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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术、治体、道体

2021-05-04张子峻

江汉论坛 2021年4期

摘要:北宋儒家治理学说有一由治术、治体向道体深化的演进过程。宋初的国家治理偏向使用礼、法等治之“术”,但术的经验性无法确保其普遍与正当。故而,在正当性方面,儒者以仁义道德作为治之“体”,引导治术。在普遍性方面,儒者将道德性之“体”上达于“道”,展开儒家治理理论的“道体”建构,以因应佛、道对治之术、治之体的挑战。王安石、张载、二程是儒家“道体”理论肇端、深化与奠立过程中的标志性人物。

关键词:礼;法;理;治术;治体;道体

中图分类号:B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4-0055-06

传统儒家政治理论是以道德介入治理的理论形态。在先秦时期,儒者多以具体情景论析伦理政治之合理性①。秦汉至宋以前,儒者仍秉承伦理型政治之传统,然于佛道对儒家礼乐的消解,缺乏有效回应。至宋代,在因应佛道对儒家伦常的消解中,儒者将伦理型政治理论的道德内容融于对“道”的阐发之中,以奠定道德的形上地位,建立起“道学”关乎“政术”的新“范式”②,以道学之兴废,“乃天下安危、国家降替之所关系”③,建构以哲学的抽象理论关怀现实秩序的理论模式。然近百年的宋明儒学研究偏于哲学式的书写,经过“首先是将道学从儒学中抽离出来,其次再将‘道体从道学中抽离出来”的两度抽离④,儒学经世之旨掩于其中。故从宋儒对儒家伦理政治的道德内容之形上立法角度,重揭其以道学建构“道体”的治理之旨,是理解道学关乎政事的重要途径。宋儒伦理政治理论形上化之建立过程,包含三个不断演进的层次:第一,宋初诸儒重视治理之“术”的使用。治术主要是指经验中的形下制度与仪节等,包括礼、法之制以及儒经所载治理方案、圣王治迹等内容。第二,在政治实践中,宋初诸儒逐渐认识到“术”作为零散的、个别性的经验汇整,须以善的引导来赋予其政治实践中的合法性,这是治理理论第二层次的“治体”建构。治体是以“正心以正身”为起点的道德修养内容,主要为“治术”的推行赋予正当性⑤。第三,要回应佛道对道德性的治之体的消解,须向沟通天道性命的“道体”转进,对作为“治体”的道德伦理冠以形上的立法,从而为儒教道德纲常确立至上的尊严。此为宋儒治理之学的第三个内容。本文旨在对北宋儒者的治理理论作一由治术、治体向道体演进的概观,以还原被两度“抽离”后的儒学旨趣。

一、治术肇端:北宋初期儒者的致治之方

北宋儒家治理思想与彼时政治长期失序的社会形势联系紧密,故能迅速廓除时乱、实现治绩的治术为统治者优先看重。执政集团“讲求治术”之切,甚至于“不惜顷刻之间,日御讲筵”⑥。在理论阐释层面,宋初诸儒虽仍依循肇端于中唐古文经世之路径,但逐渐转向“重儒宗经”的宋学格局:针对宋初秩序状况,宋初儒者更加聚焦于将治理之“术”与儒家经义结合。概言之,宋初诸儒的秩序学说,大致是回归儒经,以重建社会、国家秩序的政治宪纲之“术”为要务。

中唐、五代以来,社会治理层面法制不兴、“礼之失久”⑦,鉴于此,宋初治理尤重刑罚律令和礼乐制度两方面之建设。一是对法治的重视,史载:“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此风行久,以至“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宋史·刑法志》)二是儒家礼治亦参与到国家治理之中。晚唐至五代国家礼法丧乱,治理层面的典章制度多所散逸。至五代晚期,后周世宗始诏学官考证《三礼图》,留意于礼乐之治,然彼时礼文仪注尚多“草创”,故“不能备一代之典”(《宋史·礼志》)。至宋立国,宋太祖制礼作乐,《新定三礼图》得以颁行,成为扭转礼失之后“名数法式,上下差违”⑧ 之保证。宋初治理所重在经验性的、具备操作性的治之术主要表现于三个方面。

