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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搞不好环保要“吃大亏”

2021-10-19陈向国

节能与环保 2021年9期
关键词:高新技术化工罚款

文 本刊记者 陈向国

近日,山西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政府诉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开庭。据了解,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鑫海),在2018年的中央环保督查中被查获,在督察组压力下,当地环保局处罚其20万元,水利局处罚其10万元。但是,随后,山西鑫海又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用后者缴纳了罚款,上演了现实版的“狸猫换太子”。

“剧情”回顾

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山西省环保厅的陪同下,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督察。督察组发现,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私自停运了污水处理设备,将632.2 吨含油废水(应属于危废)送至没有危废处置资格的山西上德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另外,督察时还发现,山西鑫海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非法转移处置危废、未经公安备案购买硫酸等危化品、在厂区私自打深井盗采地下水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南京环科院固废中心主任张后虎在山西鑫海督查现场初步认为,632.2吨含油废水不属于普通工业废水,而应属于危险废物。

在中央环保督查高压下,2018年11月20日,文水县环保局对山西鑫海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对其处以环保罚款20万元,并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注斌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拘;文水县水利局,对其盗取地下水的行为罚款10万元。

然而,山西鑫海并没有以“山西鑫海”的名义交罚款,而是在2018年11月,山西鑫海实际控制人陈继先紧急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在企查查上可以查到),并使用这个新企业的名字,在文水县环保局缴纳了20万元的环保罚款,企图李代桃僵,变相摘清实际犯罪的“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责任。但事情并未按照陈继先的愿望发展。2020年春节后,文水县环保局相关人员,将《文水县环境保护局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到了环保部网站。这份处罚书,正是上次环保督查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而不是子虚乌有的“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陈继先等人李代桃僵、狸猫换太子的主意没有得逞,但仍不甘心——于是将文水县环保局和文水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文水县环境保护局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待他们的结果可想而知。

企业遭环保处罚往往经济损失严重

让山西鑫海如此做的原因,是环境违法所带来的巨大成本。山西鑫海并不是个案。近几年,因为环保罚款,而被取消或者追回政府补贴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华北地区水泥龙头上市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全资子公司因环保问题于2017年和2018年受到环保主管部门10万元、5万元的罚款,导致母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1250 多万元。工业水处理行业的龙头上市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因其全资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3万元的罚款,导致该子公司无法享受 36个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须补缴补缴已退税款1400万元、缴滞纳金200万元。

环境违法对企业影响不仅仅是经济方面

以上事例都再一次表明:千万不要把环境问题不当回事,搞不好环保可能要“吃大亏”——最终受到严厉的处罚:经济损失只是一方面。具体而言,企业一旦环境违法,会有很多不利影响,本文仅主要列举如下:

第一,严重环境违法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环保违法处罚下达后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环保违法处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四,环境违法影响企业信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 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 政许可申请事项;(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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