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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四大银行半年报让利信息披露质量探析

2021-08-09马元驹李晓冬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7期
关键词:半年报信息披露重要性

马元驹 李晓冬

【摘要】银行等金融机构让利1.5万亿元的政策因数额之大备受各方关注, 基于此, 对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披露的让利信息进行专项分析, 发现该信息未能及时、充分地列示与披露, 只是散见于半年报的定性描述中, 缺乏定量的数据支撑。 为此, 从重要性和及时性两个角度解读银行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 总结得出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不符合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 建议更新核算观念, 改变惯性思维, 并在半年报中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充分地披露让利信息, 从而增强半年报信息的重要性、决策相关性和有用性, 提高半年报让利信息披露质量。

【关键词】国有四大行;让利;半年报;信息披露;重要性;及时性

【中图分类号】 F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3-0018-10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活动, 使大量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供应链和资金链随时断裂的经营和财务风险, 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 在这一背景下, 我国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减免企业税费并维持企业资金链接续、严防资金链断裂等保企、稳企方面综合使用了一揽子财政和货币政策工具。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 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合理让利, 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2020年6月, 国常会指出, 要“抓住合理让利这个关键, 进一步通过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发放小微企业无担保信用贷款、减少银行收费等一系列政策, 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同样指出, 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宏观政策要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 不急转弯。 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 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 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可见, 要求银行等金融系统合理让利实体经济是疫情期间国家采取的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等保企、稳企的重要举措。

银行等金融系统让利1.5万亿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从金融业数据来看, 截止到2019年年末, 金融系统、银行业、商业银行、上市银行和国有四大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9万亿元、2.63万亿元①、1.99万亿元②、1.7万亿元和0.997万亿元③, 1.5万亿元占金融系统、银行业、商业银行和上市银行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52%、57%、75%和88%, 是国有四大行净利润的1.5倍。 2019年我国全部A股上市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4.12万亿元, 其中, 金融类上市公司2.14万亿元, 非金融类上市公司1.98万亿元, 而让利1.5万亿元相当于金融类上市公司净利润的70.09%、净利润最高的前165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之和④。

此外, “中国有6亿中低收入及以下人群, 他们平均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左右”⑤, 如果按每人每月工资1000元计算, 1.5万亿元相当于1.5亿人10个月的工资收入。 综合上述分析不难发现, 金融系统让利1.5万亿元数额巨大, 受到了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股东、银行债权人、管理层以及社会公众等的高度关注。

自国常会提出银行等金融系统让利1.5万亿元的要求以来, 各个银行响应号召, 积极地落实这项工作。 从媒体报道和银行半年报来看, 这项工作在有序地向前推进, 取得了重要进展。 作为承担让利的主体——商业银行, 特别是国有四大行的让利情况如何? 是否完成了全年让利目标? 如果没有完成还要作出多大努力?对这些公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及时、充分而简明易懂地进行披露, 既是满足包括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也是商业银行对外披露自身履行社会责任应尽的义务。 遗憾的是, 对于包括半年報在内的银行定期报告能否充分披露与传递出让利信息这一重要问题还没有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 对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基本信息披露与传递功能尚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 研究文献也十分少见。 为此, 本文以国有四大行半年报为例, 通过对其披露的让利信息进行专项分析, 从重要性和及时性两个角度解读银行让利信息披露的质量状况, 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改善的办法, 为使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真正具有充分披露和传递报告期信息的基本功能奠定基础。

二、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实践与理论依据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正式而详细的披露, 其中, 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 是信息有效传递和沟通的重要载体, 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是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整体情况的最主要渠道。 1.5万亿元的让利信息在银行财务报告中是如何体现的?实际上, 金融机构主要通过降低利率、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和减少收费三种途径实现让利⑥。 其中, 降低利率和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本文仅指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应延尽延部分)会负向影响利息收入, 减少收费基本上对应的是非利息收入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这三种让利方式都会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入, 进而影响利润。 可见, 让利1.5万亿元并不是直接抵减净利润, 而是首先反映在营业收入上, 因此, 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让利信息对报告使用者的相关决策非常重要。 为此, 本文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对银行披露让利信息的依据进行剖析。

