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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动员“嵌入”国家治理的实践逻辑

2021-09-23周邵年

江淮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嵌入实践逻辑国家治理

周邵年

摘要:社会动员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角色定位经历了从中心到边缘化的历史过程。当下重新审视社会动员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具有很强的现实背景,面对各种日益多发的社会突发状况,需要一种非常规的社会动员以克服各种公共危机。因而,社会动员能够有效克服突发公共事件硬治理的各种局限,从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及其体系的质量。但这种社会动员并非传统无节制的运动式动员,它不能突破法治等合理界限,为此,需要审慎客观地评价社会动员对于国家治理的功能与作用。

关键词:社会动员;国家治理;实践逻辑;角色定位;约束条件

社会动员是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历来注重动员群众,善于运用群众的力量来实现政策与主张。“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社会动员史。”社会动员因充分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统一战线,从而为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建设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可以说,社会动员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个重要法宝。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频繁的社会动员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从法治化角度而言,社会动员扰乱了法治秩序,削弱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并对司法系统形成冲击,不利于国家法治化建设”。就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言,逐渐趋向于去中心化,即政府掌管公共权力,同时在社会中组建各种NGO等民间组织参与国家共同治理。随着政府改革实践的逐步深入,带动了国家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发展,为其他西方国家推进政府和治理模式改革提供了有效参考。那么,社会动员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如何界定社会动员在国家治理中的边界?为此,本文立足新时代背景,探讨社会动员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角色,进而厘清社会动员参与国家治理的合理边界。[1]

一、社会动员参与国家治理的时代境遇

党的十九大以来,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局势,国家常规治理现代化面临诸多挑战。新时代传统社会动员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为社会动员介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创造了条件。任何社会动员都离不开相应国家制度或组织的支持,因而需要探讨当下中国社会动员发生的制度环境及社会条件。[2]

(一)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催生社会动员的生存空间

经济全球化以及国家治理进程带动了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发展,西方国家治理理论源自新自由主义经济制度下所产生的市场失灵,正是为了有效弥补市场的不足与缺陷,缓解社会冲突而引入政府对市场活动的调节与干预。但随着政府干预范围的扩大,不仅为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压力,同时面临着公共产品供应过剩问题,甚至引发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解决西方政府和市场内部出现的双重失灵问题,现代社会的市场化、城镇化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社会动员是现代国家治理中政府有效调动国家资源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从而实现动员资源提高配置效率。“经济发展就是要提高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经济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资源动员能力,尽管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效率高于政府宏观调控,但由于市场中存在非完全竞争的市场领域,这就需要政府主导的社会动员以克服“市场失灵”的缺陷。“动员的形式与规模,决定社会发展的速度与特征,特别在发展中国家,动员乃是实现赶超不可少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面对资源匮乏及市场经济薄弱的现状,社会动员依然发挥着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尤其在突发公共危机时,政府能夠迅速调配资源应对主要是通过社会动员实现的。[3]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其“要素复杂繁多,须高瞻远瞩,统筹兼顾”。尽管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与西方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同样面临着政府职能转变、市场调节等关键性问题,同样需要社会动员防范潜在的突发公共危机。[4]

(二)国家治理模式转型赋予社会动员“新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组织的全能治理功能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以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推进而进一步弱化,城市单位组织改革则解放个体对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其改革目标日益趋向社会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动社会保障等逐渐向商品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由此导致原有社会关系的碎片化和原子化趋势。互联网技术推动虚拟社会的蓬勃发展,社会人际关系逐渐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面对基层治理功能弱化的现状,国家通过强化城市及农村社区功能,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国家治理能力,由此构建了自上而下的高度一体化政府组织体系;而在社会领域依然存在着明显的碎片化现象,这就导致国家管理系统逐步陷入了政府和市场较强,而社会组织较弱的发展局面。基层社区组织拥有的管理服务能力十分有限,而这一时期民间组织同样欠缺必要的自我管理及服务能力,无法分担国家治理中的社会治理职责。当然,我国突发事件的国家治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国外国家治理模式,应通过发挥政府主导性和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从而形成更为多元化的国家治理主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以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为载体,强化法治保障力度。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上看,最为薄弱性的环节集中体现在重大突发国家治理领域。为此,需要从国家治理的需求出发,以社区为载体,构建政府与社会之间相互协作的新型关系。[5]同时,要提高党建的引领能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整合社区中的有效治理资源,让各个主体间形成有效互动,充分落实社区协商制度,这是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需求相吻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模式。

