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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与现状探析

2021-09-11王晓莉马君娜

太平洋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过敏原指南澳大利亚

王晓莉, 马君娜

(1.江南大学商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2.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过敏原是指会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1]。大约有160种食品含有过敏原,常见的有奶类、果仁、菜籽、豆类、蛋类、海类产品等[2],一旦易过敏人群误食含有过敏原的食品,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死亡[3]。过敏原问题食品关系着全球3%~5%的成年人和8%的儿童健康[4],已成为世界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问题[5]。因此,各国陆续实行食品过敏原标签制度,要求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提供特定食物过敏原成分的相关信息[6]。发达国家均对食品过敏原物质进行了强制性标签要求,以减少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7-8]。但现实情况是,企业仍然存在生产过程中过敏原物质错标、漏标以及交叉污染的问题,过敏原问题食品流向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因过敏原问题而被召回的食品仍较为普遍[9]。对企业管理而言,将实施切实可行的食品过敏原管理法律法规与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及时召回措施相互配合,是减轻食品过敏原问题对公众生命健康危害、防控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措施。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调查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15~24岁年龄段的健康人群中,约有6%的人曾发生食物过敏不良反应,且中国居民食品过敏的发生率正呈不断上升态势[10]。过敏原问题食品对我国公众生命健康存在着重大潜在威胁,而目前我国还未实施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措施,涉及我国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研究也尚未全面展开,过敏原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难以防控。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是食物过敏率最高的国家[11],作为早已开展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国家,澳大利亚保留了对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较为完善的数据记录。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并结合澳大利亚近二十年间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数据分析,以期对我国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1 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召回管理

根据澳大利亚临床免疫和过敏学会(Australasian Society of Clinical Immunology and Allergy,ASCIA)2015年的统计数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过敏率正在不断上升,10%的婴儿(12个月以下)、4%~8%的儿童(5岁以下)和大约2%的成年人会受到食品过敏原的影响[12]。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由澳新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FSANZ)统一监管,FSANZ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联邦政府于1996年联合成立的一个全新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The 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 Code)的框架下,FSANZ制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过敏原安全标准和开展有关过敏原安全标准执行效果评估、实施指南文件制定以及公众教育等工作[13]。由FSANZ颁布的《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Food Industry Recall Protocol)不仅提供了澳大利亚食品召回机制的详细信息,还将食品过敏原问题明确列为企业食品召回的一个类目,凡是涉及食品过敏原问题,企业都需要对该食品无条件实施召回[14]。另外,FSANZ负责主要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将召回信息告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协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和相关联邦政府、州/领地政府[15],ACCC在官网(https://www.accc.gov.au/)公开了自1998年以来的食品召回数据。为进一步加强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召回管理,FSANZ自2016年起每年将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统计报告公开至官方网站。图1显示,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设计从法律法规、召回指南、召回反馈、企业管理流程等方面,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保证了相关企业能够尽快实施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通过召回完善企业管理,并进一步充实相关规定,形成了良好的闭环循环系统。

图1 澳大利亚过敏原食品召回管理系统Fig.1 Food allergen recall management system in Australia

1.1 相对独立的过敏原问题食品管理体系

1.1.1食品过敏原管理体系设计 澳大利亚过敏原管理最高机构澳大利亚过敏原管理局(The Allergen Bureau)颁布的《食品过敏原管理和标签指南》(Food Industry Guide to Allergen Management and Labeling)中指出,食品企业的过敏原管理应该被视为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并应根据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系统(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将食品过敏原管理计划作为一个单独的区别于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体系[16]。因此,澳大利亚将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区别于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具有较为独立的食品过敏原管理体系,管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生命周期,并实现相对独立的召回管理。这也使得食品企业在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中能够更清晰地理解相关规范和标准,并以此制定企业规范。

1.1.2结合国际规范和国民体质确定真实过敏原 食品过敏原的种类繁多,且由于消费者体质差异,各国人群食品过敏原也有所不同,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规定了“八大过敏原”,包括小麦、花生、大豆、牛奶、鸡蛋、坚果、甲壳类和鱼类[17]。在此基础上,澳大利亚结合国际规范和国民体质确定了本国过敏原物质,并设立专门的过敏原研究小组,根据临床实验进一步确定本国国民的真实食品过敏原[18]。因此,《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所涉及的食品过敏原结合了国际标准和本国国民的体质,能够精确地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易于食品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过敏原问题食品的管理。

1.2 以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底线

1.2.1强调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重要性 澳大利亚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了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使得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重要性得以凸显。2011年,澳新食品标准局修订的《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中就已将过敏原问题添加为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分类,与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包含违规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问题并列。这一规定明确了相关企业对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召回责任,确保食品企业具备召回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底线”意识。

