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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实践价值及相关问题思考

2021-08-30王英玮黄峰

北京档案 2021年8期

王英玮 黄峰

摘要:2021年1月1日《档案检查工作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国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档案检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本文在介绍和评析《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的基础上,说明了其主要特点和实践价值,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该办法的建议。

关键词:档案检查 档案监督检查 一主多元 档案治理

中图分类号:TU 242.3

Abstract: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a? sures for Archives Inspection on January 1,2021, 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guiding and normative role in conducting the archives inspection work according to law. Based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tion and evaluation, this paper explains its main characteristics and practi? cal value, and further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Keywords:Archives inspection;Archives supervi? sion and inspection;One main player and Multiple par? ticipation;Archives Governance

2020年12月11日,國家档案局为统筹规范档案检查工作,推动档案工作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印发了《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档发〔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我国档案工作的建设和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本文将通过介绍和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阐述《办法》的实践意义,从思想上助力《办法》的深入实施与落实。同时,本文还对《办法》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一、《办法》的主要特点和实践价值

(一)《办法》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办法》主要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可以看出《办法》的主要特点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思想的明确性

《办法》以《档案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依法治档”的精神,并确立了以统筹规范检查工作,推动档案工作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档案检查工作的目标。《档案法》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等进行检查。《办法》的总则部分充分体现了新《档案法》的规范要求,做到了有法可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不适应,与“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等战略目标之间的差距,是新时期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实现依法治档,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使档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是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完善和加强档案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单位在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消除制约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安全隐患,就成为新时期我国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重要政治任务。

2.内容规定的完备性和程序设计的规范性

《办法》对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需要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工作目标和质量要求、相关方的权责和义务、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的制度要求和方式方法、督促整改的要求和方式、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置及实施时间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办法》还提供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等两个包含细化检查和评级标准的附件,为省级以下档案主管部门建立档案检查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办法》明确了档案检查的程序要求。《办法》的程序设计充分体现了既听取受检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又切实开展实地检查;既明确指出受检单位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又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档案检查情况登记表;既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受检单位及其成员有监督档案检查人员,举报、检举检查人员滥用权力,以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的义务和工作期限。环环相扣,机制健全,为有效预防和避免档案检查工作的隐患提供了制度规范条件。《办法》把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了程序合规、内容结构完整、措施设计科学、注重实效。

3.制度规范的刚性与可操作性

《办法》依法依规提出的各项规定要求,不仅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的责任、工作措施、义务要求,明确了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与提出异议、揭发检举等方面权利,而且对发现问题、违法违纪的行为类型、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制度责任、惩戒措施等也做了刚性规定。《办法》对《档案法》的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细化规定,为有效杜绝档案检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堵塞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漏洞,切实保证档案检查工作能够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引领和警示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有效提升我国档案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档案法》的原则性、纲领性规定相比,《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办法》的内容规定既考虑到了档案检查中会遇到的一般情形和问题,又较为充分地考虑到了特殊情形和问题;既提出了对一般情形和问题的处置要求,又明确了对情形和特殊问题的处置要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为杜绝档案检查工作中“一刀切”等问题的出现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手段、措施、方式和方法。《办法》对档案检查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时间,也提出了明确的期限要求,从制度设计层面为杜绝工作拖延、玩忽职守等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规范。

(二)《办法》的实践价值

《办法》的实践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新时期我国档案事业实现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新《档案法》的实施,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一部法律不可能解決档案工作面临的所有问题和矛盾,一些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法律规定尚需强有力的、科学的档案工作章则制度来予以补充、细化和完善。《办法》的适时出台,为有效落实和推动《档案法》所要求的“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提供了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思想和行为制度规范,是我国开展档案检查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工具。档案工作治理体系的建设实践中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不断的建设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站位高、科学实用的档案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在实践层面,为我国档案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标杆和样板,是各档案主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增强履责意识,保证档案事业发展整体安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第二,《办法》是明确档案检查工作定位的重要依据。档案检查工作是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党和国家的政令、决定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规范行为方式与准则。在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时,档案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和掌握所在地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注意遵循有关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做到合法合规地开展档案检查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党委开展的督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监督检查,分别属于监督行政、行政监督的范畴,与档案检查在层级、性质、对象、内容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应区别对待,避免重复检查。因此,《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要求,如果将档案检查纳入统一部署或其他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这为将档案检查纳入相关工作一并开展和明确档案检查的边界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依据。

第三,《办法》为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新《档案法》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开展档案检查的权力;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档案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六种情况进行档案检查的权力;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安全保密前提和工作方式;明确了受检单位和个人配合档案检查的义务,明确了各社会组织在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社会组织在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赋予了档案主管部门在发现档案安全隐患时,有责令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的权力;赋予了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的权利;规定了接到举报后,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的义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禁止事项,即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些法律规定是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此外,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是开展新时期档案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办法》的内容规定,既体现了对已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档案工作规范的遵循,同时又创造性地细化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置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及评述

