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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视角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研究

2021-11-07刘孙渊晋家洪李祥

教育文化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学术不端解决路径特征

刘孙渊 晋家洪 李祥

摘 要:科研诚信是学术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和作风建设是高等教育内涵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围绕高校学术不端的纠纷经常诉诸法律,司法裁判已经成为解决高校学术不端纠纷的重要途径。本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30份判决文书为样本,对高校学术不端行為进行内容分析。研究结果显示,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涉案类型主要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涉案主体主要包括教师、学生和学校,起诉原因主要涉及合法权益纠纷和学位纠纷,且形式多样,涉事人员覆盖范围广,案件纠纷比较复杂等。高校学术不端的治理面临诸多困境:法制环境建设不足,主动治理环境建设不足,主体对学术不端认识不足,举报人员隐私权益保障缺失。因而,需要重视高校法制环境建设,强化各主体主动治理意识,重视主体对学术不端的认识,构建举报人保护机制,以解决高校学术不端的治理困境,进而构建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体系,加快提升高校学术治理能力,推动高校科研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高校;学术不端;判决文书;特征;治理困境;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1)05-0065-08

DOI:10.15958/j.cnki.jywhlt.2021.05.010

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一直是科学发展最重要的内在要求,也是作为科研主力军的高校科研人员应当秉承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受到内外部复杂因素的影响,浮躁作风和功利主义逐渐在高校滋生与蔓延,科研诚信原则遭遇挑战。“高校考核标准中科研成果权重一直居高不下”[1],这也导致一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受名利因素的驱动而逾越学术道德底线,学术不端行为日益增多,污染和恶化了高校科研生态。学术不端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一般指向捏造数据(fabrication)、篡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2],除此之外还包括署名问题、一稿多投、骗取经费、滥用资源等偏离了学术诚信的各类行为。针对层出不穷的学术不端事件,主管部门开启了“运动式治理”[3]的整顿模式。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治理学术不端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2009年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15年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2016年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8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这些规范性政策文件的主旨在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要求高校科研人员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的行为,进而提出了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构建良好的科研生态的重要任务。

从学界研究来看,针对高校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有学者运用问卷法[4]、文献研究法[5]、引文分析法[6]、文献法和逻辑推理法[7]等进行分析,有学者从“加强学术规范的宣传与指导、著录作者贡献声明,促进署名规范化建设”[8]、“学术不端立法工作”[9,10]、“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国外政策和案例分析”[11,12]、“学术道德规范”[13]、“学术诚信”[14]等维度提出了治理措施,有学者从“问责机制、评价机制、自我监控意识薄弱、管理制度”[15]等层面进行了原因分析。总的来说,学界对高校学术不端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措施已经提供了很多不同的见解,但对于高校学术不端产生的深层动因,制度在治理学术不端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对于学术不端实然层面的关注,以及学术不端隐蔽性的探讨还不够,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

已有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为治理学术不端提供了政策依据,相关研究也大致描绘出学术不端的整体轮廓,为探寻高校学术不端的治理路径提供了宝贵参考。但在高校科研发展环境中,学术不端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其中部分学术不端事件因为其复杂性进入了司法层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学术不端行为有什么样的复杂表现形式?当前学术不端治理意识和环境营造现状如何?学术不端的问责体系构建如何?这些问题可以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加以分析和解答。本研究运用内容分析法,对筛选出的30份学术不端裁判文书进行深入解析,探究高校学术不端治理背后的动因和法制特点,反思高校学术不端的深层机制以及治理困境,进而为破解高校学术不端治理难题提供路径。

一、研究设计

(一)案例选择

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学术不端事件,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方式,但媒体报道特别是互联网传播,因主观性强容易让“案件本身失真”[16]。为了确保事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权威性,本研究采用司法途径解决的学术不端事件为样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抽样渠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中以“学术不端”为主题进行搜索,共检索到132篇裁决文书。再进一步对132篇文书进行筛选,以“高校学术不端”为主题,共筛选出30篇有效判决文书。需要说明的是,30篇判决文书既包括起诉事由为学术不端造成的名誉权、著作权等司法案件,同时也包括因学术不端为起因所造成的人事纠纷、学位纠纷、个人投诉等司法案件。不同案件,司法程序不同,但起因都是学术不端或包括学术不端原因的案件,均在高校范围内发生,可以全方位了解当前学术不端事件及其衍生纠纷的特征,这些样本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二)分析方法

