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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青少年普法教育的新设想

2021-04-26付越单柄棋

西部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普法

付越 单柄棋

摘要:2020年是我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七个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自1985年首次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以来至今,已经历35个年头。然而,就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比例居高不下的现状而言,普法教育的成果还不能称得上丰硕。究其缘由,一方面是青少年缺少对法律的畏惧感,抱着侥幸心理,期许着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而另一方面是青少年在面对问题时缺少用法学思维和法学逻辑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囿于当前教育形式的困境、教育资源的短缺、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法言法语与日常用语的“代沟”。普及培养青少年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实践方法是:(一)将法学经典录入高中推荐书目;(二)开拓青少年普法教育新形式;(三)鼓励法学人才入校园。

关键词:普法教育;青少年犯罪;“七五”普法

中图分类号:D669.5;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6-0106-03

2020年,普法教育在我国已有35年的历史。我国的普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1979年,为了更好实现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首次明确提出对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法制教育[1]。自此以后,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如何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安排,拉开了“一五”普法的序幕。如今,虽然我国已经走到了“七五”普法的关键阶段,在面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这条道路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在普法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在我国开展普法教育这35年间,普法教育虽然根据不同的地区、职业、年龄、心智做出了不同的要求和工作安排,但并不是十分具体。在面向我国未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的目标之下,应更具体更系统地对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进行区分,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其次,随着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显著进步,为了加速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进程,普法教育不能依旧停留在对法律常识、法律知识、法条法规的普及教育上。

正如上文所述,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简单地说面向全体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已经远远跟不上我国公民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学历背景的多方面要求。而青少年(13~18岁)是一个可以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的最佳阶段,如何面向这些未来的社会中坚力量更好更有效地进行普法教育,应是我国进一步普及法律的重要内容。

一、青少年普法工作的目标与意义

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我国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壮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越来越多,在全国普法工作全面开展的情况下,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反而有增无减。据统计,全球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是接受过普法教育的,他们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这种知法犯法现象的普遍出现,一方面的原因是青少年缺少对法律的畏惧感,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青少年在面对问题时,缺少用法学思维和法学逻辑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法治思维与法律逻辑,再缜密的法律条文都难免沦为摆设。正如美国学者阿历克谢·英格尔斯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2]

因此,面对青少年,我们应该普及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法条法律常识,更应注重普及法学思维以及法律逻辑。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是十分抽象的东西,很多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们都无法自信地称自己拥有这种抽象的思维。这种思维和逻辑是在学习、实践中慢慢获取和总结的。这一现象限制了我国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的前进速度,正如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一书中所说:“现在法科生的司法知识和技能是在毕业之后,在实践中获得的,这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个弊端。”[3]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培养,使祖国的未来栋梁在青少年时期就有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萌芽,不仅可以使青少年更加习惯于用法学的思维考虑问题,也可以使他们在面对职业选择时,向国家输送更加优秀的法学人才,更快实现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全面依法治国。

在绝大部分青少年的理解当中,法律的作用仅仅有两种:一是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提供了简单的保护作用;二是在自身想要违法时,法律体现出震慑作用。然而,法理学上将法的规范作用还包括了指引作用、教育作用等。可见,在关于法律的作用上,青少年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因此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渴求和接受也没有达到普法教育的标准,因为青少年对法律作用的认知模糊,他们对法律的渴求也仅仅局限于知道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而已,而这些法律知识会不会被青少年实际运用到自己的生活中去仍是一个未知数。

青少年对法律作用的误解和认知不全,使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程度较低、对普法教育的期待值较小,使普及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教育存在一定困难。

