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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第三次分配作用 完善中国特色慈善法规体系

2021-10-02宫蒲光

慈善 2021年5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分配慈善

宫蒲光

同志们,朋友们:

在举国上下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第七届全国社会保障学术大会顺利召开,深入探讨“共同富裕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一重大课题,分享交流社会保障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受郑功成会长的邀请,就重视第三次分配作用、完善中国特色慈善法规体系谈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以慈善事业为主渠道的第三次分配,是推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質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共同富裕列入重要的战略任务。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需要通过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把“蛋糕”做大,还要在推动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把“蛋糕”分好,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全体人民。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以慈善事业为主渠道的第三次分配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一,三次分配能够有效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间均衡流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第三次分配”写入党的《决定》,是我党对慈善公益事业在现代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深刻认识,是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格局中特殊地位的精准定位,并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相对于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体现国家意志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成员在道德、文化、观念等影响下,通过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式自觉自愿参与的社会资源和财富流动。与初次分配关注市场经济效率、再分配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同,第三次分配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它通过人性的温暖和友爱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微观均衡流动,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第二,三次分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慈善事业是现代社会运行中自我调节的一种具体方式,它联接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重要制度(民生保障制度),联接突发事件应对与日常社会治理,联接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是增强国家软实力和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这三个“联接”是张春贤副委员长在浙江省慈善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它深刻揭示了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的财产收入差距将是长期存在的,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发展中积累的一些社会矛盾交织叠加,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慈善事业,培育慈善组织,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对于帮扶困难群体、解决群众关切、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意义重大。

第三,三次分配蕴涵着不可低估的社会价值和精神力量。从国际经验看,以慈善为主渠道的第三次分配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在提升公民社会责任与社会公德、促进社会成员互助友爱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我国,慈善既是高尚道德的社会实践,又是优秀传统文化的结晶和崇高精神境界的体现,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相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向上向善的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休戚与共、血脉相连的重要纽带。”重视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对凝聚社会共识和全国人民的精神力量,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抓住我国慈善事业面临的难得发展机遇期,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经发生历史性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期。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我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思想武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已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政治保证和行动指南。早在主政浙江时他就提出:“树立慈善意识、参与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不管在什么条件下,不管做了多少,只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就开始了道德积累。这种道德积累,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及公众形象,而且也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福利与和谐,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社会得到更好的弘扬,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或署名文章中多次讲到发展慈善事业,充分肯定了慈善事业的重要社会价值,指出了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去年疫情防控期间,他不仅带领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主动捐款,还特别强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一系列论述,阐明了慈善事业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和前进方向,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

(二)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为慈善事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将慈善事业作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安排部署,还首次以“第三次分配”确立慈善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明确将慈善事业定位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中央进一步释放新时代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重大信号,为开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走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提供新的战略指引。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将慈善事业放在社会治理大格局中进行安排,以慈善事业助力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和谐、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突显了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格外重视。

(三)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依法治善的新时代。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份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2016年,《慈善法》颁布施行,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慈善领域的直接体现,是我国慈善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此后,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了近20项配套政策,中央和地方共出台400余份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去年,全国人大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今年年初,正式启动了《慈善法》修订工作,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慈善领域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就包括《慈善法》修订在内的社会保障系统性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此外,李克强、栗战书、韩正、王晨、张春贤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对此做出重要批示,为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特别是进一步做好慈善法修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以及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对慈善事业的精准定位是前所未有的,这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劲东风,也是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国家治理中重要作用的难得机遇,作为慈善事业的参与者和理论工作者,我们对此不仅欢欣鼓舞,更应信心满怀、干劲十足地为慈善事业发展献计出力、增砖添瓦,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动慈善领域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和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慈善事业在内的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经过五年的实践检验,修订《慈善法》已经成为慈善工作领域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目前,慈善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日程,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修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今年3月,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了启动修法工作的专家座谈会;还多次赴全国各地开展修法调研;前不久还专门委托民政部和四家学术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各代拟一份修订建议稿。此外,一些学术科研机构联合慈善组织,开展了慈善圆桌汇等不同形式的研讨论坛,认真梳理总结慈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深入探讨慈善法修订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下一步,完善慈善领域法规政策体系,加快慈善法修订工作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理论问题,二是修法实践问题。

首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顶层设计筑牢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法治之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在慈善领域法治建设中,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瞄准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加强顶层设计研究,筑牢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法治之基。在修法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既要“积极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注重吸收国外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更要将中国的国情和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放在首位,完善慈善领域法规政策体系,在认真总结中国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寻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和制度设计,决不以“希腊罗马”束缚我们的手脚,更不能以西方制度体系和规则作为我们立法修法工作的圭臬。要在修法实践中,将现已存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的独特发展模式,总结归纳形成自己的发展道路,唯有这样才能立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管用之法、善治之法,才能依法治之力、積法治之势,促进中国特色慈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其次,认真研究和回应慈善工作领域面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问题。立法和修法工作,本质上是通过制定修订法律建立完善国家的制度体系和行业话语体系的过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制度保障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和国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注重学习借鉴国外慈善工作有益经验,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工作模式,同时在慈善法治建设上也产生了许多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实践问题。比如关于慈善法的法律定位问题,目前的慈善法实质上是一部慈善组织法,是否需要通过修法使其成为涵盖广泛、规制全面、增强激励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建立慈善事业统筹协调机制问题;网络慈善的行为界定、平台性质与责任、监管体制机制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组织的作用发挥问题;社区和宗教团体(场所)从事慈善活动的法律资格问题;个人求助是否应纳入慈善行为的问题;大灾之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募资格问题;党政机关有组织的捐款与慈善捐赠自愿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慈善事业监管中的资格认定、简化程序、优化方式,建立慈善统计制度,慈善财产分类等问题;还有全国慈善会系统的特殊性问题,这些都是在我国慈善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都需要在修法过程中深入研究、认真回应,做出符合国情、符合事业发展实际的规范。

我相信,在党中央、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有关部门、慈善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慈善法修订工作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果,不断趋于完善的中国特色慈善法规体系一定能够在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发挥更大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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