本研究运用内容分析法,在资料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学术不端司法案件的特征和复杂性。考虑到关于治理高校学术不端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政策依据,结合高校学术不端的复杂性以及差异性,对筛选出来的30份裁判文书进行内容分析,揭示文本内容的本质,弄清近年来关于高校学术不端发展的趋势。文本中涉及的抽样、编码以及有关的信效度问题,均按照内容分析法的要求论证,保证研究的真实、有效和客观。

(三)分析框架

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30份关于学术不端判决文书的整理,“对文本进行编码、分析和比较,形成不同的概念范畴”[17],发现文本内容基本上形成了案件类型、原告与被告、诉讼范围、案件争议、事实证据与诉讼类型、判决责任类型以及学术不端纠纷焦点等基本特征,比较典型地呈现了高校学术不端案件判决文书的文本结构(如图1)。

二、司法裁判视角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特征

(一)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类型

通过对搜集到的判决文书进行整理,在30份判决文书中,民事一审案件9件,占总案件的30%;行政一审案件4件,占总案件的13%;民事二审案件6件,占总案件的20%;行政二审案件11件,占总案件的37%;无刑事案件。

(二)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涉案主体

当前教师和学生主体主动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学术不端纠纷最为常见。从涉案人员来看,在30份判决文书中,存在单一被告案件27份,2个被告案件1份,3个被告案件1份,5个被告案件1份。原告包括学校主体、教师主体、学生主体和其他主体。其他主体包括校外各种类型的单位,从已有案件来看,主要包括杂志社、当地教育局、教育厅以及教育部等单位主体。从原告分布来看,原告为学校的共4件,占总案件的13%;原告为教师的共16件,占总案件的54%;原告为学生的共10件,占总案件的33%;原告为其他的案件数量为零。原告为教师的案件数量是原告为学校的案件数量的4倍。从被告分布来看,被告为学校的共14件,占总案件的47%;被告为教师的共11件,占总案件的37%;被告为其他的共4件,占总案件的13%;被告为学生的共1件,占总案件的3%。

(三)高校学术不端案件的起诉原因

根据判决文书呈现的结果,“起诉原因”可以分为“合法权益”“人事关系”“学位纠纷”和“投诉举报”4个维度。其中“合法权益”包括署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共出现13次,人事关系出现4次,学位纠纷出现8次,投诉举报出现5次。可以看出,维护合法权益和处理学位纠纷是当前高校学术不端案件最主要的起诉原因。司法途径是学术不端争议的底线,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学术不端事件是最为复杂的。从30份判决文书内容分析中发现,有9起案件存在着复杂的学术争议,起诉原因类目如下。

1.学位纠纷

学位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如何界定抄袭行为),且该“抄袭”行为能否作为撤销学位的依据;学位论文中引用同一课题组未发表的硕士论文及成果是否属于抄袭,被告启动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这种“抄袭”行为能否作为撤销学位的依据;原告在校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该不端行为能否作为撤销学位的依据,被告作出撤销决定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撤销学位决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被告作出撤销决定的形式是否合法,因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行为撤销学位是否合理;被告毕业论文抄袭原告学术论文成立,被告所在学校和学生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是否成立。

2.合法权益纠纷

合法权益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导师认为学生学位论文造假,但学校审查后认定没有造假,导师不予签字送审是否合法;被举报人是否存在一稿多投的学术不端行为,被告公开在网络发表此类文章是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在学术争论过程中被告诽谤污蔑、人身攻击是否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原告和被告针对同一理论阐述,但在内容、论述方法上有显著区别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引用史料文献内容相同,是基于被告独立研究结果还是缘于被告引用史料文献内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四)高校学术不端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诉讼类型