其一,法以及律令等成为宋初政治治理的重要内容。法律刑赏是高效的制度机制,相比柔性的礼乐教化,法令律条表现出强制性与确定性的特征。“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汉书·贾谊传》)因而,“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⑨。在经邦治国的治效考量下,众多儒士以习律学法为出仕之备。宋代儒家知识群体往往以“兼通律令之学”⑩ 为参政前提,其中熟稔律法者,甚至有“世以法家自名者有弗及”{11}之情形。

其二,制度性的“礼”逐渐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儒家政治观念对刑、律、法、令等治之术的审慎传统,促使在宋初“颇用重典”的法治氛围中,习礼、重礼之呼声也逐渐强烈。礼治的功能在于调和法治之严苛,使政治活动入情入理,所谓“立法之制严”,必以礼相调融,以使“用法之情恕”(《宋史·刑法志》)。在礼制建设方面,宋初颁行的《新定三礼图》虽涉及到礼,但该书大致为考订绘制礼经各式礼器、服饰之图样与图说,非严格意义上阐释礼学、记录礼制的文本{12}。故重编礼书以施礼教的重任,就成为儒者参与治理的题中之义。北宋开宝年间,“四方渐平,民稍休息”(《宋史·礼志》),皇帝乃命执政详订礼书、以究礼制,以儒家的礼引导法治。在儒家治理理论中,政治治理中的道德动机,是使治术不沦为暴虐之政的保证。故儒家治术以礼治为第一义,律令刑法为第二义,以此规避执政者“无所畏惮,妄构刑狱”{13} 的政治风险。故至开宝时,太祖注意创制宋代礼乐之制,命儒臣“撰《开宝通礼》二百卷”,嗣后又修《通礼义纂》一百卷,且“自《通礼》之后,其制度仪注传于有司者,殆数百篇”(《宋史·礼志》),由此确立了北宋社会治理中的礼治依据。

第三,宋初诸儒还将儒经中圣王致治之方与为政准则总结为治理策略。宋初,儒者对记载“先王治迹”的五经系统阐发最多,五经系统所载具体内容,大致为圣王为政的具体内容。在重建秩序的诉求下,宋初统治者汲汲以“学”求“治”,其“学”多为《五经》中的治之术。如《尚书》记录圣王治跡和为政之方,多为策略的呈现{14},三礼中《周礼》、《仪礼》本就侧重治理制度、修养规矩之阐述;《礼记》虽多为阐释礼节仪式的内涵和义理,但亦不乏《曲礼》、《内则》、《冠义》、《昏义》等阐述制度之“术”的篇章。

总之,宋初执政者基于现实治效考量,以法、礼为治理首选。然而,从治之术运作过程的起点而言,社会的道德伦理状况其实决定着制度机制,“是制度功能得以发生、制度有效性得以保证、制度本身的状态可以调整的依据”{15}。因此,治术的制定和实施还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所制治术如何获得普遍接受,以保障稳定性与可持续性,避免“人存政举,人亡政熄”的窘境;二是在制定和实施治术时,是否合乎并贯彻儒家精神和价值,即宋初立法制礼,是否符合共同认可的“善”,同时实施法、礼之治的行为主体,是否基于这一“善”的精神来推行治术。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学术上、理论上将治理之术向更优先的“治体”推进。

二、治体追寻:治术转入治体的內在动力

承前所述,治术能否取得预期治效,首先面临“术”在施行中是否具备正当性之考验。宋初,儒家知识群体已经注意到治“术”背后需要有正当性的依据作为支撑,并开始有意识地探索建立更为根本的、关乎价值的道德形上之治“体”。如宋初胡瑗所倡“明体达用之学”,强调以“君臣父子,仁义礼乐”之“体”引导“用”{16}。