面对青少年普及法学思维以及法律逻辑有两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在青少年面对权利侵害时,更加容易地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近年来,校园暴力、霸凌问题逐渐走入了大众的视线,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青少年若有良好的法律思维和逻辑,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霸凌者的侥幸心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普及和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青少年时期是最佳的时间选择。青少年大部分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他们已经知道基本的法律常识,在此基础上,在传统的普法方式上,更应该注重于在青少年阶段培养他们的法学思维观念和法律逻辑。同时青少年时期也是培养法学思维观念和法律逻辑的最佳阶段。首先,青少年时期是塑造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佳阶段,如若不加以正确的引导,没有在这个阶段树立起正确的法治思维观念,很容易导致其误入歧途。反之,在青少年时期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引导其树立起正确的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不仅会增强青少年自我保護的意识,也会有助于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其次,青少年时期是青少年向成年转换的一个过渡的时期,不仅年龄上增长,在思想、思维上更要向优秀的成年人靠拢。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往往对成人世界充满了好奇,与外界社会的接触也越来越多,为了防止其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更应该在这一阶段对青少年进行良好的法治思维和法律逻辑的普及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再者,青少年绝大部分还处于学习阶段,他们受过良好的素质教育,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之上,更需要拥有法治思维和法学逻辑对已掌握的法律知识加以理解和融合贯通。而身处校园之中,环境更加单纯,也更有利于系统的对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进行普及教育;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更加追求思想上的进步,简单地了解法条、规章已经不能满足全面建成法治大国和强国的内在要求。

二、普及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困难

通过全民普法运动的开展,特别是“六五”普法阶段,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开展的法律进校园活动,使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对青少年进行普及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教育时还存在着很多困难。

(一)当前教育形式的困境

在当前社会的应试教育背景下,我国大部分学校,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它们秉承的办学指导思想不得不一直受到家长、社会公众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评价标准的制约,造成了只要升学率足够高,学校就被公认为“好学校”的现象,而为了学校可以在争取生源的时候拥有足够的竞争优势,学校往往都出现重视智力教育,加强应试教育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校,甚至教育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重视应试而轻视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现象。

不仅如此,为了提高学校的升学率、学生的成绩,部分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不重视成绩差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他们大多极度缺乏耐心和足够的关心,疏于管理和鼓励,甚至是在教学过程中对这些学生批评谴责多、鼓励表扬少,导致后进生和学习不好的学生中的一部分人丧失信心,自暴自弃,进而厌倦学习,出现逃课、退学或是学校开除等现象,导致他们过早地结束学业走入社会,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提高了青少年的犯罪率,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现象。

(二)当前教育资源的短缺

从我国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实践情况来看,大部分学校的法治教育课堂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出现偏重形式忽视实质内容,偏重表面现象忽视实际行为,偏重灌输忽视实效,偏重教书忽视育人等现象,存在着上面重视下面忽视的现象[4]。更有甚者,一些学校虽然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立了法治教育课程,但往往被“挪为他用”,将法治教育课变成了数学课、语文课等考试课程的学习,使教育部要求的法治教育课程成为一个“花瓶课程”,仅为摆设而无实用,没有受到学校、教师、家长以及学生的足够重视。

对于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课程的实践教学而言,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教育资源也往往不足。

一方面,教授法治教育课程的专业教师人员稀缺,大部分学校没有专门教授此类课程的教师,往往由政治老师兼任。有些学校虽然对此类课程配备了教师,但这些教师往往专业知识量储备不够,对涉及青少年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根本无法更好地完成青少年法治教育课程的教授工作,更不用说对法学思维以及法律逻辑的普及教育培养了;有些学校则因为教育经费的严重缺失,仅仅在教育部、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检查时,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搭班子、建组织、走过场地开展一下法治教育课程,根本没有实质的教学内容。

另一方面,我国缺少面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专门教材。我国尚未赋予教师以教材选择权,国家相应部门也并没用编写面向青少年的、普及法律知识、重视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专业教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青少年普及法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开放,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提升,青少年身体生理发育呈现出过早成熟的趋势,与此相矛盾的是青少年心理年龄成熟的滞后,这种青少年身心严重不和谐的现象,使青少年在面对很多问题时缺乏独立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够理性,过于冲动,尤其是面对不良欲望时更倾向选择满足而不是用道德和法律加以遏制,遇到侵害时更倾向选择暴力解决而非通过法律寻求帮助,再加上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例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背景或是动作电影、充斥着色情暴力的书籍刊物、音像制品,或是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地错误引导等因素,使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和比例都在不断地增加。

(四)法言法语与日常用语的“代沟”

