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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儒学复田”事件发覆
——以《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为中心

2021-04-14金世光

西部蒙古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儒生镇江儒学

金世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历史学院 北京 102445)

[内容提要] 镇江焦山碑林第三室内收藏有元代延祐年间所刻《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碑文漫漶较少,字迹明晰可辨,保存相对完整。碑文主要记载了镇江路学官学田被豪民侵占,历经长久,而在官方主持下终得复归之事。透过以其为代表的元代“儒学复田”事件,或可窥见元代中期治国理念转变之一斑。

镇江焦山收存碑刻滥觞至早,长久以来蜚声江左,今碑林中颇具价值者亦不在少数,显要者如碑林第三室所藏元代《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此碑记载学田自宋末为豪民抢占,元初复投献至镇南王府,几经争讼终得复归儒学的曲折过程,语焉详细,写照现实。若将“儒学复田”置于元视野下加以思虑,自然可见此类事的复杂特点,分析之,则“儒学复田”实际是元代统治者藉维护儒学产业,从而建构圣朝形象、稳固政权的一种实践。

一、碑刻要素及录文

此碑刻于元延祐四年(1317年)正月。碑约高1.59米,宽0.78米。碑文20行,满行59字,字径2厘米,正书。此碑刻拓片收录于《焦山碑刻》①刘昆、杨奎、袁道俊、杨瑞彬编著:《焦山碑刻》,古吴轩出版社,1992年,第31~32页。一书,而文字则于《至顺镇江志》②〔元〕拖因修,俞希鲁编著:《至顺镇江志》,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2015年,第2769页。(以下简称《镇江志》)中有所著录,二者虽有相互抵牾之文字,但于内容上却并无大异,现据此二书及相关研究互相补足,将全文具录如下:

《镇江路儒学复田记》

初,学有田在郡之丹徒县丹徒乡十都圌山之阴,自胡鼻石觜抵孔家①《镇江志》此处有“庙”字,查同时史料无检,《乾隆江南通志》载金湾闸下游有孔家湾,疑《镇江志》衍“庙”字。湾中山石觜,横亘山趾,下极大江涂泥。宋咸淳间,有赵一飞者,爰始侵占。学言之郡,郡业诸学混一后,田旁沙益可垦。一飞死,其子允成有地邻学田,私货于豪民丘永崇。永崇乃并缘蒙昧,包括吾田,占租于官。学申理省台,鞠究永崇佃业,无所根据,厥伏辜,田乃复旧。大德改元,永崇辈复立虚券,以田千八百余亩,质于镇南王②此处之镇南王与下文“就第广陵郡”之镇南王应非一人,以大德改元计,此处应为元世祖第九子脱欢。而后文也即延祐元年之镇南王,据《元史》卷二三“老章入阙受拷问”这一记载,或可推测为脱欢之子脱不花。乳母家苍头岁哥,盘踞攘夺,有司莫敢谁何。丞相答剌罕由江浙行省大用入朝,道经朱方,儒生叩马陈诉,丞相命从官穷诘,械永崇市区,罪逮支党,复归吾田。永崇怙终,罔或惩畏,益长暴纵横。每夏若秋,辄鸠合岁哥拥嫖,忽猛鸷男子,控弦臂鹰隼,啸歌腾突,动数十骑,至遇儒生,榜辱之。驱迫农民,旦暮奋厉,剽掠麦禾,绝江西去,众拱手无能前者。学凡移县、申府、闻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上达省台,绵旷岁月,详拟明断,以十数计。永崇且死弗悛,其子德仁世恶。后岁哥失势,德仁遂称己业,永安庄田献佃镇南王府,获缗钱万五千。儒生萧去病等控告省台,省台檄郡,郡达鲁花赤嘉议太平公、总管太中段公暨寮属长史固执公议,弗挠弗夺,亟命县尹赵孝祖、教授郭景星行田具状,令德仁前导,指画弓步,大小十有二围,为田二十八顷九十五亩七分四厘,具集里胥父老地比之民,根校验著。延祐元年夏,始名田制敛法,输赋官廪。二年奉诏经理自实,德仁又妄称已马田言于官,且纠结乡里猾民,执验其说。夏四月,天子命重臣奉使宣抚江南。既听政,教授王天觉率儒生孔克懋、萧去病等拜行府诉焉。廷诘两造,去病具对辨析,德仁理屈辞穷,竟党与服罪。申命郡县,归田于学。秋七月,镇南王自京师就第广陵郡,乃述使命,移告王傅,启奉王令,以田来归。先是,行省具以其事咨都省。四年春,省檄甫至,追德仁所获缗钱,没入于官。奎适承乏,摄学事,诸儒请以本末勒诸石,并以省檄刻之碑阴,示不朽。余谊不得辞。於乎!有司法令明备,贤能在官,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彼丘氏子,将胡然耶?岂顽冥强梗,物有所间,必噬嗑而后亨欤?吾田之复,固有时哉!圣朝惠育多士,恩泽洋溢,禁侵夺赡学地土,有明诏,仳仳小夫,孰敢予侮?继自今,敬慎持守,毋易以忽。兹田也,其永久无斁矣。

