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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人大视角

2021-07-21林晨江晨

人大研究 2021年7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大常委会

林晨 江晨

经过近三年时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顶层设计上迈出了飞跃性的一步。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基础,是推进司法民主这一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价值的实现。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具体落地和争议探究

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人民陪审员法及选任办法的有关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单位,有序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于2019年4月9日任命139人为新一批人民陪审员。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报告,跟踪调研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温岭的实际运行情况。作为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的第一次选任,因部分法律规定较为宽泛及温岭实际情况制约,在选任及后续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及争论。

(一)关于选任办法第十一条的实际操作问题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量下限作了规定,即“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而之后的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等程序带来的巨大工作量决定了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量不宜过高。故第一次随机抽取以多少为宜,是该市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从各试点法院的经验看,第一次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量以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量的10倍左右为宜[1]。而从日本的经验看,日本平均每审理一个案件,要抽选92名裁判員候选人,是拟任命裁判员人数的15倍以上。温岭市在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后,决定随机抽取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112的15倍即1680名候选人。但现实情况是,经资格审查及征求候选人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仅余68名,远低于拟选任的名额数。后该市再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的150倍(16800名)再次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两次共随机抽取18480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最后资格审查及征求候选人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为360名。

从电脑随机抽取产生候选人到确定最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间还需要经过资格审查及征求候选人意见等法定程序,在这些程序中筛选掉了近98%的候选人。产生候选人的比例如此之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外出户籍人口比例较高。根据该市统计的截至2020年底的数据表明,该市户籍人口约为122万人,而其中约43.8万人[2]左右长期在外经商,占户籍人口的36%左右。按此比例,通过随机抽取出的候选人中有36%因长期在外而无法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2.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根据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受教育程度看,专科以下的比例占68.7%,超过了三分之二[3]。在实际选任过程中,两次共随机抽取的18480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经审查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人数为2565人,占比仅为13.88%。3.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认识不清、对人民陪审员法了解不够,导致候选人参与积极性不高,选任过程中存在大量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不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2019年的问卷调查时间距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已将近一年时间,但在问卷调查中,仍有45.5%的人民陪审员未看过人民陪审员法,同时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表示了解和基本了解的仅占14.3%,绝大部分是程度偏轻的有所了解和不了解。在已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当中对陪审工作性质的了解和看法都如此之浅,平时生活中与陪审工作基本没有接触的广大群众对陪审工作的了解程度可想而知。

(二)关于设置年龄上限的必要性问题讨论

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年满二十八周岁,但对年龄上限却未作规定。对此,现实争议是存在的。有的认为,随着年龄增长,人的精力、体力和思维能力逐渐衰退,年龄过高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应当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了七十周岁为陪审员的年龄上限[4]。也有的认为,根据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立法原则,有些人虽然超过七十周岁,但身体条件尚能符合审判需要,应充分保障其参审权利,以此调动全社会参审的积极性。

