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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际影响:学术争议、政策借鉴与理论反思

2021-09-03田烨于梦杰

广西民族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文本评价

田烨 于梦杰

【摘 要】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引起了国外学界、政界的相关研究人员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注。一些国家的研究人员专程来我国了解和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应用于本国的民族政策之中。国外研究人员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知与评价,是从“他者”的视野看待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分析国外研究人员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际影响,还有助于我们客观地审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影响;文本;评价

【作 者】田烨,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于梦杰,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甘肃兰州,730000。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3-0001-008

民族问题一直是多民族国家的重要社会问题,如何妥善地处理民族问题、协调各民族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关系到每个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制度安排。不同的国家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不同的解决模式,如民族自决模式、联邦制模式、地方自治模式、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共和同化模式等。党和国家根據我国的历史发展、民族分布、民族关系、文化特点等具体国情,确定在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已经相对成熟,成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众多自治形式的一种,是我国独有的一项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而引发了国外学者的研究兴趣。目前国外学者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不同的少数民族治理模式比较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影响因素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效果研究等四个领域。从总体上来说,国外学者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评价呈两极分化:一些国外学者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给予了充分地肯定,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了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也有一部分国外学者以西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评价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建设不足,导致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充分发挥自治权力,从而影响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在这些负面评价中,不排除有一些国外学者使用有色眼镜和双重标准看待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学术问题过度政治化。除了学术上的探讨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实际行动,派遣相关人员到我国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学习和借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经验,制定了适合本国具体国情的民族政策。

一、国外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及评价

从目前检索到的相关研究论著分析,国外学者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国情、民族构成等方面的差别,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处理民族问题。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有机结合,和其他国家在少数民族治理模式中采取的联邦制、多元文化主义制度等有所不同,因此一些国外学者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模式与其他类型的少数民族治理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俄罗斯联邦政体下的自治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例如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人员萨萨尔·察库拉(Sansar Tsakhirmaa)选取了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俄罗斯联邦的鞑靼斯坦共和国为案例,以2010~2015年间的相关统计资料和访谈为基础,对两个地区的自治效果、民族关系、少数民族的文化适应以及社会融合等内容进行了对比研究:在自治效果方面,萨萨尔·察库拉从两个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的政治参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民族地区的文化提升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认为鞑靼斯坦共和国的自治效果更明显;在民族关系方面,萨萨尔·察库拉分析了两个地区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关系,认为鞑靼斯坦共和国的鞑靼族和俄罗斯族融合程度较高,而维吾尔族和汉族融合程度较低;在文化适应方面,萨萨尔·察库拉认为鞑靼族人重视学习俄语,俄语的熟练程度较高,而由于一些维吾尔族人认为学习汉语将导致维吾尔语和文化走向“同化”和“毁灭”,导致部分维吾尔族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维吾尔族人的汉语熟练程度不高;在社会融入方面,萨萨尔·察库拉从城市化、高等教育水平、文盲率、跨民族通婚、居住集中度等五个方面对两个地方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程度进行了对比,认为俄罗斯境内的鞑靼族人的社会融入水平为85%,我国境内的维吾尔族人的社会融入水平为35%。[1]萨萨尔·察库拉在进行相关对比分析中,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根据鞑靼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于1994年2月和2007年7月签订的分权条约,鞑靼斯坦共和国在1994~2017年间是一个“与俄罗斯联邦联合的国家”[2],具有部分“国家主权”,和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没有可比性。

