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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名录企业出口不收汇”现象的思考

2021-06-30贺捷

银行家 2021年5期
关键词:名录外汇出口

贺捷

“非名录企业”是指未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企业主体。近年来,一些地方只有货物出口报关而无相应本外币收入的非名录企业出口不收汇现象不断增多,导致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收支数据失真,更为异常跨境资金流动提供了可乘之机。鉴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非名录企业出口不收汇监管缺少有效抓手,相关企业主体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之外,本文选取A市非名录企业为样本对出口不收汇情况进行了调研,以期就完善外汇管理监管架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出对策建议。

非名录出口不收汇企业主要特征

同一法人注册多家公司,注册地以民宅居多。通过天眼查企业信息平台核实发现,大额长期出口不收汇企业均为当年新注册企业,法人代表都是异地居民个人,在国内数省市有数量众多的关联企业。该类企业具有明显的“一对多”特点,即同一个企业的法人分别注册2~5家公司。此外,部分法人代表之间还存在合作关系,关联度较高,彼此交叉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现场调查发现,出口不收汇企业注册地址多数为普通老旧小区民宅,注册后“人去楼空”。

注冊后短期集中报关,大额出口持续不收汇。非名录出口不收汇企业主要在每年的下半年注册,集中在第四季度大量出口,累计出口报关笔数达数千笔,报关金额超亿美元,且持续不收汇。相关企业“两快一大一长”特征明显,即快速注册、快速报关、大额出口、长期不收汇。

单件商品货值较低,出口国别分散,遍布全球。出口货物主要是价值低、劳动密集型的小商品,如鞋袜、衣裤、地毯、胶水、自行车等,申报单价在1~20美元之间。出口口岸遍布全国,以深圳口岸居多,出口运抵国分散,遍布世界各地。

注册资金较小,与实际出口规模严重不匹配。相关企业的注册资金通常为10万~20万元人民币不等,相比之下,单个企业出口报关往往高达数千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金与出口规模极为不匹配,小企业大出口现象明显。

不办理外汇名录登记,有意脱离监管视线。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进出口企业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基本原则,对名录内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但所调查的相关企业只出口,不收汇,不做名录登记,不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主动脱离监管视线的意愿。

非名录企业出口不收汇原因分析

政府制定出口增长指标是“催生主因”。各级政府将进出口额增量作为对外经济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并层层分解,是催生异常出口企业不收汇爆发式增长的主要原因。基层部门为完成外贸增长考核任务,通过给予一定出口奖补政策等措施,引进一些含金量较低的投机性企业,甚至是专业从事出口买单的虚假贸易企业。从商务部门调查发现,非名录出口不收汇企业全部是本地区各级商务部门为完成年度出口指标而引进的出口代理型企业。企业大量集中出口后便杳无音信,留下大额货物流与资金流严重背离的数据。

行业管理侧重不同影响联合监管合力。现行对外贸易管理体系下,商务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唱主角”,负责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出口指标,不关注企业后期是否及时收汇;海关、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出口货物通关和出口退税的真实合法性;唯有外汇管理局在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基础上,负责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性监管。政府部门的管理重点与外汇局的监管存在天然的不一致性,容易导致联合监管机制执行困难,特别是难以对异常出口不收汇行为实现有效监管合力。

监管手段相对不足影响监管预期效果。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对名录内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对于货物流与资金流异常的企业可采取风险提示、降级以及移交处罚等监管措施。但对于非名录企业的出口不收汇行为监管手段有限,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目前外汇管理局处理此种行为的主要手段是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但最终成效与预期效果尚有较大距离。对于这些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轻资产代理型报关企业,一旦遭到联合管控,企业会立即主动撤离或“改头换面”后继续经营。即便进行立案处理,又常常面临无法联系企业和开展现场取证的困境,案件处理无法形成最终闭环。

