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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1-11-11吴晓蕾

陕西档案 2021年5期
关键词:档案馆档案管理政府

文/吴晓蕾

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之间有诸多的共性,但在实践之中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冲突,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必须认识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与差异所在,不断融合创新,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产生活

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有着共性与差异,如何做到融合创新实为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这方面进行研究与思考,力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有所作为。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之间的联系

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充分地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才能不断融合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才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档案信息开放也能达到“守护历史,传承文明”的目标。其共同之处在于:

其一,立法目的相同。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还是档案的保管利用都是要达到“资政、服务”的最终目的。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立法的目的是为国家建设提供信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最主要的目的也是要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所以这两项法规在立法的初衷上是统一的,都是要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二者的工作目标具有一致性。

其二,工作主体相似。文件是政府对社会管理活动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记录,也是民众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和政府活动的重要窗口,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也是档案信息开放的主要载体。档案是文件的最终归宿,政府部门在为广大群众服务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绝大部分最后都将成为档案,并按照要求被保管和利用,在实践中做好档案信息开放最主要的也是做好文件信息的公开。

其三,服务对象一致。无论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级政府还是档案信息开放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其工作服务主要对象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二者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性质内容相似的信息供服务对象查询,二者的服务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统一性。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工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在许多方面有相似甚至共同之处,但由于立法背景、公开要求等方面的不同,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也是一对矛盾,在工作实践中面临不少的挑战与冲突,这就是所说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立法侧重点不同。档案立法最初的主要目的是对档案的保管利用,更侧重于保密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脚点就是要“公开信息、提供服务”,这就决定二者在立法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导致工作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其二,公开时限不同。《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开放有着具体的时限要求,要求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才能向社会开放,甚至不宜公开,这与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性,甚至是越快越好的时限要求有着较大的差异,形成了一对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者在实践之中的融合创新。

其三,开放程度不同。《档案法》对档案信息的开放期限、内容、程序和查阅者自身等都有一系列的限定,这是为了保密和档案保管的需要,这些限定性要求导致档案信息的开放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公开是一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特别是在互联网查询手段高度发达的当下,政府信息的查询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不同的要求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难以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其四,开放主体不同。从档案信息开放主体来看,《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开放主体是“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室因为性质和人员力量配备不足等现实情况,决定其并非档案信息开放制度所确定的主体范围。这种“范围衔接”的矛盾性使得政府机关档案室在现实工作中既要考虑公开的需要也要重视保密的要求,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对政府机关的档案信息肩负着开放服务义务,但在实践当中政府机关档案室多有怕麻烦、怕出事而放弃公开的义务现象,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较难直接从机关事业单位的档案室获取档案信息。各级档案馆作为档案信息开放主体却难以拥有“第一手”的文件档案信息,开放效率难有提升。

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工作的几点思考

档案信息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在法规、实践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冲突若不能得到有效融合创新,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还是档案信息开放工作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和制约。基于上述分析与思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对策之一,积极探索档案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的协同性。

为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工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践操作中要积极探索把档案保管利用和政务信息公开整合管理,纳入办公室统一管理,配备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统筹开展好档案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档案形成的全过程及时、准确地做好政府信息的公开,这可以大大降低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不同部门之间统筹衔接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的协同性。

对策之二,加强档案管理过程中信息公开环节的衔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的融合性。

首先,在档案生成环节要尽量取消限制性条款。政府机关在制定现行文件时尽量不加限制性条款,比如保密要求,这样可以有效缩短甚至取消部分档案的开放期限,能明发的尽量公开发文,并及时在政务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其次,在档案的移交环节要尽量缩短时间。除必需由各部门保管的档案外要及时向各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新生成的档案资料,以便于档案信息及时在各级综合档案馆开放查询。最后,还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的原则和要求赋予各级政府档案室档案信息开放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及时做好档案信息开放工作,便于群众及时高效查询。

对策之三,建立档案信息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开放的合法性。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部门和环节多,法规制度要求严格,工作过程要求高,在工作中既要保证信息充分共享,又要防止因数据的泄密而造成安全隐患。在档案信息开放环节建立档案信息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是实现信息资源安全共享的重要环节,根据信息的不同性质要求制订不同的公开级别和审查程序,严格信息公开工作过程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开放的合法性。要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在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提升档案信息的开放程度,让公众更好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与效益。

对策之四,提升档案信息数字化水平,推动档案信息开放的及时性。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档案管理、利用等诸多环节的广泛应用,档案信息开放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全面提升数字化水平,及时与政务信息实现网上互联互通,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及时性”。一方面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建设安全性、开放性、包容性更强的档案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另一方面要按照《档案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档案信息资源网上公开的评估体系。对能够公开的档案信息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公开;对可部分公开的档案信息,采取目录公开的形式提供远程检索,并对特定用户开放远程利用服务;对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档案信息,可参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在档案馆等特定地点提供查阅服务,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服务的及时性。

对策之五,做好对档案信息开放工作考核力度,促进档案信息开放的有效性。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工作已从传统的“保管”走向了新形势下的“服务”,肩负着更多服务社会职责。提高档案信息服务效能,要进一步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考核和档案信息开放工作的考核评议,切实提高综合档案馆和机关事业单位档案信息服务工作效能。档案管理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各级档案馆(室)的定期考核,把档案信息服务纳入考核评议范围之中,接受群众监督和点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

纵观上述分析与思考,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开放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与服务民生的一个重要课题。认识其共性,晓知其差异,对于其融合创新,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大力践行档案信息开放的服务功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更好地服务于民生无疑是一大促进,是利国利民的一大好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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