在温岭市此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占比为6.2%,其中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52年,现年69周岁,尚未突破70周岁。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点:1.身体条件较差。古语有云,人生七十古来稀。虽然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善、医疗水平的提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但随着身体机能、精力等方面的弱化,未必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强度(某些复杂的案件开庭时间可能长达一天甚至几天),即无法具备人民陪审员法所规定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2.受教育程度较低。上文已分析过温岭市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群众,其受教育程度必定更低,能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少之又少。3.参审意识不强。在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中,对陪审工作有所了解和不了解的占比高达85.7%,而年龄更大的70周岁以上的群众对陪审工作必定更加陌生,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参审的积极性。基于上述三点原因,即使不对年龄上限作出规定,在资格审查及征求候选人同意等程序后,70周岁以上的候选人必然所剩无几。假设有70周岁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人民陪审员,其各项条件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年龄层次的丰富性也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致力于尽可能广泛地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现实需求。如果随着年龄的增加,身体条件不允许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可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三)选任程序对选任效果的实质性影响探究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原则,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格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5]。那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能否达到预期效果?问卷调查中的数据或能反映部分问题。在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中:从年龄分布来看,28周岁-40周岁的占64.3%,41周岁-50周岁的占14.3%,51周岁-60周岁的占15.2%,60周岁以上的占6.2%;从职业看,公职人员占4.5%,企事业员工占41.1%,经商人员占23.2%,农民占4.5%,退休人员占5.4%。因学历、征求候选人意见等前置条件的设置,虽然各个年龄层均有覆盖,职业种类也呈现出广泛性,但选任出的人员年龄及职业在各个层面并不均衡,一旦叠加考虑就有可能忽略不计。比如28周岁-40周岁的企事业员工占比为26.4%,而60周岁以上的农民占比不到0.3%,对于广泛性和代表性的体现就不够充分了。同时,虽然其中有20%是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但从选任后近两年来的实际参审情况看,对陪审工作的理解和参审的积极性都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根据2021年问卷调查的情况看,认真学习过人民陪审员法的比例为17.8%,不足五分之一,与两年前的情况相比没有明显提高,表明两年来大部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对自身履职意义和履职使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2.温岭市人民法院为每一位人民陪审员发放履职记录本,便于其更好地参与庭审,但就调查情况看,仍有8.5%的人民陪审员没有在履职记录本上记录。3.有29.7%的人民陪审员因与本职工作有冲突而缺席庭审,22%因临时有事缺席庭审,一定程度上表明对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4.在实际庭审过程中,8.5%的人民陪审员选择无条件服从法官意见,87.3%选择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法官参考,但最终会服从法官的意见,而2019年刚选任时该比例分别为7.1%和80.4%。两次问卷调查的对象大部分是相同的,而两年来以上两项数据不降反升则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立法本意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另外,根据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年2-4月份的统计情况看,共有63人次的人民陪审员因各种原因请假缺席庭审。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法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控制在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是为了保证公民参与司法的平等性和广泛性,也能为法官提供更多不同的意见以便于法官更全面地作出判断。但就现实选任结果而言,较高比例随机抽取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并没有展现出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积极性,反而通过在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选中进行筛选,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也能均衡不同层面、领域的候选人,以便选定不同行业、职业、专业的人选从事陪审工作,更能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对特殊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思考

一是人大代表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行性分析。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1.人大代表由民众选举产生,更了解民情、代表民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2.由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审判活动,使裁判更加合情合法合理,能有效克服人们因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不了解从而不尊重裁判结果现象的产生。3.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没有人大代表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禁止性规定。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尝试,能够使陪审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6]。但也有不少学者反对,理由如下:人大代表和人民陪审员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既行使审判权,又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显然与我国政体相违背,也会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此外,人民陪审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应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7]。

人民陪审员法对人大代表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并无明文规定。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分布的阶层相对较广,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让少数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能够将民意贯彻到司法活动中去[8]。故对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宜严厉禁止,但也不能大力提倡。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三种选任方式,通过随机抽取的占80%,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占20%。如果人大代表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成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应顺其自然,允许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如果是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则应尽量避免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行性分析。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人大常委会机关内不属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原因在于,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作为权力机关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立法者与监督者的位置,而人民陪审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旦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就会出现“自己任命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监察委作为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置的职责,而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是以审判人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的,一旦监察委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也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至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其担任人民陪审员有悖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旨在让不是司法权行使主体的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审判权的设立初衷。而人大常委会机关普通工作人员,既没有人事任免权,也不是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普通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是无可厚非的。

三是残疾人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行性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一审稿时,将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2004年决定和2015年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身体健康”修改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实际上是对“身体健康”这一条件的进一步明确,也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立法原则。“身体健康”的字面意思是要求人民陪审员生理上没有疾病、心理上处于健康状态。但如果对于人民陪审员简单地要求“身体健康”的话,是不是意味着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人就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了呢?陪审工作主要由庭前阅卷、庭上参审、庭后合议几部分组成,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强度不会太大,一般人都能胜任。所以,不应该将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人排除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之外。同理,只要身体条件允许,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也不应该排除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之外。在残疾分类中[9],肢体残疾四级等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的轻度残疾,完全能胜任陪審工作,也不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其担任人民陪审员应予以支持,也更能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