从判决文书中发现,当前高校学术不端案件中存在着原告提起诉讼类型错误导致诉讼失败,以及向法院提供证据不足或无关导致的诉讼失败的情况。首先是关于事实证据方面。从2019年案件《赵某某与何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来看,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共24条,包括相关的文书证据、文字证据、录音证据等书面材料,但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认可其中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證据均与此案无关,不予采纳。判决结果属被告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在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学术不端纠纷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不具有针对性、关联性是导致诉讼失败的重要原因。其次是诉讼类型。从2017年案件《喻某与某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来看,原告与他人在竞争过程中,因他人学术不端导致原告竞争失败,原告多次举报他人学术不端行为无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高校处理学术不端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非个人利益保护,故原告作为举报人与被告查处他人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原告的起诉。由此可以看出,存在原告对诉讼类型认识错误,导致难以处理的较为复杂的学术不端案件。

(五)高校学术不端案件的判决责任类型

学术不端案件中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为15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共有10种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利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以上民事责任承担和行政责任承担进行“判决责任类型”类目的维度整合,将责任承担整合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在案件中,财产责任主要涉及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两个部分;非财产责任主要包括7个部分,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原状,继续履行和排除妨碍。其中,财产责任承担共出现9次,非财产责任共出现36次。

(六)高校学术不端涉案纠纷的焦点

1.以合法权益维护和学位纠纷为主

当前,高校学术不端涉案纠纷以合法权益维护和学位纠纷为主。30份裁判书涉及合法权益共13件,学位纠纷共8件,共占案件总数的70%。从案件内容上看,当前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合法权益和学位纠纷的涉案人员主要是教师和学生,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校的纠纷,教师与教师的纠纷,教师与学生的纠纷,学生与学校的纠纷,学生与学校和其他被告的纠纷。可以看出,学生和教师群体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律维护权益,这些权利主要涉及著作权、名誉权、姓名权、人事关系和学位获取等方面。

2.案件所涉纠纷复杂多样

当前学术不端案件所涉纠纷复杂多样,不仅表现在学术层面,包括理论知识和科研成果的剽窃纠纷、数据造假和篡改等;还表现在以学术不端为起因衍生出来的复杂案件,包括相关的合法权益、人事关系、学位获取和举报投诉等方面。案件以行政二审和民事二审为主,占总案件的67%。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涉案主体来说,学术不端案件一审判决信服度较低,存在大量不服原判提起申诉的案件,且存在同一案件中,一审属单一被告,却在二审申诉为多个被告的情况,导致当前学术不端案件所涉纠纷更加复杂。

3.责任承担以非财产责任为主

当前高校学术不端责任承担类型以非财产责任为主。在原告类目中,原告为教师和学生的案件数量占总案件的87%。其中,涉及财产赔偿的案件数量,财产责任承担共出现9次,非财产责任共出现36次。当前关于高校学术不端案件,主要是以著作权、名誉权、姓名权、人事关系和学位获取等为事由,责任承担极少与财产赔偿有关。在案件中出现了因被告严重损害原告名誉权等,原告提出精神赔偿100元的案例。可见,在高校学术不端纠纷中更重要的是名誉问题,而不是以财产责任赔偿为目的的经济纠纷。

三、司法裁判视角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困境

30份裁判文书清晰地暴露了高校学术不端治理面临的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包括法制环境建设不足,主动治理环境建设不足,涉案主体对学术不端认识不够,举报人隐私权益保障缺失等。

(一)法制环境建设不足

1.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制度的健全以及执行机制的构建是高校学术不端治理的规范条件。尼布尔认为:“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个人的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18]罗尔斯也说过,“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9]。从上述高校学术不端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相关法律对学术不端衍生行为是否违法的界定不够明确。如2017年的案件《李某与某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判决书》中,由于学生学位论文之外的学术论文作假,学校撤销其学位产生纠纷,最后学生胜诉。在2019年的案件《马某某与某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因学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论文重复率太高,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产生纠纷,最后学生败诉。两起案件均为撤销学生学位案件,但其中针对学术不端衍生的不端行为是否违法界定不明确,且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否能影响学位颁发也没有明确的条文规章进行约束,所以存在因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法律理解错误、“钻空子”、难以有效保护学生以及学校权益等问题。

2.证据意识认识不足

从上述案件信息来看,相关主体对证据意识认识不足。30份学术不端案件判决书显示,存在着搜集的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没有证据等情况。大部分原告起诉之前对于证据的有效性和相关性认识不到位,选取证据冗杂、混乱,且法院认可度不高。如2015年案件《于某某与某大学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提出的证据中,法院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8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3、证据4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5、证据13、证据14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9至证据11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2及证据15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此案例可以看出被告证据意识认识不足,证据采集和选择冗杂,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关聯性不高或者无关,证据属实情况存在较大争议等问题。

