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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企业避税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研究

2021-11-12詹正华刘笑笑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9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企业价值

詹正华 刘笑笑

摘   要:为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税收征管水平、避税程度与企业价值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作用机制,以我国2008—2018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税柄法”衡量税收征管水平,并使用剔除盈余管理的税会差异衡量企业避税程度,考察税收征管、企业避税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及税收征管在企业避税影响企业价值中的调节作用。研究表明,征管水平的提高可以助力企业价值的提升,而企业避税程度的加深则会有损企业价值。此外,税收征管在企业避税影响企业价值中不具有调节作用,即税收征管水平的变化不会导致避税程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产生改变。这些研究结果,对于深入研究企业避税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促进税收征管积极发挥公司治理效应,实现税企共赢的良好局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收征管;企业避税;企业价值

中文分类号:F812.422;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9-0124-06

引言

现有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因素中的代理冲突、信息不对称会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Jensen(1986)研究结果表明,激进的避税行为会推动代理冲突、信息不对称的加剧,损害企业价值[1]。Desai等(2007) 研究發现,加强税收监管可以抑制代理成本,有助于企业避税活动的减少,提高企业价值[2]。Mironov(2013)以俄罗斯银行交易数据为研究样本研究表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升可以抑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而提升企业价值[3]。因此,本人拟借助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将税收征管、企业避税共同放到企业价值影响因素的研究体系中,深入探讨作用机制和互动关系。

2008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全面改革。已有的税制改革相关研究,其研究窗口多集中于2007—2008年改革前后两年,甚至更短时间内。然而,Shevlin(2002)等较早的研究结果均表明,企业避税应是持续而非暂时的[4],国内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改革研究未能体现这一点。因此,结合本次改革的涵盖内容,企业避税行为的自身税改过程具有渐进性的特性;并且税务机关和企业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内容需要一定的过程进行学习和熟悉;同时,由于避税行为本身的粘性特征,使得避税筹划需要相应的时间和成本。

因此,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还将作为研究契机,研究企业所得税改革后,税收征管、企业避税与企业价值之间互动关系与作用机制。研究结果显示:第一,企业避税程度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在研究窗口内,我国A股上市企业的避税行为会导致“代理成本效应”大于“避税收益效应”,最终损害企业价值。第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司治理效应发挥,进一步促进企业价值的提升。第三,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其在实施过程中,客观上与公司治理之间不存在耦合作用,不具有正外部性。但是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会对企业行为产生一种外部约束,使得避税程度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否趋于变小存在不确定性。

一、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一)避税程度与企业价值

目前,针对避税行为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研究,既有学者支持效率观,也有学者赞同代理观[1]。张维迎(1995)指出,委托代理存在两个前提假设,一是委托人对随机产出不存在直接的贡献,二是被委托人难以直接观察到代理人行为[5]。企业在掩盖避税行为时,必然会加剧信息的不透明性,使得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性问题进一步恶化。信息成本导致其他利益相关方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其他利益相关方通常会选择“用脚投票”来处理可能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企业。对于传统企业而言,由于其自身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和信息披露责任,其实施避税行为不一定会损害企业价值。但上市公司则难逃避代理问题,因此,其避税行为会给企业价值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提出研究假设1。

假设1:给定其他条件,避税程度与企业价值负相关。

(二)征管水平与企业价值

Allingham (1972)提出的A-S模型认为,税率的变化会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种效应[6]。一方面,是税收的直接作用产生的“税收效应”,即税收征管的增强,避税行为减少,应税收入和税负也会相应地增加,从而降低企业价值;另一方面,税收征管也会通过公司治理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也称为“公司治理效应”。基于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的理论框架,国内学者吕冰洋和郭庆旺(2011)的研究表明,分税制具有显著的税收激励作用,为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动力[7]。但以税收竞争为研究视角,颜淑姬(2016)的研究结果显示,当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时,地方政府为争取流动性要素的流入,会通过放松税收征管等优先手段开展税收竞争[8]。因此,税收征管的公司治理效应最终取决于以上多方面的综合作用。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根据“税收效应”和“公司治理效应”的强弱情况不同提出以下两个研究假设。

假设2:给定其他条件,当“税收效应”小于“公司治理效应”时,征管水平与企业价值正相关。

(三)征管水平、避税程度与企业价值

避税行为会降低企业价值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实施避税行为导致避税收益效应小于代理成本效应。池国华和杨金(2013)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不仅存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第一类代理冲突,而且股权的相对集中致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的第二类代理冲突更为明显;同时,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进一步恶化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因此企业的代理冲突问题更加严峻[9]。基于上述研究可以得知,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司治理效应得到更好地发挥,增加了利用避税行为达到管理层自利、大股东“掏空”等目的的成本,进而有效抑制了其损害企业价值的意愿。因此,伴随着征管水平的提升,损害企业价值的成本就会增大。此时,管理层或大股东将避免或减少利用避税行为进行自利或“掏空”降低企业价值。如此一来,避税行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也会随之变小。不仅如此,通常情况下,企业避税程度的增加又会反作用于税务机关,刺激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使得企业实施避税行为得到抑制,直到最终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研究假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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