延祐四年正月日,镇江路儒学学录权学事过奎记。

中大夫镇江路总管兼管内劝农事文□□□③此处及之后人员《镇江志》无载,原碑人名为八思巴蒙古字,应为《镇江志》所载此时期镇江路总管兼劝农事“文伯要䚟”。篆额。

镇江路儒学学正权学事蒋子荣、直学苏子右郎璹立石。

京口华普润镌。

二、碑文涉事再钩沉

依碑文所叙,事发于江浙行省镇江路丹徒县(今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元史》载:“镇江路,唐润州,又改丹阳郡,又为镇海军。宋为镇江府。元至元十三年,升为镇江路……县三,丹徒,丹阳,金坛。”①〔明〕宋濂等:《元史》卷六二《地理志·镇江路》,中华书局,1976年,第1495页。在元所施行的省、路、府(州)、县四级的行政制度下,地方政府有朝廷派出机构之性质,常设置学宫,并行学田制度。“自京都至于郡邑,莫不有学,而学莫不有田,皆为奉祭祀廪师生设也”。②刘培桂编:《孟子林庙历代石刻集》,齐鲁书社,2005年,第63页。镇江路学宫亦如是,依法占有田产,租税作为办学及养师的主要经费来源。

宋咸淳年间,丹徒乡有恶民名赵一飞,强占学田。其人见载至顺《镇江志》:“胡鼻庄在丹徒县丹徒乡圌山之北,宋旧为赡学芦场。”注曰:“咸淳九年,为本乡居民赵一飞侵占。”③《至顺镇江志》,《宋元方志丛刊》,第2769页。并占沙田滩地,是与碑文相互佐证。后其子赵允成变本加厉,将学田“货于豪民丘永崇”,丘永崇复“占租于官”,竟贪用租税以中饱私囊。对于此事学官亦曾上诉,而丘永崇也因其所占之田“无所根据”而服罪。但大德年间,“永崇辈复立虚券”,造假买卖学田契约,将土地作为商品与镇南王乳母家展开交易,主管官吏“莫敢谁何”,无人敢于过问。直至丞相答剌罕由江浙行省北上赴任时发生转机。《大明一统志》“丹徒县”下有注曰:“本吴朱方邑”。④〔明〕李贤等:《大明一统志》卷一一《中都·镇江府》,巴蜀书社,2017年,第486页。又据《至顺镇江志》可知丹徒县东夹城有门名曰“朱方”,由此或可推测,朱方应在丹徒境内。答剌罕途经此地,儒生叩马而谏,竭力陈情,方逮捕丘永崇等一批恶势力党羽,暂复学田。惜此次处理不够彻底,相关处罚措施,碑文尚且未能明确记录,可见对镇江路学田制度的产权关系更是没有厘清,后患非绝。丘永崇等人果然怙恶不悛,辱没儒生,驱迫农民,抢掠田粮,实可谓罪大恶极。学官无可奈何,只得坚持上诉。按碑文言,“学凡移县、申府、闻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上达省台,绵旷岁月,详□明断,以十数计。”此事久遭搁浅而不能决。丘永崇死,其子丘德仁复又投献土地于镇南王府,欲托名以减轻赋役,获得资财。

然文化教育事业毕竟在社会活动中处于显要,生活必要的物质需求与文人不屈的精神气节,均产生一种强大的驱动力,促使以萧去病为代表的儒生“控告省台”。省台下发文书处理此事,郡县官吏兹为重视,令丘德仁与里胥乡民同聚于学田内,对学田加以丈量与核验。延祐元年(1314年),名田制敛法肇始颁行,是以法律确定了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框架,为学田税务收缴与产权关系增设规章保障。然丘德仁贼心不改,再次纠合乡里恶民,上诉告官。适逢“夏四月,天子命重臣奉使宣抚江南”,教授王天觉于是率儒生参拜行府,原告、被告两方当堂受审。这一次审查的结果自然属正义者胜。同年七月,镇南王也将早前收纳投献的土地予以归还。延祐四年(1317年),“省檄甫至,追德仁所获缗钱,没入于官”。

至此,围绕镇江路学田展开的经济纷争终告一段落。为记此事,诸儒特勒诸石,将省檄刻之碑阴。碑文有“必噬嗑而后亨”语,典出《周易》:“噬嗑而亨。”⑤〔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卷三《噬嗑》,中华书局,2009年,第74页。意指将口中所含之物咬合嚼碎,所以解决之。撰文者借此暗喻圣朝威慑明察,方使法律端正。碑文又特着意用墨“圣朝惠育多士,恩泽洋溢”,则当地官民儒生对“儒学复田”一事持有深切感怀,可见一斑。