宋初儒学治理理论中的体用之学,是以道德性的仁义为“体”,统摄技能性的治术之“用”。以胡瑗的“体用之学”为例。胡瑗的体用思想可由其“湖学”的治事斋、经义斋的分设体现出来。经义斋“择疏通有器局者居之”,所学为儒家仁义忠孝等知识,属于作为治国理政之根本的“体”;治事斋则“人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边防、水利之类”{17},侧重传授经验层面的治理技艺,属于治术范围之“用”。胡瑗的体用之分虽然凸显了道德性的治之“体”之于技能性的治之“术”在政治实践层面的优先地位,但该治“体”尚不具备超越之意,此言“体用”等同言事物之“本末”,尚属于形下层面的分别,即未对所揭义理作抽象的阐释,未将治理“人事”之“术”的正当性、合法性根据上达于天道。胡瑗主要是借天人相似之理发明人伦之序,模拟天道以论人事。他认为:“天地卑高既定,则人事万物之情皆在其中”,如此人道“皆有贵贱高卑之位”,故人间社会纲常在法象天地的过程,实现“其分位”的秩序。若“卑不处卑,高不处高,上下错乱”,则人伦贵贱尊卑、君臣父子、夫妇长幼就“不得其序”{18}。显然,胡氏“全以天气明其义”,通过天人比附论证人间秩序之合理性的阐释方式,仍然停留在外部论证层面。

但不可否认,宋儒对治之体的阐明,不仅为作为用的治之术提供了道德理性与价值支撑,也开启了北宋儒学由治理之“术”的形下设计向治理之“体”和治平之“理”的形上建构的推进。这一理论生发的内在动力大致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其一,作为经验性的治之术,要从现实中经营一隅的成功,拓展至适用于广阔疆域的治理,必须完成其理论上的普遍性证明。宋初诸儒正是在对治术合理性的反思中,意识到其理论上的不足,进而返回经典,力图通过揭举儒经中的思想内容引导治术之合理设计与有效推行。如胡瑗注意将内之“德”与外之“事”连接,他说:“以人事言之,则是圣贤、君子有中庸之德,发见于世之时也。夫君子之道,积于内则为中庸之德,施于外则为皇极之化。”{19} 刘彝谓其师说乃发明“圣人体用以为政教之本”,即强调作为内圣的道德性治之“体”,是成就外王之功劳的根据。孙觉重揭安定之旨言:“为道而不至于三王者,皆苟道也;为学而不至于圣人者,皆苟学也。”{20} 由此可见,北宋初期的儒家知识群体和政治家们,在申明秩序构建之合理性的过程中,无外乎于三代圣王(人)之“治”中稽求圣人治理之“学”,以其作为治“体”为政治实践中的治“术”赋予正当性与普遍性。

其二,治“体”的建立亦有现实政治实践之考量。术的推行须以体用、本末之条理,来避免彼此抵牾、掣肘,确保其治效。众所周知,传统儒学中礼优先于法、刑、律等治术,但宋初礼、法相提并重,法条律令与礼乐制度并行,形成礼法交织、不分伯仲的治理结构。当礼法治术在处理同一事件上产生分歧时,往往因双方支持者聚讼不休、难以决断而延误政事。如在仁宗朝,“每朝廷有大事,议论纷然,累日而不决。司马君实与范景仁号为至相得者,钟律一事,亦论难数十而不厌”{21}。再如神宗时期的“登州阿云案”,从定案到减刑,再到朝议至再定罪,前后延宕十来年,成为影响政治集团斗争的重要事件。原因即在于这一事件既关乎礼治上夫妇地位之原则,也关乎法治上对婚姻关系确立与否的规定。同一案件中的人、事,投射于持不同观念之执政者,往往导向极为相反的判决。所以,为避免治理的低效,一要规定礼、法先后顺序,二要在制定、颁行中达成普遍的共识。基于此,从经验性的治之“术”进展为较为普遍认可的道德性的治之“体”,成为现实的治理需要。