(三)历史路径依赖夯实社会动员的文化基础

我国当前所构建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传统历史文化渐进式改革和内生性演化的必然结果。“文化不仅承载表达的意义和经验的内容,而且潜在于一定的组织过程中,处在内容与形式的交融中。文化本身的结构性和组织性,深刻再现部分特定社会形式,提供理解社会关系的渠道。”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必须以中国传统文化基因为基础,充分汲取和整合社会中的各项治理资源。我国传统社会沿用外儒内法的治理模式,部分学者对我国的传统秩序结构展开分析,认为我国国家治理模式沿用传统二元性社会结构,在国家和民间层面“官有正法,民从私约”。国家通过制定各项法律或政策来构建相应的法制体系,而民间则利用各种民间契约形式形成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政府法制主要是从纵向上对社会身份进行约束和规范,民间达成的各类契约主要用于调解民事领域的社会行为,由此在传统社会领域形成了横纵结合的治理秩序。[6]通过对中国传统治理文化的深入探究,发现民间社会依然存在较为深厚的息讼观念,因此民间社会大多借助乡规民约来解决各种民间纠纷。当代国家治理与历史上国家治理模式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现代化转型需要从传统历史路径走出来,并推陈出新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传统国家治理综合利用礼教和政教相结合的模式来指引社会发展,同时利用刑法来抑制犯罪,并强调道德的教化功能,提倡国家礼法结合的综合治理,由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各类冲突与矛盾,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现代社会动员模式中,必须以国家法治为基础,探讨社会自治实现的可行路径,社会动员作为国家治理的非常规手段扎根于传统的历史文化脉络之中,为当前常规治理的“短板”提供有效补充。[7]

(四)德治与法治的融合奠定社会动员的制度空间

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形成统一制度基础,而这需要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才能凝聚成社会共识,否则撕裂的社会共同体只会加剧经济社会的崩溃。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方自治系统,由此带动市民社会逐渐向个体化方向发展,同时让国家公民形成了较为积极的国家治理意识。而我国深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模式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加之市场经济及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导致人口流动频繁,由此引发城镇人口出现了异质性增长,社区居民之间逐渐失去了传统熟人联系,整个社会在个人关系领域逐渐形成了普遍性的脱域关系网络。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个体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进而限制了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并降低了其社会参与度。我国社会组织体系具有极为独特的历史性,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制度,传统社会组织是以“皇权止于县”为主,在县级以下沿用“乡土秩序”,整个社会的治理职能相对较弱。礼在古代实质上发挥着法的作用,不仅是对民间社会生活秩序的规范与约束,同时更多地扮演着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治角色,礼法二者之间的有效互补成为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独特之处。[8]而德治主要强调的是依靠道德的约束力来维持社会发展秩序。德治主要依靠教化功能,以德教来提升群体道德素养,最终让国家能够依靠公权构建独特的礼法秩序,并且能够与民间伦理秩序之间达成共识。[9]法治和德治的相结合,是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上来规制社会秩序,尤其利用教化功能构建合理的伦理秩序,能够与国家立法秩序相融合,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目标,能够为当前解决国家治理参与度不足和自治基础相对薄弱等问题提供有效借鉴。[10]

二、社会动员“嵌入”国家治理的作用机理

社会动员是推动突发公共事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国家发展过程中资源整合的有效手段,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11]所谓社会动员是以非常规方式参与国家治理的形式,与国家常态治理模式相比,它具有柔性、复合等特征。具体来说,社会动员作为非常规治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社会动员是国家常规治理的重要补充