(一)实践层面

通过对国有四大行2020年上半年让利额与利润表项目占2019年营业收入的比重进行比较, 揭示让利信息的重要性, 进而从实践层面提供银行半年报应对让利信息予以单独披露的证据。 为此, 首先需大致测算国有四大行2020年上半年应该让利多少, 然后再计算让利比重并进行比较。

1. 国有四大行上半年让利额的测算。 为了相互印证, 本文从资产占比和净利润占比两个维度大致测算了国有四大行上半年的让利额。 截至2019年年末, 金融业的资产和净利润分别为318.69万亿元和2.9万亿元, 国有四大行的资产和净利润分别为103.2万亿元和0.997万亿元, 具体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 国有四大行资产和净利润占金融业资产和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32.38%和34.38%, 如果按照资产和净利润占比分别计算1.5万亿元的让利额, 2020年国有四大行让利额至少应该达到0.4857万亿元或0.5157万亿元, 因为两者数额接近, 相差不大, 故本文仅按照资产占比口径来测算四大行应承担的让利额。 如果大致以上下半年均摊让利额来分析, 则上半年国有四大行让利约为2428.5亿元。

由表2可知, 国有四大行的资产占资产总和的比例分别为24.65%、22.06%、29.18%和24.11%, 2020年上半年国有四大行应承担的让利额分别为598.6亿元、536亿元、708.6亿元和585.5亿元, 同时, 国有四大行应承担的让利额占2019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8%、9.76%、8.29%和9.34%。

2. 国有四大行让利额和利润表项目占营业收入比重的比较。 本文分别计算了国有四大行利润表项目占2019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并与让利额占比作了对比分析, 具体如表3所示。

由上文表2可知, 国有四大行让利额占2019年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8.97%⑦, 从对表3各项目占比的对比分析发现, 如果把银行让利作为利润表的一个项目列示, 则让利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显著高于利润表中绝大部分项目的占比, 具体来看:

中国建设银行: 让利额所占比重(8.48%)远远高于利润表中的税金及附加(0.42%)、其他资产减值损失(0.03%)、其他业务成本(4.18%)、营业外收支净额(0.01%)和所得税费用(4.22%)。

中国银行: 让利额所占比重(9.76%)远远高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3.97%), 并且已经超过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16%)。

中国工商银行: 让利额所占比重(8.29%)远远高于利润表中的税金及附加(0.51%)、其他业务成本(5.44%)、营业外收支净额(0.02%)和所得税费用(4.63%)。

中国农业银行: 让利额所占比重(9.34%)远远高于利润表中的其他非利息收入(4.45%)、税金及附加(0.43%)、其他资产减值损失(0.01%)、其他业务成本(3.37%)、营业外收支净额(0.02%)和所得税费用(3.73%), 并且已经超过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36%)。

综合上述分析来看, 有将近一半的利润表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小于让利额占比, 且让利额占比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由此可见, 银行让利信息具有重要性, 应该单独予以披露。

(二)理论层面

1. 基于利润表本质功能。 经营活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 是企业利润的源泉, 而利润是经营损益配比确定的结果, 因此, 利润表的本质功能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基本经营活动的成果[1] , 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来源及其构成, 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一种结构性表述。 因此, 利润表的列报必须充分披露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来源和构成, 并有助于使用者判断利润质量、风险以及预测利润的持续性, 从而作出正确决策。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 通过向单位、个人等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 向外部单位、个人等发放各种贷款, 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其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 营业收入是银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由利息净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构成, 降低贷款利率和货币政策工具直达必然影响利息收入, 减少银行收费则会影响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这三种让利方式都会直接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入, 进而影响其利润。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 业绩指标应以一组信息的方式列报, 并由一系列重要的业绩指标构成, 只要某个业绩指标对于报表使用者分析企业业绩具有重要意义, 该指标就值得单独列报[1] 。 由上文可知, 国有四大行让利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8.97%, 该指标对报表使用者了解让利信息对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报告期经营业绩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 从利润表本质功能来看, 让利信息具有重要性, 应当单独进行披露。