1.2.2鼓励企业主动召回过敏原问题食品 《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中,鼓励企业主动召回过敏原问题食品。与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相同,在澳大利亚政府通知企业实施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后,企业如有违反,则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处罚将以1 000万澳元、3倍的利益所得或者企业12个月内营业额的10%作为罚金。因此,一旦企业被强制执行食品召回,则将面临着巨额的处罚金额,高昂的违法成本使得企业愿意主动发起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

1.3 以召回指南确保企业召回每个环节符合管理流程

制定完备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指南是澳大利亚确保企业在召回的每个环节符合管理流程的重要举措,也对企业执行召回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澳新食品标准法典》3.2.2第12条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一般要求(Food Safety Practices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中明确,食品企业要提前针对食品召回的实施流程撰写书面食品召回计划,并提交至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进行评估。《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指导企业应如何制定食品召回计划,《食品过敏原管理和标签指南》则进一步指导企业据此制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计划,要求企业在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计划中,应包括与过敏原相关主体进行沟通,并明确指定负责人,及时向客户、消费者和监管机构提供过敏原相关信息。召回计划中还应包括最新的过敏原相关者的联系清单,以及通知分销网络中客户的程序和停止分销的方法措施[16]。当企业发起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政府部门也会给予企业相关的指导和协助,直到问题食品的召回全部完成。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各级食品安全局还针对过敏原问题食品高发的重点企业制定了相关指南。例如,奶制品过敏原问题在澳大利亚较为突出,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奶制品食品安全局针对奶制品企业颁布了《奶制品过敏原管理指南》(A Guide to Managing Allergens in the Dairy Industry),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奶制品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指南[19],以协助相关企业开展奶制品过敏原召回管理。易发生过敏原问题的食品企业籍此明确了召回的具体管理流程,以更高效地根据指南指导实施召回。

1.4 以信息反馈监督企业改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

澳大利亚闭环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不仅要求企业实施召回,而且要做好企业召回管理的相关记录工作。企业需在召回后提交食品召回报告,并及时反馈召回的具体实施情况。自2016年起,澳新食品标准局还对企业因过敏原问题而被召回的食品召回报告内容作了特别规定,要求企业在报告中特别注明食品过敏原问题发生的原因、问题报告来源、企业管理整改状况等信息,以此作为后续改善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管理的反馈依据。政府也可及时监督企业改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更有针对性地充实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的相关制度。

2 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现状

事实上,能够高效地召回发生过敏原问题的食品是企业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措施,因此对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闭环管理显得至关重要。本文进一步利用《澳新食品工业召回规范》[14],结合ACCC在官网公布的1998—2020年4月间食品召回数据[20]和FSANZ公布的2016—2019年间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报告中所反馈的数据[21],进一步分析了澳大利亚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现状。

2.1 过敏原问题是澳大利亚企业食品召回的主要原因

过敏原问题是澳大利亚企业食品召回的主要原因,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影响范围较为广泛。表1中,在1998—2020年4月间澳大利亚企业食品召回中,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数量最多,达到423起,总体占比为33.98%。

表1 1998—2020年4月间澳大利亚企业食品召回的主要原因Table 1 Leading food recall reasons of Australian companies from 1998 to April 2020

表2中,1998—2020年4月间,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423例事件中,企业需在全国各州/领地都依据召回指南,实施主动召回。其中,召回范围在5个州/领地及以上的事件占到近47%。可见过敏原问题食品在澳大利亚具有较大影响,一旦企业实施召回,无论牵涉各州/领地多广,企业都必须基于统一的召回指南,主动实施问题食品召回,承担召回成本。

表2 1998—2020年4月间澳大利亚各州/领地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情况Table 2 Food allergen recalls in Australian states/territories from 1998 to April 2020

2.2 牛奶是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主要原因

澳大利亚结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规定的“八大过敏原”以及本国人群的机体特征,对本国过敏原物质进行了法律界定,其中牛奶及其奶制品是导致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主要原因。2002年,《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明确规定了10种物质为需要强制标识在食品标签上的过敏原物质,包括浓度≥10 mg·kg-1的亚硫酸盐、含有麸质的谷物、甲壳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2017年,在经过提案以及过敏原专家组的讨论后,羽扇豆及其制品也被列入食品过敏原[18]。

表3中,1998—2020年4月间澳大利亚企业因牛奶及其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和含有麸质的谷物导致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次数较多。其中,涉及牛奶及其奶制品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事件最多,达到137例(占该期间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总数的32.39%);花生及其制品过敏原问题的食品召回事件为106例(占该期间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总数的25.06%);涉及含有麸质的谷物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事件为66例(占该期间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总数的15.60%)。

表3 1998—2020年4月澳大利亚企业食品召回涉及的过敏原类别Table 3 Allergen categories involved in food recalls by Australian companies from 1998 to April 2020

