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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协作治理的行动情境与互动机制

2021-07-25熊琳蒋帆

关键词:互动机制社会治理

熊琳 蒋帆

[摘要]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区协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在基层社区的具体表现。由于现存研究对社区协作治理行动的多样性关注不足,本文基于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建构了考虑行动情境的协作治理研究框架。广州市X社区的调研结果表明,在“危機型”“动员型”“自发型”和“宽容型”四种情境中,居委会、社工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基于不同的行动逻辑,通过“优势互补”“上级指派”“福利驱动”和“人情互惠”四种机制进行协作互动,行政权力、社会分工以及人情关系等因素在协作治理的过程中起到了催化剂作用。研究结果进一步揭示了社区协作治理的发生机制与多样化特征,为推进我国基层治理工作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实证材料与理论依据。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区协作治理  行动情境  互动机制

[作者简介] 熊琳,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区治理与社会组织;蒋帆,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就业。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1)02-0136-13

一、 引言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不同主体协作参与社会治理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条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反映了社会治理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社区协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在基层社区的具体表现。近年来,为响应中央号召,建立共建、共治、共享型社区,我国各地高度重视社区协作治理的实践,初步建立了以社区居委会、专业社工机构及社区社会组织联合管理公共事务的创新型社区治理模式。①②社区协作治理的实践为学术界研究社会团结提供了新的落脚点,在国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围绕多元社会主体的协作互动何以可能的问题,不同领域的学者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参与者的行动机制出发对社区协作治理的发生条件与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成果。③④⑤

然而,现有研究虽已阐明社区协作治理得以推进的宏观背景与微观机制,但对协作治理行动的多样性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其原因主要在于忽略了社区主体在开展协作治理行动时所面临的具体情境。我们认为,由于各类社区主体的行动逻辑不同,社区协作治理需要在外部条件的促成下方可发生,而不同类型的公共事务营造出需要各类主体相互协作的行动情境,从而为社区协作治理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契机。行动主体的互动机制会随着行动情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社区协作治理因此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社区协作治理的研究有必要考虑参与者所面临的行动情境,这不仅能够进一步揭示治理行动的发生机制,也为分析治理行动的多样性提供了必要的切入点。本文在综合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建构了一个考虑行动情境的研究框架,对社区居委会、专业社工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等社区主体在不同情境中的协作机制进行了分析。本研究以广州市D街道X社区的访谈调研材料为依据,通过多样化的行动案例揭示了行政权力、社会分工以及人情关系等因素对社区协作治理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回应:(1)社区协作治理如何通过具体的行动情境从“可能”变为“现实”?(2)行动情境的差异如何导致社区协作治理的多样性?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能够为我国基层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证材料与理论依据。

二、 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 社区协作治理的发生机制

协作治理(collaboration governance)是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公共管理模式。与传统政府管理基于科层制的组织系统和“命令—服从”的行动逻辑处理公共事务的方法不同⑥,协作治理倡导通过跨机构(cross-agency)、跨边界(cross-boundary)、跨部门(cross-sector)的协作来解决公共问题①。这种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多方主体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实施过程,它常被应用于环境保护、灾后重建等需要大量民众配合处理的事件当中。②③④⑤作为协作治理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社区协作治理是指社区居委会、专业社工机构、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社区主体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按照一定规则发挥各自作用,合作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实现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⑥⑦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转型与政府职能变迁打破了我国原有的由国家统揽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治理格局,在国家体系之外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而国家与市场之外又逐渐孕育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统揽的一元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国家、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逐渐成为治理改革的发展方向。⑨⑩社区协作治理的理念切合我国治理模式转型的基本思路,因此受到政府部门与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在有关社区协作治理的学术研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互动何以可能?11围绕这个议题,学术界形成了两种主流的研究范式。第一种范式是从结构主义的视角出发,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切入点分析社区协同治理得以在我国实现的原因。1213相关研究的主要观点是:在转型时期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城市社区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社会整合力下降的问题而建立起来的治理单元。1415由于我国实施的是一种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因此国家机构向社区组织的让权、还权和授权是社区自治的“第一推动力”。1617这种推动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落实:一方面,国家可以颁布政策法规直接授权或动员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实践①;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将社区居委会变成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的“双重代理人”②。通过社区居委会这一中介,基层政府将其执政思路转化为社会可以理解的符号与话语嵌入社区的日常生活当中,这有助于社区主体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达成共识,为社区协作治理提供必要的“黏合剂”。③④

