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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7期
关键词:发型法院司法

主论 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要平衡数据安全合规与业务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一定要进行足够的风险评估。中国企业首先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不能置中国法律的管辖权和权威性于不顾,突破中国法律的界限。企业数据若不受限制地出境,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它涉及大量个人数据,关乎个人隐私。其次,在数字化时代,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会与其他企业发生交往,相关数据也牵连到合作企业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一些数据还关系国家安全。当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企业确实陷入两难之境。但中国企业有义务遵守中国关于数据安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这实际上也是在数据安全和商业利益之间的选择。

(“数据法治研究院”公众号)

1 防止专门法院地方化、行政化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我国专门法院是国家治理需要的产物,因治理结构调整而被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专门法院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专门法院在特殊领域发挥着专项治理功能,是政策落实的有力工具。专门法院的中性(专才)优势有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双提升,有助于实现法律统一。多元化的专门化审判程序还能提高司法适应性。但地方法院利益驱动可能让专门法院建设盲目扩张,而政策导向与治理逻辑可能牵引专门法院审判偏离司法规律。未来专门法院建设应当以系统论为指导,找准专门法院在新型治理格局中的位置,防止专门法院地方化、行政化。专门化审判应遵循司法规律,着重发挥程序的作用,保障司法裁判在具有形式理性的同时又具有实质正当性。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3期)

2 中国文化对现代公司制度的影响

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中国文化对公司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熟人交易模式表明,公司法应从关注物的信用与合同信用转向关注人格信用,重视股东信用要素的公示。其次,儒家传统所宣扬的集权文化、家长制、等级制等无不暗示着适合我国的有效率的公司治理不是“集体会议、决议制”,而是“精英决定制”,应取消强制设立集体董事会的规定。第三,“法人格否认泛化”可能激发股东无限责任危机,促使法人制度死亡。虑及家族企业传统,关系企业内部相互支持符合交易理性,应缓和集团内部法人格否认之运用。

(《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

3 我国应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云宝:高发型微罪在取得了积极社会治理效果的同时,引发了明显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迄今为止,在审判阶段的出罪、在立案侦查阶段的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都无法显著地削减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庞大的犯罪人数,无法有效解决高发型微罪的犯罪标签泛化问题,建立与高发型微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政法论坛》2021年第4期)

4 通过法谚司法运用的辐射效应引领司法裁判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杨铜铜:作为法律思想的凝结,法谚反映着法律的属性,界定着法律的范围,彰显着法律的价值,揭示着法律的本质,以及因具有引导法律解释、规范法律适用等功能,经常被司法实践所运用。法官应审慎地确定法谚的运用条件,界分法谚运用场景,负有对法谚进行历史审查与语境审查的责任,以此避免法谚司法运用的不准确、意义错位等问题。法谚的司法运用效果不能局限于个案,在法秩序统一与实质正义的要求下,加强类案研究,超越个案自身的价值目标,通过法谚司法运用的辐射效应来引领司法裁判,是实现同案同判的法治精髓所在。

(《法学》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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