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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青海电力某4回路用电客户最大需量异常分析

2021-05-06苏宏帮祁延寿杨永前薛文龙董晓艳焦焕年

青海电力 2021年1期
关键词:量值倍率用电

苏宏帮,祁延寿,杨永前,薛文龙,董晓艳,焦焕年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营销服务中心,青海 西宁 810008)

0 引言

随着电力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电力营销稽查作为供电企业内控电力营销过程,外查电力营销行为的重要举措〔1〕,显得越来越重要。2020年6月,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营销服务中心针对“最大需量异常”稽查主题开展核查,发现某供电公司大客户供电服务班所辖某大工业用电客户,5月份营销系统最大需量录入值计算用电量远小于该户当月发行电量,且抄表方式为手工录入,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营销稽查监控运营管理办法》被提取为异常数据。

1 基本情况

该用电客户行业分类为大工业电解铝行业,由某1号330 kV变电站110 kV石广Ⅰ、Ⅱ回和某2号330 kV变电站110 kV朔广Ⅰ、Ⅱ回共4回线路供电,受电总容量631 000 kVA(整流变压器119 800 kVA×5台、动力变16 000 kVA×2台),客户变电站电气主接线(如图1所示)为双母线双分段,运行方式为分列运行。石广Ⅰ、Ⅱ回贸易结算计量装置安装在客户变电站110 kV进线侧,而朔广Ⅰ、Ⅱ回贸易结算计量装置安装在2号330 kV变电站110 kV出线侧。

2 异常原因分析

2.1 营销业务系统数据分析

该用电客户5月份营销系统采集数据(详见表1)显示:石广Ⅰ回5月25日抄表最大需量为0.079 6 kW,石广Ⅱ回5月25日抄表最大需量为0,两条线路综合倍率均为2 200 000,合约最大需量为175 120 kW;朔广Ⅰ回5月25日抄表最大需量为0,朔广Ⅱ回5月25日抄表最大需量为0.053 8 kW,两条线路综合倍率均为1 320 000,合约最大需量为71 016 kW。

表1 5月份营销系统计量数据

根据营销系统录入需量值,按该用电客户5月份最大需量折算值246 136 kW推算其最大月用电量为177 217 920 kWh,远小于月实际用电量213 130 820 kWh;按月实际用电量推算其最大需量至少应为296 015 kW,“最大需量异常”问题明显。

2.2 现场稽核

2.2.1核查现场计量装置

稽查人员对该用电客户4回供电线路贸易结算计量表计冻结数据进行现场抄核(详见表2):石广Ⅰ回计量表计上一月最大需量冻结值为0.053 1 kW,最大需量出现日期5月12日;1石广Ⅱ回计量表计上一月最大需量冻结值为0.053 kW,最大需量出现日期5月12日;现场核对石广Ⅰ、Ⅱ回计量装置综合倍率均为2 200 000,合约最大需量为233 420 kW。朔广Ⅰ回计量表计上一月最大需量冻结值为0.088 8 kW,最大需量出现日期5月23日;朔广Ⅱ回计量表计上一月最大需量冻结值为0.088 4 kW,最大需量出现日期5月23日;现场核对朔广Ⅰ、Ⅱ回计量装置综合倍率均为1 320 000,合约最大需量为233 904 kW。

表2 5月份现场稽核计量数据

根据现场计量表计显示的需量值,推算该户5月份最大月用电量为(233420+233904)×24×30=336 473 280 kWh,远大于该户5月份发行用电量213 130 820 kWh,故计量表计记录的最大需量值有误,不能作为基本电费结算的依据。

2.2.2核查客户用电情况

用电客户反馈的信息对于营销稽查有着重要的价值,能够将存在的问题间接反映出来〔2〕。经查实,该用电客户变电站分别于5月8日、5月12日、5月15日对朔广Ⅰ、Ⅱ回和石广Ⅰ回进行了停电检修。客户于5月7日现场抄录4回线路的最大需量值,并经所属供电公司调度中心确认线路检修倒负荷情况,向供电公司大客户供电服务班递交了《运行方式变更认可书》,此书中分别记录了4回线路的最大需量值:中石广Ⅰ回最大需量值0.039 5 kW,石广Ⅱ回最大需量值0.040 1 kW,朔广Ⅰ回最大需量值0.027 0 kW,朔广Ⅱ回最大需量值0.026 8 kW。

