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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的抚恤金,引发一场民事诉讼

2021-09-27叶青韦林汕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4期
关键词:抚恤金继承人遗嘱

叶青 韦林汕

>>刘源制图

主人与保姆日久生情,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生活多年。男子章健华心里总觉得亏欠了女方什么,于是决定在自己神志尚未糊涂时,立下一份遗嘱,将部分财产和抚恤金留给女友覃筱霞,以弥补这些年来她对自己的关心和照顾。可是,令章健华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自己去世不久,覃筱霞按照遗嘱领取了相应的抚恤金之后,却成了被告。而状告她的人,竟是章健华的长子章广。这是怎么回事呢?

老人立下遗嘱

这事还得从多年前说起。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章健华,原本家庭幸福,与妻子唐钰敏共同生育5 个子女:老大章广、老二章进、老三章财、老四章源、老五章魁,可谓儿女满堂。原以为美好的生活会一直这么持续下去的,岂料在2005年却因为幺儿章魁的不幸故去戛然而止了。当时,在家最得宠的章魁英年早逝!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长辈们难以承受,特别是身为母亲的唐钰敏,可谓悲痛欲绝。为此,她整日闷闷不乐,郁郁寡欢,不久便撒手人寰。

都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可是,章健华的另一半唐钰敏却先他而去,令他黯然神伤。此时,由于儿女们都大了,各自忙着生计,无暇陪在父亲身边,导致身心俱疲、饱受打击的章健华体质大不如前。长此以往,上了年纪的他,在生活上也的确需要有个人来照顾。于是,2008年,一位叫覃筱霞的中年妇女,应聘来到了章健华的家里,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古人云:朝夕相处,日久生情。这话是有其道理的。孤独中的章健华,在领略到覃筱霞无微不至的关怀后,遂心生好感。而此时的覃筱霞,也觉得章健华心地善良,为人大方,可以托付。于是,两人从2009年起,便开始了共同生活。也许是上了年纪、顾及颜面的缘故,两人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章健华每月照常向覃筱霞给付保姆费。直到2012年,章健华为避免家人在其身后产生纷争,便趁着自己神志还清醒的时候立下一份遗嘱,以绝后患。

其酝酿数日后,亲笔书写了自己名下房产的归老二章进、老三章财、老四章源三人平均继承;其死后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由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等其余财产,分别由一个孙子、两个孙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一赠与覃筱霞。

抚恤金引争议

时隔7年,章健华因病故去。

覃筱霞以及章进、章财、章源4 人操办了章健华的后事,并前往章健华退休前所在的单位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30000 元,按遗嘱载明的内容进行了分配:章进领取了95000 元(包含处理后事费用),章财、章源、覃筱霞各领取45000 元。长子章广未参与任何丧葬后事处理,亦未领取到父亲章健华的抚恤金。

对此分配,章广感到非常不爽。其认为,扣除为父亲办理后事的费用约50000元以外,所剩余的抚恤金应当由其仍健在的4 名子女平分,但他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而覃筱霞并不属于家庭成员,却跟着章进、章财、章源一起,在他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处理了这笔抚恤金。4 人的这种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一怒之下,章广便将无视他的这4 个人一并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配抚恤金。

2020年4月下旬,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遗嘱载明抚恤金分配方式,继承人能否遵照遗嘱处置”以及“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应如何分配”等,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方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因此,被继承人章健华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抚恤金的行为无效。而4 名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连招呼都不打就擅自按照遗嘱领取并分配被继承人章健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钱款,这于法无据。故此,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配。被告方则辩称:被继承人章健华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因为遗嘱已经载明被继承人章健华的抚恤金、丧葬费分配方式,4 被告是尊重被继承人章健华遗愿处置了抚恤金,不应重新分配。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方提出,被告覃筱霞与被继承人章健华并非夫妻关系,不属于章健华的直系亲属,不能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对此提法,被告方也有话要说。他们认为被继承人章健华晚年的生活起居均是由覃筱霞照顾的,覃筱霞与章健华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夫妻,却胜似夫妻关系。特别是被继承人章健华病重之时,两人如果没有这层关系,覃筱霞完全可以抽身而去——丢下个烂摊子给我们。但是,她并未这样做,而是不离不弃地守护在被继承人身旁,尽到了对章健华的主要照顾责任。

至于抚恤金的分配,覃筱霞并未直接参与,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章健华遗嘱中载明参与分配的直系子女章进、章财、章源自愿分给她的。反倒是原告章广,作为长子的他,既没有在父亲重病时前往看望,亦没有参与任何丧葬后事处理,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应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法院作出判决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后的一种补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进行分配。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但同时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抚恤金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因此,分配抚恤金应当对死者生前赡养扶助较多的亲属多分配,并兼顾其他亲属情况为原则酌情进行分割。综合考虑本案情节,酌定章广、章进、章财、章源作为被继承人章健华的子女,均有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而覃筱霞并非被继承人章健华亲属,不具备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故覃筱霞不应参与章健华抚恤金的分配。对于抚恤金的分割,应在扣除章健华丧葬事宜支出后,根据与章健华关系的亲属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章广认可处理父亲章健华后事花费为50000 元,并同意先扣除该款后所剩款项再予以均分。按均分原则,章广、章进、章财、章源每人应分得45000 元〔(230000元-50000 元)/4〕。但是,原告章广作为长子,在章健华去世后并未参与其身后事的办理,可见章健华与章广之间的感情较其他三子女的感情更为疏远,故酌情认定原告章广应该少分章健华的抚恤金,即章广应分得抚恤金30000 元,章进、章财、章源各分得抚恤金50000 元〔(230000元-50000 元-30000 元)/3〕,覃筱霞已经领取的抚恤金45000 元,应向章健华的子女返还。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对公民遗产进行了明确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抚恤金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是对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因此抚恤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也非遗产,即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处理的财产。因为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而遗产在死者死亡前就已存在。所以,从性质上来说不属于遗产范围。即便是被继承人写入遗嘱,并明确记叙分配方式和分配人员,也属于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情形,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

>>资料图

关于抚恤金的具体分配,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到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被继承人章健华的遗愿十分明确——对覃筱霞长期以来的同居照顾感戴莫名,但却因其处置的抚恤金不是遗产,加之覃筱霞与章健华未及时确立夫妻关系,导致覃筱霞丧失了参与分配抚恤金的资格。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及共有法律关系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也充分保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此,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决定立嘱前,应当梳理自己名下各项财产的性质,确保遗嘱中载明的各项财产属于遗产,如此才能通过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人员并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被继承人及家庭成员范围,如双方关系确实亲密或者是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2020年9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覃筱霞向原告章广返还30000 元;向被告章进、章财、章源各返还5000 元……”

判决下达后,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均未上诉。

案后思考

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遗产

民法典中规定,遗嘱不能对怃恤金进行分配。

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不属于个人财产,更不属于遗产范围。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但是在处理的时候还是会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来分配。若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就按规定处理。若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的,那就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时,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近亲属主要是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对抚恤金的分割,是参照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来处理的(但不是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抚恤金有哪些分类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在我国,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其包括的财产是有一定要求的。而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遗嘱不可以进行分配。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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