第二种研究范式是从互动论的视角出发,从社区主体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入手考察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与协作机制。相关研究的主要观点是,社区协同治理是一种碎片化的动态过程,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互惠与人情交往是这一过程的重要推手。⑤⑥⑦首先,大量有關业主维权行动的研究证明,通过协作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是居民个体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动机。在社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商品房业主在其产权利益遭受侵犯的情况下,会通过参选居委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从个体利益出发的社区参与行为能够提升整个社区的协作治理水平。⑧⑨其次,另一些研究发现,我国传统的人情关系在社区协作治理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社区居民参与治理行动并非源于其社会责任感与公益心,他们的行动主要由基于人情或面子的社交意识所驱动。因此,社会治理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组织者的个人威望与社会网络。⑩11

以上两类研究从不同角度回答了“社区中多元主体的互动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并在学理推演、经验提炼等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分析范式。而这些研究的不足在于它们多侧重于对协作治理行动的静态分析,从而相对忽略了治理行动的动态过程。12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结构主义视角下的社区协作治理研究将国家治理改革视为推动主体协作的关键力量,这仅仅从理论层面论证了协作治理发生的可能性,它们没有进一步分析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行动的条件与过程。另一方面,互动论视角下的社区协作治理研究将主体间的利益互惠与人情交往视为协作行动得以开展的原因,但并未深入探讨这两种因素在社区协作治理行动的开展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鉴于现有研究存在上述不足,我们认为需要回到社区协作治理的操作层面,通过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分析协作治理行动的实践过程。事实上,最近出现的研究已经开始注意到“返回实践”的必要性,它们强调要从实践中鉴别社区协作治理的影响因素,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模糊性和碎片化、协作主体间的权力边界与合法性来源、社区中不同组织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①②③,这些细节以不同的方式推动或阻碍了社区协作治理行动的开展。这些研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社区协作治理并不是可以“按部就班”推进的必然事件,也不是完全被利益与人情所湮没,它能否实现受到很多具体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将相关的行动放入具体的情境中考察,这样才能进一步揭示此类行动的发生机制与开展过程。

(二) 加入情境因素的协作治理分析框架

如果将社区主体参与协作治理视为一种社会行动,那么上文的文献回顾表明,现存研究关注的主要是协作治理行动得以开展的宏观体制背景与微观个体动机,普遍忽略了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观情境可能对治理行动带来的影响。情境(context)是指“在某一时间内事情发展或个体行为活动的状况、情势或即时条件”,它强调行动者对环境“主观的”理解会激发或制约个体行为。④文本所谓的“情境”类似于布迪厄提出的“场域”概念,它是指主体的行动逻辑得以产生的事件背景,这种背景可以影响主体的行动决策与行动方式。⑤⑥在最新的社会治理研究中,“情境”的概念常常与治理模式的“本土化”或“在地性”联系在一起,引入这一概念有助于分析治理行动的权变性与多样性。⑦⑧⑨⑩

基于“情境”的行动分析是对现存治理研究的重要补充。帕森斯在其代表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考虑情境的行动分析框架。他认为,一个基本的行动单元由行动者、行动目标、行动情境和行动的规范性取向构成。其中,行动情境代表行动者面临的各种现实背景,包括其无法控制的行动“条件”和可以控制的行动“手段”,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应行动的开展模式。①②例如,假设居委会想在社区推行家庭养老服务,但面临专业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就构成了其行动条件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这种限制,实现其行动目标,居委会可以采取与专业社工机构合作的手段开展行动,这将形成以多方协作共治为特征的行动模式。

