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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

2021-08-11万文丽

艺术科技 2021年9期
关键词:传承与发展法律制度民间文化

摘要:随着对民间文化保护重视程度地提高,相关部门逐渐将民间文化保护纳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框架下。我国民间文化源远流长,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主权色彩,拥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加快构建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以利益分享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是对我国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实现有效保护的具体措施,能有效促进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因此,本文深入研究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的重要性,深刻剖析当前我国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面临的困境,并提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的目标,切实奠定我国文化强国战略的基础。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9-0-02

要全面提高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堅持以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民族特色,切实弘扬中华精神,促进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实现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就必须要有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支撑。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我国受到西方各类文化的冲击,如何坚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民间文化的有效传承与发展,这对于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将民间文化艺术充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中,使之成为一种知识产权,这样既能满足人民对未来的美好期盼,传承好民间优秀文化,也能彰显中国精神,奠定文化强国战略基础,发展好社会主义优秀文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的目标,既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文化发展的现实选择。

1 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的重要性

民间文化艺术是无数优秀文明的沉淀,是经过历史洗礼的优秀精神品质和文化,是彰显民族特色、呈现民族个性的重要标志。民间文化通常是被人们所认可,并经过一辈又一辈人长期传承下来的智慧结晶、文明表现以及社会生活特征,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地域性与稳定性,其代表了一个群体共同的文明,是民族文明的集中体现。随着现代文化的发展,人们对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保护意识也在逐渐提高,国际上也加强了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探索。经过数年的发展与探索研究,当前国际上主流的民间文化保护措施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其主要是依据民间文化艺术的特性决定的。其一,民间文化是对现代知识以及传统知识的集合,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合法垄断性以及课题非物质性。其二,民间文化所具有的表达形式有一定的著作范围,即保护范围与著作权保护范围基本一致。其三,民间文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采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不仅可以让其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也能得到国际组织的认证,从而得到有效发展。民间文化要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不仅需要满足国际条约和协议,更需要使之得到国际组织的承认与保护,在民间文化保护与国际条约接轨的时候,将之纳入《TRIPS协议》的保护框架之中,不仅能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更能在发展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便利[1]。

此外,民间文化还有另外一种保护形式——特别法,特别法是针对民间文化所建立的一种特殊的法规。20世纪80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制定《防止民间文化被其它行为侵害的示范条约》时,就强调了民间文化保护的重要性,并为其单独设立了相关条约,其主要内容是民间文化的表现形式,并深入表达了对民间文化的特殊地位以及独立性的认可。1985年,国家组织联合发布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第一次独立将民间文化保护分离出来,后来的《民间文化保护建议书》中更是要求各国对民间文化保护提出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运用法律法规提高对民间文化的保护。

在民间艺术保护措施发展进程中,世界各个组织正试图利用民间文化艺术的特性构建独立的法律保护体系,他们指出,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必须与《国家大众文艺表现形式保护示范法》的知识产权制度相一致,以防止不当使用和其他侵权行为,特别强调的是各国需要依据民间文化独特需求颁布独立的法律。在21世纪初期,为了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相关国际组织设立了专门的委员会,致力于研究传统知识、民间表达和遗传资源的表达。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持非常积极的态度,并制定了一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示范法、提案或宣言,举办了一批国际性和区域性会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巴西、印度、秘鲁、巴拿马、菲律宾、葡萄牙和泰国通过了特别法律,实现了对民间文化某些方面的保护,而委内瑞拉甚至将民间文化保护纳入宪法层面,切实提高了民间文化保护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通过各国的不同保护措施,逐渐形成了国际性的民间文化保护基础。在知识产权背景下,应用著作权扩大民间文化保护范围,切实保持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体系的构建,从而保证了各国民间文化的平衡性,有助于梳理民族特性,促进全球民族多样化发展。

对于中国这样历史悠久、文明灿烂的古国来说,民间文化艺术是当代中国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源泉。把民间文化艺术转化为兴国、强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财富,将是推动新时期社会发展进步、适应社会交往的重要力量。应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国文化产业的宝贵原始资源,是文化产业的重要基础,对其提供合理、充分的法律保护也是中国人民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乌苏里船歌和安顺地戏相继出现,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美国著名动画片《花木兰》《功夫熊猫》的合法性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这让人们更多地思考大众文艺的保护问题,希望民间文化艺术有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现形式,适应当代中国文化,与现代社会相协调。