“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国家作用的空前发展。一个国家的国家能力直接影响到其经济增长、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和国际安全等各个领域。”美国著名政治学者亨廷顿着重强调政党在社会稳定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社会动员是国家掌握的特殊权力,尤其是在面对外敌入侵和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合法地启用社会动员而掌握巨大的政治权力,从而有效地处理和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以达到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社会秩序的目的。国家权力具有垄断性和制度性特征,垄断性权力是指无需经过治理对象同意即可实施的决断力,而制度性权力则指通过市民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来提高国家决策的合法性和执行力。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动员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是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的政府权力,因而并不能随意地分散到社会各个群体之中,同时,社会动员必然接受严格的社会监督以防止政府滥用社会动员权力。制度性权力本质上就是国家在公共领域所具备的管理能力,如强制、认证、汲取、吸纳整合及再分配等能力。[12]总起来看,社会动员则属于基础权力范畴,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有效方式之一,从本质上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将自身意识形态及利益目标渗透到各个社会群体之中,以此来实现社会动员的目标。在社会动员过程中,组织者对社会成员以多种方式施加动员影响力,基于社会普遍共识能够充分调动社会成员参与具体社会公共活动之中,最终实现社会动员的组织目标。[13]社会动员实质上就是动员主体通过向社会提取资源来整合政府与社会力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国家对社会管控能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二)社会动员能够有效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基础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此一共识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动员的历史传统。“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同时期,善用社会动员方式解决重大问题、化解社会危机,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这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宣传和发动人民群众取得事业成功的宝贵经验。”[14]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长期革命、建设及改革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最大共识,在此基础上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法律、道德等上层建筑。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动员对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本质是通过组织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并自觉认同、传播其价值主张的过程。中国共产党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不仅凝聚了广泛的政治共识,且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成为重塑党的政治权威的重要手段。社会动员能力是现代政党组织必备的基本功能之一,政黨的社会动员能力本身包含利益表达、政治选拔、目标制定及政治社会化等。[15]除了常规的政治活动来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社会动员也是社会发展的非常时期夯实党的执政权的重要手段,如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三反”“五反”及社会主义改造等社会动员,有效巩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及经济基础。政党的社会组织动员能力主要体现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政党是否具有强有力的社会发展能力,是否能最大程度上获得群众支持,关键在于自身所具备的社会动员能力。[16]政党组织通过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执政意图在社会公共领域得以践行,强化公民对执政党理念及其政策的认同,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并依靠社会动员顺利地得以实施。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具备强大的社会组织和动员能力,这一能力是由自身所构建的强大组织体系所决定的,同时也与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密切相关。

(三)社会动员是克服常规治理“短板”的重要手段

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着各种复杂性的冲击和挑战(如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等),始终影响国家稳定与社会发展,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公共危机是由于社会内外各种因素综合作用,而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陷入危险境地。[17]与其他危机类型相比,突发公共事件具有明显的普遍危害性、不可控等特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关键在于构建处理公共危机的科学机制,并通过社会动员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以化解危机。因此,社会动员是应对国家常规治理不足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危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应对任何一项重大危机必然依赖于最具广泛性的社会动员。我国社会动员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从传统运动式治理出发,逐步形成规范性的社会动员章程和条例,从而把游离在国家治理之外的社会动员内化为现代国家治理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手段。在处理公共危机中,社会动员表现在两个层面的功能,其一是政府利用自身掌握的行政权力充分调动和配置国家资源,利用最短的时间为灾区提供最为充足性的救援人员、设备及物资,并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来推进合作救援;二是政府利用最具广泛性的社会动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体的行动力量,最大程度地集聚社会优势资源及力量,增强政府的救援能力,让社会成员成为灾区救援救助的直接参与主体。社会动员与国家治理并不冲突,相反在面对国家紧急状况时,社会动员更具有治理优势,尤其是调集国家资源和人力资源时,社会动员具有无与伦比的效率优势,如抗击各种突发自然灾害等。但需要警惕的是,国家治理中的社会动员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运动式治理,而是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下的非常规治理,它并不能以牺牲国家治理的制度底线为代价而实施。为此,社会动员是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所产生的紧急应对手段,而非无法无天的乱作为。