二是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制度进行比较。如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政治学教授雷扎·哈斯马西(Reza Hasmath)对比了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制度下的民族分类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民族识别,加拿大官方没有开展民族识别和认定,加拿大人的身份证件1 中也没有民族成份这样的信息。虽然国家开展的人口统计中有关于种族成分的统计,但对其界定为“祖先属于哪个民族或文化群体”,而且这种界定带有主观性。因此,加拿大没有将民族身份进行固化。我国开展了民族识别和认定,个人的民族身份一般随父母,而且不能随意更改,在基于民族识别和认定的基础上官方确定了我国的少数民族享有“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雷扎·哈斯马西认为两种制度的不同导致了加拿大和我国社会治理的差别。他还以多伦多市和北京市为案例,分析了多伦多市和北京市的民族构成,探讨了在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制度下多伦多市少数民族的发展情况,以及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北京市少数民族的发展情况,认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的多伦多市和北京市对待少数民族有着相同的目标——保障所有少数民族的平等,提出未来加拿大和我国的多民族城市社区面临的共同挑战是如何确保少数民族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充分就业。[3]93-106

虽然联邦制、多元文化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少数民族治理模式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民族问题,都是各国基于本国的国情、民族问题的特点等因素而选择的治理模式,作为研究者无法评判孰优孰劣,只能分析哪种制度更符合本国的实际。

(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

一些国外学者对影响我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若干因素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受到民族分布情况、民族关系状况、外部势力的干预、跨界民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副教授迈克尔·克拉克(Michael Clarke)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案例开展研究,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五方面因素的影响,分别是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少数民族的聚居程度、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入程度、国外势力和动员侨民的能力。[4]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政治与国际研究系讲师韩恩泽(Enze Han)与乔治华盛顿大学政治科学系助教哈里斯·迈洛纳斯(Harris Mylonas)也有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受国外势力的干预以及涉及跨界民族时,导致我国政府对不同少数民族的政策有所不同,他们以西藏的藏族、新疆的维吾尔族和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进行举例论证。[5]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未来走向进行了探讨,例如日本南山大学政策研究系研究人员星野正弘(Masahiro Hoshino)通过分析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对西藏和新疆的政策变化,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星野正弘还以前几年在我国学术界发生的有关“第二代民族政策”的相关争论作为一个佐证,指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处在十字路口。[6]从相关文献资料中不难发现,国外学者对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非常关注,不仅包括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史以及未来走向,而且结合了我国国内形势和国际环境,对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若干因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三)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的研究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切实保障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各项政治权利。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等三大部分,一些国外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

在我国香港科技大学就职的外籍教授沙伯力(Barry Sautman)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予以了肯定,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少数民族自治权并为少数民族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几乎使所有的少数民族受益,同时他也指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没有对“大汉族主义”进行有效地干预;他认为如果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我国的民族法律和政策体系将不再是外部势力用以抹黑我国的借口,而将成为国际社会学习和效仿的榜样。[7]

也有一些国外学者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进行了批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如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中心副教授玛丽亚·伦德伯格(Maria Lundberg)在研究中指出,由于自治区一级的自治条例尚未出台,中央和自治区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力划分,导致一些重要权力掌握在中央手中。[8]玛丽亚·伦德伯格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由于自治权受上级机关的制约,《民族区域自治法》无法为少数民族相关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她建议出台有关约定中央和自治区权力分配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以此来加强自治机关的权力。[9]

二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保障力不强,如香港中文大学政府及公共行政学系外籍教授迈克尔·戴维斯(Michael C. Davis)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没有给予西藏地区真正的自治权力,也未能解决西藏的民族问题,因此他建议改变西藏自治区的地位,根据我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在西藏设立特别行政区。[10]再如德国鲁尔大学孔子学院教授托马斯·海博乐(Thomas Heberer)提出,目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不能有效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更大的自治需求。[11]41~43 从这类研究中可以看出,一些西方学者由于缺乏对我国多民族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充分了解,既看不到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紧密联系,也认识不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产生的巨大凝聚力和向心力,更看不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提出的相关建议严重脱离实际。

三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实施效力较弱,如牛津大学副教授马修·埃里(Matthew S.Erie)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对比,认为虽然宁夏回族自治区没有出台自治条例,但比出台了自治条例的临夏回族自治州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从而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效力较弱。[12]实际上这涉及到地方权力分配问题,作为省级单位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权力肯定要大于地级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不能由此得出《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效力较弱的结论。