总之,虽宋初治理策略偏于治之“术”,但“术”之有效性又必然需要理念上的支撑,因此建构治之“体”的理论诉求就产生了。宋初诸儒已开建构“治体”之端绪,其“虽未能深于圣经,然观其推言治道,凛凛然可畏,终是得圣人个意思”{22}。此语虽有专指,然实可以之勾勒宋初诸儒寻求治“体”的基本情状。

三、道体确立:儒家道德形上学的建立

治“体”作为引导治“术”的德性规定,体现着儒学的价值层面对制度实践层面的调控。因此,价值层面本身的正当与否不仅关系着制度的有效性,更关系到以“学”求“治”的目的能否实现。而从理论合法性意义上看,作为治之体的儒家道德切入现实政治,要确立稳固的观念统治地位,必须积极回应汉末以降佛、道二教大炽造成的思想层面的严峻挑战。

(一)道体建构的动力

第一,佛、道空无、寂灭观念,对士大夫维持积极昂扬的精神面貌构成极大消解。佛道之说兴于汉唐,至宋,其盛尤胜前代,特别是佛教“人人谈之,弥漫滔天,其害无涯”{23}。神宗曾质言其害:“使释、老之说行,则人不务为功名,一切偷惰,则天下何由治?”{24} 一旦佛道空、无之说泛滥于庶众的观念世界,世间的一切积极努力都被视为虚幻而无意义,那么国家社会各项事业都无法推进。故宋儒深切意识到必须旗帜鲜明地抵斥佛老,昌明儒者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此一时代之学人,基本要求非作‘逃遁,而是作‘承担。”{25}

第二,佛、道之说对儒家名教纲常的价值具有消解作用。从教义看,佛教之止、观法门,道教之心斋、齐物我诸说,强调个体在精神上的超越和自足。这种超越表现为对经验世界的疏远甚至否定,所谓“绝仁弃义”“绝圣弃智”(《老子》第十九章)。佛家认为,人间社会的“相”“皆由妄念而起”,“若离念,化念归心,则一切法本质上即是空如平等,只是一真心常在,不生不灭”{26}。其以佛性为唯一的真实,而以人生为虚幻和亟待解脱的苦海,采取背离社会生活以求生命根本的觉解方式。而道教的长生久视之说,同样容易导向抛弃人道之追求。为此,儒者即以佛、老理论割裂形上与形下两个层面、致使“体用殊绝”之弊流行作为标靶,提出严厉批评。

第三,晚唐、五代乱世导致社会治理严重失序,政治集团迫切需要有利于秩序建构的思想理论作为指導。而传统儒学理论思辨不足,未能给予政治统治秩序之合法性更为深入、更高层次的保障。正是在被迫回应佛、老之学的过程中,宋儒开始反思儒家现有关于治之术和治之体理论的形下性,进而寻求为其建构一个更为根本、可靠的形上根基,以便为秩序的实现奠立至上的道义根据,即关于“天道性命”之“道体”建设。

(二)道体建构的过程

王安石首倡“道德性命之学”,以阐释道德性命的形上地位。他说:“万物待是而后存者,天也;莫不由是而之焉者,道也;道之在我者,德也;以德爱者,仁也;爱而宜者,义也。”{27} 天作为万物生化的根本,道作为万物运化的机制,二者所具备的至上地位,足以确保道德的尊严。王安石引庄子“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论证作为治之“体”的道德、仁义引导作为治之“术”的“分守、形名、因任、赏罚”,并由之构成层次清晰的治理体系。