2 当前我国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面临的困境

当前,民间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一是民间文化知识的复杂性。民间文化知识保护具有多领域、多名称、多数量的对象,但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之中并没有全面将民间文化保护对象纳入其中。二是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性质的多样性。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民间文化的对象分类,要充分将民间文化语言表达、音乐表达、动作表达以及材料表达等方面纳入民间文化保护模式之中,其中针对其版权、商标、专利、技术以及地理标志等方面的保护也需要依据其民间艺术的独特含义建立对应的法律法规。由于其具有多样性的保护对象,难以实现全方位的保护措施,这也是新时代下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三是民间文化知识在数字环境下易被“侵犯”。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文化传播速度加快,这也导致了无法充分保证民间文化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利益。最开始的民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依据著作权所设定的范围展开,并没有形成对民间艺术文化的全方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也是迄今为止最完整的制度和立法保护模式[2]。

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保护条例》进行了民意调查,针对民间文化艺术以及民间艺术作品(设计)等方面的著作权进行了充分了解。但就当前而言,仍还没有正式出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只是依靠完善著作权并不能对民间文化形成有效保护,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其一,民间文化艺术除了以作品的形式呈现外,各种技术也是民间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对象几乎不受著作权保护。其二,民间文学的传承与文化的局限性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人们的文学艺术总是处在继承和发展的过程中,具体的保护期限无法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时间也非常困难。界定了著作权之后,大众文艺发展的连续性就无法得到保证,民间文化艺术权利的话题也就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承认的集体著作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众文艺的源头群体很难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近年来,民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断扩大,逐步向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视野也不断扩大,但这些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以商标保护为例,著作权虽然可以保证民间音乐艺术源头群体中的所有人都有使用特殊商标的权利,可以保护群体中个人的利益,但商标的作用只是确认民间音乐艺术的身份。虽然在民间工艺美术的具体表现形式、表现方法、造型风格、技术诀窍以及生产技术等民间文化艺术技术的保护上有所进步。然而,面对专利审查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们只能在传统民间工艺美术专利保护的背景下享受有限的保护。此外,民间文化艺术中的文学音乐不受专利和技術秘密的保护。司法的缺失使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陷入困境,为了有效保护民间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实现民间文化艺术的继承与创新,必须在观念和制度上进行创新。

3 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虽然我国制定了针对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措施,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面临的困境并没有得到解决。中国民间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切需要一个有序、清晰、稳定的体系。鉴于此,我们必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保护,保护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人的相关民事权利,建立以民间文化艺术创作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保护制度,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企业集团的利益,确保文化的多样性和民间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完善通俗文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艺术是个体的、不同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三个层次:国际法、国内法和地方法。尤其是地方法律和管理体制需要对民间文化艺术的特殊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提供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撤销权等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范围、问题、权利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也要仔细斟酌,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法律规定由保护对象的类型决定。调整法律监督措施和侵权责任的追究,形成额外的保护力量。比如理清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可以使自然人、法人和著作权制度下的法人等社会组织的概念和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群体被划入“作者”的范畴。这样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就可以自主行使相应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权利,更好地发挥民间文化艺术团体的积极性 。

二是建立民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专门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民间文化艺术登记机构、民间文化艺术专业数据库,规范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对象,使之合法化。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权的主题,不断确认和管理民间文化艺术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借鉴注册商标许可制度管理民间文化艺术,使权利人有机会依法管理其权益,也为民间文化艺术的增值提供有效途径。此外,要发展民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要支撑这一工作体系有效运行,还必须加强民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引导地方民间组织和个人对有关民族文化艺术进行登记。

三是建立民间文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利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应建立一个单独的组织,参与制定国际通俗文学艺术保护规则,积极争取制度性权利,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保护国家的实际或潜在利益。鉴于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大众文艺的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科学有效的民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和个人也要在民间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并从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实践的角度提出合理建议,以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4 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文化相互冲击中对民间文化造成严重影响,迫切需要一套完整、独立的民间文化保护法律,充分保护民间文化的地域性、民族性,促进民间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当前,虽然国家加强了对民间保护的重视程度,但由于民间文化艺术的独特性,在制定法律法规中有着许多限制。因此,要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将民间文化纳入知识产权之中,构建独立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大对民间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力度,助推民间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雪瑶.论民间文化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主体地位[J].发展,2014(03):84-85.

[2] 李雪瑶.知识产权视角下西北民间文化传承创新的理论构想[J].西部法学评论,2014(01):109-113.

作者简介:万文丽(1996—),女,河南信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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