国外学者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观点各异,一些学者如沙伯力、玛丽亚·伦德伯格、马修·埃里等由于在我国民族地区曾经开展过实地调查,他们的一些观点相对较为客观,虽然也指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但其相关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还有一些学者罔顾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政治制度,基于西方的价值理念和人权理论,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进行抨击,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实践上都站不住脚。

(四)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效果的研究

国外学者通常将目光聚焦于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自治实践,以此为案例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效果开展研究,作为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的参考标准。但是,由于研究方法、理论视角、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差别,即便针对同一民族地区,不同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结论。例如,沙伯力以新疆为例,通过对新疆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生育、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优惠政策以及实施效果,驳斥了以美国学者托马斯·索厄尔(Thomas Sowell)和迈伦·韦纳(Myron Weiner)为代表的一些比较主义者提出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1 无法产生实质公平、抑制经济效率、制造种族间紧张关系的观点。沙伯力认为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的保障范围更广。[13]

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教授科林·麦克拉斯(Colin Mackerras)通过实地考察新疆、内蒙古、宁夏等自治区以及贵州、四川、云南、吉林等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工厂、农场、艺术团体和清真寺等宗教场所,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了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得到了更好的融合。科林·麦克拉斯还以蒙古族为例,指出我国的蒙古族人很少愿意生活在外蒙古,藏独势力也遭到了彻底的失败,以致于现在我国的藏族同胞几乎都不相信他们。[14]178 这些都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自治区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各项权益,给西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俄罗斯东方学家雅科夫列夫认为,西藏自治区自成立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前较为落后的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和畜牧业得到了长足进步,人口数量和人均寿命大幅提升。肯尼亚内罗毕大学国际经济问题专家盖里雄·伊基亚拉认为,我国政府为西藏引入了重要的经济、政治和基础设施发展模式,使西藏成为一个享有自治权的地区,几十年来为当地带来巨变。巴西中国和亚太问题研究所主任卡布拉尔认为,西藏解放后,我国政府给予西藏一系列优惠政策,使西藏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15]

另外,还有部分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我国少数民族享有的特殊待遇进行了分析,如多伦多大学教授雷扎·哈斯马西和美国路易斯维尔大学研究人员安德鲁·麦克唐纳(Andrew W. MacDonald)于2017年联合发表了名为《超越特权:中国社会福利体制下的少数民族享有的待遇》的论文,指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拥有一些特殊的优惠,表现在财政方面,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获得了更有利的中央政府预算资源;表现在教育方面,少数民族学生能享受降分录取并更有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减免学费;表现在社会保障方面,少数民族更容易获得如低保之类的社会福利。[16]

总的来说,由于阶级立场、政治观点、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研究范式等方面的差异,国外学者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评价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究竟如何,还得在实践中接受检验。从具体实施效果上来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自治权利,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和睦相处,维护了国家稳定和统一,推动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因此才能吸引了众多国外学界、政界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注,一些国家还专门派出代表到访我国,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学习与借鉴。

二、其他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学习与借鉴

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國外学者、专家和官员前往我国开展学术交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研讨;二是相关多民族国家的政府官员和学者前往我国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用于本国的民族政策之中。

(一)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讨会议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外学者、专家和官员积极参与我国举办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际会议,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研讨,从而扩大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际影响。例如,1997年12月,中国——瑞典少数民族问题研讨会在昆明召开,瑞典驻华使馆公使瑞宁、瑞典隆德大学瓦伦堡人权学会会长格维兹门迪尔·阿尔弗雷德松等学者和专家出席了会议,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展研究。[17]486~487 一年后,第二届中国——瑞典少数民族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世界著名人权专家帕克教授、瑞典隆德大学教授阿尔抚莱德逊等学者和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帕克教授认为我国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这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的多样性决定的,他建议我国应当更加广泛地与世界交流,应当让全世界来分享我国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经验。[18]

