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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2021-09-10陈真

科技研究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陈真

基金项目:2021年度株洲市社科课题“人才链构建中的产教融合育人法律机制研究 ”(编号ZZSK2021221)

摘要: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一直存在“校热企冷”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从校企合作法律制度规范的发展历史出发,通过借鉴德国“双元制”模式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分析我国校企合作办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通过明确立法的基础性问题、加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强调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等途径来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立法规范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规范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校企合作是遵循职业教育发展特点和实施人才战略强国的办学规律,是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全面培养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传承和宝贵的经验。

1.历史进程。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出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在政府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提倡产教结合与工学结合。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倡联合办学,走产教结合的路子,更多地利用贷款发展校办产业,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做到以厂(场)养校。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推行工学结合与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具体规定了企业接收实习学生的相关制度。[1]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建立行企校共同参与机制、合作办学法规,鼓励企业加大办学投入;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职业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就业准入制度。[2]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建设多元办学格局,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2.发展现状。现行的《职业教育法》中提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律为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初步构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和培训体系,深化产学结合,与校企合作”,是具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新方向和新要求,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已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思路。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正在逐步完善中。校企合作办学法律制度经历起步、发展、停滞、恢复、深化、全面展开等阶段,指导思想从功利主义向权利本位转变,实施过程从制定政策到出台措施转变,职业教育发展不断深入、强力推进,但是校企合作方面一直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究其原因还是法律制度约束和保障的缺失、企业权责利界定不明。

二、德国“双元制”模式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当今世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中主张校企合作办学,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保障和约束校企合作办学。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在职业教育中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也是世界最为典型和成功的模式之一。

1.“双元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德国“双元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 是一种由学校和企业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模式, 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主管、校企双主体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职业院校主要负责专业理论知识的讲授,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双元制”具有“四二定律”:即学生身份具有学生和企业员工两种,所学内容包括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培训的两种,任何教师有理论授课和实训授课两类,学习的教材包括理论和实训两种。双元制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在德国的企业中应用很广,在大众的心目中,接受职业教育并非无可奈何的选择,而是主动的要求。受教育者既在职业学校学习普通文化知识和基础技术理论,又在企业接受职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两元结合完成职业教育任务。[3]

2.德国“双元制”下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德国双元制模式强调以校企合作为核心,以企业为中心的学校与企业双主体育人模式,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基本法)、校企合作相关法和及配套法规条例等。第一,基本法最先确立了双元制的法律地位,受职业教育者具有学生和学徒双重身份,先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再接受职业学校的教育,企业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的条例开展培训。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明确所有企业(国营和私营)向国家缴纳职业教育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再统一部署向培训企业(培训中心)分配和发放基金,发放的基金数额会因培训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第二,1972年颁布的《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1969年通过的《劳动促进法》 规定了企业应有5名以上工作代表参与职业教育,并确定了对失业人员、在职进修人员等相关培训事宜,1976年修订的《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确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和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规定等。第三,德国职业教育法律监督。孟德斯鸠认为,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应该分开掌握与分开行使, 以及彼此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4]德国实行三权分立体制,其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也有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等监督系统,实现校企之间互相制约与平衡,真正使职业教育在阳光下成长和发展。

3.“双元制”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是法律主体明确。德国以法律规范了“双元制”模式下学校与企业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只有通过资质认证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才能与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学员既是学生也是学徒,在学校和企业的时间比为3:7,企业培训时间占整个学习的主要部分。二是责权利划分明晰。责权利的划分不仅是通过成文的法律明确规定,还通过企业与学员之间签订培训。在整个培训过程中,要按照统一的培训目标、大纲、要求等进行。合同来约束双方。三是监督纠错机制健全。基本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具体惩罚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校企合作顺利进行。

三、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校热企冷”的问题一直没有根治,合作效果始终不尽如人意,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约束。

