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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法律完善

2021-06-09王阳

中国商论 2021年7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电子商务

王阳

摘 要:从宏观角度来看,基于互联网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都非常迅速。相较于国外,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不过这并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因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以及先进的互联网技术,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也同时使其信用评价体系的发展完善度不足,因此存在着一定的内在缺陷,导致整体管控力度不够,存在大量难以解决的信用纠纷和治理障碍。为解决以上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法律制度,通过加强对商品源头的管控、店铺管理者的身份限制、整体交易情况的信用评级体系的升级等方式,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法律机制;信用机制;非信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4(a)--03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零售,其经营成本是极低的。实体店需要涉及租金、押金等一系列高额成本,而电子商务可以免去这些费用,不过这也导致了电商市场激烈的竞争。在电商市场,只需要申请店铺上传图片即可开始经营,这就导致了在各个类目下有大量的同质化产品竞争,因此导致了一系列恶性竞争的情况,假冒伪劣产品也频繁出现,将《电子商务法》进行完善和升级,是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重点。

1 电子商务信用法理分析

1.1 电子商务信用的概念

平台信用服务能力,重塑长期发展基石与良性竞争市场。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构建第三方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产品质量水平、商家服务能力、买家消费信用”为核心环节的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买卖双方交易信息透明化、对称化;由短期利益驱动的“竞价排名”转变思想,形成以“诚信排名”为基石的搜索服务功能;将信用管理与市场进出门槛相结合,奖诚信、惩违规,营造健康、良性竞争市场环境。以支付方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担保体系,使原来的电子商务从信息平台历史性地真正走向了交易平台。以用户信息论证、消费者体验评价、商家信用行为的累积,以及一系列的信用奖惩制度构成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保证了电子商务能够健康正常运转。

1.2 电子商务信用的基本内容

电子商务信用除了普遍意义上的商务信用之外,由于交易在网络上以虚拟货币及物品的交易模式首先进行,所以涉及的业务范围更广,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也更多。针对各环节所涉及的业务主题,都将包括在交易范围之内。

环节复杂,而评价机制却较为单一,以淘宝平台为例,商家的信用评级主要由消费者的评分决定,这就导致了信用评价体系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对于如何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以大数据为信息基础、以云计算为技术基础、以网络商务交易当事人的网上行为和社交关系为视角的网络商务信用分析技术体系。

2 电子商务信用法律规制现状

2.1 电商行为法律规范不全面

我国以前是没有专项电子商务法规,所以大家看到了所谓的做电商更赚钱的可能性,因为可以不用缴税。随着电商市场的发展,国家逐渐意识到电商虽然是互联网经济,具备一定的创新性,但经济运行始终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管下,所以最近大家听到有对电商平台商家补收税的新闻;平台独大产生的垄断将会有《反垄断法》;由于很多平台运营的腐败行为,反商业贿赂也适用于这些电商平台,不过要看平台自身的道德准则。规定了范围,是指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涉及不到海外部分,或者说很多跨境电商中的部分过程是受监管的,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尤其是代购,算是跨境电商的一个分支。如果你是在海外从事的电子商务业务,是不受此法限制的,只试用业务所在地的法律,代购过程中的采购和发货环境试用业务所在地法律,以及我们认为的海外;而业务交易实际上是发生在中国,或者说是各大平台上,那么无疑卖家是受此法律监管和保护的。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要注册公司、正常纳税、有电子发票、取得许可证等要求,都要根据盈亏交税。

2.2 第三方征信机构不健全

第三方征信公司是纯粹独立的第三方,只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不需要去收集数据。在实际审批中这类征信机构的产品起不到多大帮助,原因在于基本没有任何有效数据。它确实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接了很多数据,但基本都是无效数据,对审核起不到帮助。这就是目前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尴尬,获取不到核心数据。同时,评分机构根据征信机构的不同需求,对评分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方征信设置的目的,就是控制风险。当只剩2~3家征信机构,每一家拥有的数据已经足够庞大了,发现还是无法有效地去甄别客户的资质,那么它们自然会去实现行业内的数据共享,一起去把控风险。

若能够健全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可以独立于平台之外,弥补平台独立评价的单一性和不均衡,让电子商务评价体系更加开放和多元。

2.3 电子商务纠纷救济制度不发达

电商平台对纠纷在线解决以及调解主体资格上存在一定问题,在调解立场上,电商平台是否能完全中立也是存在一定的疑问,因平台与用户并无明确的合同法律关系,且电商平台具有明确的营利性,商业化行为决定着在某些调解机制上缺乏中立性。

在资源应用方面,现有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在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对交易的纠纷争议所需投入的资源占比及应用规则。前者主要体现在不同平台对此方面的投入大多是按照内部的调研认知,无明确市场规则;后者主要体现在如何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交易纠纷争议点投入相应的调解资源,该资源包括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同纠纷场景下所需给到的支撑及解决方案。