2000年6月,中澳少数民族问题研讨会在兰州举行,前来参加会议的有澳大利亚土著人临时政府副主席克拉克·杰弗雷、大学教授玛霞·拉同及澳大利亚坎伯雷土地理事会主席于彼得等。在这次会议上,我国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官员介绍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治理民族事务的经验,得到了与会澳大利亚学者的一致认可,克拉克表示希望从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中获得启发。[19] 2001年6月,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来自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埃塞俄比亚、澳大利亚、新加坡、芬兰、瑞典、尼日利亚、挪威、泰国、 丹麦、印度等15个国家的代表共计60人。在这次研讨会上,外国学者充分了解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及实践,并对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以来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为多民族国家正确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20] 2014年11月,在昆明召开的“中国科学论坛(2014):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国际会议”上,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位学者出席了这次会议。本次论坛主要从国内外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21] 此外,近些年在我国召开的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际会议还有第三届土著少数民族国际会议、“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与民族事务治理国际研讨会、亚太民族学与人类学国际研讨会,等等。

这些会议的召开,一方面为国外学界、政界认识和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契机,推动了多元文化主义、地方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等制度的比较研究;另一方面向一些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民族事务治理经验,为不同国家的学者研究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搭建了对话和交流的平台。

(二)借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相关多民族国家一方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另一方面也积极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其中就有不少学者和官员来我国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例如,早在1960年,时任蒙特利尔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的皮埃尔·埃利奥特·特鲁多(Pierre Elliot Trudeau)出访我国32天,他曾在中央民族学院(今中央民族大学)和一些民族地区进行考察,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我国的各民族团结一致的精神面貌给特鲁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比当时加拿大日益严峻的魁北克问题,特鲁多呼吁“渥太华政府”要向北京学习。当特鲁多于1968年当选为加拿大总理后,他制定了推动各族裔平等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加拿大由此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22] 因此,很难说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没有受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影响。

再如,自1991年起,埃塞俄比亚曾多次派人来到我国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了解和学习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埃塞俄比亚的民族政策——民族联邦制(Ethnic Federalism)。埃塞俄比亚根据国内各民族分布的情况,在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9个民族联邦州(Regional States)。[23]179 民族联邦州类似于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实行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基本上埃塞俄比亚每个大的民族都有本民族的自治地方,通过实行新的民族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埃塞俄比亚国内紧张的民族关系。正如相关专家指出:埃塞俄比亚的民族治理模式借鉴了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民族治理经验,同时结合了本土自创,在理念和制度设计方面特点鲜明。[24]

无论是理论上的探讨,还是实践上的借鉴,都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相对于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一些抨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论文,国外专家在参加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研讨会议上的发言相对客观,一方面与建立了对话机制有关,针对前来参会的外国学者和官员的疑问,国内参会者可以直接进行回应,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重大误解;另一方面与实地考察有关,许多国际会议都安排了对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建立在对民族地区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势得到最好的呈现,外国参会者比那些从未到过我国却批评民族区域自治的研究者有了更直观的体验,从而能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公正的评判。

三、小结及反思

从国外学者发表的有关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从时间段来看,大部分的研究成果集中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举办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际会议也在改革开放之后,改革开放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对话和交往提供了契机,为国外学者开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创造了条件。通过利用外文数据库(Web of Science)对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30多篇外文论文,其中绝大多数发表于2000年之后。在这些文章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带有肯定倾向的文章约占四分之一左右,带有否定倾向的文章约占四分之一左右,持中立态度的文章约占一半左右。