(四)社会动员是维系党和人民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时制定符合国计民生的发展规划,但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疫情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才能调集国家资源予以救济,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同时也检验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从而通过社会动员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作用。反之,如果政党的各项政策主张无法赢得广泛性的支持,必然失去了社会参与主体的支持,甚至引发抵触和抗议,最终无法实现政党管理国家的预期目标。从社会科学视角看,资源是指为实现一定目标而所必需具备的各种基础要素,如人力、物力、财力等。[18]实际上,社会动员是巩固党的执政权的非常规手段,它适用于党和国家发展的特殊事情,可以有效地凝聚社会共识和各种社会资源,以克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各种艰难险阻。不同个体和群体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看法,并形成千差万别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的差异性激发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但当这种差异性走向绝对对立时也会导致社会共识的破裂。当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凝聚共识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并创造性地发展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增强了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合法性的文化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无一不利用社会动员来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对口支援为突破口在全社会中引发了规模更为庞大的社会动员。除了各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外,各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军队、民营企业及社会个体纷纷选择不同的路径推动国家治理,并形成政府、社会及市场三位一体的社会动员格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党和人民的團结一直成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制胜法宝,其中社会动员成为维系党和人民血肉联系的重要手段,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官僚科层制的缺陷和不足,进而夯实了党执政为民的理念。

三、社会动员参与国家治理的约束条件

社会动员实质上是一种扩张性的社会权力,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同样面临着操作风险,对社会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很容易演变成为对抗国家的工具,甚至会对公民权利形成直接侵害,对社会民主法治秩序带来极大的破坏性。社会动员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手段,若应用不当,则很可能成为极大的破坏力量。为此,对于社会动员在国家治理中的使用必须设置不能逾越的底线。

(一)提高国家治理的公民素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社会动员并非单向度的输出过程,而是组织动员者与被动员者之间相互协调的互动过程,同时也是被动员者认同并支持其社会动员目标,只有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实现社会动员目标。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动员尤其要遵守法治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社会动员在国家常规治理中的合理边界,防止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的非法社会动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社会资源归国家管控,并直接干预社会生产及生活,这一时期的社会动员普遍忽视了公民意愿及其权利的保护,而自上而下的运动式治理更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如大跃进等社会动员,强迫群众参与各种国家化的集体大生产,“在国家控制所有生存必需资源的前提下,被动员者实际上是没有退出权的”[19]。因而这种牺牲公民权利的社会动员必然无法有效地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为此,社会动员并不能利用群众激情进行非理性的国家治理,而应当利用利益原则进行合理引导来提高动员对象的主观能动性。所谓的利益机制,可以参考市场机制中的平等交换原则来设置动员目标以引导潜在动员对象的利益需求,否则无法实现有效社会动员。因此,社会动员所树立的目标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所采用的社会动员方式及目标诉求必须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保持高度契合。同时,人兼具理性和感性双重属性,在利益引导以外可利用情感激励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动员,并利用特定的场景或条件刺激人们在情感上迸发出相应战胜事件的精神力量。这一诱惑远比利益更能鼓动人心以及充分调动群体的内心情感与意识,最大程度地挖掘群体的行为合力。由此充分显现出基于公民自愿所形成的社会动员实效远远超出行政命令方式。总之,社会动员并不能牺牲社会个体的合法权利,否则就容易背离社会动员的初衷。

(二)树立国家法治的治理权威,恪守社会动员的法治“红线”

亚里士多德指出,“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20]社会动员之所以能形成巨大的公共权力,本质上就在于动员者掌握了某种权威合法性,并以法治力量形成强制性的社会动员力量,因而这种社会动员权力带有扩张性和压迫性。如果社会动员权力缺乏法治约束,则很容易突破法律底线而被动员主体所滥用,导致社会动员公权扩张失去了约束边界,逐渐显现出明显的扩大性和主观性,进而成为部分不法利益者谋取私利的手段,因此,必须针对社会动员设定相应的法制规范,充分依赖法律权威来规范社会动员权力的运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21]。为此,必须依法约束国家治理中社会动员的手段,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力滥用,西方国家在国家治理领域颁布了诸多法律制度来限制社会动员,明确界定了社会动员的实施范围。在应对公共危机方面,美国构建了最具完善的法律体系,诸多法律制度更为细化地界定了公共危机中可利用的社会动员的权力边界,比如,1976年颁布实施的《全国紧急状态法》,明确界定了国家启动紧急状态的条件、流程、期限及终止等具体事项,尤其是对紧急状态下总统权力给出了特别规定,在非常时期赋予总统特权的同时,对这一特权给出了明确限制。1995年法国颁布实施了《紧急状态法》,该法律制度的特点侧重于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和公民应承担的义务。[22]德国高度重视社会动员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利用统一协调的力量和资源调动机制,在国家、社会组织、民众等各个主体间构建共同参与和相互协调的动员机制,由此最大限度地防止某一主体出现权力的失控。是否依法开展社会动员是传统群众运动与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区别,当代社会动员参与国家治理是以法治为底线的,为此,必须维护法治权威和制度的稳定性。

