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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

2021-04-26黄丹雯

环境 2021年4期
关键词:土壤环境主管部门用地

黄丹雯

随着广东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给广东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带来诸多挑战。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对象有待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对象及有关专业名词定义未能有效衔接,有待统一规范。

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有待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的哪个环节启动监管,联动监管的关口、方式等问题亟需明确。

风险管控与后续建设衔接机制尚未建立。固化稳定化、工程阻隔以及制度控制等风险管控措施日益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污染物未完全清除,采取風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在后续利用过程中,需要长期对规划和建设行为进行管制。

基于此,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部门职责。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监管对象进行统一归并,明确规划、供地和开发建设等用地环节中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职责,为实现全省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提供政策保障。该《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

四类地块纳入联动监管

结合广东产业发展及行业潜在风险,明确了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以下简称“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包括四类。

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联动督促责任主体开展调查

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要求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将上述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建设用地,由县(市、区)及其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风险管控及修复五大要求

加强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备案管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评审。

加强修复工程安全监管。治理修复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和治理修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依法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加强污染土壤外运监管。对治理修复期间确需外运的污染土壤,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处置;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性评估要求。基于工程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阶段性评估,经评审确认基坑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值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地块边界发生变化的,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后续审查,不予受理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申请。

用地环节三方面准入要求

对用地不同阶段,明确了规划、供地和开发建设三个用地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严格规划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严格供地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对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

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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