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弗兰克对道德命令的本体论阐释

2021-08-30徐凤林

求是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弗兰克康德

摘要:弗兰克一方面肯定康德关于道德义务思想的重大贡献,另一方面也指出康德把道德命令变成一种纯粹理论意识或抽象法则是片面的。他从神人性、人的心灵结构、“原初的实在”三方面,对道德义务思想进行了本体论解释。神人性意味着一个人只有在道德要求中听到来自存在深处的、有本体论根据的声音时,善的实现对他来说才能获得合理意义。在心灵的情感、意志、精神三层结构中,道德所在的第三层级是一种塑造心灵的超越力量。道德命令作为绝对价值是某种原初的动态实在,它通过吸引人的精神而为自己在经验现实中的实现开辟道路。

关键词:康德;道德命令;弗兰克;神人性

作者简介:徐凤林,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世纪俄国社会哲学研究”(18AZX015)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4.007

就西方伦理学说史而言,可以把伦理学划分为康德之前的伦理学和康德之后的伦理学。康德伦理学之所以具有划时代意义,在于他确立了人的理性自律,从而建立了人的道德理性自我确立和自我塑造的规范伦理学,体现在其“绝对道德律令”学说中。然而,在俄国哲学家弗兰克(1877—1950)看来,康德的自律伦理学既有其不朽功绩,也有其明显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一规范伦理学缺乏本体论根据。因此,弗兰克在其社会哲学、心灵哲学和人学中,对康德伦理学的“应有”及“绝对道德律令”范畴进行了批判分析和重新解释。这些分析和解释涉及伦理学与宗教的关系、道德与信仰的关系等问题。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宗教哲学和理性主义对人的精神与道德的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是彼此对立的,但从高处和深处看,又具有许多一致性。

所谓本体论解释,是反对把伦理学仅仅建立在人自身的理想目标或理性之上,强调伦理道德扎根于存在自身之中,包括上帝存在、人的存在和一般实在。弗兰克从上帝信仰及神人性、人的心灵结构以及“原初的实在”三方面论述了这一问题。

一、道德命令与神人性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特别就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而言,道德法则表现为定言命令。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乃是纯粹理性的一个事实。”康德在这里指出了道德意识来自理性这一事实,但没有对这一理性的结构和内涵进行具体分析。弗兰克认为,康德企图从“应有”这一道德理想的一般形式中得出道德的内容,这种尝试是不成功的。“应有”的内容不应该仅仅在毫无理论根据的前提下被宣布、被要求,而应从对“实有”的认识中得到证明。伦理学要成为有理论根据的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是自足的,即从自身中汲取自己的内容。康德反驳说道德之外的“实有”本身不是自足的,应当受到道德的评判,而不应成为“应有”的基础。弗兰克认为这个说法在经验现实方面是正确的,但在本体论实在方面则是不正确的。

那么,这个本体论实在是什么呢?在弗兰克看来就是绝对存在,而绝对存在根本上就是上帝存在。伦理学在本体论上取决于上帝存在。伦理学要想成为有根据的知识,就只能是宗教哲学的一部分,或者是从宗教哲学中得出的结果。因为“善”不是人的意志本身所设定的理想,否则它将仍然是人的任性。善本身不仅仅是“应有”,不仅仅是要求。如果善只是理念,或者只是作为纯粹的空洞理想而飘忽于存在之外,没有扎根于存在自身之中,那么,就难以解释“我为什么应当行善”“我凭什么希望善能实现”。只有当善是绝对存在的一部分,一个人只有在道德要求中听到来自存在深处的、有本体论根据的声音的时候,善的实现对他来说才获得了合理的意义。这样,在弗兰克看来,如果没有上帝,对道德要求的服从就是无意义的,因为这些道德要求失去了全部内在意义和理性权威。