(二)主动治理环境建设不足

1.监督和维权程序单一

从上述案件来看,高校学术不端案件通过司法渠道处理之前,均是以实名制举报为主。当前高校处理学术不端流程,首先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投诉处理,然后通过二级单位教授(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明确决定下一步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还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核查。调查结果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校领导汇报,决定是否给予相应处分。可以看出,负责高校学术审查的主要是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进行相关的行为认定、性质判定和情节判定等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教师工作处和学生工作处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处理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20]。对于举报人员来说,第一步只能是向学术委员会实名举报,通过学校层层审核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再考虑是否继续下一步流程,由此导致校内学术不端监督和维权程序较为单一,学术不端主动治理环境建设滞后。

2.忽视共建治理意识的培养

从当前高校学术不端案件来看,单一被告案件居多;且每个案件中参与监督监管、共同治理的人员较少,主要是参与事后的处理工作上。我国高校都建有学术委员会,但学术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配合学校行政部门的工作,遇到相关问题时没有独立主动调查的权力和意识。从相关案件可以看出,对待高校学术不端事件,已经有了相应的学生问责机制、教师问责机制和校外单位机构惩罚机制,但都是以事后处理为主,仅是对学术不端人员进行处罚,没有对学术不端人员的领导、单位等有任何问责。许多高校在面对媒体曝光学术不端事件时,往往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三不”原则[21],忽视预防机制的构建,缺失主动治理意识。

(三)涉案主体对学术不端的认识不够

1.对学术不端内涵认识不足

简单来说,所有违反基本科学研究诚信的行为都可以称为学术不端,包括文章抄袭、数据作假、随意杜撰、剽窃观点等行为,另外也包括对他人观点断章取义、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知识产权的纠纷等行为。从当前高校学术不端案件中可以看出,许多涉案主体对学术不端内涵认识错误。例如,在2017年案件《某学院与赵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因学生(原告)考试作弊被学校(被告)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被告拒发学位证,故原告提起诉讼;在2017年案件《李某某与某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因被告引用原告学术成果不当,被原告判定为学术抄袭,故提起诉讼;在2019年案件《徐某与某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因被告未经原告允许,自行签署原告署名在原告认为学术不端的论文上,故原告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当前许多主体对学术不端内涵认识不到位,忽视学术不端衍生行为,忽视学术行为应有的科学性等。

2.对虚假举报后果认识不足

高校学术不端案件中存在虚假举报的情况,在2019年案件《赵某某与何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教师)污蔑举报原告(教师)学术不端,肆意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对此,原告教师针对诽谤提起诉讼,被告败诉,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2017年案件《邓某某、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教师)公开在网络上污蔑原告(教师)学术不端,通过网络不断发表指责原告“学术不端”的文章。对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败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从这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存在着虚假举报、污蔑诽谤等行为,被告在进行学术不端虚假告发,蓄意陷害他人,使他人因此受到名誉和利益的损害。但因为高校学术不端案件参与人员的特殊性,难以用《刑法》来定刑,通常都是采取与被害人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四)举报人隐私权益保障缺失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同样,在高校学术不端举报程序中,学校相关部门也应对举报人员隐私权益进行保护。但从当前高校关于学术不端举报流程来看,并没有提到对举报人员隐私权的保护,举报他人学术不端存在着被“泄密”的风险。由于举报人员权益保障的缺失,通常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一是不利于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出现举报者“不敢举报”的情况;二是导致学术不端举报形式单一,不利于对高校学术不端的有效监督;三是出现学校监督部门“难以发现”,知情人员“难以举报”的情况,造成高校学术不端事件频发。

四、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困境的解决路径

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解决高校学术不端问题,加快推进高校学术治理能力,推动高校科研高质量发展,需要重视高校法制环境建设,强化各主体主动治理意识,重视主体对学术不端的认识,构建举报人保护机制。