四是人民陪审员回避制度的延伸思考。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健全相关诉讼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回避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颁布的《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回避制度是基于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审判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而设立的,那么审判人员与拥有“审判人员”身份的人民陪审员之间如果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也应适用回避制度?回避规定第一条采用列举式方式列明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具体情形,还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10]。在温岭市选任的新一批人民陪审员中,就出现与法院审判人员有近亲姻关系的親属。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也旨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如果出现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存在近亲属等利害关系,在合议时可能出于人情考虑而对自身持有的观点有所妥协,必将影响人民陪审员有效监督司法、积极发挥参审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应在资格审查及征求候选人意见时,尽可能详细了解候选人的人际关系,重点记录与法院审判人员的关系,便于法院在后续随机抽取参审时避开与案件承办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陪审员。

二、人大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应有之义和温岭实践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单从法律条文的规定看,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是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的法定单位。但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后,人民法院负责人民陪审员后续的管理、培训等相关职能,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定职权则相对弱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行为较难产生直接影响。鉴于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案多人少的现象也牵制了法院大量的精力,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高效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作用,光靠法院是难以有效实现的。虽然人民陪审员法及选任办法对人大常委会如何具体参与选任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但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监督司法也是工作职能之一,通过选优配强人民陪审员可以间接有效监督法院工作,故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人大常委会需要积极作为,创新机制,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一)做到三个坚持,依法开展选任工作

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后,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修订任免人民陪审员办法。一是坚持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相关部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年满二十八周岁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中选取候选人,并在后期资格审查中确保候选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二是坚持单位分工协作。多次召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座谈会,及时听取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就选任工作情况汇报,依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分工职责,共同协商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选任工作紧张有序进行。三是坚持两个随机抽取。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资格审查及征求候选人意见后,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再次随机抽取确定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两次随机抽取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均委派相关负责人到场监督。

(二)增设见面环节,切实强化人大意识

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司法的作用,就必须要让人民陪审员牢固树立其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需要对人大常委会负责的意识。但实际情况是,在前期选任过程中,人大常委会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在人大常委会任命并颁布任命书后,后期的就职宣誓、学习培训、参加庭审等主要由法院负责组织、安排,人大常委会想培养人民陪审员人大意识的机会并不多。因此,如果人大常委会只是程序性地颁发一下任命书,无法体现人大常委会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性、程序性、严肃性,人大常委会在人民陪审员心中的地位将被法院所取代,借助人民陪审员来达到监督司法的目的必将化为空谈,故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任命人民陪审员这一重要时间节点上有所作为。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为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人大意识,凸显任命环节的仪式感,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严格落实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到会见面制度,要求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在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前均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简要自我介绍,既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有初步的认识,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也让人民陪审员通过这一见面的形式,深刻认识到其是由人大常委会票决产生的,需要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三)依托智能管理,有效优化参审效果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监督助推市法院不断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开发完成全新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一是优化线上参审,实现参审便捷化。增加“卷宗公开”功能,人民陪审员可通过手机随时查阅确认参审和已参审案件的卷宗,大大提高了陪审员庭前阅卷率和陪审质量。增加“在线合议”功能,陪审员可根据需要与法官异地远程合议,输入文字在线沟通,做到无纸化“云参审”,对不同于法官的意见能做到留痕留档,避免现实庭审过程中虽然有不同意见但最后还是服从法院意见的情况发生,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二是完善信息管理,实现参审精准化。增设“错时陪审”功能,管理员根据每位陪审员实际对其每周固定请假时间进行个性化设置以避免时间冲突,并在抽选陪审员的注意事项界面,增加了抽选限制描述。陪审员本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移动端自主设置或取消某一时间段是否参加陪审。三是实行双向监督,实现参审规范化。陪审结束后,法官可对陪审员庭审、开庭调解、协同、职业品行等四方面内容的评价,作为陪审员年度考核依据。同时,陪审员也反向对法官评价,包括司法礼仪、庭审把控、权利保障、规范合议等方面内容,通过双向监督,促进庭审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四)创新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整体素质

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参照任命干部述职制度,建立人民陪审员定期述职制度,每年随机抽取部分人民陪审员向人大常委会作书面述职,其中再随机抽取少数几名作口头述职,保证每名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并接受人大常委会评议。实行定期述职,既给了人民陪审员展示自己工作成效的机会,也让人民陪审员认识到,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是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具体形式,以此提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严格实行退出制度。对于在履职过程中无故请假、履职积极性不高或因身体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由市人民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近年来共有9名人民陪审员因上述原因被人大常委会免职。定期述职制度和退出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三、人大有效提高陪审效果的制度构建和有效举措