2.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判断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标准。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表现在内容与信息两个维度, 内容维度要求会计信息易理解, 能够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状况, 信息维度要求会计信息相关, 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2]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简称《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具有相关性、及时性和重要性等质量要求, 披露让利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了解并客观、合理评价银行的营业收入、经营业绩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并与其未来作出有关经济预测和决策的需要直接相关, 但如果这么重要且相关的会计信息未能及时披露, 则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此外, 根据《基本准则》第十七条对“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的规定可知, 只要是重要的情况就必须进行披露和反映, 而且只有重要的信息才有披露的必要[3] 。 让利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远高于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支净额和所得税费用等项目的占比, 因而让利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信息在半年报中予以披露和反映。 因此, 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来看, 银行应该对让利信息进行披露。

3. 基于會计目标理论。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理论的两种主流观点。 受托责任观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促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 产权所有者将资源委托给管理者保管与经营, 管理者因此承担了有效管理与运用受托资源并使其保值增值、实现价值最大化[4] 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通过考核受托人履行经管资源保值增值的情况来判断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而资源的保值增值又与企业经营业绩密切相关, 因此, 会计需要向委托人提供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 以解除受托人的经管责任以及帮助委托人决定是否维持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 决策有用观是指在完全市场条件下, 投资者需要依靠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因此, 会计信息必须以服务决策为目标取向, 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财务报告的首要出发点[4] 。 企业通过会计报告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作出合理投资、信贷等决策和评估企业价值的有用信息, 这种决策有用的信息包括企业经营业绩、资源变动情况和未来现金流量等。

我国的会计目标理论兼顾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 在受托责任目标下, 所有者需要通过会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信息来对管理层的经营业绩进行考评。 而经营成果是收入费用配比确定的结果, 让利会负向影响银行营业收入进而影响其经营业绩, 因此, 让利信息关系到所有者对管理层受托经管资源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具有重要性, 应该单独进行披露。 在决策有用目标下, 会计报表应向投资者等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 由上文可知, 国有四大行让利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8.97%, 因此, 执行降低贷款利率、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和减少收费等让利措施会造成银行的营业收入变动, 进而导致报告期经营业绩发生变化, 这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正确评估银行业绩和财务风险进而作出股票买入、卖出或继续持有等决策是相关而有用的一项信息, 如果该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决策, 因而应对其予以单独披露。

4. 基于利益相关者对让利信息的需求偏好。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治理, 企业绝不是只为股东而生存的, 而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 本质上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集合体。 企业的行为必然会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影响, 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以其获取的企业信息为支撑。 信息是影响使用者经济决策的关键因素, 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使用者的决策环境, 降低其对环境的不了解程度和因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风险成本。 当会计信息成为公共产品后, 信息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就无处不在。 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 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概莫能外。 利益相关者对让利信息的具体需求偏好分析如下:

(1)投资者。 上市公司由于两权进一步分离, 产权所有者进一步蜕变为管理型投资者(大股东)和投资型投资者(中小股东), 二者对会计信息需求偏好的重点不同。 管理型投资者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并没有彻底分离, 由于让利能显著影响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等指标, 因而他们不仅要求报表能为其提供与预判证券市价升值和取得股利情况有关的信息, 更要求报表能够提供考评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与努力结果所需的信息。 投资型投资者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彻底分离, 因而他们对证券市价升值和股利分配更感兴趣, 要求报表能提供与其作出股票买卖等决策行为有关的信息。 银行让利会负向影响营业收入进而影响利润, 这对投资型投资者判断银行业绩、财务风险和预测股价进而作出是否继续持有股票等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经营者。 经营者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履行与实现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受托责任。 实现资源保值增值是经营者的主要受托责任, 而资源的保值增值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经营业绩, 因此, 经营者需要通过财务报表获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银行让利通过影响经营收入进而影响利润, 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 因此, 为解除受托责任, 维持现有委托代理关系, 经营者需要了解影响经营成果的让利信息。