就《办法》的整体结构而言,《办法》包括7章30条,以及两个附件和两个“检查评价清单”。内容包括:总则、工作职责、检查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与附则。

(一)“总则”部分

《办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受检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义务,档案检查工作应坚持的工作原则、程序和主要要求。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统筹规范检查工作,推动档案工作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办法》的制定依据是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体现了新时期我国档案工作依法治档的时代主旋律,同时也体现了与新《档案法》所强调的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相衔接的法律实施要求。

《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应把遵守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意义和法治价值。《办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要对各单位遵守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这是新时期在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实践中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我国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

《办法》对受检对象的义务性要求是:各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档案检查工作。“党要管档”是我国新时期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政治要求,也是从根本上确保档案工作建设与发展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的档案主管部门,应按照这一根本性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各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检查,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予以落实。

《办法》对档案检查应坚持的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档案主管部门组织档案检查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中,“依法”检查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工作只有不折不扣地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思路,才能避免检查工作的主观随意性和工作的主观性与盲目性。新《档案法》及相关的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既是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在此项工作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保证。

《办法》对开展档案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工作实效。开展档案检查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切实发现各单位存在的档案工作问题,尤其是关系到档案资源安全的问题,并为日后整改确立任务对象、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等提供依据。发现各单位档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是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档案检查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只有找到了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才能对症下药,才能为档案主管部门分析问题成因、督促整改、明确主要工作任务提供符合实际的依据。若想有效避免档案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就应在揭露问题方面不遮掩、不武断,实事求是地依法公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在指导思想、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工作安排、资源配置、制度规范、标准程序、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安全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明确阻碍和制约各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主要障碍、欠缺条件,是通过档案检查促进我国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办法》明确了开展档案检查的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办法》规定:档案检查应不断增强科学性,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检查效率和质量。所谓档案检查的科学性是指档案检查活动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遵循科学的检查工作程序,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开展工作。科学性是相对于经验性而言的。档案主管部门应通过不断总结档案检查工作的经验,深入研究发现的问题,并上升为理性认识。档案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应具备:合法合规的价值取向,科学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清楚,信息搜集的全面、准确,论证充分、分析恰当、结构完整、措施得当、责任要求具体的工作方案,严整的工作程序,反馈及时的工作结果。同时,档案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时,还应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档案检查工作的效率,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包括: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简化被检查对象的工作负担,统一制度、统一制表,列出可能存在的问题清单,明确相关问题的整改建议措施和手段,消除繁文缛节、主观抽象的形式主义做法,避免数据重复收集,充分利用已有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戒除“听听汇报、打打分数”的官僚作风,将主要精力花在发现问题和矛盾方面。

(二)“工作责任”部分

《办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和具体实施要求。工作责任包括四项内容,即:(1)建章立制责任,负责制定档案检查规章制度和检查评价标准。(2)開展档案检查的责任,就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3)组织人员培训,就是对参与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利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制度、统一行动。(4)指导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实施要求是:(1)建立起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由档案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可吸收部分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专家辅助工作。档案检查人员应取得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应纳入全部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3)按照分级原则对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单位进行检查,确实需要跨级检查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坚决维护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检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坚决杜绝“破窗效应”。

(三)“检查内容、方式”部分

《办法》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档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六项,即(1)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3)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4)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情况。(5)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信息安全保障情况。(6)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这六项档案检查内容涵盖面广,包括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档案管理业务、档案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充分实施这些方面的档案检查,可以有效地避免档案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挂一漏万,也可以为实现档案检查的科学工作目标创造条件。《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建立检查评价标准的方式和质量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内容建立检查评价标准,明确检查项目和评价方法;档案检查评价标准的质量应符合“客观、规范、科学,符合工作实际”的要求。为此,《办法》根据档案主管部门的档案检查内容编制了两个附件,即《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检查评价标准》(附件1)和《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附件2)。《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检查的方式、检查事项、适用要求、频次。档案检查的方式包括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综合检查应包括所有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为5年。专项检查可根据所选择的检查项目,按照工作安排来进行。对存在档案管理安全隐患、出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档案专项检查。对于同一年度同一单位的档案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四)“组织实施”部分

《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档案检查的方式、制度要求。首先,档案检查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其次,档案检查对象和参与检查的人员应随机抽取;再次,档案检查应坚持相关人员回避制度,凡是与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办法》规定了受检查单位配合档案检查的责任义务。其中包括:(1)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所有检查项目的自我检查情况。(2)开展专项检查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报送指定检查项目的自我检查情况。

《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告知义务。包括:(1)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受检单位发出书面通知。(2)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进行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予受检单位。