在宗教哲学中,伦理学一方面以上帝存在为本体论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以人的存在为本体论基础,两者的含义是同样的。因为从宗教哲学观来看,人的生命本性在于他的神人性。人的道德意识不是别的,正是人的神人本质意识的实践方面。善作为上帝意志和上帝在人们内心的作用,是人们自身生存的条件。善是人的生命的维护、确立和发展的条件。伦理学是从人的自我意识中,也就是从人对自己的真正本质、自己存在的永恒不变原则的认识中得出的实践结论。神人性是人的本体论现实。人的真正使命虽然是与不完善的、充满恶和软弱的经验现实相对立并且超越这一现实的,但同时并不与人的本体论现实相矛盾,相反,是在这一本体论现实中确立和产生的。在此,弗兰克区分了两种现实:“本体论现实”与“经验现实”。他以此来解释黑格尔的著名论断——“一切合理的都是现实的,一切现实的都是合理的”。他指出,这一论断对于一些目光短浅的、混淆了“本体论现实”与“经验现实”的人来说,是无原则的“屈从于事实”,但在严格区分这两种现实情况下,这一公式仍然具有绝对力量。这一公式不是丧失区分善恶的任何标准,而是相反,是确立唯一有根据的标准。

道德不是纯粹理念和形式。道德生活的真正内容是人的具体的、现实的道德意识与道德意志。道德意识应当指向理想与现实的交接点,一方面成为有现实作用的积极力量,另一方面抗拒人類精神的反道德力量。现实的道德生活处于善与恶、上帝与黑暗本性之间的交界处,充满悲剧与困苦、成就与失败、高昂与堕落,而完全的、富有成果的道德意识,就是面对这一生活现实的意识。这里可以看出,伦理学不是对与世隔绝的“理想价值”的直观,而是人的具体的自我意识,也就是处于对现实的肯定和否定态度中的理想意识。善不是无成果的、无力量的、只在天上闪耀的誓言——善尽管具有理想性,却是在人的道德意志中发挥作用的现实力量,同时也是与人的意志中的敌对力量作斗争的现实力量。因此,具体的伦理学不仅仅是道德命令和纯粹目的的体系,而且应当成为现实人生的指导原则。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伦理学与宗教哲学的关系、道德与信仰的关系问题上,弗兰克认为伦理学只能是宗教哲学的一部分,道德必须以上帝信仰为基础。在我们看来,这个论断显然是值得讨论的。一方面,古今中外不乏非宗教伦理学的先例。中国儒家伦理思想不以任何宗教信仰为基础。另一方面,如本文开头所言,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康德在基督教信仰之外确立了人的理性自律,这被认为是伦理学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步。难道生活于20世纪的弗兰克对这两方面都一无所知么?显然不可能,但他仍然坚持自己的上述立场,并在自己的多部著作中详细讨论。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第一,哲学家从各自的直觉和信念出发形成自己的哲学观念和思想,建立对世界的不同解释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哲学思想只是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别。在俄国白银时代众多哲学家中,弗兰克是比较正统的东正教信仰者,他的《上帝与我们在一起》《生命的意义》等著作直接讨论基督教信仰问题。因此,道德的真正基础是上帝在人心中的临在和人在上帝中的生活,对他来说是确信无疑的“自明真理”。第二,对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这种宗教伦理观是否只具有宗教信仰内部的意义,只对信仰者有意义,是否具有超出宗教范围之外的一般思想价值?这是我们要从弗兰克哲学著作中进一步挖掘的。

弗兰克作为一位现代哲学家,而且是在心灵哲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方面有自己独到建树的哲学家,也试图在宗教话语之外、在心灵哲学中和人的存在的形而上学中讨论伦理道德问题,特别是康德的自律伦理学问题。

