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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路上的油污“送”进医院,谁该为此负责

2021-08-23

新传奇 2021年29期
关键词:管理处环境卫生一审

姚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因路面有油污和水,滑倒后受伤。事故发生当日,姚某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

随后,姚某以某市城市管理局、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事发地的路面上有两处油污,油污与水融在一起,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路面油污是导致姚某滑倒受伤的直接原因。遂法院判决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姚某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环境卫生管理处赔偿姚某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应当保障路面安全通行。

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具体的巡回保洁制度,未能提供事发当天進行巡回保洁的具体记录,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城市道路的日常清洁标准及频率来清洁发生事故的路面。因此,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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