(一)重视法治环境建设,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制定较为完善,但主要是以高校治理为主,包括预防、调查和处理这一流程,自上而下制定相关政策,有利于有效预防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但对于高校以外社会中不同行业和部门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特别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宏观层面层次分明的学术不端预防和治理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和不同行业都需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完善相应的学校规章和公司制度,预防学生、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中不同成员都能从制度上受到约束,推动学术伦理的全面制度化[22]。要重视证据意识的培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学术不端行为惩戒依据与适用条件”[23],这对于学术不端举报有着重要意义。前述案例中存在着提交的许多证据不相关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况,影响案件的判决,说明当前多数人忽视对学术不端案件证据的搜集和甄别。同刑事诉讼案件一样,学术不端案件同样也是需要通过事实证据来证明的。增强证据合法性意识,重视实物证据搜集的方法,要充分认识到搜集证据渠道的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学术不端证据搜集的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程序的规定,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学术不端证据搜集要做到客观、全面,整理提交证据也要做到客观全面;重视对学术不端证据搜集与案件本身的相关性,搜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关联,对学术不端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证据之间应具备一定的内部或外部联系。

(二)强化主动治理意识,加强共建治理意识培养,营造舆论监督良好氛围

个体要形成学术科研的敬畏意识和羞耻意识。加强对学术不端预防的宣传教育,注重发挥教师引导作用,注重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的作用,让不同主体主动有意识地遵守学术规则。打造互相监督批评的学术氛围。对于学术不端的监督,不仅要靠主流媒体监督,更需要同行、所在单位以及更多的力量进行监督,发挥学术自律性和他律性的有效統一。管理者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学术不端监督中来,积极弘扬学术诚信文化,遵循公正公平的处理原则,健全学术不端处罚机制,重视学术质量评价,营造良好学术研究氛围。此外,为了强化共建共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还需要积极拓宽监督和维权渠道:一是拓宽校内监督机构。学术不端监督不仅是学术委员会的事情,也是每个部门都要共同参与监督的,应明确不同部门参与学术不端监督的职责,加强学术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作用,全方位形成对校内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二是设立相关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打造独立自主的同行评议制度流程,从政策制定上保护独立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权责范围,建立利益回避等保证评议的相关制度,针对不同单位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公开透明的调查和处理[24]。三是开拓不同的举报途径,拓宽举报和维权渠道,包括线下线上方式的开设,便于举报人合法安全地进行举报和权益维护。

(三)重视主体对学术不端的认识,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当前高校还未形成系统的学术不端教育体系,仅有关于学术论文撰写规范的相关培训和指导,但对于学术不端衍生行为缺乏系统性的讲解,更没有专门的学术不端教学体系。加强学术诚信教育,需要将学术诚信教育与学生培养过程、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培训相结合,加强各类主体对学术不端内涵及表现形式的认识,不断培养学术诚信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对学术不端衍生行为的识别,不仅包括抄袭剽窃、篡改数据、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还包括侵犯他人学术名誉权和署名权、抄袭他人观点、各类“隐性抄袭”[25],以及学术报告抄袭、期刊投稿抄袭、课题申报抄袭和学位论文评审抄袭等。我国当前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从政策层面把控力度大,针对已发生的学术不端事件公开处罚事件少。建立个体学术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将学术诚信融入个体档案管理中,针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公示并处罚,对学术不端人员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否决制”[26];处罚力度上要从严处理,明确相关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提高学术不端行为的违规成本,设立学术不端处罚“连带责任”,完善学术不端问责体系。针对因学术不端行为带来恶劣影响的主体,对该主体所在学校、机构、单位和公司,以及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让学术不端变得无利可图。

(四)构建举报人员保护机制,完善举报人员保护制度

举报人员信息泄露会造成执法部门和举报人员难以作为的尴尬局面。构建并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先行,为高校举报学术不端采取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员投诉举报的合法权益,营造合法安全、能说敢说的学术不端举报环境。二是追究信息泄露责任。在保护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举报人员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或者身体上的侵害,追究信息泄露显得格外重要。对已经发生信息泄露的事件应根据实际损害,通过道歉、赔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系列工作进行定责。三是建立举报人员信息泄露保护预案。高校在接收到实名举报后,需要对信息泄露后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案件性质,根据相应的风险等级建立举报人员保护预案,更好地发挥有效举报对遏制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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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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