(三)坚守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慎用社会动员干预民众生活

社会动员过于频繁有可能引发三个层面的危害。第一,引发社会资源枯竭。米格代尔基于国家和社会二者关系的视角展开研究,认为国家能力主要包含汲取资源、渗入社会、调节关系及利用特殊方式配置和应用社会资源。[23]社会动员的活动过程实质上等同于执政主体从社会中调用资源,以特殊的方式渗入社会,并充分依靠社会力量来不断夯实自身能力范畴的活动过程,合理适度的社会动员能够实现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效整合,不断壮大国家能力;但过于频繁的社会动员导致国家调用过多的社会资源,引发社会资源枯竭,由此造成社会无法为国家治理提供有效支撑。第二,导致民众日常生活备受干扰。社会动员意味着最大程度上的群众参与,过于频繁的社会动员消耗民众过多的时间、精力及体力,引发群众厌烦和抵触。[24]比如1950—1976年间,我国所发动的规模化群众运动多达75场,活动内容遍布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及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频繁的社会动员让社会公众疲于应付从而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第三,很难实现社会力量的再次调动。作为一项群体性活动,社会动员因情感因素占主导地位具有明显的兴奋度。“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他的个人利益。”[25]社会动员中这种群体兴奋度能够直接转化为参与国家治理的巨大力量。如果频繁利用社会动员必然造成民众兴奋度不断降低,甚至引发疲惫,很难再次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实际上,社会动员过程不可避免地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并对其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为此,社会动员必须在有效和有限之间寻求平衡,不能为了追求国家治理目标而无节制地过度社会动员。

(四)促进治理形式的分工协作,恪守社会动员的制度边界

上世纪初期,德国社会学者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官僚制理论,认为制度必须以合法和合理为基础,具有明显的理性、权威性、服从性和等级性特征。在他看来,非人格化的管理体制能够显现出其他管理模式所无法企及的效率优势,与现代社会经济和技術发展需求相适应,是国家治理可利用的合理形式之一。[26]常规治理也并非完美的制度设计,存在效率低、民主精神缺失及欠缺创新性等缺陷。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社会动员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官僚制的解构,利用社会动员能够最大程度地依赖庞大的人海战术,由此改变常规治理所面临的各项约束,政府决策能够利用社会动员直接渗透到基层社会,而常规治理往往需要历经多个层次的传递。与常规治理相比,社会动员极大地改善了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和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常态治理逐渐显现出资源储备不足、激励性缺失、组织失效等缺陷,由此导致运动式治理的兴起与发展。同时,当外部环境波动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时,同样会利用运动式治理实现与常规治理的互补。毋庸置疑,利用行政和社会两大力量推进共同治理,能够最大程度地集中一切优势力量解决关键问题,打破行政条框,积聚各领域优势资源,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实效。但是,无节制地利用社会动员或者以社会动员取代常规治理,必然引发诸多弊端,如反复性治理、人治及破坏程序正义等。上级主管部门和行政责任主体所持有的态度对国家治理能够产生直接影响,直接决定治理所能实现的成效,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社会动员参与国家治理,并非是要取代常态治理模式,而是在处理突发公共危机时作为克服常态治理短板的特殊治理模式而引入国家治理体系的。为此,必须明确社会动员与国家常规治理的边界,防止二者混淆而引发国家治理秩序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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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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