(3)债权人。 债权人投入的是债务资本, 旨在通过会计信息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 而对偿债能力的评估是以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为基础的, 因此, 债权人在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的同时, 也会关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等经营损益信息。 银行让利会对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指标产生影响, 进而可能会影响企业偿债能力。 如果银行没有及时、充分地披露让利信息, 那么银行和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外部资金提供者(客户、中央银行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 导致银行外部融资成本过高。

(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政府作为国家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投入的是公共环境资本, 需要通过会计信息来评价与监督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 进而调整或修正宏观经济决策。 银行让利作为特殊时期国家惠企纾困的利好政策, 让利措施和让利进度等具体实施情况是政府最为关注的, 如果银行不充分披露让利的具体执行信息, 政府将无法评价让利政策的落实情况, 因而调整或修正让利政策也就无据可依。

(5)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作为现有和潜在的客户, 能为银行的经营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雄厚的资金支持, 但在让利信息不透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公众与银行间会形成一种动态博弈, 即银行期望从公众那里获得借款, 但公众又不知道哪家银行值得信赖。 此时, 银行必须向公众传递其积极让利、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信号, 通过这种信号传递机制来获得公众的信赖和支持。 因此, 社会公众需要通过让利信息来辨别哪家银行值得信赖, 以作出合理的储蓄和投资决策。

综上所述, 利益相关者对让利信息具有不同的需求偏好, 及时、充分地披露让利信息是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信号传递机制, 从而获得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和支持, 这样做不仅能降低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搜集成本, 而且能增强银行的品牌声誉, 促进银行的可持续发展[5] 。 因此,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 让利信息具有重要性, 银行应对其予以充分披露。

三、国有四大行半年报让利信息的披露

本文列示了让利信息在国有四大行2020年半年报中的披露位置和文本说明, 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都在其半年报的不同位置提及了让利信息, 且主要集中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的“财务回顾”“业务回顾”和“资本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部分。 其中, 从披露篇幅来看, 尤以中国工商银行披露的让利信息最多, 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 最后是中国农业银行, 这与它们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承担的让利责任等方面的情况基本一致。 另外, 在中国银行半年报中未能找到其让利信息的披露说明, 但这并不代表中国银行在实践中没有履行让利实体经济的社会责任。

通过分析表4中的文本说明发现, 讓利信息只是零散地见于半年报中定性形式的文字说明, 国有四大行既没有以定量的数据形式在利润表中直观、清晰、明确地列示其上半年的让利额, 也没有在报告的其他显著位置充分披露让利额、让利进度和完成情况, 报告使用者根本无法知晓让利的确切信息, 不利于利益相关者作出合理决策。 让利作为国有四大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项和举措, 各行确实已经付诸行动, 尽管在报告中也偶有提及让利的量化信息, 但这些信息并不清晰, 对于是否是因为让利而导致利率下降进而导致利息净收入减少等量化信息的含量明显不足, 财务报告附注中也没有对其作出充分的补充说明, 报告使用者很难从中直观地获取让利的定量信息, 因此, 国有四大行半年报并未充分披露和传递出让利的数量信息, 以致于利益相关者都无法从中知晓国有四大行2020年上半年在1.5万亿元的让利活动中, 让利额究竟是多少?进度如何?就全年而言, 能否完成或者超额完成自身应承担的让利额? 如果这些问题不清楚, 也就无法由此推断出银行业或金融业让利的进展情况。

四、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项信息只有重要才有必要在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与披露, 并且重要的信息具有时效性, 只有及时地对外披露, 才会对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有用。 因此, 本文从重要性和及时性两个角度解读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状况并分析原因。

