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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施教机构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探讨

2021-05-29孔晨

中国民商 2021年5期
关键词:使用管理干部教育

孔晨

摘 要:《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新时期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教育培训经费的科学使用、管理对保障和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经费也是近年来廉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对象和领域。为此,财政部等三部门2016年修订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本文将从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内面授培训班、委托类面授培训班、培训班预、决算管理三个角度出发,对近年来贯彻执行该办法、切实加强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做法进行思考、梳理和总结,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和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其他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借鉴,从而促进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

干部教育培训是我国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济管理,不仅能够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还可以让教育培训工作更加精准化。可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的要求,也是缓解培训培训紧张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加强干部教育施教机构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及紧迫性。通过对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可以有效解决资“金碎片化”、小单位钱少办不了班、大单位培训经费进度慢和“钱用多用少、事办好办坏一个样”的问题。另外,经费使用管理还可以解决传统意义上训实效难以考核、难以量化的问题。笔者单位隶属某国务院直属机构所属干部教育施教单位,主要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本部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党校教育、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中面授培训班经费管理主要依据《培训费管理办法》。下面笔者将对近年来本单位加强面授培训班经费管理、贯彻执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内面授培训班

各部门应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作为本系统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指导性、规范性、计划性文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应报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执行。

(一)培训费

培训费主要包括师资费、培训食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师资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师资费是教育培训经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次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师资费在支出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支出标准

现行税后讲课费支出标准为:

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授课教师控制在每学时500元以内;

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授课教师控制在每学时1000元以内;

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控制在每学时1500元以内。

(2)支出审批

由于授课教师职称、职务、授课学时决定了讲课费支出金额,施教机构应建立“讲课费审批单”,作为讲课费事前管控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包括授课教师姓名、职称/级别、证件类型/号码、收款账号、工作单位、讲课费(税后)标准、授课学时、应发金额、个人所得税税款、实发金额等。开班之前,培训班工作人员需与授课教师和培训申办单位认真沟通职称/级别、授课学时等内容,最终确定讲课费金额,并经培训班负责人、单位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发放。培训班结束后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讲课费结算报销手续。

(3)支付方式

无论金额大小,讲课费一律使用单位对公账户网上银行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

2、其他培训费用

(1)支出标准

除师资费外,其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食宿費、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结合实际情况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是相关费用列支的上限标准,结算时应区分不同培训类别,在综合定额标准限额以内根据相关单据据实报销。

(2)支出管理

针对培训食宿费、培训场地费(如教室、会议室租赁费),培训班工作人员在进行班前联络时均会要求不同驻地提交报价,结合培训人数、培训天数和驻地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选择比对,做到“货比多家”,以确定性价比最为合理的培训驻地,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确保在培训费用不超标的前提下为参训学员和授课教师提供优质的培训条件,有效保障教学培训活动顺利开展。同时工作人员应告知驻地严禁在培训过程中出现安排高档次住宿套房、额外发放洗漱用具、就餐时提供高档菜肴、烟酒以及提供奢侈性健身、娱乐活动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等情况。

(二)差旅费

针对在外地举办的培训班所涉及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目前执行的主要依据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以及《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由于差旅费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结算项目,施教机构应规定所有工作人员的机票、火车票一律使用公务卡或单位银行转账方式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中国铁路12306等指定正规平台购买。

2019年7月,财政部办公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出差人员和接待单位针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收缴管理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该《通知》,施教机构除继续根据规定标准按自然天数为出差工作人员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外,还可在“出差审批单”中专门增加“按规定标准向安排就餐和市内交通的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交通费/按规定无需缴纳伙食费、交通费”两栏,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选择前者的,在报销差旅费时应向会计审核人员出示加盖收款单位相关印章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该单据应由个人妥善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作为差旅费审核报销的必要环节。

上述费用的报销结算应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五章“报销结算”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委托类面授培训班

由于部分干部教育施教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被定性为“公益二类”或“暂未分类”,施教机构在认真完成本部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前提下,一般也需要开展部分委托类培训班来弥补单位日常运转的经费不足部分(包括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不足部分)。

委托类面授培训班在师资费、其他培训费用、差旅费等方面的使用管理与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内面授培训班一致,但由于培训委托方需要向施教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因此施教机构除做好经费收支和培训班预、决算管理等工作外,还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培训合同(协议)签订

培训合同(协议)应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文字清晰、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对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培训合同,以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熟悉业务、技术和财务知识的部门和人员,对合同文字结构、双方权利义务、履约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同时该类合同应作为施教机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党(支)委会及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收费公示