非名录企业出口不收汇的影响

出口数据虚假繁荣,掩盖地方经济实际状况。异常增长不收汇的出口数据只会虚增地方经济数据,不能创造真实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对外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真实问题和短板容易被虚假繁荣的数据所掩盖,不利于各级政府进行正确的分析研判和政策选择。另外,出口不收汇企业多为“空壳”公司,对当地经济发展并无实质性贡献,既不能增加本地税收、带动就业,还会额外增加财政支出对其进行出口奖励,在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有悖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

经济数据脱实向虚,影响外汇形势研判。异常出口增长在统计数据上体现为海关数据与国际收支数据产生严重偏离。而国际收支数据是全面掌握对外经济往来状况的基本资料,更是国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经济联动性及相互影响,正确制定对内对外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本地异常出口企业看似长期不收汇且理由繁多,但实际上可能通过隐蔽的异常渠道异地收汇,或者刻意将资金暂时滞留境外留作他用。因此,货物流和资金流之间存在缺口的背后,是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所导致的国际收支数据失真,一旦偏离合理范围,将影响外汇局对国际收支形势的分析研判和对国家宏观金融的调控。

现行法规存在遗漏,削弱外汇监管效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出口企业可以先行出口报关,在收汇前不需要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外汇管理政策中也没有针对非名录企业出口不收汇的约束条款。由此产生的非名录异常出口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甚至错配问题,增加了处在对外贸易管理流程下游的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失灵,降级或注销等监管手段更是对其无效。即使进入外汇检查环节,对这些主动“失联”的企业也是无从查起,难以结案,导致企业脱离外汇监管,后续出口收汇资金真实流向难以监控。

利用外汇政策平台,“漂白”非法交易行为。出口不收汇交易,特别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交易,极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和企业勾结进行洗钱、逃汇、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便捷通道。例如:境内外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地下钱庄以企业出口不收汇资金为“幌子”进行漂白,实施洗钱犯罪活动;出口不收汇资金长期滞留境外,一旦由于汇率变化形成套利空间,这部分资金可能变成“热钱”大量流入境内,冲击国内金融市场,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稳定。

相关政策建议

完善政府考核机制,树立正确的绩效导向。一是修订政府外贸业绩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外贸企业出口收汇比率和实际盈利情况,考核重点从“量”变为“质”,坚持“提着篮子去选菜”的理念,变“招商”为“选商”。二是完善外贸出口补贴政策,逐步淡化并退出以单纯追求出口增量为标准的出口奖励政策,从源头上遏制只为套取政府出口奖励补贴的出口不收汇行为,将奖励资金真正用于有出口收汇、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实际贡献的企业。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外汇监管成效。一是将非名录企业纳入外汇监管范畴,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在法规中增补非名录企业出口不收汇的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二是完善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功能,增添本地非名录企业筛选模块,及时对未在名录登记就已经开始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筛选并重点关注,必要时对违反“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规定的“失联”企业进行立案检查,并开展跨省联合外汇执法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到底,提高外汇处罚的惩戒力和震慑力。三是加强对贸易新业态的外汇管理,对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新业务监管加以细化,重点对代理出口与实际收汇不一致企业加强监管,確保交易真实。

加强职能部门联动,提升联合监管效能。进一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分享与监管联动,共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完善外汇局与海关异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海关对非名录企业加强监管,尤其对外汇局通报的出口不收汇企业的通关业务进行重点查验,在全国海关系统内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商务部门加强对出口奖励补贴资金情况审核,坚持将资金补贴真正用于对地方涉外经济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外贸出口创汇企业;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排查监管和信息反馈;市场监督部门加强企业注册信息真实性审核,对出口不收汇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合作,将此类出口不收汇、逃避外汇监管的行为记入企业及其法人征信报告,提高其违规成本;完善与公安部门跨境洗钱可疑线索移交机制,通过排查异常出口行为主体打击背后潜在的经济犯罪行为。

前移外汇监管关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外汇部门在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地位,建立健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采用定期互换工作报告、简报等方式通报外汇管理相关业务和政策动向,推动外汇管理政策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传导。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水平,对涉外企业加强外汇政策和违法违规案例宣传,强化政策指引,普及外汇知识,提升外贸企业合规经营理念,推进地方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葫芦岛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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