2.2.3核查抄表到位情况

抄表是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抄见电量是计收电费的依据。经查实,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客户进行线路检修倒负荷前未进行现场抄表,5月25日抄表例日抄表核算时,根据约定的运行方式,依据客户单方面提供的《运行方式变更认可书》中记录的最大需量值,进行简单计算后直接录入到营销系统中进行了电费结算。

2.3 理论分析

2.3.1确定石广Ⅰ、Ⅱ回最大需量

石广Ⅰ回和石广Ⅱ回在贸易结算计量表计冻结数据中显示最大需量出现日期均为5月12日,而客户对石广Ⅰ回进行停电检修的时间为5月15日,客户变电站电气主接线为双母双分段,运行方式为分列运行,故石广Ⅰ回和石广Ⅱ回贸易结算计量表计冻结最大需量值数据准确,即该用电客户5月份最大需量值石广Ⅰ回、石广Ⅱ回分别为0.053 1 kW和0.053 0kW。

2.3.2确定朔广Ⅰ、Ⅱ回最大需量

客户变电站朔广Ⅰ、Ⅱ回进线侧计量装置综合倍率均为2 200 000,但南朔330kV变电站朔广Ⅰ、Ⅱ回出线侧计量装置(贸易结算表)综合倍率均为1 320 000,两侧倍率不同。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未进行倍率折算,直接将2 200 000倍率的需量数值0.053 8 kW录入1 320 000倍率的需量数值中是错误的。朔广Ⅰ、Ⅱ回倍率折算后实际在营销系统录入需量值应为0.053 8×2 200 000÷1 320 000=0.097 2(kW)。

综上所述,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应将石广Ⅰ、Ⅱ回最大需量值合计后的0.106 1手工录入营销系统石广Ⅰ回需量抄计值,石广Ⅱ回需量抄计值录入为0;将朔广Ⅰ、Ⅱ回最大需量值合计后的0.097 2 kW手工录入营销系统朔广Ⅱ回需量抄计值,朔广Ⅰ回需量抄计值录入为0,详见表3。

表3 5月份理论分析计量数据

根据理论分析结果,推算该用电客户5月份合计最大月用电量为260 346 240 kWh,与该用电客户5月份发行月用电量213 130 820 kWh相比,较符合真实情况。

3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高压供用电合同不完善,需约定最大需量抄计的相关条款。

该用电客户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甲、乙双方没有约定最大需量实际抄计的关键条款,不论是在正常供电运行方式下,还是在线路检修或故障导致运行方式改变后都没有明确。供电公司将石广Ⅰ、Ⅱ回两个需量抄回合计后录入其中一回线路需量抄计值中,另一回抄录为零(朔广Ⅰ、Ⅱ回同理)是供电公司单方面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有待完善。

2)手工录入最大需量存在风险,需实现需量抄表自动化。

该用电客户采用此种需量合计计算方式,导致最大需量数值每月在营销系统均为手工录入,不能实现远程采集自动抄表,电费核算员也无法准确核算合计数值是否正确,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及廉洁自律风险。

3)最大需量抄计值管理不规范,需规范管理流程。

该用电客户最大需量抄计值管理不规范,无审批流程。该用电客户抄表员未在客户倒负荷前进行采集召测或现场最大需量值抄计,仅通过客户提供的运行方式变更认可书(供电公司调控中心确认)中各回路最大需量(数值为客户自行抄录)值进行算费,该数值录入也无相应人员审批,均为抄表员一人所为。由于运行方式改变负荷叠加造成电能表冻结值需量数据不可用,采集系统历史数据客户不认可,需量抄见值是否准确,基本电费计收是否准确,事后均无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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