二、道德命令与心灵结构

在《人的心灵》(1919年)一书中,弗兰克论述了人的心灵的三级结构。道德意识在第三层级中。心灵生活有三个具有建构作用的统一中心:第一层级他称之为“感觉-情感的统一体”,第二层级叫作“超感觉-意志的统一体”,第三层级叫作“观念-理性的要素或精神要素”。第一个统一体通过赞成与不赞成、接受与不接受的直接反应,来对感觉材料进行最初选择,从而形成心灵生活的基本统一核心。这是低级的、感觉-情感领域的统一体,与人的身体相关,通常被不确切地称为“自卫本能”。第二个统一体具体表现在高尚激情、勇敢精神或意志力等。第三层级是心灵生活的最高级要素,表现为道德体验,它来自义务意识、绝对观念的命令。弗兰克在此高度评价康德的思想贡献:“康德的伟大功绩在于指出了这一心灵体验的特点:我们在这一体验中意识到这样一种观念的有根据性,它与我们的‘自我的一切经验力量相对立,但又不是在我们之外的,而是与我们的深处的、纯粹的或观念的‘自我相等同的。”但弗兰克认为,康德把这种体验理性化了,把“义务的命令”变成了对观念的纯粹理论意识,把对理念的冷静尊重感看作这一意识的唯一心理推动力。这样,就使道德意志失去了其能动指导力量的具体意义,变成“义务”或“律法”的抽象原则;这一义务的现实作用和优胜性就只能成为“伦理公设”,而没有得到具体的心理学解释。通过不带偏见的观察应当承认,观念的或精神的意志主要不是冷静的高尚因素,而是内在的、积极的和具体的原则。在弗兰克看来,这种特定道德体验(义务感、绝对命令)的本质在于,我们内心的某种核心层级的指导力量被我们感受为绝对力量,具有超个体的权威性和权力,但它不是从外部奴役“自我”,而是通过我们心灵生活的深层核心而发挥作用,因此被我们感受为是完全自由的活动。这个力量在我们心灵的低层具有强制性、命令性,是“绝对命令”。但“命令”一词只是片面的、随意的定义。这个力量本身,或者在心灵生活的高级层面,它不是命令,不是义务,不是法则,而是绝对的创造原则。实际上,“我应当”是个无意义的词组,因为这时我们没有区分“自我”的不同等级,而任何权力都无法命令高层的或深处的“自我”。因此,当一个人具有“我应当”这种意识的时候,他在内心里实际上对自己说的是“你应当”,是高层的或深处的“自我”在命令低级的或表层的“自我”。而对于高层的“自我”来说实际上是“我愿意”。因此,这种道德体验的本质是对这样一种有效力量的意识,它高于“我应当”和“我愿意”之间的对立。这是一种自由心愿,但它没有任何随心所欲的成分,相反,却意识到另外的心愿是不可能的。在自愿的服从中,绝对必然和绝对自由是同一种东西,因为,一方面,心愿是从“自我”的最深中心产生出来的,因此是完全自由的;另一方面,这个“自我”在此已经不是某种有限的等级,而是等同于某种绝对本原,这一本原不可能摇摆不定,不可能有另外的心愿。

这样,从心理学观点看,道德所在的心灵结构第三层级是一个完全特别的等级,在现象上既明显区别于感性-情感,也不同于狭义的意志。“自我”的低级统一体通过心灵生活的感性材料与单一的身体联系在一起,仅仅是心理-生理的动物个体的指导和保护力量。超感性的意志统一体,已经是某种自我克制的内在力量,是某种高级的“自我”,但仍然是最高“冲动”的自发力量,是某种主观的权力。相反,精神的或观念-理性的“自我”,则是人内心的客观的、超个体的等级,是人的个性人格的绝对根本。在这一等级中,人感到自己是某种高于个体自我之物的工具或手段,另一方面,又不是盲目的外部工具,而是实现超个体的客观目的的核心力量。在此,人的心灵的本质,人的“自我”的本质,表现为活的客观理念的创造力,表现为这样一种精神,它不仅与心灵生活的无形自发力量相对立,而且与形成这一自发力量的心灵等级相对立。它在心灵生活中完全是另外一种要素,不是内在的力量,而是超越的力量,是塑造心灵的力量。

弗兰克在《人的心灵》这部著作中还提到了这一道德要素的认识论基础,指出,“其本质不在于它(道德)是(心灵中)具有塑造作用的层级这一功能,而在于它是一种活的知识或真正的理性,仿佛是构成心灵自身的本体基础的理想世界之光”。这里,弗兰克把道德的本质与“知识”“理性”联系在一起,似乎又是与康德的自律伦理学相一致的。问题在于怎样的“知识”和什么意义上的“理性”。弗兰克在晚期著作《实在与人》一书中,也试图用一般哲学与形而上学的概念和话语来解释康德绝对道德律令的本体论基础。这一解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观念论-存在哲学的观点出发解释“实在”概念,二是把道德命令的根基归结为原初实在。