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过于繁琐,消费者既可申请“天猫”客服介入,又可以提交大众评审团,但实际应用中,客服介入调解时间过长,且在线调解难以充分认同。例如《淘宝服务协议》中明确了交易争议处理、购买商品服务的争议调处决定,这项规则基本是默认的。但这一协议并未规定争议调處作出后,消费者是否应履行或对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这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平台建设方面,电商平台一般都是发挥自身资源建设在线化平台,缺乏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联合及应用,这也不利于解决电商的交易纠纷问题。

3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的完善措施

3.1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机制

关于权责的划分,卖家需要对默认物流的时效负责,店铺需要悬挂相关的营业执照证书和文件,刷单会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品牌方行业老大和供应链龙头,不能打压下流供应链的流通;监管经营者的身份真伪,如果有问题就找平台的事情,以后做平台也要注意,如果平台经营者没有依法注册、纳税,要及时申报税务部门,那么未来各个电子商务平台是要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链接的,信用评价有利于淘宝商业经营的生存,这是线下经营模式所不具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的发展基础是通过技术实现了对“时空距离”的跨越,所以电子商务严格讲是规模经济,而对平台经营者而言,对极大规模经济模式下的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理论上完全遏止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而如果所有平台内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行为,平台经营者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惩罚显然过重,也并不科学。针对常见的电子商务领域侵权行为,作为电商平台而言,应健全完善且便于操作的投诉举报机制,并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的第一时间,审查该事件的资料及相关证据,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产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及时通知涉案的平台商家,对于恶意竞争和恶意发起的侵权投诉,导致商家产生较大损失的,若能够给出较为准确的证据及涉案资料,该段时间带来的全部损失将由恶意竞争商家加倍承担赔偿金额。

3.2 健全第三方征信监管机制

协会旗下主动评级机构,投资者付费。国内评级市场目前处于特许经营牌照制,而且从20年以后银行间市场的大幅增长,各家的评级业务也爆发式增长。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监管越来越严格,评级机构自身的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设置也越来越完善,尽管现在和多年发展的证券公司等差距还是较大,现在监管机构银行间协会有时也是遇事解决事的摸索。很多新品种的退出会参考其他监管机构的模板,监事會的监督职权中,最重要的两项是财务审计权和代表公司起诉权。监事会如果发现董事、经理经营公司过程中未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可以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即检查公司账簿,并且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要费用(如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负担。监事会的另一项职权是对董事、经理、高管等提起诉讼,并且这种诉讼是以公司名义提出的。换言之,当公司董事、高管等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起诉,这是法律赋予监事会的特权。此外,监事会在董事会无法履行或拒不履行召集股东会时,也有权跟进,由监事会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的职责。在上市公司实践中,沪深两市均存在由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先例。信用评级机构,是不受任何政府职能部门控制和监管的,而是由市场口碑选择而来,这才保持真正的独立性。另外,这些评级机构的收入,也基本来自于投资人,进一步巩固了这些评级单位的客观性。通过官方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定义和评价原则、评价维度、评价指标和评价流程等,并交由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按规范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3.3 优化电子商务纠纷救济途径

网络商品交易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参加,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通常包括商品经营者、买受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三个主体,分别形成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应当首先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在法院受理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中,应先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在当事人选择合同之诉的情况下,应首先区分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事合同还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合同,后运用各自适用的规则予以确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消费者提供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初始证据,网络交易平台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满足承责条件。在判断是否“明知”“应知”时,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相关认定标准。法院从主客观两方面确立了“恶意投诉”的判断标准,并将恶意投诉行为定性为商业诋毁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参考多方面的因素酌定侵权人损害赔偿范围,平衡各方利益,对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电商法重塑行业规则,保障平台、平台商家与消费者的权利,也规范着三者的行为。自实施以来,阿里、京东、拼多多等各大电商平台相继推出一系列电商法相关课程,助力平台商家与消费者更好地学法、懂法、用法。

4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移动终端不断更新换代,从最早的个人计算机,到现在的笔记本、平板、智能手机,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是一个必将出现的浪潮。它不意味着革命、不意味着强制、不意味着推翻,它只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为我们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生活方式。电子商务就是一种模式,它改变着我们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企业的运营方式、个人生活。现在很多企业运用的ERP、CRM等都是电子商务在企业当中的应用,现在已经开始有大宗货物的进出口贸易等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如在线预订、审查、支付等环节进行。电子商务是一个应运而生的模式,新模式的开展必然会面临一些疏漏和问题。电子商务法和电商信用评价,让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有序的购买行动,实现各方面的互惠互利,将电子商务的监管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化,电子商务的营商环境也越来越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并赋予电子商务在新时代新的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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