三、由“儒学复田”事所见元代治国理念转向

由以上对《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所载史事的完全梳理,可窥见“儒学复田”一事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譬如以官吏、治事为彰显的政治管理生活,以田产、田制为体现的经济调控生活,以学官、儒生为阐释的文化教育生活,等等。再将此类事件置于元代的宏观视域中进行探索,便知大一统王朝的背景下,“儒学复田”其实是由一种特定且必需的时代要求所催生的现象。

学田制度最早应发轫于南唐烈祖升元元年(937年)陈衮所建的江州东佳书堂,“(衮)遂于居之左二十里曰东佳,因胜据奇,是卜是筑,为书楼堂庑数十间,聚书数千卷,田二十顷,发为游学之资”①董诰:《全唐文》卷八八八《陈氏书堂记》,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5469页。。学田为各级各类学校资产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田地、校舍、湖泊、山丘等,一般而言分为中央官学学田、地方官学学田、私学学田几种主要类别。学田出租给租佃户而获取收入,学校在朝廷与政府的昭示、规划下行使自己的支配权,大体围绕养学、建学、充学等用途展开花销。即学田收入充当教育经费,学校借此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闭环。宋乾兴元年(1022年),孙奭奏请朝廷赐给兖州州学学田十顷,“以为学粮”②〔宋〕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520卷》卷九九,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58页。,得到朝廷允准,此举被视作宋代学田制度的开端。终宋一代,“无论是在数量、范围,还是在管理、经营上都逐渐自成体系,最终形成一种较为完善的制度。”③贾灿灿:《宋代学田制度》,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11年,第3页。受宋室南迁的影响,全国诸事务重心移至江南地区,故而江南学田制度更为健全,江浙集中分布有镇江府学、平江府学、应天府学、江宁府学等多所地方学校,均占有资财。元代在江南统治方式上多有承袭前宋遗绪者,其时学校产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囊括学田一项,在这一方面,可以参照陈高华等先生编著《元代文化史》。④陈高华、张帆、刘晓:《元代文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187~188页。之后学田制度亦历明清二代而不衰。宋及以后各朝均以“学官占有国有土地”为社会共同点。土地作为当时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其产生渴求欲望不足为奇,在土地兼并频发且无法遏制的实况基础上,偶或发生学田被社会各界侵吞之现象。又江南山田、桑田、林田、水田的自然优势尤其突出,田埂连片,土地肥沃,则占田之事频发于此不难理解。正如《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所明言:“宋咸淳间,有赵一飞者,爰始侵占。”是学田制度甫一广泛推行时,便有被恶势力破坏的趋势展露。前述学田制度长期维系,故该问题伴随而来,素为历朝所难能规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持续如此之久的有关学田经营管理的问题上,针对占田而采取“勒令占田者归还学官土地”,也即“儒学复田”方案的,惟以元代尤为突出。此结论来源于相关古籍文献记录及实物说明。普遍搜罗,在宋、明、清三朝少见表征,而元代却多有。以地方志为例,成化《山西通志》中有录:“《上党县儒学复田记》,元立。”⑤成化《山西通志》卷一七《寺观类》,民国二十二年景钞明成化十一年刻本。王南叔所撰《南康县儒学复田修造记》全文被收于同治《南安府志》,用笔于南康县学官废兴的细致过程,载:“郓、讙、龟阴之田,本鲁故物,而齐国有之,从容于一言之间,侵疆来归。吾邑学廪不幸类是,其亦幸而有能复之者。”⑥嘉靖《南安府志》卷二五《艺文志二》,明嘉靖刻本。文以鲁、齐二国争夺土地之事为指代,表明南康县学田经历了一个产权转移的过程,是泰定年间在修葺荒废破败的儒学书院的同时,对学田亦作重新清算,“可道今亦复之”。此外,《永乐大典》残卷中也保留有兴宁县志文献三篇,其中之一即潮州府教授何民先所作的《兴宁县儒学复田记》。该文云:“兴宁为广东著邑,邑故有学,学故有田……至元丙子后,海滨未宁,章逢散逸。前教谕陈采护其籍,器贮而藏于土中。”⑦《永乐大典》卷二一九八四,明写本。后动乱平息,发掘学官土地契约,按册复田过半,皆为良田,豪民也“自首于公,尽归侵占之地”。同在至正年间发生的还有光绪《处州府志》刊:“宋寿之见官师表,邑人任县学训导,又见至正二年《儒学复田记》……”①光绪《处州府志》卷末,清光绪三年刊本。当然,其它地方志及碑刻对此也不乏记载,此处笔者不必一一赘述。但从以上所举文献个案中已能有些微体会,在其它封建王朝或难寻觅踪迹,而于元代而言,“儒学复田”实践在全国是十分普遍的。