三、道德命令与原初实在

弗兰克遵循柏拉图—奥古斯丁—康德=费希特—黑格尔—海德格尔的思想路线,认为“原初的实在”作为真正的直接自我展开的实在,相当于生命本身,而不同于一切“客观现实”,包括物理现实和心理现实。原初的实在按其本质来说不是某种内涵确定的东西,不是某种有限的东西;相反,原初的实在总是作为某种无边界的和无限的东西被给予,只有在这种无限的、包容万物的存在的背景下(作为它的一部分),才能分离出它的这样一个最切近的层面,也就是“我自己的存在”;这个我自己的存在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领域,而仿佛是扎根在存在的总根基之上的幼苗。

那么,這种原初的实在与道德有什么关系呢?在此,弗兰克再次对康德伦理学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写道:“在道德经验中我们感到某种东西——行为或者思想倾向是应然的,绝对必需的。无论我们怎样评价康德在这个基础上构建的伦理学理论,揭示应然与必需因素的范畴特点却是他无可争议的不朽功绩。”什么是“应当”?这不是那个我自己想要去做的,而是我被命令去做的,而且是“绝对命令”,也就是完全不关涉主体的目标和我的生命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命令不是来自某种外部权威或权力,因为如果是这样,我根据自己固有的自由,可以拒绝执行;相反,命令在此具有内在权威性或说服力,也就是自明性:我自己根据自己的内在经验意识到我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行事;在这个意义上,命令是“自律的”——我自己自由地承认它,或者(正如康德自己的解释)我自己向我的经验存在提出这一命令。弗兰克由此认为,提出这一命令的“自我”不同于这一命令所指向的经验的“自我”。我的经验“自我”在这里是服从命令、接受命令的等级。高级的、发出命令的“自我”作为“理知的自我”,按照康德,属于另外的、超经验的、超世界的实在。但弗兰克指出,把发出命令的等级与我的“自我”加以简单等同起来,这是康德理论的含糊其辞,是这一理论的一个缺点。命令不是越过我的人格中心而闯入我的心灵,而是通过我心灵的最深层自我而进入我的心灵的。但命令只是经过自我人格中心,而不是发自孤立的自我人格中心。我不是自己创造了命令,我只是接受命令,把它作为绝对的,也就是自明的、权威的命令来接受。显然,发出命令的等级是另外的、不同于自我的东西。当然,这种不同不是外在于我、与我不属于同类实在,而是说,我的“自我”深度参与其中,成为它的工具和信使。这一关系用基督教关于上帝恩典与人的自由学说很容易解释,但弗兰克力图用“最高实在”概念来解释。与康德的不同在于,在弗兰克看来,“理知的自我”——或者,简单地说,我们的良心,在这里不是心灵的最高等级,而只是某种中间等级,这个等级按照内在信念与最高真理自由结合,仿佛是人们内心生活的某种接受和传递装置,人们通过这一装置而服从比人更高的力量或等级。

