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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路径

2021-11-24孟凡美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公证人公证人员公证员

孟凡美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公证处,山东 济南 251400)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的工作对接[1],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与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签订了《公证参与执行司法辅助合同》。此次签约能够有效地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并助力司法体制的改革,辅助法官公平公正地进行审判工作,能够合理地分配现有的社会资源,并实现资源的合理高效的应用,化解现有的公证参与的矛盾。坚持做好对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严格规范辅助行为,遵守规定程序,提高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真正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2]。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不完善

虽然公证人是司法救助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后,在新的司法语境下将两者结合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司法公证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本次操作的正常运行。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虽然我国公证人在司法支持项目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公证制度意识淡薄等历史问题依然存在,制约了发展的步伐。然而,根深蒂固的思想元素导致仍然没有建立适当的作用机制。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偏远地区的公证制度存在缺陷,机构没有相应的规模,从业人员少,影响司法公证工作。同时,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部分案件逐年增多,与公证人短缺的现状相矛盾,办案效率极低,限制了参与的质量和速度。现今公证人这个行业,对其有不同的定义。

(二)公证人工作水平低

目前,公证服务的性质仍以司法鉴定为主,具有办案无争议的特点。因此,公证人与司法机构的联系还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素质和经验不足,缺乏对与业务办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掌握。而且,在一些偏远地区,司法人员的能力低得多,无法准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三)公证人担保资金困难

从目前来看,需要进一步准备司法公证员独立运作、收费保障等改革支持措施,分地区落实。在参与公证的标准中,没有明确的司法公证员操作和收费改革标准。这不仅让司法公证人在处理司法公证问题时感到担忧,而且这些不完善的司法公证操作和收费保护无疑会阻碍公证人进行公证。参与司法助理工作开展不力,易受外界影响,容易出现停滞。那么,如何摆脱公证人的后顾之忧,如何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和资金保障,如何为公证人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环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愿意从事这项工作,司法部门必须积极地进行探索,创造一个良好的公正环境,保证公证人在工作时,无后顾之忧。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多数公证员没有经济保障,所以在很多民事纠纷之时,公证员完全可以参与司法助理工作,没有财政支出,而需要公证的人员,也不能聘请专业人员,就失去了公证的机会。

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规范性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司法公正内容和事务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需要更深一步地进行细节的处理,增加制度的可适用性和范围,增强其包容性[3]。

第一,要明确公证人的职能,公证人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同样要接受其他机构的监督,除了必要的职业技能之外,其他违反公证内容的事情,一律不得出现,还要接受人民法院参与支持活动。这些支持活动不是独立的。例如,事前诉讼仲裁,公证人介入后订立经公证的仲裁协议的方式经过司法核查,必须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要明确业务流程规范。由于法院和公证人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了解运行模式、运行机制、移交机制等操作,以整合双方的工作机制。明确完善并切实持续改进内容、服务期限、工作流程、评价验收标准、主体责任、权限界限、信息共享、风险提示等,使公证员能够从事司法辅助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让公证人参与正义。辅助工作已成为支持司法审判的有效方式。

(二)公证担保的实施和司法协助的开展

公证人对司法工作的某些领域提供司法协助。这是公证人的新发展路径,也是未知的挑战,这项工作具有不可估量的未来价值。为了奠定基础,需要不断地培养公证人,并不断强化公证人的工作水平和专业素养,这是一项硬性要求。司法公正业务开展的硬件要求是培养公证人作为司法机关的臂膀,为我国的司法事业分担责任。公证人在自身条件上的培养,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大幅度提升公证人员的软实力,是相当有必要的。主要通过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行业准入条件,培养公证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身的道德标准和原则一定的要过硬,这样才能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投入大量资源来培养公证人员,促进公证行业的进步[4]。这样公证员就可以拥有完整的工作硬件设施,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和提高公证人的能力

鉴于目前许多司法公正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在专业技能上有所欠缺,需要积极调动业务员的工作热情,投入大量的精力,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同时,必须安排更好的教育。例如,公证机构可以将能力强、灵活性强的员工派往专职对接人员和专职经纪人的专职调解员培训,这些都是依法联合开展的,可能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公证人员可以积极参与实践基地的培训,接受继续教育,并与专职人员学习业务流程,熟练掌握工作技能和对接业务,快速适应岗位的需求,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

(四)加大信息化投入与公证参与力度

只有加大信息化的投入力度,才能更好地促进公证参与的程度,为了更好地提升工作质量,促进公证质量的提升,并降低公证的成本质量,减少由于人员不足导致的公证事件推迟的问题,加大投入信息化力度,还能有效减少法院的工作量[5]。想要提升信息化的投入量,需要从三方面进行改革。

1.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法院与公证人之间的联系,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信息共享,从而为需要的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帮助,能够及时对所公证事件的进展作出应对。

2.提升信息化水平,将法官与公证人员紧密结合在一起,突破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障碍,大幅度的提升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和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3.完善公证制度,引入电子公证处理的方法,与现在已有的公证方式相结合,推动公众的参与以及公证公平性。

总之,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过程中,存在系统不完善、公证人工作水平低、公证人担保资金困难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规范性,公证担保的实施和司法协助的开展,加强和提高公证人的能力,加大公证参与信息化投入等,从而提升司法公证参与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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