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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油品进口看信用证下贸易术语及单据选择

2021-11-22滕超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24期
关键词:燃料油卖方买方

文/滕超 编辑/韩英彤

随着进口原油使用权和进口权(以下简称“双权”)的放开,地炼加工原料多由燃料油转变为原油,参与的买方由贸易商为主转变为地炼企业为主,地炼企业成为原油进口的一大主力。这也导致进口燃料油和原油的信用证项下贸易术语及单据上的选择也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因此,开证行应结合上述整体变化对信用证条款及单据选择进行审核,并给出合理建议。

贸易术语选择出现明显变化

在2015年进口原油双权下放以前,国内地炼企业原料严重短缺,燃料油成为了地炼企业补足加工原料缺口、扩大产能的主要原料来源。当时,全球燃料油贸易集中于新加坡。由于中国地炼企业存在巨大需求,实力参差不齐的燃料油贸易商成为了燃料油进口的主力。合同签订时买方话语权普遍较弱,在条款的签订及单据的选择上,明显更有利于卖方。

与燃料油不同的是,全球原油供应地区众多,且全球原油主产区均有成熟的期货交易市场,交易、定价更加成熟、透明。进口原油双权下放后,地炼企业进口来源选择范围变大;同时,限于原油进口双权准入及配额核定对地炼企业加工能力、运营资质要求较高,买方实力较燃料油进口时期明显整体提升。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话语权相对均衡,甚至在原油供大于求时明显处于买方市场,买方具有绝对话语权。

买方话语权的变化,对其选择进口合同贸易术语产生了影响。一般来讲,燃料油进口多采用对卖方更有利的CFR/CIF贸易术语,而原油进口则多采用对买方更有利的DES贸易术语。

CFR/CIF贸易术语是凭单据交付的象征性交易条款。从法律观点看,在CFR/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安排船运、购买保险(CIF项下),取得提单及保险单(CIF项下)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而买方只有在取得提单后,货物所有权才转移至自己手中,且在收到单据时,只要卖方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提交了相符单据,买方就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或对信用证项下交单进行承兑,即使已知悉货物已不存在。因此,在CFR/CIF贸易术语下,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早于货权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承担的风险更大,对卖方更有利。

地炼企业的原油进口多采用DES贸易术语,一方面是因为地炼企业采购的原油原产地多为中东、西非、俄罗斯及远东地区,原油的主要生产商多以离岸价格(FOB)形式出售原油,需地炼企业自行租船运输;但另一方面,由于地炼企业进入国际原油市场的时间尚短,对国际原油采购、租船及贸易执行等环节尚处于熟悉与摸索阶段,多采用目的地船上交货的方式,依靠卖方(大型石油/贸易公司)在租船及贸易执行等方面成熟的经验与风险把控能力,来避免在原油租船、运输过程中产生风险和损失。在DES价格术语下,原油的货权与风险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卸货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负责租船运输,并承担原油到港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也就是说,货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卖方承担的风险更大,对买方更有利。

贸易术语变化对单据选择的影响

由于燃料油、原油贸易术语选择的不同,首次交单替代提单的单据也发生了变化。在燃料油CFR/CIF贸易术语项下,首次交单多选择LOI(LETTER OF INDEMNITY,赔偿保证书)替代提单;在原油DES贸易术语下,首次交单则多选择WOT(WARRANTY OF TITLE,所有权担保)来替代提单。

LOI与WOT的区别

在油品贸易中,众多贸易商以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将货物进行多次转卖。如果信用证项下仍以提单为首次索款单据,经交单行、开证行处理单据,再由卖方背书转让至下一个卖家,会极大延长单据送达最终买方的时间,给提货、收款带来诸多不便。鉴此,卖方首次索款通常用经有效签字人签字的LOI/WOT来替代尚未送达的正本提单。