那么,如何定义这一等级的本质呢?弗兰克用“无主体的意志”“包罗万象的统一体”“内在必然性” “绝对价值”“明见性”“自我证明”等概念来说明。道德命令是这样一种实在本身的意志的表达,这种实在在人对超越人自身的精神领域的内在体验中被给予人,并且这种实在是在包罗万象的统一中的,因此是在其绝对性中给予我们的。“绝对命令”——绝对的、有威力的意志,是绝对原则的意志。实在不是以主体的形式直接被给予我们的,它没有个人主体那样的意志,确切地说它本身就是意志,實在作为自我展开的(因此也是向我们展开的)和为自己存在的生命,在道德经验中表现为意志。这个意志构造了自己完全独特的必然性。“应有”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自然必然性——由于实在的意志是通过我们的“自我”、我们的自由而起作用的,因此,人们总是有可能不服从这个必然性——这个必然性对我们的作用不是作为不可战胜的强迫,而是以召唤、劝说的方式起作用。此外,实在的必然性不同于自然必然性,具有某种内在的明见性和说服力。人们把“应有”体验为内在必然性——它的必然性令人信服地来自所实现之物的本质自身。应有自己表现自己的合理根据:其基础不是生硬的、事实的、从外部强加的“明见性”,对人的意识来说是完全透明的和有说服力的明见性。这种内在说服力等同于绝对价值或客观价值,有别于主观价值,后者是我们喜欢、我们偏好。这种客观价值或绝对价值是某种最高的、超世界的动态存在,它通过吸引人的精神而为自己在经验现实中的实现开辟道路,人的精神通过了解其内在说服力而成为它在世界上的自愿带路者。“绝对价值”与“最高实在”概念具有相关性:最高实在不是外在于人,而是人的精神的最深层所固有的,是人的精神的生命源泉,这个源泉把绝对性加入我们精神之中。最高实在通过掌握人的精神,也就是向人的精神显示其最后的明见性,而具有不可战胜的强大力量,仿佛与人的“自我”深度符合,类似于康德的“自律”概念。最高实在作为“实在”,不是因为它可以证明自己的存在、自己的现实性,而是因为它有成为“实在”的权利:它自己带着自己的根据,正因为如此才要求在经验现实中实现。它被体验为合法的、自古有权能的,因此是“原初的实在”。在这方面它相比一切“客观现实”在更大程度上或更深意义上是“实在”。

至此,我们看到,弗兰克花费了许多名词术语来解释“实在”概念及其与道德义务的关系,显得有些牵强,把这个“原初实在”或“最高实在”直接换成“上帝存在”,似乎会更好理解。虽然通常来说“实在”属于哲学范畴,“上帝”则是信仰对象,但在弗兰克那里,这两者的确是有特定含义且密切关联的。作为哲学家的弗兰克力图从人的存在内部来理解上帝存在。这样,从弗兰克的道德学说中,我们不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这里的上帝或“原初实在”是在人的心灵深处寻求的,那么,它是否也可以叫作人的理性、广义的理性?而康德所说的“理性”,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上帝信仰的内化?这样,宗教哲学家对道德的理解与理性主义哲学家对道德的理解,就有了一定的相通性。关键在于对“人”和“理性”两个概念加以重新理解。在弗兰克看来,人不是像他从外部、在对象世界的背景下向我们(也向他自己)呈现的那样,在对象世界,他通过与自己身体的联系,而成为自然存在物,是自然宇宙的一个小产物和碎片;人不是这样,他对于自己直观的自我意识来说,是某种内在世界,具有不可测量的深度,从内部关涉绝对的、超人的实在,并承载着这种实在。人的心灵不是内部封闭的,不是与一切其他东西分离的;在向内部向深处方向上,“心灵”不仅在任何地方都遇不到自己的“尽头”,遇不到限制自己的障碍,而且相反,它在不断扩展,不知不觉地转入了已经不是“它自己”的东西之中,与其融为一体。这种绝对实在对人的生命的实际作用,就是人心中的道德原则。这样,道德命令的本体论根据,也就是人的存在的本体论根据,也就是人在走向自我完善或最高存在之路上活出来的生命本身。

[责任编辑付洪泉]

Franks Ont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oral Imperative

XU Feng-lin

Abstract:Frank acknowledges Kants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thought of moral obligation. However, onthe other hand, he points out that Kants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ral imperative into a purely theoretical consciousness or an abstract law is one-sided. He provides an ont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hought of moral obligation in terms of the divine nature, the structure of the human mind, and the“original reality”. The divinenature means that the realisation of the good can only be justified for a person if he hears in his moral demandsan ontologically grounded voice from the depths of being. Among the three levels of emotion, will and spirit,the third level of morality is a transcendent power that shapes the mind. The moral imperative as absolute value is a certain original dynamic reality that opens the way for its own realisation in empirical reality by appealing to the human spirit.

Key words: Kant, moral imperative, Frank, divine humanity

猜你喜欢

弗兰克康德
弗兰克·盖里——建筑界的“毕加索”
康德的法律法则
纯接受性的被给予?——康德论自我刺激、内感觉和注意
弗兰克先生是个女的
康德是相容论者吗?
对康德空间观的误解及诘难的澄清与辩护
想进监狱的蒙弗兰克
漫画
真正的狐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