的管理者绝不是制度的生搬硬套者。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弹性安排,如人事暂调等等。在没有产生严重利益损害时,公司不应过分夸大和强调员工合理需求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死抠规章制度,不仅有违制度本身存在的初衷,更会让员工们寒了心,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个公司由管理层与基层员工共同组成,公司事务也是由全体员工共同完成。因此,公司能否高效运转取决于其中的每一个人。公司不应把员工看作一颗只为了劳作的螺丝钉,而应照顾到他们的内心情感与真实需求。不顾员工丧父之痛、武断解除劳动关系,非但没有做到对员工的尊重、理解和宽容,更是一种有违人伦道德的雪上加霜的行径。

在手握管理权的同时履行体恤员工的义务,将现实情况与规章制度结合考虑,才能避免做出不近人情、有违道德的决定,让公司更有温度、员工更有归属感,从而走向一条人性化管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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