王安石指出,“天”是道德仁义之“体”至上地位的保证,“天”的至上性支撑着道德的尊严。然而后世学人却悬置“天”的道德义,将“天”降格为“不知其几千万里”的“彼苍苍而大者”。在他看来,必须使国家之治的扎实根基落实于将道德上达于“天”的观念建构。他说:“古之言道德所自出而不属之天者,未之有也。”{28} 他正是通过追溯道德“所自出”于天,来确立其至上性,以此作为解决道德形上立法之课题,从而避免道德与人伦为异教所败坏。

对于当时思想界言道德则“窈冥而不可考”、言形名则“守物诵数”,至体用二分之流弊,王安石以“道之体”统摄“道之用”和“道之用”呈现“道之体”来解决。他说:“道有体有用。体者,元气之不动;用者,冲气运行于天地之间”{29},此体用即有无、本末,有无之道,皆出于道,而“道之本,出于冲虚杳眇之际,而其末也,散于形名度数之间”{30}。意思就是,道的“不动”之体与“形名度数”之用,分别涉及总括万物与观照现实之治的内容,二者统一于道。

然而王安石阐释道德心性掺杂佛、道观念,其性说经历由“性善”、“性可善可恶”,到以佛教之“空”释性,谓“性无善恶”,最终被视为“出于私意之凿”,“特窃取释氏之近似者”{31}。同时,王安石对“形名度数”的治术偏重实用考量,“以适用为本”,若“不适用,非所以为器也”{32},强调“非有则无以见无,非无则无以出有”{33},即要通过“用”来展现“体”,使“体”具有现实针对性,以避免“体”流于空泛无实。这实际上将“用”的重要性等同于“体”,导致体用“二本”,因而并未真正完成天道与性命、内圣与外王的贯通。其学主要是为其变法奠立合理的知识体系,故偏重阐发治之术,于天道性命之学仅开了端绪。

王安石新学因其作为推行政治改革的理论依据而招致诸多批评。然而就其对儒学道德形上学发展的推动来看,由于其学被纳入学官,在当时产生了广泛影响。与此同时,在推动儒学道德形上体系建构方面,也展开了另一路向。张载以气阐发“天道”,溯性命之源;二程将“天道”与人道的“性命”学说贯通,把人道的道德内容上达天道本体,从理论上实现了治理学说由“治术”“治体”向“道体”的转进,最终完成“道体”建构{34}。可以说,王安石、张载、二程是儒家“道体”理论肇端、深化与奠立过程中的标杆。

天道论建构主要是由张载阐释的气化宇宙论来实现的。在横渠之前,周敦颐、邵雍也都进行了宇宙论的阐释,但周敦颐言之过简、阐释未丰;邵雍则纯以数的规律性变化,阐发宇宙的演变奥秘,偏离了儒学心性之传统。而横渠则通过其气化宇宙论,使理学焕然一新{35},丰富了儒家治理之学的“道体”内涵。张载反对将“道学”与“政术”裂为“二事”,注意将具体经验性治术关联于自然天道,思考如何为道德立法,以给“治术”“治体”奠定形上根基。其宇宙学说旨在呈现人间秩序所以可能的“天道”根据。他以“气”立本,通过解释“气”的聚散变化,建立起宇宙生成和宇宙本体的哲学体系,以此论证人间秩序及其合理性。二程指出:“横渠言气,自是横渠作用,立标以明道。”{36}此即标示了“气”在张载哲学体系中的独特作用。

一方面,张载以“太虚”之“气”的聚散解释整个世界的生成和消逝,以此否定佛、道虚无之说,为儒家名教留下地盘。他指出:“知虚空即气,则有无、隐显、神化、性命通一无二。”在他看来,通过对“虚”气的特性规定,“推本”万物“所从来”,便能使佛之以实为空、以空为真,道之以无为体、无能生有的“蔽于诐而陷于淫”的理论性质暴露出来{37}。由“虚空即气”知太虚作为气之本初状态,是无形无状的,而万物则是处在聚散变化中的气之“客形”,故“气聚则离明得施而有形,气不聚则离明不得施而无形”{38}。气 “往来”于有形与无形之间,但无论如何变化,万物生灭无非是气的聚散,故谓“聚亦吾体,散亦吾体”。即是说,整个世间万象均为气的聚散,“气不能不聚而为万物,万物不能不散而为太虚,循是出入,是皆不得已而然也”{39}。通过讨论介于隐显之间的气,张载解释了万物的存在情形,抵斥了佛、道异端的空无论,维护了儒家伦理及其礼乐秩序的现实合理性。

