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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现状及对策

2021-09-26刘峰

安徽农学通报 2021年17期
关键词:林木种苗对策管理

摘 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对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保证生产经营过程实现可追溯性至关重要。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是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职责。该文概述了近年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31(2021)17-0087-02

林木种苗是森林的根基,是改善生态的物质基础,是基础工程、命脉工程[1]。其生产经营档案是科学管理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真实记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2]。本文结合近年来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介绍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现状,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工作提供相关参考。

1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现状

1.1 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制度强力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随着抽查制度的强力推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检查内容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化管理的过程,逐步健全了档案管理体制。目前判定生产经营单位档案齐全的标准为: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购销合同、票据、账簿,林木种子(或苗木)相关标准,检疫证明,自检记录,标签,生产、经营记录等。判定使用单位档案齐全的标准为:具有造林种草作业设计,种苗购销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单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明等。同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还建立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3]。自2014 年开始对年度抽查中综合排名靠后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实行“约谈制度”,通过顶层施压、责任倒追,有效地推动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向前发展。

1.2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2016年1月新修订实施的《种子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2016年5月,国家林业局制定出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生产经营记录,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同年6月,国家林业局以第40号令的形式制定实施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督管理。2018年6月,新修订并实施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 2280-2018)进一步明晰了生产档案、经营档案等基本档案的详细内容及填写规范。根据《种子法》及配套法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修订了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1.3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相关技术标准体系逐渐形成 目前,我国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方面,以“国家标准为主,行业和地方标准为辅,企业标准为补充”的林木种苗质量检测方法、质量等级、档案和标签管理等相关标准体系逐渐形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据的国家标准有《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林木种子贮藏》(GB/T10016-1988)、《林木采种技术》(GB/T11619-1996)等,以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标准。苗木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标准有《育苗技术规程》(GB/T 6001-198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行业標准有《容器育苗技术规程》(LY/T1000-2013)、《苗圃建设规范》(LY/T1185-201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LY/T 2280-2018)、《林木种苗标签》(LY/T2290—2018)等和油茶标准,以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大型园林绿化公司、合作社制定的企业标准。

1.4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工作总体向好 “十三五”期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过程中生产经营档案在持证率、标签使用率、建档率等方面的部分关键数据[4]见表1。(2020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仅委托国家级检测中心就近开展监督指导工作)。从表1可以看出,特别是新修订的《种子法》2016年实施以来,档案建档率2017—2019年连续3年为100%;档案齐全率2017—2019年连续3年,每年约以7%的增速稳步提升;标签使用率、自检率连续4年稳步提升,到2019年分别为100%、97.6%;许可证持证情况基本稳定并趋于100%;采种林及采种期公示率虽有波动但总体向好。

2 存在问题

2.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规范 主要包括:许可证单位名称与实际单位名称不一致、生产经营种类未标注良种名录、许可证有效期不规范、许可证正副本编号不一致、注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有效区域超范围等。

2.2 标签使用不规范 主要包括:等级划分、种子产地、苗木种类、树种(品种)名称、质量指标等错误,信息不全及关键信息缺失,县级种苗站签发标签,与检验证书信息不吻合,在圃苗悬挂标签等。

2.3 自检不规范 主要包括:缺少测定人签字、苗龄表示错误、抽样强度不够、没有依据进行判定、抽样单与自检记录表信息不一致等。

2.4 生产经营记录不规范 主要包括:缺少或没有生产经营记录,生产记录中未详细记载整地、播种、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日常生产管理活动,经营记录中缺少种子或苗木检疫证书、标签、购销合同、检验原始记录等。

2.5 档案不齐全 主要包括:没有或缺少苗木相关标准、生产经营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等。

3 对策建议

3.1 加快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 要牢固树立“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的理念。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之前有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对照新修订的《种子法》及配套法规,推动其修订工作;尚未出台《种子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积极与地方立法机关沟通,推动其制定工作,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科学性。

3.2 加快林木种苗技术标准的制修订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加快林木种苗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是加快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已经制定出台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各级要加快修订工作;尚未制定相应地方标准的,应加快制定工作。二是加快部分绿化树种的标准制定工作。当前,国土绿化中用到的部分绿化树种尚无相应的标准,如榉树、栾树、枫香、乌桕等绿化树种,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应标准。三是在苗木标准中增加其他指标。现行的苗木生产经营依据的标准中只有苗高、地径、冠幅、根系指标等形态指标,可适度增加一些氮、磷、钾、碳等矿质元素以及苗木水分、非结构性碳水化合物等生理指标,以综合评判苗木质量。

3.3 加大林木种苗督导抽检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问责力度,以国家重点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自查为契机,自我主动加压、持续加大对管辖范围内林木种苗生產经营者的监督问责力度,使其认识到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倒逼其规范化档案管理工作。

3.4 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继续加大对《种子法》及配套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治宣传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技术人员的培训,有条件地方可以采用 “带着档案来培训”的方式,使其熟练掌握生产经营记录、标签、自检等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如何规范填写。二是加强对林木种苗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种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做到应知应会,规范许可证发放,进一步提高其指导、监督和服务能力。

基金项目:刘峰(1981—),男,河北赞皇人,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林木种苗。  收稿日期:2021-06-118

参考文献

[1]冀慧娟,邹仁双,李晓飞,等.林木种子质量抽查常见问题分析及建议[J].种子,2016,32(5):126-127.

[2]刘从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与管理[J].园艺与种苗,2018,38(08):40-41.

[3]祝燕,李庆梅,李淑娴,等.我国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现状与发展对策[J].世界林业研究,2019,32(5):63-66.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司.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通报[R].北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司,2016—2019.

(责编:张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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