本文对帕森斯的模型进行了局部调整,建立了一个综合考虑主体动机、行动情境和行动手段的概念框架对社区协作治理进行研究,其结构如图1所示。在这个框架中,社区中的特定主体出于其自身动机期望达到某个具体的行动目标,而与其他主体进行互动协作是其达到目标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该主体而言,为达到目标而需要处理的事件类型决定了其行动情境,并根据自身对事件的理解来调整自己与其他主体的互动方式。因此主体之间的协作机制会随着行动情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这里的“行动情境”包含了两个方面意涵:一是指不受行动者控制的客观条件;二是指行动者对客观现实的主观理解。③接下来我们将基于上述框架对社区协作治理行动的主体动机、行动情境和互动机制进行类型化分析,由此我们不仅能够进一步认识社区协作治理发生的内在机制,也能从一个侧面揭示各种行动之间的差异,这对理解协作治理行动的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在实践中认识社区协作治理的发生机制,我们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在广州市D街道X社区开展了历时6个月的实地调研。该社区以善于开展协作治理行动闻名,此处的居委会、驻点社工机构以及社区社会组织通过互助协作解决了不少复杂的公共问题,并因此获得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表彰。本文以X社区社会组织——X社区居民互助会——为切入点,追踪了该组织参与的各项社区事务,并利用这些机会对参与社区事务的各类人士进行了访谈。其中,最主要的访谈对象包括:X社区居委会J主任、X社区驻点社工机构的部分员工以及社区居民互助会L会长。调研结果有力地揭示了行动情境对协作治理的影响,为本文提出的研究框架提供了实证依据。

三、 社区协作治理的主体动机

不同的社区主体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其行动逻辑必然存在一定差异。现存研究发现,角色定位与行动逻辑的差异导致不同主体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时既存在协作的需要,也存在冲突的可能。①为了解社区协作治理得以发生的条件,我们首先对X社区几类主要社区主体即社区居委会、专业社工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与行动逻辑进行了分析,以此为基础归纳出社区主体参与协作治理的可能动机。

社区居委会通常被看作“城市社区中的国家代理人,是国家与社区之间的结合点”②。尽管居委会在法律意义上是区别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的居民自治组织,然而居委会通常会接受街道的指示并直接承担大量行政事务,因此可以被视为基层政府在社区内部的延伸,其行动方式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③此外,居委会不仅要承担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也必须同时回应社区居民“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作为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中间协调人,其行动逻辑具有“上下逢源”的特点。④而居委会的短板在于它只是一个协调机构,因此本身并不具备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这意味着它必须通过与专业机构合作才能解决居民遇到的实际问题。

专业社工机构是专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移,各式各样的社工机构开始进入社区开展服务,它们是社区协作治理的重要推手,也逐渐嵌入社区的日常生活与治理实践之中。⑤外来的社工机构在社区进行服务时需要回应社区内“在地性”的服务需求⑥,也需要嵌入社区中的各类权力关系之中⑦。目前,大部分社工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参与社区的治理工作,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因此,社工机构的行动要遵循市场交易的逻辑,其首要任务是作为契约中的“乙方”完成“甲方”(政府)要求其完成的服务指标。同时,作为专业的社区服务提供者,社工机构本身具有一定的职业追求,这种追求会驱使社工遵照其职业规范行事。在上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下,社工机构参与社区协作治理的行动逻辑同时具有“契约性”与“规范性”的特征。而社工机构的劣势在于作为一个外来机构,它实际上没有直接介入社区事务的合法性,因此它只能通过其他机构的授权才能获得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力。

社区社会组织类型多样,其中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是此类组织的典型代表。⑧这类组织应社区居民的各类需求而产生,一般不会与政府存在直接关联,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社区居民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以满足他们在生活、工作、爱好、社交等方面的需求。这些组织的行动逻辑以“争取自治”为核心特征。①与前两类主体相比,社区社会组织开展行动具有更强的自发性,但往往缺乏强有力的组织能力,因而常面临持续时间短、成员更新快、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上述社区主体参与社区协作治理行动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1)各类主体的角色定位存在内在关联,它们只有相互配合才能维持自己的合法性。(2)每一种主体都存在一定的行动约束,它们只有通过合作才能解决某些复杂的公共事务。(3)各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的交集,协作互动有助于推动这些目标的实现。(4)所有主体均在同一个社區内开展工作,参与协作行动有助于维持良好的邻里关系。