另一方面,通过气化宇宙生成论的建构,张载将儒家伦理上达于天,确立了人道的至上地位。以“气”论事的思想传统,可远溯西周伯阳父以气释地震,但此气属形气,非论性之气。由春秋战国至汉代,“气”仍多指“形气”,时兼及“精气”,亦偏于物质性的涵义。魏晋以“有无”言气,受到佛、道影响,其涵义逐渐向生命本原、道德修养境界等发展,气的道德性得以凸显{40}。而宋代理学之气区别于境界之气,亦非单言形气或性气。其中,张载将“形气”与“性气”合于一气,指出“由太虚,有天之名;由气化,有道之名;合虚与气,有性之名;合性与知觉,有心之名”{41}。太虚之气具有“湛一”“无形”之特性,“气本之虚则湛[一]无形”{42},此特性为构成“性”的依据,所谓“言湛然纯一而不杂者,气之本体也,即所谓性也”{43}。由虚聚而气,由气聚而为人,人禀受虚的“湛一”纯粹之性,此即儒家所言良善之“性”{44}。将气与性连接是张载的发明,他解决了“性”的根源问题与道德赋义,从而奠定了伦理政治中的道德仁义之至上性。

从气禀来论证人性的根基,不仅是横渠对性善论的价值认可,而且还透过论证人性的平等,暗示在社会治理上,可以由儒家温和的礼乐之治,来实现整个社群的教化与秩序。可见,张载以气发明天道来阐释心性根源,为天道与性命贯通奠定了基础。但气化宇宙论仅完成了天道下贯人道的准备,天道与人道之间的沟通,“形”与“性”的相辅相成,则尚待详析。其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虚”,仍有未明之处。二程否定横渠“以清虚一大为天道”,批评“虚”气“乃以器言而非道”,认为“虚”犹未切实于“道体”{45}。二程将“虚”仅作形下之“形气”理解,固然是对其“性气”内涵之忽视。但对“清虚一大”形下性的批评,的确点出横渠在“道体”建构中杂性、形为一体的二本倾向。在二程看来,某一对象不可能兼为本体和构成万物的质料,不能同时既为“形而上者”又为“形而下者”。透过否定“虚”的形下性和物质性,二程将“虚”的“性气”特质剥离出来作为“理”,指出“亦无太虚,遂指虚曰:‘皆是理,安得谓之虚?天下无实于理者”{46},将“太虚”的“神体”性质和物质性质剖分为“理”与“气”,从而由张载之“虚”进展至二程之“理”。

在继承、批判前儒时彦的基础上,二程进一步完善其“理”学思想,建构北宋儒家治理之学的道体内容。正统的理学,直到二程才基本奠定学术规模。正是通过将心性与礼上达于天,二程奠定了形下制度之礼与道德心性之理的至上性,将治理理论中制度性的治术、道德仁义性的治体提升至天道层面的道体,从而确立道德的本体性,恢复伦理政治之道德的尊严。这主要由三个层面来完成:第一,二程奠定“理”的形上本体地位,指出“理,当然者,天也”;第二,二程还将“理”与“心”、“性”互诠,视“人伦者,天理也”{47};第三,二程将“理”与“礼”予以互释,对儒经中“礼者,理也”的旧说加以发明。二程以“天理”作为儒家治理理论的“道体”内容,从而完成了儒家伦理政治的道德内容的形上立法。

