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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教育大学生网络贷款的司法规制

2021-04-28段丰乐

现代企业 2021年3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贷款

段丰乐

大学生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消费需求显著,但理财意识薄弱,陷入民间借贷旋涡之后,往往无法顺利脱身,甚至还有女大学生陷入了“裸贷”陷阱。面对网络贷款纠纷,大学生普遍呈现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手段有限的特点。本文从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性质开始,对大学生网络贷款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关系进行理性分析,对司法机关规制该领域的法律纠纷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大学生网络贷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网络贷款普遍存在,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法律问题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底线问题。

1.还贷成本增加。基于分期还款的借贷方式,大学生网络贷款会变相增加其还贷成本。目前校园网贷公司打出的广告利息最低月息为0.99%引诱大学生贷款,实则年利率超过20%。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利息往往高出央行贷款规定最高利率5.6%,有的甚至高达21.5%,年利率甚至高出了高利贷。但是,许多大学生对此并不知情。如在“趣白条”贷款1000元,1个月后收取20元利息,转化为年利率为24%。此标准刚好踩在法律认可的底线上。一位P2P运营总监表示,目前校园贷款月利率普遍在0.99%至2.38%之间。但是,校园分期贷款一般是以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表面上看,每月还的利息相对本金利率不高,实际上每月本金在递减,如果换算成每月还息到期还本,实际的年化利率“因此很高”。

2.个人信息泄露。大学生网络贷款平台都需要大学生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平台,作为所谓的贷款抵押。当借款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手机号、家庭住址等,透露给网站后,就存在着被泄露的风险。有些网络信贷平台还联合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会将逾期人员名单进行网络共享,这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和家庭都存在着风险。

3.衍生违法行为。基于大学生网络贷款所引发的衍生违法现象目前也需要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2017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强奸、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校园贷”黑恶犯罪案件,嫌疑人周某以裸贷的形式胁迫在校女大学生龚某,将其非法拘禁并强奸。类似的非法行为还有很多,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网络贷款为诱饵,使得大学生进入借贷陷阱,然后以合法性的外衣,行非法行为之实。

二、规制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节点

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大学生网络贷款问题。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底线,法律对于大学生网络贷款的规制十分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进一步明确大学生网络贷款所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大学生网络贷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受民法的基本调整。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在大学生网络贷款的过程中,存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两方的严重信息不均衡。大学生自身对于网络贷款的认识不足,对于资金的使用成本和使用方式都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在网贷的过程中,网贷平台利用了大量市场化操作的手段对大学生进行诱导。因此,对于网贷平台而言,是典型的发放网络贷款为主要业务的经营者,而大学生则属于在网贷平台上进行“资金消费”的消费者。作为网络贷款的使用者,大学生在签约过程中只能够选择是否接受,并不能更改网贷条款,特别是还款期限和贷款利息等根本性合同条款。双方之间签约的过程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界定。

2.权利义务的分配。普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来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關系。而大学生显然缺乏这种能力,他们在网络贷款的过程中只能扮演简单接受合同条款的角色。法律不能放任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方式。在大学生网络贷款的关系中,应当有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明确要求网贷平台必须履行必要信息告知的义务,主要包括明确告知资金利息和还款方式、强制提醒理性消费、提前告知还款期限和金额、设置重复贷款信用体系预警等。明确赋予大学生在网络贷款关系中的特定权利,主要包括特定期限内的反悔权、受欺诈之后的撤销权、要求平台提供交易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等。

3.涉诉行为的处理。大学生网络贷款涉诉行为较少,但是一旦涉诉,往往影响巨大。在审查大学生网络贷款诉讼问题时,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审查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资质和管理制度。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问题首要先解决网络贷款平台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如果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网络贷款协议必然无效,可以有效解决大学生所遇到的实际压力。其二,审查网络贷款协议的正当性来源。形式上,大学生网络贷款协议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但是,基于大学生网络贷款的特殊性,在交易决策上大学生往往会受到欺诈或者诱导。因此,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审慎审查网络贷款的来源,是否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违法情形。其三,审查是否属于恶意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网络贷款平台主动发起的针对大学生的借贷纠纷诉讼,应当重点审查有无恶意诉讼的情节。其四,关键环节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大学生在涉诉之后往往缺乏足够的举证能力,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司法审查中,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资金发放、资金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案件事实上,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司法规制大学生网络贷款的部门法视角

大学生网络贷款肇始于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但不仅限于民事性的法律问题,对于大学生网络贷款,需要以不同的部门法视角对待和规制。

1.民法视角下的大学生网络贷款规制。大学生网络贷款首先属于民事法律问题,归属于合同法律调整。对于正当的网络贷款交易,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际偿付人。大学生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一般不具有实际的偿付能力。除了利用网络贷款进行自主创业和通过一定的业余兼职行为自力更生的群体之外,大多数大学生需要通过自己的父母或者其他家长来清偿网络贷款债务。具体在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作为网络贷款的债务人,往往是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家长,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现实中却是实际偿付人。因此,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适度恰当地处理家庭财产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二是借款人的撤销权。如果在网络贷款中,贷款经营平台没有尽到必要的信息告知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强制要求的义务,作为借款人,大学生应当拥有撤销网络贷款法律关系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依据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规定。即大学生需要证明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受到了欺诈、胁迫或者网贷平台具有乘人之危的情节。司法审查中需要着重审查网贷平台的交易营销过程和双方完成交易的其他附加条件,特别是对于网贷平台的广告审查尤为重要。2018年修订的《广告法》第4条、第28条都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认定,即广告中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从而欺骗和误导大学生进行网络贷款的,也应当认定为欺诈经营行为。

2.刑法视角下的大学生网络贷款规制。在大学生网络贷款法律纠纷中,一些非法网贷机构会利用大学生的非理性消费观诱导大学生加入“套路贷”、“裸贷”等陷阱,或者胁迫大学生从事一些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规制环节,需要严格依据刑民交叉的基本原则,即《规定》中所明确的“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这里还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络贷款平台,其所从事的行为并非就绝对不会触犯刑法。在司法审查中,需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网络贷款平台是否具有泄露大学生个人信息的情节。如果网络贷款平台故意泄露大学生个人信息,甚至还有出售个人信息获利的行为,则需要中止民事诉讼,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审查。其二,网络贷款平台在主张权利(追债)的过程中,有无侵犯大学生本人及其家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性的纠纷,但现实中网贷平台往往采用信息轰炸的形式,迫使大学生在不堪其扰的压力下想办法还清贷款。这种形式的违法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查证属实的,同样需要中止民事诉讼,移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进行行政或刑事审查。

大学生网络贷款是基本的法律问题,但更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从社会的角度体系化解决,需要规范和治理当前的网络贷款行业。对网络贷款平台进行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网贷平台,同时对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平台进行规范化治理。[本文为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2020年度立项课题,课题名称:民办高校大学生网络贷款规制研究(编号:HNMXL2020878)]

(作者单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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