2.3 消费者为督促企业召回的主要反馈主体

消费者投诉是澳大利亚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重要一环,并以此作为针对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和完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的依据。表4中,FSANZ(https://www.foodstandards.gov.au/)披露了2016—2019年间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情况,数据显示,消费者投诉成为澳大利亚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最常见的报告来源,而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检测反而分别位列其后。进一步从企业生产管理方面分析,显示企业造成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原因主要包括原材料或成品意外交叉污染、缺乏对标签规范的认知、包装不当或漏标、错标标签以及供应商未告知原材料过敏原,而包装不当或漏标、错标标签问题是其中的关键原因。

表4 2016—2019年澳大利亚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报告来源和企业管理原因Table 4 Report sources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reasons of food allergen recalls in Australian companies

虽然澳大利亚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企业对过敏原标签食品的标识不清,但值得一提的是,仍存在企业标签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即使澳大利亚政府要求食品企业在召回报告中选择相关整改措施,并对后续整改情况进行监管追踪,FSANZ调查发现,2016—2019年间仍有27家企业没有在食品召回报告中提出任何整改建议,其中5家企业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因此,如何提高企业对过敏原标签食品的包装和标识规范,可能成为澳大利亚政府进一步完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的主要措施。

3 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3.1 建立相对独立的过敏原食品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食品过敏原问题在召回管理方面还存在缺失。我国于2012年4月开始实施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首次将食品过敏原标识问题纳入管理范畴[22],过敏原问题得到逐步重视,但是配套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尚未同步推进。分析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政府十分重视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基于相对完善的过敏原食品管理,我国可以借鉴其过敏原食品的管理方式,将过敏原问题纳入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对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重视程度,制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规范,明确企业对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召回责任和“底线”意识。

3.2 确定适用我国国民体质的食品过敏原范围

确定适合国民体质的过敏原物质范围是企业实施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的重要前提。不同地区的饮食习惯差异使得食物过敏表现出一定的地域性特征[23],澳大利亚结合国际标准和本国国民体质特征确定了法定管理的过敏原物质范围,而当前我国GB7718中列出的过敏原物质仅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的八大过敏原,对于我国食品企业的适用性尚未得到良好验证[24]。因此,通过借鉴澳大利亚确定食品过敏原范围的方法,一方面在法律中确定适用于我国国民体质的食物过敏原,另一方面广泛实施过敏原临床试验和实际调查研究,定期更新并及时告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过敏原范围,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过敏原食品的安全管理。

3.3 完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计划及指南规范

完备的召回流程是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实施食品召回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做出法律规定,但仍存在召回管理流程不完备的问题[25]。在澳大利亚相对完善的食品召回法律法规和召回指南体系下,召回流程清晰且明确,所有食品相关企业都据此制定明确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计划,并可依据相关指南采取召回措施。澳大利亚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可执行性强的召回计划模板与指导方法用以企业制定召回计划,还要求企业遵守相关召回指南实施召回,降低了企业制定召回计划的难度,确保了召回实施的规范性。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针对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制定完备的召回流程规范,完善召回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并为企业提供详细、可行性强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指南。在政府部门的协助和指导下,确保企业全程按照规范要求实施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

3.4 完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信息反馈机制

澳大利亚除了以法律法规作为企业召回的基本规范,要求召回企业遵守相关召回指南,还通过召回后的信息跟踪,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系统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形成较为健全、闭环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系统,促进了企业管理的改善和管理制度的充实。因此,我国建立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的过程中,应注重构建过敏原问题食品信息交流机制,督促企业及时反馈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信息,通过建立公开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数据库,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企业在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关注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的包装和标签规范,及时对企业管理提出整改建议。

4 结语

澳大利亚政府重视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对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相关管理较为完善,基于相对独立的过敏原食品管理体系,以法律法规作为企业召回的基本规范,要求召回企业遵守相关召回指南,并通过召回后信息跟踪,促进企业管理的改善和管理制度的充实,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形成较为健全的、闭环的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系统。针对1998—2020年4月间澳大利亚企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现状分析,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是澳大利亚企业主要的食品召回事件,而牛奶及其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和含有麸质的谷物是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主要原因,且无论过敏原问题食品牵涉各州/领地范围多广,企业都需承担召回成本,实施召回。而消费者作为过敏原食品召回的主要报告主体,与企业检测、政府部门检测共同维护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即使如此,澳大利亚食品企业对于过敏原食品仍然存在包装不当、漏标或错标标签的问题。

随着我国居民对饮食要求的不断提高,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是消费者避免受到过敏原危害的重要措施,也将成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发展趋势。我国在企业层面对过敏原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还处于初步阶段,对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的管理更是任重道远。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过敏原问题食品召回管理经验,建立起相对独立的过敏原问题食品管理制度,将过敏原法律法规和食品召回管理相结合,将召回法律法规的“自上而下”和企业召回信息反馈的“自下而上”相结合,推动过敏原问题食品安全监管的深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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