(一)让利信息的质量状况

2020年10月,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 “要以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为目标, 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由表4可知, 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披露的让利信息以定性信息为主, 定量信息披露并不充分、直观、易懂, 披露让利信息的透明度不高、质量欠佳, 不符合《意见》要求, 违背了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与及时性原则。

1. 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是会计中的重要概念和基本原则[6] , 影响会计数据的表达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与披露, 是确定什么会计信息应该向公众披露的关键。 财务报告项目的列示与披露需遵循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有关规定。 其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 简称《财务报表列报》)第十条首次对重要性作出了专门界定, 即判断一个项目是否重要, 需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加以界定, 并不是所有的财务信息都需要对外披露, 重要性原则决定了一项信息是否需要在会计上予以反映, 即: 如果一个项目信息(或金额)是重大的, 就应该对外披露; 如果项目信息(或金额)是不重大的, 就没必要单独对外披露。

根据上述重要性的判断依据审视银行让利信息可以发现, 该信息具有重要性, 将其省略或隐藏会影响利益相关者据此作出的经济决策。 一是从性质方面来看, 当前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仍处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中, 外防输入、抵御世界经济风险、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依然较大, 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的冲击仍在, “六稳”“六保”将是近期经济工作的常态, 在此背景下, 至少在2020年, 银行等金融机构让利实体企业已经成为银行的一项经常性业务, 与以往相比, 让利业务显著影响了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因此, 从让利信息的性质分析来看, 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二是从金额方面来看, 由上文可知, 国有四大行让利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8.97%, 几乎高于近一半利润表项目的占比, 且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 由此可见, 从让利信息的金额来看, 该项目也具有重要性。

总之, 无论是从让利的性质还是从金额来分析, 该事项已经能够显著地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以及利益相關者据此作出的经济预测、决策和对银行经营业绩的客观、合理评价, 因此, 让利信息具有重要性, 银行应该对其予以充分披露。 但是, 目前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明显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2. 及时性原则。 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是指会计信息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或使用者要求的时间限度内让使用者知晓。 会计信息能否被及时披露对其价值影响很大, 即使是相关和可靠的会计信息, 如果不能及时提供, 该信息的时效性就会大打折扣, 信息使用者的效用也会降低, 该信息甚至不再具有任何参考价值。 因此,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制约因素, 时过境迁的信息对于使用者的决策很难说仍具有相关性。

及时性要求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更为重要, 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日常资金流动量很大而交易又极为频繁, 这就导致银行的经营运转较快, 不确定性较大, 会计信息更需要及时对外披露才能使投资者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因此, 国有四大行如果不及时、充分地披露让利措施具体执行情况的量化信息, 就不能为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报告期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这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决策风险, 而且可能为银行内幕交易、虚假信息等创造条件, 进而损害证券市场环境和投资者利益, 危及市场效率和公平。 如果等到让利工作结束后再统一披露各阶段让利情况的具体量化信息就已经为时已晚, 届时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者依据这些信息作出的分析、预测等决策已经基本没有意义了。 因此, 及时、充分和透明地披露让利信息、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仅有利于增强银行让利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降低银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提高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 而且能够降低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提高信息决策效率, 引导资源实现有效配置。 国有四大行应该在其半年报中及时、充分地披露让利信息, 但目前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明显不符合及时性原则。

(二)原因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 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不符合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 本文认为,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

1. 核算观念陈旧, 惯性思维使然。 国有四大行半年报存在披露让利信息不充分、不及时的现象, 源自银行让利的特殊性和银行核算观念陈旧、半年报编制和披露人员的惯性思维。 银行让利是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国家纾困惠企、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让利、与贷款企业共生共荣的一项临时性政策, 因而具有特殊性、临时性和重要性特征, 银行在固有的陈旧核算观念影响下, 可能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披露策略, 从表4也可以发现, 让利信息披露基本上是以定性描述为主, 定量披露很少。 此外,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通常较为稳定, 会认为让利并非是其一项经常性业务, 因而在惯性思维的主导下, 银行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人员出于便利和省事, 只对其在半年报中以定性的文字形式进行了简单的粗线条勾勒, 而没有详细、充分而及时地对外披露让利的具体量化信息。

