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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渎职风险的方法探讨

2021-09-10孙岩

智慧医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降低

孙岩

摘要: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的事件,使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处于舆论的浪尖,而卫生监督员面临渎职的风险。本文分析了渎职风险存在的问题,探究了降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渎职风险的方法,旨在避免发生渎职的案例。

关键词:打击非法行医;渎职风险;降低

Abstract:the death of patients caused by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makes the health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at the forefront of public opinion,and health supervisors face the risk of dereliction of du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isk of malfeasance,and explores the methods to reduce the risk of malfeasance in the fight against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in order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cases of malfeasance.

Key words:crack down on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The risk of malfeasance;reduce

随着国家加大了非法行医的整治力度,使得非法行医受到了严厉的打击。但是随着医疗需求的增加,医疗供给的不足,使得非法行医还一直存在着,并且非法行医的形式也随着时代的发生着改变【1】。非法行医隐身于外来民工集中的区域,或者隐藏于居民区,或者工厂附近等,这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一旦非法行医发生致残致死的事件,卫生监督人员面临被追责的风险,怎样降低渎职风险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渎职风险存在的问题

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过程中,卫生监督人员被追究渎职的情况,主要存在着两种极端。一种极端是,在移交涉嫌非法行医罪人员的时候,由于没有及时移交,卫生监督员被判玩忽职守罪【2】;另一种极端是,对于需要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手段来处理的违法行为,比如非常行医人员比较的顽固、十分的狡猾,且屡次发生非法行医,但是卫生行政部门由于多种阻力,比如执法对象有着较强的反取证能力,通过各种手段处罚相对人拖延处罚时间等,这使得行政处罚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不能使用高效、快捷的方式,将非法行医人员移交给公安部门,让非法行医人员继续行医,一旦出现致残致死事件,卫生监督员就面临着判渎职罪的风险。对于这两种情况,卫生监督员怎样才能规避渎职风险,同时防止浪费行政资源,提升执法的整体效率,对非法行医给予强有力的震慑,需要加强降低渎职方法的研究。

二、降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渎职风险的方法

(一)增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将医致死致残案件第一时间移交

在发生非法行医致残致死事件的时候,需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公安部门,将这一案件第一时间移交,让公安部门来鉴定死因,处理案件。当前有监督员在对非法行医致死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仅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有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存在玩忽职守罪,为避免发生这样的案例,需要卫生监督员提高敏感性,对事件进行严格的把握,对于非法行医是不是造成人体残疾、损伤人体的器官,导致产生功能障碍,或是不是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公安部门来做裁定的,就一定要将这类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

(二)顽固非法行医者完成行政处罚,移交公安部门用刑事手段来约束

对于一些顽固非法行医者,在查处的过程中,让卫生行政部门比较的棘手。这些顽固非法行医者,开设的时间比较长,与执法部门有着比较长的接触时间,比较熟悉执法程序,有着较强的反取证能力,有些非法行医人员还对行政复议比较的熟知,通过利用这些法定程序,他们能够大大延长行政处罚的时间。甚至在下达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往往对处罚决定采取拒絕履行的态度,这样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大量资源进行消耗,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这样申请的强制执行、行政诉讼会耗去大量的人、财、物力,对非法行医的打击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非法行医者容易钻各种程序空子,继续进行非法执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对此,卫生监督部门还要承担随之的渎职风险【3】。对于顽固非法行医人员,卫生监督部门在知道难以顺利完善行政处罚或处罚效果不的时候,怎样对取证困难进行克服,加快与公安部门的移交,与同公安部门尽快形成合力,通过刑事手段来对顽固非法行医人员进行约束,能够避免人们受到不良侵害,这成为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对非法行医工作进行打击的过程中,通常处罚主要运用没收物品和罚款的方式,但对于顽固非法行医人员,这样的处罚不能顺利进行,也很难梳理达到移交公安的条件【4】。对此,卫生监督部门可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务的处罚。从实践操作上看,在执法现场,卫生执法人员扣押非法行医器械物品有着较小的阻力,更重要的是没收处罚比罚款操作更方便,且不需要借助强制执行,少了申请的步骤,能更快地结案。没收物品在一定金额时,也不需要听证告知,这样使行政处罚更快决定,缩短行政处罚的时间【5】。依据相关法律,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有着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样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减少罚款,甚至采取不罚款的方法,依据相关法律,仅对非法行医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务的处罚【6】。这样的处理方法是可以进行尝试的。对于这些比较顽固的非法行医人员,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能够更快速地完成处罚,看似对非法行医人员的处罚给予了一定的减轻,似乎违背了重案重判的理论,但是从实际上来看,采取这样的方法,能够做出更有针对性的处罚,更快完成行政处罚后,能够将案件尽快移交给公安部门,借助公安部门更大的执法力度,更强的执法力量,来对非法行医人员进行违法打击。这样这变通的方式,有助于对顽固非法行医人员进行更好的控制,降低卫生行政人员的执法风险,值得尝试。

结束语:

在对非法行医进行打击的过程中,不是将所有非法行医人员都移交给公安部而是对顽固的非法行医人员,需要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更快将其移交给公安部门,加大惩罚力度,降低渎职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小飞,吴晓东,时福礼,等.一例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司法移送案件引发的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5,22(2):188-191.

[2]李湘,边小娟.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J].法治与社会,2018,13(12):49-50.

[3]薛景天,陈晓春,周一兵,等.云南省首起非法行医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刍议[J].中国卫生法制,2017,25(4):55-58.

[4]朱秀恩.医疗事故罪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医学与法学,2016,8(1):88-91.

[5]许梅.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3.69.

[6]曾学俊,彭建华,武更,等.江西省非法行医违法案件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5.23(3):29-32.

大庆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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