四、 社区协作治理的行动情境

如果说上述原因使社区协作治理得以可能,是社区协作治理发生的前提条件,那么应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现实需求就构成了开展协作治理行动的具体情境,是社区协作治理发生的直接诱因。在当代中国,社区既是国家划分行政空间的基本单位,也是在历史长河中自然形成的居民聚落,因此具有行政区-生活共同体的复合性质。②③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区公共事务应两个方面的需求而产生:一种需求来自“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另一种需求则来自“自下而上”的居民需要。由此我们可以从行政需求与居民需求两个维度来定义与不同性质的公共事务相对应的行动情境。行政需求用于衡量处理某项公共事务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与党政权力的要求,行政需求紧迫性较高的事务主要涉及社区的意识形态建设、公共卫生、治安环保等方面内容。居民需求则用于衡量处理某项公共事务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居民面临的现实问题,居民需求日益强烈的事务主要涉及社交娱乐、慈善帮扶以及体育健康等方面内容。尽管上述两类需求并不完全互斥,但我们可以根据两类需求的相对水平,界定出四种不同类型的行动情境。

在第一种情境中,行动者面对的是行政需求与居民需求均处于高位的公共事务,此类事务处理不当会同时对国家的执政绩效与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由于这种情境会使所有社区主体都产生较为强烈的危机意识,我们将其定义为“危机型”的行动情境。大型自然灾害与重大治安事件是此类情境的典型诱因。在第二种情境中,行动者面对的是行政需求较高而居民需求较低的公共事务。这种情境会让与政府联系密切的主体(如居委会)感受到自上而下的压力,但却难以唤起其他主体的参与热情。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动员措施才能获得大家的配合,我们将其定义为“动员型”的行动情境。诸如垃圾分类、“创文”“创卫”等与政府绩效挂钩的事件是此类情境的典型诱因。在第三种情境中,行动者面对的是居民需求较高但行政需求较低的公共事务。这种情境与第二种情境略有不同,它很容易唤起普通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使它们自发地采取行动,我们因此将其定义为“自发型”的行动情境。各式各样的福利工程与社会保障项目是此类情境的典型诱因。而在第四种情境中,行动者面对的是行政需求与居民需求均不高的公共事务,其诱因通常是一些琐碎的小事,如社区内的文体表演、自愿献血活动等等。由于此类情境不会让行动者产生什么强烈的情绪反应,我们将其定义为“宽容型”的行动情境。综上所述,基于行政需求与居民需求的情境分类如表2所示。

通过上述的类型化分析,我们可以对社区协作治理的行动情境进行一个粗略的描述,这些情境推动协作行动由“可能”转化为“现实”。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种行动主体都无法仅靠自身力量满足公共事务的所有需求,它们只有通过相互协作才能应对复杂的行动情境。同时,由于不同情境的行政需求与居民需求存在差异,主体在不同情境中需要应对的问题会不断发生变化,其协作方式因此也会存在差异,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五、 社区协作治理在不同情境中的互动机制

在明确了社区协作治理的行动动机与行动情境以后,接下来我们要分析的问题是:在不同的行动情境中,动机各异的主体是如何进行互动协作的?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不同情境中社区协作治理的互动机制进行类型化分析。

(一) “危机型”情境的协作机制:优势互补

2018年12月,X社区T女士患有自闭症的儿子因殴打同学被班上其他学生的家长联名劝退,T女士在多番恳求无果后,做出了带孩子一同自杀的极端行动。这起悲剧事件引起了社区居民的强烈反应,他们普遍对T女士一家抱有同情,希望社区能够妥善处理善后事件,并尽快提出一个类似事件的解决方案,从而避免使其他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关于该事件的新闻报道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论战。一些人认为这起悲剧是社会歧视和集体霸凌带来的后果,另一些人则倾向于维护家长保护孩子的正当权利。由于论战两方无法达成共识,部分人开始将矛头指向政府,他们认为造成这起悲剧事件的关键原因是政府没有妥善处理特殊人群的教育问题,这种论调把政府也拖入了舆论中心,从而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在社区层面,上述事件构建了一个典型的“危机型”情境。为了回应居民的诉求并尽快平息这场事件可能对政府形象造成的不利影响,X社区居委会与社工机构共同参与了此次事件的善后工作。其中,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澄清不实信息,平息社会舆论,并联合社工对当事家庭进行必要的安抚。其行动动力主要来源于基层政府(街道)给予的行政压力,而“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定位则为其介入相关事件提供了必要的合法性。社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当事家庭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其行动动力一方面来源于为市民服务的专业追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履行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

