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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探析

2021-09-11杨忠兴

新农民 2021年31期
关键词:发展思考问题探析

杨忠兴

摘要:随着城市化战略的深入以及工业化生产的进步,我国的农村人口逐渐向城市偏移,随之变化的是农村人口的谋生方式。在原有的农村发展基础下,农业生产经营等问题深受人们重视,但是随着大量的生产力脱离农村导致农村老龄化、空心化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农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方式受到严重阻碍。由此观之推行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型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发展思考;问题探析

所谓新型农业是指区别于传统农业的相关生产经营方式,通过新型农业技术或者结合企业行业进行发展,达到的具有特色的创新生产经营方式。现阶段我国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已经得到了良好的发展,能够涵盖多种特色生产方式,比如通过无土栽培技术实现的无土农业以及向国际进行产品输出获得盈利的外向型农业,再比如通过发展旅游观光等事业的旅游农业等等,都是属于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别于原有的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以及市场化等多项特点,能够借助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获得更加高额的利润空间,从生产的角度来看其产量更大、质量更优。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概念解读

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区别于传统农业经营的生产者或者生产组织,概念中最重要的内容就体现在“新”字上,首先我们要充分明确我国的农业发展是采取以家庭承包制为主的生产经营制度,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大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农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就是完善我国的家庭承包制,第二要组织懂得相关技术以及经营的职业农民进行大规模的经营,第三就是要通过大规模经营达到一定的发展目的,比如集约化程度以及市场竞争力等能力因素得以提升,而实现这些内容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现阶段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可以分成四种,下面将以生产技术以及生产规模作为线索进行分别分析阐述: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专业大户

从“专业大户”这个名字中的“户”字我们就可以充分推断出,这是一个相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但是区别于散户农业经营者还是规模较大的一方。从其生产经营的规模分析,专业大户的经营内容主要是以单一的且具有较高水平技术的初级生产为主,比如通过智能机械进行单一农作物的栽种、培育并进行售卖等。以上所阐述的因素决定了专业大户的生产经营特点为商品单一,参与市场经济流动较为被动且参与度相对而言较低。这种组织应该专注于技术的提升,以技术提升推动规模化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没有技术提升的能力可以尝试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顾名思义是以家庭成员作为组织内部的成员组成,虽然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同是以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经营组织,但是由于产业链的规模不同导致其经营性质的不同。这意味着在经营的规模化以及专业化等因素方面家庭农场要远远优于专业大户,通常家庭农场的经营是一条较为健全的产业链,从产品的生产到产品的销售采用一条龙经营服务,这有利于家庭农场在原有的农业经营基础上进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分化,比如产品加工行业、比如销售行业等、因为家庭农场具有较为健全的产业链所以即便是家庭单位的经营单位,也被国家承认了“企业化经营单位”的“身份”,这不仅代表着其参与更多的市场经济流通活动,还代表着其经营具有法律效益,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这种经营模式相对而言更加独立和具有经济效益,其经营模式虽然相对较大但是仍然比较好操作,是比较容易获得经济复利的经营方式。比如一家庭农场主要以饲养大规模牛羊为主,那么除了牛羊肉的贩卖还可以开设牛羊肉的加工厂、运输产业等等。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农民合作社

这种经营方式也不难理解,首先既然是合作社必然就会出现以多个独立家庭或个人的组成,通过组织内部的技术、经验以及生产资源的共享实现集体性的农业生产经营突破。这样的组织能够将农户的生产资源,比如生产技术、生产力以及资金等等进行集合利用,这样能够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的规模以及提升专业化生产的技术水平、这种“抱团取暖”的生产经营方式能够集中所有资源进行相关农业生产达到进一步参与市场的目的,并且能够通过对合作社内部的组成单位进行权责与职能的划分实现明确高质的分工合作模式,有利于农户获得更高的利润。该类型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通过明文规定达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能够有效加强生产经营的秩序。

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龙头企业

不用过多解释也能够通过名称知道这是规模最大也是专业化技术最高的经营组织,其生产规模以及生产效率会远远大于以上组织——不仅能够覆盖全面的生产链以及产业链,还能够通过与以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进行合作达到推动其他组织共同进步的效果。