1.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不明确。一是法律主体关系不明。一直以来都是学校校企合作中占主导地位,企业则处于辅助角色。我国校企合作形式有很多,以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主要有订单式、校企合作式、产学研联合等,合作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遇到一些瓶颈难,缺乏法律及相关政策的保障和支持。二是缺乏专门性法律法规。目前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只有在《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出台的配套实施方案等有所涉及,但是专门性的校企合作立法规范和法律制度还未制定,对合作方式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校企深度战略合作。

2.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国家自1996年制定出台《职业教育法》后,针对校企合作陆续出台了一些条例和实施细则,但是在校企合作立法的基础性问题、校企合作模式、合作主体的权责利、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监督、法律救济等方面还存在欠缺。

3.现有法律制度过于原则化。受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职业教育法》制定之初,只有原则性的条款,并未对校企合作的本质属性、合作方式、具体举措、保障条件等内容做明确的规定,导致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缺乏实际指导性、方法性和可操作性。其中,第三章第二十条职业教育的实施中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条文中都是用“可以”一词,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责任义务,对企业联合或委托学校开展职业教育所应承担的义务也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简单认为是企业仅仅是配合的角色。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本条虽然用“应当”一词,但是在校企深度合作中,也没有明确学校和企业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完善職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法律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职教20条”明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破冰校企合作状态,必须要有硬核,硬核的中心就在法律制度,只有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企合作的尴尬局面,才能从具体操作上指导校企深度战略合作。

1.明确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一是建立专门性法律法规,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形式、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应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并配套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指导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程。二是明确法律范畴,简单来看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属于私法范畴,但是深层思考校企合作的“校热企冷”现状急需国家的干预以真正实现校企合作共同育人,属于公法范畴,就目前校企合作发展形势更倾向于公法范畴。三是明确法律主体关系,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应该打破以往“学校为主、企业为辅”的格局,明确学校与企业的“双主体”地位,积极调动企业参与人才培方案、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结果考核等职业教育培训的全过程全方位。

2.完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包括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纵向体系包括基本法、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和规章等,横向体系包括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及对各类问题解释规定等,从而形成结构完整、内容全面、条文合理的上下承接有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首先,修订完善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明确校企合作的具体方式;2019年12月,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要强化法律责任,要规定政府责任、明确企业责任、学校责任和实习单位责任,充分体现法律强制性。其次,制定校企合作推进条例和促进办法等,明确政府、学校、企业的权责利,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统一标准和考核办法等,规定校企合作办学的法律责任、监督及救济等。再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法律制度体系,针对校企合作办学法律保障、扶持、监督、救济、制裁等法律制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等方面制定配套条例和实施细则。

3.制定法律条例强调操作性。目前,校企合作办学在学校招生、教学、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从招生环节入手,校企合作应该“向前探”,学校招生、企业选人可以同步进行,企业提前与学校沟通并提出用人标准,学校制定相应招考要求,组建定向班级,也可以适当缓解企业需求的部分工种缺少专业对口毕业生生源。其次,从教学环节入手,共同培养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校企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考核要求等,将学校的理论基础教育与企业所需的技术技能相结合,开展“订单班”培养;借助学校和企业资源,按照教学计划和企业需求安排学生进行技能实训、企业认知实习、顶岗技能实践等活动,使毕业生能够快速达到岗位要求;校企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职教20条规定了职业院校面向企业招聘教师,这是从学校的角度强化职业院校教师的企业工作经历,是否考虑为鼓励行业企业专家支持职业教育,设置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必须有职业院校兼课经历的明确要求。

参考文献:

[1]徐向平.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有效性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7,38(16):39-44.

[2]王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七个“点”[J].辽宁高职学报,2004(02):10-13.

[3]王小伟.基于“两微一端”的“双元制”学徒思想政治教育研究[J].职业教育(中旬刊),2019,18(04):29-31.

[4]武克姣.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权力制衡的启示[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08):63-64.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株洲 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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