LOI与WOT的区别在于,LOI中含有行为保证条款,并就该行为履行赋予买方追索的权利;而WOT仅是权利担保,即卖方向买方担保其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实务中涉及的LOI有多种,其是国际贸易中一方向另一方担保某种责任或履行某项行为的书面保证。其中,燃料油贸易项下使用的LOI是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赔偿保证书。卖方以LOI书面保证将尽力获得正本提单,并在收到提单后立即提交至买方,保证买方免于承担因卖方未履行及时提交提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赋予买方索赔的权利。但是,LOI虽然在实务中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贡献了重要力量,但其使用并未得到国际惯例和司法理论的支持和保障。

原油贸易下的WOT则是指在买卖合同项下,法律规定的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该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如果卖方担保的上述事项存在瑕疵,且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索赔的权利。WOT是默示担保的一种,即合同中没有规定,但基于法律,卖方仍必须担保其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这项默示的合同义务。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WOT指财产出卖方保证所交付的财产即为合同中所表述的或其允诺交付的财产,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做出相反的约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其合同。

需明确的是,无论是LOI还是WOT都不具备提货的功能,提货需由买方通过卖方电放指示船公司/目的港货代进行。具体而言,在买方收到LOI/WOT,并确认其有效、无误后,即通过银行对单据进行承/付;卖方在收到货款/承兑电后,指示船东/货代电放货物。

不同贸易术语下,LOI/WOT的选择

燃料油CFR/CIF贸易术语下临时结算提交LOI,原油DES贸易术语下临时结算提交WOT,是因为LOI、WOT分别契合了CFR/CIF、DES贸易术语的要求和进口实务的需要。

LOI满足了燃料油CFR/CIF项下提交提单和对将来行为提供索赔保证的需要。燃料油自动许可证的申领需要向相关配额管理机构提交提单或其他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在海运项下,法律意义上广泛认可的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只有海运提单。从INCOTERMS®2020看,CFR/CIF贸易术语下,装船提单是卖方提供的唯一可接受的单据,卖方有向买方提供装船提单的义务。即货权本应在在单据到达银行,买方付款/承兑赎单,取得上述单据后转移;但此时卖方尚未取得提单,为了首次索款的需要,会通过LOI在首次交单时替代提单,向买方做单据化的保证:未来的某一时点,将正本提单交付买方,若不能按约定提交提单,则会向买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LOI中含有卖方保证将来尽力获得正本提单、收到提单后立即提交至买方并承担不能提交提单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的、对将来行为进行赔偿保证的条款。基于以上卖方需提交海运提单,并对将来提交提单的行为向买方做出保证这两点,在燃料油CFR/CIF价格术语下,应选用LOI。

WOT则满足了原油DES项下卖方担保货权转移前其对货权拥有无瑕疵的需要。从实务看,一方面原油进口配额的申领不同于燃料油自动许可证的申领,本年度进口配额根据地炼企业的实际加工能力和自身需求,对比上一年度配额使用情况综合审定,即进口原油配额不需要向配额申领机构逐笔提交提单。另一方面,取得进口原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的企业较少,大多不能转卖,进口原油的买方即为最终使用的地炼企业,提单的作用在于报关、提货,而报关并不需提单原件,提货则通过卖方的电放指示完成。因此,买方不需要卖方提交全套提单。

同时,从DES贸易术语来看,原油的货权与风险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卸货时方可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买方来说,由于货物已经到达卸货港且具备卸货的条件,此时卖方只要担保其对此批原油的所有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侵权,不会使买方遭受损失即可。基于不需要卖方提交提单,只需卖方在卸货港交货前对其拥有的货权进行担保,WOT契合原油进口下DES价格术语的要求和实务的需要。

综上,在油品贸易下,由于开证金额较大,为了更好地保护客户和开证行自身的权益,开证行在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时,不应因信用证的独立性而割裂对市场、法律、实务、合同、惯例的整体性审核,而应在对客户所处行业、基础合同及适用法律、实务及贸易术语等进行综合审核的基础上,洞悉风险所在,向客户、银行授信审批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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