6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

随着人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发展的认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个体加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当中,这不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来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也带来了快速发展的源动力。然而,这个发展的方向并没有大规模的普及。这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其中的局限性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力扩大。在发展的过程中。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6.1 土地流转不成规模

土地流转不成规模,会严重影响到土地的使用。在实际种植农产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大量的土地来保证种植农产品的质量以及数量,如果土地流转不成规模,就会导致土地的布局非常分散,没有连续成片的种植空间,就会使种植规模的扩大难以进行,自然而然就会阻碍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发展。之所以土地流转不成规模,是因为传统农业发展的思想遗留。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已经在农村进行了初步的推广,并且已经有一部分的农民愿意接受这种经营方式,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还有一小部分的人认为土地流转是缺乏保障的事情。一是传统的观念让他们认为土地的流转,会损害到他们的合理利益,即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部分人也并不相信这些明文条例能够具有约束性。这种担心也无可厚非,因为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的确会出现相应的问题,比如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难以达到管理的作用;比如招商无视农民的意愿肆意妄为,使保障农民利益的协议或者合约等相关证件失去原有的价值与意义。对于一些无良的招商而言,甚至会出现利用文字的漏洞来“合理”侵犯他人利益。而对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的农民来说,很難通过自身的辨别能力来规避这些陷阱。二来,土地流转的租金并没有达到农民的理想水平,对于一些人家来说,并不能够满足日常的生活需求。三来一些专属于农村人口的福利尚未落实,相关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善,对于农村人口来说,土地还是他们安家立业的“根本”,因此土地本身就具有流转难的特点。第四点,是政府部门管理方面的欠缺,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某一个部门专门负责相关事宜的处理,在农民寻求帮助的时候,经常会出现部门之间互相推脱,摆脱责任的情况。在急需解决问题的人们眼中,就是自身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和维护,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就不会再投入其中,于是久而久之,也造成了农民拒绝土地流转的原因之一。

6.2 缺乏发展资金

农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大量的金钱作为基本投入,还需要耗费漫长的时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创新发展背景下提出的概念,将与这个概念相关的优势与利益一一落实之前,我们首先要面对的是资金短缺的问题。如果发展的资金不到位,就没有办法进入经营周期,自然也就没有办法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通常来说,我们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可以有以下两种途径来获取投入资金。第一种方式是通过银行贷款。但是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而言,不具备令银行信服的利益空间。换言之,在银行的分析当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风险要远远高于可能获得的利润,出于对银行发展的考量,银行难以贷款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負责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担保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滞后性会严重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民营企业来获得贷款的额度,即民间信贷。虽然这种方式能够得来投入的资金,但是需要付出的成本要远远高出实际投入到发展中的资金,回报和付出难以达成平衡,影响实际收益。并且这种方式还有可能增大投资的风险,有可能会增加相关农户以及管理者的经济压力与生活压力,并不提倡使用这种方式。综上所述,缺乏资金就会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重重困难,难以开展实际的运营周期,而迟迟无法进入运行周期,就会使整个项目瘫痪、崩溃,最后参与的人们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后果也会是农民参与之前思考的一种可能性,所以一些发展想法比较保守的农民,就更不会参与到该发展当中了。

7 解决办法

农业是我国发展的根本,加大农业的发展力度,应该是我国应该积极推进的方向。面对我国越来越强盛的发展状态,我们必须要加快农业的创新发展,完成新时代的农业模式转变。这不仅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新技术的创新研发,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发展帮助,比如福利政策、有效管理等等。我们必须要长久坚持土地承包政策,在此基础上使用新的发展模式,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新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也要给予参与者一定的信心。比如给予部分资金作为支持、加强制度的约束力,有效管理相关负责人员的合理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归属,尽力解决人们所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与责任等等。另外,村委会等组织也可以做相应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能够向广大农民更加具体的介绍相关内容,打破传统思想的局限,另一方面能够有效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而对于组织单位而言,应该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合约严格落实自己的工作,既是保障了参与农民的利益,也是落实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提高组织团队的信誉,有利于增加信服力扩大新型农业发展。

8 结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缓解家庭承包制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所受到的局限性影响,利于提高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以及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王翠云,刘慧.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思考[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9,213(9):19-20.

[2] 骆乐,史建民,周莹.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基于山东省东平县的典型调研[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3):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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