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开展收费;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项目收费。因此,施教机构应做好本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示工作,例如可在单位门户网站开设“收费公示”专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定价方式、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文件依据、文号及有关备注等项目进行详细公示。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加计抵扣优惠政策

1、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施教机构开展培训,应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这一方面是《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明文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上述机构为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一般可开具“培训费”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商业化运作的酒店、宾馆,其发票往往只能开具“住宿费”、“伙食费(或餐费)”、“会议费”等项目,其中“伙食费(或餐费)”根据有关规定往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或者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在外地举办的培训班,施教机构工作人员(应是与该施教机构有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取得差旅费电子普通发票,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取得注明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根据该公告规定的相应公式计算抵扣增值税。施教机构可建立“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表”,内容包括姓名、往/返目的地及日期、运输工具、客票金额、培训班名称等项目,根据差旅费报销情况按月序时进行登记,以方便差旅费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和留存备查。

2、加计抵扣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施教机构其经营范围一般属于“生活服务业”下的“教育服务(包括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等)”,其所购买商品、服务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享受上述加计抵扣优惠政策。

三、培训班预、决算管理

为加强面授培训班经费预、决算管理,强化培训经费收支管控的合规性、计划性和效益性,发挥培训经费管理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岗位绩效考核中的重要作用,施教机构应建立培训班预、决算管理制度,设立培训班经费预算单、决算单。

(一)培训班经费预算单

培训班经费预算单首先应注明培训班名称、计划培训时间(天数)、培训举办地点、计划培训人数、工作人员人数、培训班经费来源(如财政专项经费、事业收入等)。

在经费预算中可分为“综合定额范围内”和“师资费范围内”两部分分别测算、列示,具体如下:

1、综合定额范围内

该部分主要包括培训学员食宿費、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需列出具体明细)等部分。工作人员可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标准,分别乘以培训人数、培训天数得出各部分预算金额并加以汇总,得出“综合定额范围内”预算金额。

2、师资费范围内

该部分主要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含个人所得税)、食宿费、交通费等部分。讲课费(含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前述“讲课费审批单”汇总金额填列;食宿费可根据教师人数、培训天数,参照《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宿费标准测算填列;交通费可通过网络查询授课教师往返培训地点的机票、火车票金额测算填列。

将上述两部分金额汇总即可得出本期培训班经费预算限额。

培训班经费预算单填报完成后,应经单位会计审核人员、培训项目处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作为本期培训班经费执行、调剂和控制的基本依据。

(二)培训班经费决算单

培训班经费决算单首先应注明培训班名称、实际培训时间(天数)、培训举办地点、实际培训人数、工作人员人数、培训班经费来源(如财政专项经费、事业收入等)。

在经费决算中可分为“综合定额范围内”和“师资费范围内”两部分分别统计、列示,具体如下:

1、综合定额范围内

该部分主要包括培训费支出合计(含培训学员食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可根据销售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及有关明细项目、金额逐项填列。

2、师资费范围内

该部分主要包括师资费支出合计(含讲课费、教师食宿费、交通费等),可根据经签批的讲课费报销单、销售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及有关明细项目、金额逐项填列。

上述两部分金额汇总即可得出本期培训班经费决算金额。该决算金额与上述培训班经费预算限额的差额即为培训班结余金额。对于结余金额为负值的培训班,施教机构应切实加强培训成本分析,找出成本超支的关键环节或项目,明确成本管理责任,为今后培训成本控制工作找准方向、奠定基础。

培训班经费决算单填报完成后,应经单位会计审核人员、培训项目处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时各期培训班的结余金额也是施教机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上述经签批的培训班经费预算单、决算单应作为重要文件档案,由施教机构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长期妥善保管。

四、问题探讨

尽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提升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但是通过对财政部等三部门2016年修订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梳理发现在讲课费标准中规定“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但却未对“全国知名专家”的定义或范畴做出界定,这也导致施教机构在支付讲课费时面临操作难点、财务隐患和审计风险。建议财政部门在今后进一步修订有关讲课费标准时能够予以明确界定。

五、总结

总而言之,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就是充足的培訓经费,但是我国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中人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管理的复杂程度进一步增加,干部教育培训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具体体现在培训经费不足、经费使用效率不髙、支出结构不合理等。由此可见,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合理使用经费才能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与保障。因此,本文就财政部等三部门2016年修订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重点分析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内面授培训班、委托类面授培训班、培训班预、决算管理,对近年来贯彻执行该办法、切实加强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做法进行思考、梳理和总结,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促进我国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进而为我国培养出优秀干部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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