在此次事件中,居委会和社工机构不可能单独完成各自的任务,因为居委会缺乏开展心理辅导的专业能力,而社工机构则缺乏解决问题所必要的物质基础与社会网络,因此双方只有通过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各自的任务。对于这一点,各方均有清醒的认识。在我们的访谈中,居委会的J主任明确指出,相对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工在心理疏导方面“有着专业上的优势”。而为T女士丈夫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的社工A则表示,自己无法独立为服务对象提供所有必要的帮助,因此“如果他(指T女士的丈夫)有什么需求和情况,我们会向J主任反映”。以上案例表明,在“危机型”情境中,参与公共事务的主体均有较强的行动动机,他们进行协作的目的主要是弥补自身的短板,以“优势互补”的方式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二) “动员型”情境的协作机制:上级指派

与“危机型”情境不同,在“动员型”情境中,不是所有参与协作治理的主体都具有充分的行动动机。以2018年12月在X社区开展的“创文”活动为例,为了使广州市获得文明城市的称号,市政府动员每个社区完成一定量的志愿服务(如上街指挥交通、清扫街道等)。为响应上级动员,X社区所在的D街道要求社区各类人员都参与此次活动,其中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上街巡查、指挥交通,社工机构负责街道办公室的前台服务工作,而X社区居民互助会则负责清理社区道路上的宠物粪便。

尽管各类行动主体都不是出于自身的意愿参与此次活动,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接受了各自的工作任务。因为在各类组织的领导者(J主任、A社工、L会长)眼中,这些工作是上级指派下来的“政治任务”,任何组织的日常工作都必须无条件为其让路,那些不愿意服从的组织将面临“处理不好关系”的压力(A社工),未来会“搞不下去”(L会长)。这一案例表明,“动员型”情境中的社区协作源于政府行政权力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在此类行动中,各类主体通过上级指派的任务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合作互动并非出于自愿,而只是服从上级指令的结果,这种形式的协作治理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可被视为行政管理在基层社会的延伸。

(三) “自发型”情境的协作机制:福利驱动

在“自发型”的情境中,社区要处理的是居民需求较高而行政需求较低的公共事件,与“动员型”情境不同,居民在此類情境中具有很强的自发性。以X社区开展的养老服务为例,2016 年以来,为应对老龄化背景下社会养老资源不足的问题,广州市很多社区开始推行旨在为独居老人提供午餐服务的“长者饭堂”计划。X社区的老年人口比例较高,因此由街道社工服务站牵头,该社区也建立了一个“长者饭堂”服务点。为维持“长者饭堂”的正常运营,驻地社工机构的负责人B 首先联合居委会的J主任对社区内可能需要帮助的老人进行了家访,确定了需要提供服务的居民名单。随后,他们又与社区居民互助会进行协商,请求后者为送餐服务提供必要的人员支持。在社工、居委会和互助会的通力合作下,“长者饭堂”服务得以在X社区顺利开展,此次活动也被视为该社区开展协作治理行动的典范。

“长者饭堂”之所以能够得到各方的大力支持,是因为这项工程能够为社区带来看得见的福利,因此参与社区治理的各类人士都对其做出了积极的评价。例如,社工B认为,此项服务能够有效地“帮助有困难的人士”;居委J主任则认为,开展这项工程是在“做善事”,有助于宣扬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而居民互助会的L会长也认为,这是一种“回报社会”的举措。在此次合作中,社工的行动符合其职业追求,居委会看重此项活动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民间组织则认为这是通过非体制手段实现社会互助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大家的出发点存在差异,但他们对社区福利的共同追求无疑有助于各方开展合作。