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与法言法语之间的关系一如语言和思维之间一样,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须臾不可离开法言法语。与我们的日常语言以及其他行业的专业术语相比,法言法语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法言法语具有相对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和较为精准的书面文字框架着它所指谓的对象,法律书籍中充斥着庞杂的法言法语。经常有人说,法学书籍是写给法学家们看的书,这些书籍很难被非法律专业的人所接受和理解,甚至有些书籍对法学专业的高材生而言,读起来也较为吃力[5]。因此,对于青少年而言,面对着晦涩难懂的法学专业书籍,如何跨过法言法语与日常用语间的“代沟”,是向青少年进行普及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难题之一。

三、普及培养青少年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实践方法

(一)将法学经典录入高中推荐书目

在庞大的法学专业书籍的宝库中,有着很多极具思辨性的、有趣味性的、简单易懂的书籍,是适合青少年阅读的。在缺乏专业的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教材时,可以在学校常设的法治教育课程上,带领青少年阅读、理解、学习、思考这些书籍。例如,《洞穴奇案》这本书中记录的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虚拟案例以及对该案的十四种判决。这个案例并不难理解,而十四位法学家针对同一案件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十四种判决意见,这十四种判决意见代表了全世界的十四种种法学主流学派。这种充满了法哲学原理、法理学思维、法律观点的交锋的书籍,十分适合作为青少年的必读书目,让青少年在书中更好的了解法与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理解法律的內在逻辑。

如《洞穴奇案》一样充满思辨性也不失趣味性的法学经典书籍有很多,这些书籍不仅可以使青少年学习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可以使青少年对法学产生兴趣,使青少年接触到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学原理,对培养青少年的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具有一定的启蒙和教育作用。这种书籍的录入,也解决了缺少专业的面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教材的问题,节约了教学资源。

(二)探索青少年普法教育新形式

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是十分抽象的东西,并不是在课本上就可以简单书写出来的知识,也不是通过考试就可以检验的学习科目。面对无法用分数、考试就可以评测的法学思维以及法律逻辑,只有实践可以检验,也需要通过实践加以学习和理解。

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代青少年获取知识,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需要,应当探索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面向青少年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的普法教育的新形式。一方面可以效仿大学的一些活动,开展与法学相关的辩论赛、讨论组,通过研讨、辩论等极具法学思辨性的形式,使青少年在过程中更熟练地运用法学思维和法律逻辑。另一方面,学校可以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相关活动,让青少年步入法院、法庭,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身临其境,更加有助于青少年对法律的思辨性、严谨性的认知,加深对法律作用的理解。还可以开展“法庭入课堂”的活动,在法治教育课堂上,组织模拟法庭,以这种形式培养青少年对法律的兴趣,使青少年更近距离地接触、使用法律,运用法學思维和法律逻辑解决自己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三)鼓励法学人才入校园

在人才紧缺的就业市场上,法学专业毕业的高材生,在面临职业选择时,大部分人会选择公务员或律师行业,部分人继续钻研在学术的海洋里,或者成为大学教师,几乎没有人选择在青少年的普法教育方面工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在职业选择时,各初高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岗位,而是只有政治教育课程的老师;另一方面是相对于律师行业,公务员或者教师行业的薪资相对较少。

对此,国家可设置相关的人才引进项目,在各初高中设置针对青少年普法教育的专业课程,匹配专业的人才,在职业规划、薪资、户口等诸多方面给予优待,鼓励法学专业的高材生在步入职场时,选择在青少年普法教育上做出更多的突破和完善,使青少年普法教育成为一个与法官、律师一样的新的就业方向。

结语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培养青少年法治思维的养成刻不容缓。一方面,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6]。如若想使法律成为信仰,则需对祖国的未来,广大青少年进行充分的、良好的、新形势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现在法科生的司法知识和技能是在毕业之后的实践中获得的,这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个弊端。在青少年阶段开展完善的普法教育,也可以为司法领域优秀人才的培育提供一个平台。

参考文献:

[1]刘顺峰.我国普法教育的历史沿革[J].时代法学,2019(3).

[2]马楠.新时代青少年法律意识现状以及法治思维培养的重要性[J].法制博览,2018(34).

[3]陈延华.新时代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8(11).

[4]殷陆君.人的现代化——访《走向现代化》的作者英克尔斯博士[J].读书,1983(7).

[5]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Berman).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付越(1994—),女,汉族,吉林舒兰人,单位为东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单柄棋(1995—),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单位为东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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