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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TCW公约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制度改革建议

2021-06-23毕修颖滕宪斌

航海教育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总吨航区资历

毕修颖,滕宪斌

(广州航海学院,广州 510725)

一、引言

船员是水上货物运输的主要生产力,是海上物流链畅通稳定的重要保障。建设高质量船员队伍是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以及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等的必然要求,也是交通运输部持续关注和全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当前,我国船员队伍发展虽规模总体充足,市场运行基本平稳,但仍存在船员队伍结构性失衡、长期发展后劲不足、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1]。从在职船员看,注册船员队伍数量充足,但活跃船员不足一半,占比偏低,毕业生在船服务时间降低,三副、三管轮、二副、二管轮等操作级船员流失严重[1-3];从船员培养层面看,近年来,航海院校海上专业招生困难,生源质量下降,海上专业学生特别是优秀学生从事海员职业的意愿不强,参加海员适任证书考试率及上船工作率持续走低,已成为国内主要航海院校共同面临的问题[4-7]。特别是近年来,科学技术发展迅猛,船舶智能化已是大势所趋,对船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优秀船员大量流失,高素质的新生力量补充乏力,无疑将对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择业观念发生变化,而船员职业远离陆地,具有一定的艰苦性和风险性,加之海陆薪金差距逐渐缩小、从业综合回报偏低、职业服务体系滞后、船员身心健康保障不足以及社会认可度低等原因,船员职业吸引力下降[1],人们更愿意选择相对舒适安全与社会联系紧密的岸上工作,家长和亲友对毕业生从事船员工作也缺乏支持甚至成为阻碍[6-7]。除上述原因外,船员职务晋升过慢也是优秀毕业生和优秀船员选择陆地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文仅对《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关于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中资历的要求进行归纳和对比,分析国内规则相关规定对于船员发展的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STCW公约关于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STCW公约自1978年制定并通过以来,历经多次重要修订,但其几次修正案对船长和船员职务晋升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基本没有变化,即在完成认可的培训的前提下,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驾驶员证书须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资历,申请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证书须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值班驾驶员海上资历,申请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证书须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高级船员海上资历(如果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大副资历,则可缩减为不少于24个月)。梳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8]关于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如图1~图3所示。

图1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图2 500~3000总吨(或500总吨以下非近岸航行)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图3 500总吨以下近岸航行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图1~图3给出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所需资历的大致脉络,清晰表述了基于船舶吨位和航区确定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所需海上资历要求,有助于正确理解STCW公约相关内容,公约中关于船上其他职务晋升的资历要求可以依此方法举一反三。从图1~图3可见,基于STCW公约的船员职务晋升路线不中断,不考虑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的问题,从中也可以清楚地窥见国际海事组织(IMO)对于海船船员职务晋升海上资历要求的顶层设计思路。

根据图1~图3归纳出STCW公约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所需最少海上资历对应表,见表1。由表1可见,申请无限航区船舶二/三副证书要求的海上资历不论吨位大小,最少12个月;申请500~3000总吨船舶大副证书要求的海上资历不论什么航区,最少12个月;申请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证书要求的海上资历不论什么航区,最少24个月;申请无限航区船舶船长证书要求的海上资历不论吨位大小,最少36个月;申请500总吨以下近岸航行船舶大/二/三副和船长证书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分别为几个月和一年零几个月。

表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吨位、航区、职务和最少海上资历对应表

仅从海上资历的角度考虑职务等级:船长职务可理解为有两个等级,分别是无限航区船舶或500总吨及以上近岸航行船舶船长和500总吨以下近岸航行船舶船长;大副职务有三个等级,分别是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500~3000总吨船舶大副和500总吨以下近岸航行船舶大副;二/三副职务有两个等级,分别是无限航区船舶或500总吨及以上近岸航行船舶二/三副和500总吨以下近岸航行船舶二/三副。

三、20规则对于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我国基于STCW公约为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而制定的。为适应航运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履行STCW公约的需要,该规则经历了79规则、87规则、97规则、04规则、11规则(包括13年修正、17年修正)和20规则多次调整和修订,历次版本变化较多,内容也比较复杂,包含职务的等级、航区的扩大、吨位的提高等多个方面。2020年7月6号发布的20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规则[9]对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要求见表2。