(四) “宽容型”情境的协作机制:人情互惠

在“宽容型”的情境中,人们面对的是一些松散而琐碎的公共事务,此类事务一般由社区社会组织发起,居委会与社工机构视情况随机做出参加或不参加的决定。X社区有数十个未正式登记(仅在街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组织各类兴趣小组,如老年合唱队、老年广场舞队、老年书画小组、粤剧团、羽毛球小组等。这些组织经常会在社区中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如社区居民互助会每年会举办老街坊聚会,社区老年广场舞表演团队会在各种节庆活动中义务演出,等等。这些活动虽然与居委会或社工机构无直接关联,但也会得到后两类主体的协助与支持。例如,社区居委会全程参与了2019年社区居民互助会组织的老街坊聚会,当地社工机构也派出代表参加了此次聚会的文艺表演。

在上述活动中,各类社区主体之间的支持与协作主要出于一种人情互惠的需要。由于各类组织的工作人员大多在本社区居住,因此参加此类活动能够增进各方之间的情感交流,提高社区凝聚力,这为其他工作的开展创造了必要的情感基础。因此,在“宽容型”的情境中,传统的人情互惠构成了社区协作的主要动力,这是我国传统文化影响现代治理过程的重要表现。

上述分析表明,社区协作治理是一种情境化的行动过程,参与行动的主体会根据行动情境来调整自己的行动逻辑,主体之间的协作机制因此也会随着行动情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危机型”行动情境中,居委会与社工机构通过“优势互补”的方式来保证相关事件的快速有效解决;在“动员型”行动情境中,不同主体基于上级的行政指令进行协作互动;在“自发型”行动情境中,各类主体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开展联合行动;而在“宽松型”行动情境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人情关系为协作行动提供了必要的“黏合剂”。这些行动情境背后蕴含了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与公共事务需求,它们是公共管理模式由单一国家管理向多元社会治理转型的直接诱因。

六、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打造社区多元协作治理体系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举措。本文为回应社会治理形态的多样性,基于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构建了一个行动情境的分析框架,结合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行动逻辑及社区治理实践中具体的“事件-过程”,分析了社区协作治理的发生机制,得到如下几个结论:(1)不同类型的社区主体基于不同的行动逻辑参与治理行动。其中,居委会的主要动机是维持国家与社会的沟通,其行动逻辑因此具有“上下逢源”的特点。社工机构则作为专业的市场主体参与协作治理,其行动既要满足甲方的要求,又要符合其自身的专业规范。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行动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区居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话语权,其行动逻辑以“争取自治”为主要特征。(2)社区公共事务的性质与要求决定了协作治理行动开展的具体情境。根据公共事务需要满足怎样的行政需求与居民需求,可以将社区协作治理的行动情境分为“危机型”“动员型”“自发型”“宽松型”四种不同的类型。(3)社区协作治理是一种随着行动情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过程。在上述四种情境中,社区主体分别通过“优势互补”“上级指派”“福利驱动”“人情互惠”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行政权力、社会分工和人情关系等因素有力地促进了主体之间的协作互动。综上所述,本文的主要结论是行动情境的多元化是导致社区协作治理多样化的原因,只有立足于公共事务所处的具体情境,才能真正理解社区协作治理的互动机制。

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在社区协作治理的实践中,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本文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社区主体在参与协作治理时有不同的行动逻辑,如果缺乏统一的引导与协调,协作治理行动很可能因为主体之间的逻辑冲突而无法顺利开展。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党和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威予以指导,推动相关行动向预期的方向发展。

第二,要发挥和巩固各类社区主体在处理公共事务中的独特优势。根据本文研究,不同类型的社区主体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各有优势。例如,居委会有良好的政府关系与社会网络,社工有专业的服务能力,而社区社会组织有坚实的群众基础。维持好各自的优势有助于巩固社区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并提高治理行动的效率与成绩。

第三,要灵活运用来自行政、市场与社会的力量推动社区主体之间的协作互动。本文研究表明,推动协作治理行动的主要力量包括来自行政系统的政治压力、来自市场的契约约束以及来自社会的人情关系。因此,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有关方面要根据行动情境的变化,灵活运用这几种力量,促进社区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四,要提升协作治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提升协作治理的规范性。与单一主体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同,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很难对各主体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与管控。因此,持續改进社区协作治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有助于建立责任明确、分工清晰、奖惩分明的协作方案,从而提升社区协作治理的效率。

(责任编辑: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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