四、余论

宋儒治世理论是在治术、治体而逐渐深入至道体这一过程中完成的。宋初诸儒虽已展开对治之“理”的讨论,但侧重于术,朱子谓此时虽已知崇礼义、尊经术,然诸儒“说未透在”{48}。此即言宋初诸儒虽于经义有所发明,然未阐明治理之“道”。至北宋中期王安石首倡“道德性命之学”后,始切入伦理政治中道德立法之课题,经张载完成“天道”理论的建构、二程将“心性”与“天道”融贯,才真正实现北宋治理理论的历史书写。不过,作为“道体”的“天理”论,如何处理好形下之“礼”与形上之“理”间的平衡,是值得进一步省思的:既然“天理”至高无上,且构成对形下世界的统摄,理论上学人只须循天理,即可成形用。但是事实上,可能由于将天理定调过高,忽视世俗世界的礼治与习俗,导致学人苦心极力以求天理,却学愈深而用愈薄,反而又堕入空疏寂灭的境地{49}。故从儒学经世传统审视“天理”,此“理”若无形下之“礼”“法”等充实,则易流于概念分析,与其所批评的空疏无用无别。这样一来,又须回到王安石强调的以“用”充实“体”,否则只言体而疏于用,终至体用两失之。

注释:

① 先秦儒家道德伦理之论证,多采取某一具体情景来论证道德的合理性与普遍性,如《孟子·梁惠王上》“以羊易牛”、《告子上》言“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等,这些论析均基于某种特殊“情景”,儒家伦理政治的道德普遍性之论证尚未建立。

②{37}{38}{39}{41}{42} 张载:《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349、8、8、7、9、10页。

③ 李心传:《道命录·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④ 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8页。

⑤ 可参任锋:《中国政学传统中的治体论:基于历史脉络的考察》,《学海》,2007年第5期。另参考《立国思想家与治体代兴·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

⑥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903页。

⑦《欧阳修全集》第1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78页。

⑧ 聂崇义:《新定三礼图》卷20,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2页。

⑨{13} 《包拯集校注》,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98、214页。

⑩{27}{28} 《王安石全集》第6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35、1210、1211页。

{11} 《曾巩集·行状》,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92页。

{12} 张文昌:《制礼以教天下——唐宋礼书与国家社会》,台大出版中心2012年版,第138—139页。

{14} 宋太祖读《尧典》时言:“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在于执政“有意于刑措”,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37页。

{15} 任剑涛:《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6} 黄宗羲著、全祖望补修:《宋元学案》第1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5页。

{17}{36}《朱子全书》第1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319页。

{18}{19} 胡瑗:《周易口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51、176页。

{20} 孙觉:《孙氏春秋经解》,《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

{21} 陈傅良:《永嘉先生八面锋》卷6,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2页。

{22}《朱子全书》第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9页。

{23}{45}{46}{47} 《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18、66、394页。

{24} 《杨时集》,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124頁。

{25} 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第3卷(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26}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99页。

{29}{30}{33} 《王安石全集》第4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5、155、155页。

{31} 《张栻集》,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053页。

{32}《王安石全集》第7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69页。

{34} 黄震指出:“本朝之治,远追唐虞,以理学为之根柢也。义理之学,独盛本朝,以程先生(即二程)为之宗师也”,即言北宋治理理论的治体追寻直至二程而精微。见《黄震全集》第7册,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20页。

{35} 陈荣捷:《宋明理学之概念与历史》,“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印行2004年版,第45页。

{40} 参考葛荣晋:《中国哲学范畴导论》,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7—52页。

{43} 转引自林乐昌:《正蒙合校集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23页。

{44} 陈来:《宋明理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73—74页。

{48}《朱子全书》第1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0页。

{49} 如苏轼批评言:“学者莫不论天人,推性命,终于不可究,而世教因以不明。自许太高,而措意太广,太高则无用,太广则无功。”见《苏轼文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92页。

作者简介:张子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南长沙,410006。

(责任编辑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