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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护航百姓生活

2021-08-03

农家参谋 2021年6期
关键词:沈某蔡某谢某

久病卧床无法自理 无行为能力受监护

沈某2017年被诊断患有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为保障沈某合法权益,2021年1月初,沈某的哥哥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收到申请后,委托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有无精神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司法鉴定,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认定沈某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在随后的审理中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沈某哥哥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的母亲同意由其哥哥作为其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沈某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沈某的哥哥作为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夫妻异地分居多年 多次诉离获得支持

徐某和汪某恋爱后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外地务工。2011年,夫妻二人因為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徐某搬离丈夫汪某住处,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其间,由于两人联系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经家人朋友劝说,徐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2017年,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申请撤诉。2019年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其丈夫汪某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2020年10月,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年初,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院经庭审查明,自2019年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互无往来,经调解双方感情确无和好可能,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宣判原告和被告离婚。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徐某和汪某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且徐某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约定房产赠子 前夫擅售冻结账户

谢某和孙某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将婚内购买的一套位于肥西县的商品房留给儿子,等儿子年满18岁时直接过户到其名下。离婚后,孙某因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外债,看着不断上门催债的人,他打起了留给孩子房产的主意。不久后,孙某私自将该处房产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家将售房款106万元打到了当地房管局托管账户。

谢某从儿子处得知最近孙某带人来看房的消息后,立即来到房管局查询房产归属权,这才得知前夫已经私自将留给孩子的房产出售了。次日一早,谢某前往法院起诉前夫。听完谢某的诉求,该院立案庭立即与执行局联手,依据谢某的申请为其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于当天迅速出动,冻结了房管局托管账户内的106万元。

未能成功取出托管账户中房款的孙某气急败坏,指责谢某小题大做,自己卖房只是为了渡过难关,将来挣了钱,依旧还是给儿子。而谢某则认为孙某违背约定,私自将留给儿子的房产出售,自私自利、贪图财产,两人之间的矛盾再次升级。

法官了解情况后,对双方展开了耐心劝导。承办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应当依约履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虽然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产作为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仍应由双方协商处理,私自处理于法无据。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谢某、孙某以及儿子达成协议:房款中的86万元归儿子所有,由谢某代为保管至儿子成年,谢某定期向孙某告知保管情况。剩余20万元交给孙某用于个人经营和偿还债务。

借款到期欠债失踪 证据充分还本付息

蔡某和李某是同乡。2020年6月,李某因经商缺乏资金向蔡某借款,蔡某念及同乡情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收到转账后,双方约定月利率1%,1个月后归还本金和利息,同时,李某向蔡某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李某先后偿还蔡某部分本金及利息,但剩下的20余万元欠款一直未偿还,蔡某多次上门催讨未果,李某刻意回避蔡某,并删除了蔡某的联系方式。急于要回借款的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约定偿还其欠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蔡某提供了借条原件、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与被告李某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李某向蔡某借款,蔡某依约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到期返款借款的义务。依照《民法典》对借款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被告人袁某骗取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欺骗3名被害人向各自游戏账户充值人民币共计2万余元,随后将被害人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转移至自己账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数字时代,人们的互联网生活日益丰富,也期待自己的“线上财产”能够得到更好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广泛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公示方法、权利的移转等均与现实世界的财产不同。《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也为今后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法典》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还要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赔偿标准、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

建筑物维修资金如何管理

据媒体报道,某小区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动用公共维修基金300万元整修楼顶,价格虚高,而业主对此事先并不知情。

维修资金情况多年不公示、资金被挪作他用甚至不知去处……近年来,各地频现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问题。此外,还有一些业主急需的小区维修项目却迟迟无法动用维修资金,大量资金陷入“沉睡”。

《民法典》加强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其中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为了减少资金“沉睡”,《民法典》还降低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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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对于广大数据、虚拟资产所有人而言,要树立数据、虚拟财产的私力保护意识,对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不公平条款说不,必要时以投诉或诉诸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

对于信息网络运营商而言,要以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角度,对用户体验和用户虚拟资产提供足够的保障,给予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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