作为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选任,尚处于新法规定与现实实践的磨合期,人民陪审员的总体陪审意识、参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巩固。上文梳理的选任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因法律明文规定,调整空间不大,或因社会基础薄弱,暂无法有效解决,人大常委会需在后续监督过程中,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有效凝聚各方合力,逐步提升陪审效率。

(一)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相关制度

要提升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除了前文提到的任命时的到会见面制度、述职制度和退出制度外,把好入口关和完善退出制度至关重要。一方面,对于随机抽取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可以在征求候选人意见阶段,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充分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着重强调陪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可能多地选出积极性高、荣誉感强的候选人,同时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制度的有关规定,引起候选人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要完善退出制度并严格执行,针对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存在的具体问题,细化明确退出事由,对于履职过程中无故请假或临时有事请假的人民陪审员,每年每人一旦超过规定次数,由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既能对其他人民陪审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也能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二)借力助推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作为与人民陪审员接触机会最多、产生影响最深、相互作用最大的单位,通过建立完善陪审机制,严格落实执行到位,能够最大程度上确保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审活动,有针对性地发表庭审意见,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调研,确保法院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一是组织培训学习,提高参审意识和能力。采取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为人民陪审员及时“充电”,要求人民陪审员充分认识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定期安排相关案件进行庭审观摩,示范案件审理程序和陪审技巧,做到案件类型全覆盖,不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增进法院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良性互动。二是保障参审权利,提高参审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完善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工作制度和技术保障机制,确保参加个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保证每位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明确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上限并予以公告,严禁出现部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突破上限现象。设立独立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办公室,保障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权力。严格落实参审补助等必需开支,列入法院业务经费予以足额保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保证参审荣誉感和严肃性。将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审判纪律、庭审笔记记录情况等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引入法官、书记员打分机制,每年选定部分优秀人民陪审员,对其予以表彰。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或不当履行职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陪审、随意商定由其他陪审员代替开庭而未通知法院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

(三)督促加强人民陪审员法宣传力度

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依托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手机、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等载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采取进社区、进企业、进文化礼堂等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立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案例和实际成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理解和支持。同时督促法院发动人民陪审员当好法律宣传员,结合自身参与审理的案件,在单位、村(居)、社区等有直接影响力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点面结合,让更多群众了解陪审制度的积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积极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的良好氛围,为下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夯实群眾基础。

(四)梳理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有别于以往,此次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中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比例仅为五分之一,虽然候选人都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但就近两年的履职情况看,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对制定陪审员制度的精神领会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不够重视,请假较为随意、大部分服从法官的意见而不选择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履职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荣誉感有待进一步强化。鉴于新法的贯彻实施与现实的磨合在一定时期内是必然存在的,这一现象定然并非温岭独有。对于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向上级反馈,便于上级部门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各地在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配套措施,及时指导各地人民陪审员工作,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注释:

[1]胡云红、胡岩:《人民陪审员庭审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88页。

[2]截至2020年底,该市常住人口约为137.2万人,户籍人口约为122万人,外来流动人口约为59万人,根据常住人口=户籍人口-长期外出人口+外来流动人口的计算方式,可知该市长期外出人口约为43.8万人。

[3]该市人大常委会在新一批人民陪审员通过任命后,为真实、充分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于2019年5月对112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动机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后为了解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履职情况,于2021年2月再次对118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文接下来引用的关于问卷调查数据均来源这两次问卷调查。

[4]最高人民大院政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62页。

[5]周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说明》,载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4/27/content_2053947.htm,2021年2月25日访问。

[6]李珊:《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7]蘭海:《人大代表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4528/2432427.html,202

1年3月9日访问。

[8]怀效锋、孙本鹏:《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9]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0]《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作者分别系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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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现实困境与角色回归
本刊2017年第二季度稿件刊用情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布
首届启功教师奖候选人名单
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及其制度化表达——兼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失事”与“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