《办法》规定了档案检查的基本工作程序。即:(1)听取受检单位的档案工作情况汇报。(2)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3)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4)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档案检查情况登记表。(5)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办法》规定了档案检查结果的评价等级和原则性的评价等级设置要求。其中档案综合检查结果的评价等次为4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专项检查结果的评价等次为2级,包括合格、不合格或直接评定风险数量。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档案检查结果的等次。《办法》还对4种不合格特殊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4种情形包括:(1)不按要求报送自我检查情况的。(2)不配合档案现场检查而造成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的。(3)检查周期内或近5年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的。(4)检查周期内或近5年发生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

《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在档案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形的处置要求。包括:(1)责令采取补救措施。(2)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3)存在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

《办法》规定了档案检查结果的公布要求和工作材料的归档要求。为体现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精神,鞭策后进,鼓励先进,以档案检查为抓手,总结经验和教训,有效促进和推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目标,《办法》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整理归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督促整改”部分

《办法》的第五章对档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检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1)按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落实。(2)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向档案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3)对检查意见、复查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组织检查的档案主管部门提出。档案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1)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2)督促和指导受检单位的档案整改工作。(3)检查工作中发现受检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或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适时组织复查,并于复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复查意见。(4)对受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异议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受检单位出具处理意见。(5)积极协助、协调受检单位解决档案检查中发现的需要档案主管部门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责任追究”部分

《办法》的第六章对档案检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档案检查人员等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制度责任、处罚情形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档案检查工作中发现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述4种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这4种情形包括:(1)存在档案安全隐患,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发生档案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2)包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或对检举揭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人打击报复的。(3)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档案检查的。(4)无故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2.档案检查人员

为了有效推进档案检查工作,《办法》对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凡是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应当依纪依法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这4种情形是:(1)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档案检查的。(2)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3)接受受检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4)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打铁还需自身硬”,档案检查人员如若缺乏底线意识法纪意识,不仅会影响档案检查工作的依法依规开展,而且会严重影响档案事业发展的质量。为此,《办法》还赋予了受检单位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并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调查处理意见。

(七)“附则”部分

《办法》对档案检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规定了其他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的情形,明确了档案检查要按照相应规定执行的要求。同时,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对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根据档案治理理论和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现实经验,现对进一步完善《办法》的内容规定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思考,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档案检查工作应当体现“一主多元”的现代档案治理理念

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随着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出现了较大的调整。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办公厅(室)承担了档案行政管理的部分主要职能,业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数量非常有限。如有的省委办公厅中从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员只有四五个人,多的也不过十几个人。而市、地、县一级党委办公厅(室)中从事档案管理业务的人员也数量有限。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来实施档案检查工作,必然需要这些机构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成本,也会影响其他档案职能业务工作的开展。为此,必须根据现代档案治理理论,采取“一主多元”的协作方式,才能将档案检查工作长期、有效地进行下去。所谓“一主多元”,就是由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在档案检查的组织体制创新方面下功夫,而不是沿用传统的“事必躬亲”“大包大揽”的工作模式和思路。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发挥档案主管部门的主导优势,调动各组织的力量共同参与档案检查工作;有利于“结贤借力、集思广益”,通过专业培训,提升整个社会的参与意识;有利于培养一支熟悉档案检查工作制度和相关档案工作业务理论的档案治理工作团队;有利于使各单位的参与人员和档案专家熟悉规则、明确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新目标、新要求、新方向,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和能力。从整体上增强整个社会的档案工作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价值意识,保证档案资源存史、资政、育人等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提升国家档案治理能力,才是开展档案检查的真正目的。所以,《办法》在今后进一步的完善工作中,应在创新档案检查工作模式、改进档案检查工作组织方式、提升档案治理意识、增强多方协作意识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

(二)档案检查工作应当突出问题清单导向,进一步明晰档案检查工作的评价标准

《办法》依据问题导向的基本工作思路,编制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为省级以下档案主管部门建立检查评价标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这对于将档案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确实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在档案检查评价标准呈现方式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方面,尚存在改进空间。如《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中,未能对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评价标准予以分类呈现,而是选择了按评价项目综合呈现的方式。虽然也可以起到指导和规范档案检查工作的作用,但对实施单位来讲,就显得较为零乱。建议有关部门在改进《办法》评价标准的工作中,注意突出风险等级这一主线,并按风险类型将与之相关的检查事项描述清楚。

通过问题清单式的档案检查,不仅可以让企业明晰企业档案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风险事项及风险等级,还可以为档案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档案检查情况,分析相关数据,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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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档案检查工作办法[EB/OL].(2020- 12- 11)[2021- 03- 20].https://www. saac.gov.cn/daj/gfxwj/dazc_list.shtml.

[4]丁德胜.《档案检查工作办法》解读[J].中国档案.2021(4),22-23.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