表2 20规则对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要求

四、STCW公约与20规则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比较

从上文可以看出,关于船员职务晋升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我国20规则与STCW公约的规定有较大不同,尤其是沿海航区500总吨以下船舶船长的资历要求差异更大。

根据20规则:学生经过学校三年或四年的学历教育,需要毕业上船实践12个月海龄才有资格晋升三副(实际晋升时间往往受到航运公司、船东或管理机构的影响而延长几个月);任职三副满12个月后才有资格晋升二副;任职二副满12个月后才有资格进行为期约4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在培训合格并考试通过后上船进行不少于3个月见习才能获得任职大副的资格;在任职大副满18个月、再次进行为期约4个月的岗位适任培训并考试通过后,上船进行不少于3个月见习,才能获得任职船长的资格。国内航海专业学生从毕业后船上实践到管理级大副至少需要39个月海上资历(包括3个月大副任职见习),晋升到船长至少需要60个月海上资历(包括3个月见习船长)。以上资历要求不区分船舶吨位和航区,无论是3000总吨以上还是500总吨以下。

根据STCW公约:学生完成认可的培训后,在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从实习生晋升到大副最少仅需要24个月海上资历,申请船长证书再加12个月海上资历;在500~3000总吨(或500总吨以下非近岸航行)船舶上从实习生晋升到大副最少仅需要12个月海上资历,申请船长证书再加12个月海上资历;而对于500总吨以下近岸航行船舶,申请大副证书仅需要几个月海上资历,申请船长证书再加12个月海上资历。

相比STCW公约,我国船员职务晋升所需时间成倍增加,如果再考虑实际晋升过程中的中间休假、考试通过延期等待以及公司晋升延迟等因素,国内船员几乎没有可能在5年内晋升到大副管理级职位(中级职称)。而在陆上工作的本科生参加工作5年基本上可以晋升中级职称,特别优秀人员通过破格晋升机制可以在32岁就获得正高级职称,但在现有船员职务晋升机制下,同等年龄的船员即使再优秀也不可能获得相应级别的正高级船长职务。

五、对我国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制度的改革建议

当前,我国航运业正处于变革发展时期,航海院校要深入研究现代船员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在海上专业招生和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关注学生的个性特点、个人志向和未来职业发展,并对在校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航海文化熏陶以及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他们树立职业理想,提高职业兴趣,提升职业能力,以确保培养出的海上专业人才适应现代航海发展的需要。同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也要适应航运发展与船员队伍建设形势要求,适时进行调整与改革,与STCW公约接轨,以使船员职务晋升制度能够有力促进国内船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考虑到相关规则制定的严谨性、合理性、实用性及可执行性、可监督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本文仅对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海上任职资历提出修改建议,见表3。

表3 对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海上任职资历改革建议

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于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不要求配备大副,因此大副可分两个级别,分别是3000总吨及以上任何航区船舶大副和500~3000总吨任何航区船舶大副;三副/二副分两个级别,分别是500总吨以下沿海航区船舶三副/二副和其他船舶三副/二副;船长分3个级别,分别是500总吨及以上任何航区船舶船长、500总吨以下无限航区船舶船长和500总吨以下沿海航区船舶船长。这些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的确定和STCW公约的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基于我国多年来的船员培训与管理经验,继续保留船上见习时间,但部分职务的船上见习时间从3个月缩短至1个月。

上述修改建议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使国内规则与STCW公约接轨;第二,能够覆盖所有的航区和吨位的船舶,填补20规则缺少对于500总吨以下无限航区船舶职务的描述的不足;第三,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省略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不需要配备大副的项目要求;第四,可以据此重新规范海船船员职务等级,使其简化易于理解;第五,没有必要考虑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的问题,只要船员达到相应的职务标准就可晋升该职务。

六、结语

在过去的30年里,来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船员逐步被挤出了航运市场。如果希望保留或增加国际船员劳务市场份额,政府主管机关必须对船员的工资、教育制度和晋升体制做进一步的优化和调整,以使船员队伍能够跟上行业形势的发展。近日,交通运输部联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10],就是为回应我国船员队伍职业发展需求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力争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船员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推动建设高素质船员队伍。

本文基于STCW公约关于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职务晋升海上资历的要求,兼顾我国目前的做法,提出对20规则相关内容的修改意见,旨在顺应急剧变化的航运市场形势,与国际公约紧密接轨,也是根据《指导意见》“坚持以船员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构建完备的船员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体系”[10]的思路,在满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为船员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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