2. 让利政策提出时间较短, 让利信息涉及面较广, 银行准备不足。 由于政府首次提出让利是在2020年5月, 6月即确定了让利总量, 后续向各金融机构分配让利任务的过程历经时间较短, 而任务又较重, 银行等金融机构既要遵循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 又要总体协调、合理筹划自身的经营业务和让利工作, 确实面临着时间紧和任务重的双重考验。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也就是说,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半年报的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 因此, 银行从编制半年报到对外披露最多只有2个月的时间, 一方面银行的让利工作可能才刚刚开展, 让利事项一时难以在半年报中予以及时反映和披露, 另一方面可能是让利信息涉及面较广, 银行的技术手段跟不上、准备不充分, 短时间内难以对让利信息进行量化并在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五、解决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未能充分披露让利信息的对策与建议

(一)更新核算观念, 充分认清让利及让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改变惯性思维

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未能充分披露1.5万亿元让利信息的原因之一是对银行让利和让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特殊性认识不明确, 需要对其予以进一步的强调。 让利是银行响应国家号召与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统一, 有利于提高银行声誉、吸引投资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来看, 对实现银行价值意义重大。 同时, 及时、充分地披露让利信息对利益相关者及时获取信息进而作出相关决策非常重要, 因此, 银行要更新核算观念, 充分认清让利及让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深入领会和学习国家出台让利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把加强对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人员的政策学习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统一起来, 促使报告编制人员勤勉尽责、改变惯性思维。 显然, 只有银行及时更新核算观念, 编制和披露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相关人员认识到让利及让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才能解决半年报未能及时、充分披露让利信息的问题。

(二)在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形式及时、充分地列示与披露让利信息

《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规定,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在财务报表列报中, “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报表中的信息, “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7] , 因此, 本文建议在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做如下列示与披露, 以使其能够充分披露和传递出让利信息。

1. 在利润表中以收入的抵减项目直观列示本期让利额的定量信息。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 因此《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一条指出,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譬如, 商业银行将利息支出作为利息收入的抵减项目、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抵减项目等列示, 据此, 可以比照利息支出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抵减收入的做法, 将让利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在利润表中加以列示, 即: 把贷款利率下降让利和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让利作为利息收入的抵减项目列示, 把减少收费让利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抵减项目列示。 增加列示让利信息的银行利润表格式如表5所示。

在利润表中, 以收入的抵减项目列示本期让利额的定量信息, 报表使用者能够直观地看到银行本期的让利额及其变动情况, 并能计算出其对收入的影响, 使用者据此可以判断银行的收入质量。 利润表收入项目的填列说明如下: ①“营业收入”项目, 反映“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与原先利润表该项目的填列方法相同。 ②“利息净收入”项目, 应根据“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填列。 “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項目应根据这两个科目的发生额分别填列。 其中, “贷款利率下降让利”和“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让利”作为“利息收入”的抵减项目以负数填列[表5中的(a)和(b)]。 ③“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 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减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填列。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应根据这两个科目的发生额分别填列。 其中, “减少中间收费让利”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抵减项目以负数填列[表5中的(c)]。 ④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不变。

2.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披露让利的具体信息。 财务报表中的数字是对企业经济业务的高度浓缩和简化, 是分类汇总后的结果, 若没有对理解这些数字进行必需的披露, 财务报表就很难充分发挥效用。 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 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事实上, 财务报表的大量篇幅是财务报表附注, 因此, 附注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具有同等重要性, 也应当受到关注。 依据《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九条(六)中的“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及其项目列示顺序, 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 ”因此, 对让利信息除了在利润表中以收入的抵减项目进行列示, 还应在报表附注中以文字和数字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披露, 具体是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报表重要项目说明”部分, 对“利息净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让利信息进行详尽披露。