无论是持肯定、否定或者是中立的态度,都能看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渐引起了国外学界、政界的关注。国外学者及研究人员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理论到实践层面的研究及评价,提供了看待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同视角,体现了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在众多国外学者的研究中,不乏有公正客观的分析与评判,也有充满恶意的抹黑与诋毁。如何审慎地看待国外学者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同观点,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对待国外研究者的相关观点和意见,需要辩证地看待和客观地评判。国外学者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肯定主要集中于这一制度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提高了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推动了民族地区的发展。这些方面确实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国外学者的肯定以及其他国家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学习与借鉴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25]因此,无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了什么样的国际影响,我们都要增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其次,对于目前我国存在的各种民族问题,需要正确地看待和理性地分析。虽然我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民族问题依旧存在。民族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具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存在民族和民族差别,民族问题就无法消除。尽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但不能彻底地消除我国的民族问题,除非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民族走向了消亡,民族问题才能得到彻底消除。一些国外研究者只看到了目前我国存在的民族问题,没有看到那些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民族问题,从而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攻击和批判。从相关外文文献资料分析,国外研究者的相关批判意见主要聚焦于自治权、人权、新疆问题、西藏问题等方面,一些研究者还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建议,如将自治区转变为特别行政区,在我国实行联邦制,等等。这些建议严重脱离我国国情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只会让我国的民族问题愈加尖锐,对此需要有清醒的认识。

再次,我国相关领域的学者应该在外文学术刊物上积极发声,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客观分析。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外文研究论著中,作者为中国学者的论著比例非常少,占比不足5%。虽然有着充足的文献和广泛的田野资料,国内学者开展民族区域自治研究更有利,但可能由于国内学者的外文水平普遍不高,加之外文刊物办刊导向问题,导致外文期刊中刊登我国学者的论文数量较少,从而使国外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评价中的中国视角缺失。例如,某些國外研究者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建构于人为“制造”的民族之上,认为“民族识别”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造成当今我国民族问题增多的“罪魁祸首”。[26] 这些研究者实际上缺乏对我国开展民族识别的背景和现实意义的了解,国内学界对民族识别有着较为统一的认识,而且对开展民族识别的原因和影响进行过大量的分析,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较为成熟,如果能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声,或许能给外国研究者带来更深入的思考。

总之,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模式,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际上独树一帜,既不同于加拿大、澳大利亚式的移民国家多元文化主义,也不同于英国、西班牙式的地方自治,更不同于法国式的共和同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不可否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是,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是十全十美的,总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例如英国、西班牙式的地方自治也没有彻底地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苏格兰、巴斯克、加泰罗尼亚等民族独立运动依然风起云涌;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式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治理下,国内的种族歧视也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在美国“熔炉”政策的作用下,其境内的种族冲突依旧没有得到平息;在法国共和同化政策的影响下,外来移民问题、科西嘉问题依旧存在;在俄罗斯、比利时等国家联邦制的协调下,车臣人、印古什人、弗拉芒人的独立倾向依然严重。

当然,国外学者提出的一些客观的批评意见,提供了看待我国民族自治制度的不同视角,应该虚心接受其合理建议。例如美国学者萨萨尔·察库拉提出的我国某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融合程度较低的问题,加拿大学者雷扎·哈斯马西提出的我国少数民族身份固化问题,英国学者马修·埃里提出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进行解决,在合理吸收国外学者意见的同时,应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未来充满信心,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不断为解决民族问题展现中国风格、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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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THE AUTONOMY SYSTEM IN ETHNIC REGIONS:ACADEMIC CONTROVERSY, POLICY REFERENCE,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Tian Ye, Yu Mengjie

Abstract:China adopts the autonomy system in ethnic regions to solve its ethnic issues, which shows a distinctiv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Chinese manner, and Chinese style, producing great international impact and attracting the attentions of relevant researchers from foreign academia and politics on Chinas autonomy system in ethnic regions. Some foreign researchers even take special trips to China to come to know and study the autonomy system in ethnic regions and apply it into their own ethnic policies. Foreign researchers' cognitions of and evaluations on China's autonomy system in ethnic regions are others views on China's system. By analyzing these foreign researchers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on China's autonomy system in ethnic regions, it is not only helpful to understand the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this system, but also helpful for us to examine objectively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ystem, so as to further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autonomy system in ethnic regions in our country.

Keywords:The autonomy system in ethnic regions;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text; evaluation

〔責任编辑:俸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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