(1)利息净收入中的让利信息。 利息净收入让利信息的披露格式如表6所示。

“贷款利率下降让利”和“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让利”在利息净收入披露表中应以负数填列[表6中的(a)和(b)], 且在该表下, 应以文字形式详细披露本期通过降低贷款利率让利和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让利的具体金额, 报表使用者不难自行计算该让利额对“发放贷款及垫款”收入和“利息收入”指标等的影响。 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不变。

(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中的让利信息。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让利信息的披露格式如表7所示。 减少收费让利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披露表中应以负数填列, 且在该表下, 应以文字形式详细披露本期通过减少各种手续费收费业务让利的具体金额, 报表使用者不难自行计算各项目让利额对各业务收入指标的影响等。 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不变。

当然, 对让利信息在半年报中的列示与披露, 本文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解决方案, 也可以考虑将其作为“利息支出”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附加项目加以列示与披露, 或者在“营业支出”项目下单设一个“让利”科目来专门反映让利信息, 本文对此不再赘述。

六、研究结论与贡献

本文以国有四大行的让利情况为例, 对其2020年半年报披露的让利信息进行了专项分析。 研究发现, 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未能及时而充分地披露1.5万亿元的让利信息, 披露的让利信息表现为以定性为主、定量披露较少, 信息使用者难以充分地了解银行的让利信息, 也无法判断全年让利1.5万亿元的目标完成了多少。 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让利1.5万亿元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 是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因此应在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专门就让利数额、进展和预期等进行专项列示与披露。

对此, 本文从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及时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解读, 认为国有四大行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不符合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 半年报披露让利信息的质量有待提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银行核算观念陈旧, 惯性思维使然; 二是让利政策提出时间较短, 银行准备不充分。 最终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一方面, 及时更新核算观念, 充分认清让利及让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改变惯性思维; 另一方面, 在半年报中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充分地披露让利信息, 即在利润表中以收入的抵减项目直观列示本期让利额的定量信息, 在报表附注中以文字和数字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披露让利的具体信息。

从理论层面来看, 研究结论有利于充实和丰富半年报信息披露与传递功能的理论研究, 不仅是对《意见》关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一个有力支撑与回应, 而且有利于提高半年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相关性和有用性, 进而为利益相关者及时获取信息并作出经济决策奠定理论基础。 从实践层面来看, 通过改进与完善半年报的信息披露功能, 为银行今后编制定期报告时能够充分而直观地向利益相关者传递其因执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而影响报表相关项目变动的信息提供参考借鉴, 增强报表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和有用性, 最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注 释 】

① 数据来源: Wind苏宁金融研究院。

② 数据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指标季度情况表(2019)》, http: //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0466&itemId=954&generaltype=0。

③ 数据来源: 国泰安CSMAR数据库并自行整理计算。

④ 数据来源: 国泰安CSMAR数据库并自行整理计算。

⑤ 资料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 李克强总理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http: //www.gov.cn/premier/2020-05/29/content_5515798.htm#allContent。

⑥ 資料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的发言, http: //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041941/index.html。

⑦ 8.97%是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而得, 即: 国有四大行让利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8.48%+9.76%+8.29%+9.34%)÷4=8.97%。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马元驹,林志军.利润贡献损益确定模式的逻辑基础及其建构——基于收入与费用配比逻辑的分析框架[ J].会计研究,2018(1): 24 ~ 31.

[2] 顾水彬.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理论机理与实证检验[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75.

[3] 蔡海静,任诗嘉.IASB、FASB财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及其启示[ J].财会月刊,2012(34):78 ~ 80.

[4] 刘玉廷.严格遵守会计准则 提供高质量财务报告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J].会计研究,2010(1):7 ~ 13.

[5] 张兆国,梁志钢,尹开国.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J].中国软科学,2012(2):139 ~ 146.

[6] 王春飞,刘婷,《重要性原则研究》课题组.重要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基于档案研究的经验证据[ J].会计研究,2019(1):28 ~ 36.

[7]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8:465 ~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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