这种对比结果似乎略显吊诡。学田的存在确立了学校的经费来源,其本质其实是一种赡学形式,目的在于以经济制度保障教育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文化事业蓬勃兴盛。宋代将“崇儒右文”的政策一以贯之,“加惠学校”,又注重改革隋唐以来科举制“冒贯寄应”的弊端,鼓励士子在地方读书。重儒至此,却未能用力于学田被占这一棘手问题。与之相比,元代统治者出身草原游牧民族,论文治则略显逊色,开国近半个世纪中,华北地区文化呈倒退趋势,全国范围内的科举制度也一度被废止。元太宗十年(1238年),耶律楚材欲借“戊戌试选”恢复科举,然遭到守旧派势力顽固反对,通过考试的儒生最终所摆脱的仅是徭役和他们的奴隶身份。至忽必烈逝后,儒生地位更是一落千丈,儒学文化教育随着科举制度衰落湮没,进入低潮阶段。在如此的社会氛围之中,此碑文中却反映了元朝统治阶级留心于保护地方学校所占田产,为儒生及教育争取经济权益,从中或可一窥元代中期文化政策之转向。

仔细审视元代文化政策变化情况,则可见个中端倪。据《元史》记载:“当时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位显要者常十之九。”②〔明〕宋濂等:《元史》卷一八五《韩镛传》,中华书局,1976年,第4255页。新建蒙元王朝为选拔官员能臣辅佐朝政,转而选用两汉时期曾施行的“由吏入官”制度,大胆启用各个大小衙门里具有实际办事经验的基层文官,希望在实践中筛选吏员之品德操守,尽可能地净化官场腐败现象。然此方法并不遂人愿,甚或适得其反。这批吏员毕竟缺乏“兼通经史”的系统教育训练,又常通过逢迎上峰、钻营投机来获得仕进的机会,造成“府州司县人吏,幼年废学,辄就吏门,礼义之教,懵然未知,贿赂之情,循习已著,日就月将,熏染成性。及至年长,就于官府勾当,往往受赃曲法,遭罹刑宪,盖因未尝读书心术不正所致”③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五《学令·科举》,中华书局,2011年,第220页。。统治阶层的人员构成关系到施政的成功与否,如此一般开历史的倒车,显然与稳固蒙元政权的目的不相兼容,社会必然催生出恢复科举的迫切要求。于是,相关政策在元仁宗时期发生了转变,其初登帝位后即向朝中宣布:“朕所愿者,安百姓以图治,然非用儒生,何以至此。设科取士,庶几得真儒之用,而治道可兴也。”④〔明〕宋濂等:《元史》卷二四《仁宗本纪》,中华书局,1976年,第558页。皇庆二年(1313年),元仁宗正式下诏恢复自灭金后便已停止的科举考试。“复科”一事的直接收效当属对主政人员系统的重新梳理,短期来看有利于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内政策的正确决定与执行落实。事实上,蒙元统治者的这种选择还是一种根本性、长远性的最佳方案。对此,刘安泰《谈元朝科举制度的废与行》一文给出如下解释:“中国历史上延绵不断的农民起义,本身从未取得最终胜利和建立稳定的政权,只有秦末的刘邦和元末的朱元璋似乎例外。很重要的原因是秦朝和元朝失去了封建社会中稳定政权的一支基本力量——儒生阶层的支持。”⑤刘安泰:《谈元朝科举制度的废与行》,《昌潍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第60页。蒙元统治者进一步感知到拉拢儒生士人为伍的重要性。儒家伦理为中国封建帝制提供了统一的道德信仰和国家学说,建立了自秦汉以降长期延续的意识形态认同,蒙元王朝一定要在既定的国家治理意志下延续相关规范、习俗与传统,强化在共同体内生存的全体成员对新政权的巨大归属感。统治者不得不承认以儒学为核心的文化教育,其所强调的思想是维护政治秩序的一把利器,万万不可荒废。而儒生群体,即士君子,又是“具有理想人格和道德修养、掌握知识技能、传承和创新礼乐文化的知识精英,他们是社会道义的担当者,是文化传承和创新的主体,是实践王道和仁政的中坚力量,由此也应当是构成大一统帝国职业官僚的主体和帝制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①张正洲:《政治人的生活政治:儒生阶层与帝制中国的国家治理》,《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34页。作为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主体而活跃于历史舞台的儒生,在治国理念转变之后重新得到重视。既欲改革之,不啻在于恢复科举,与之相配套者正如“儒学复田”,为儒生、学校谋取经济利益,不失为一种“笼络人心”的有效措施。再注意元代“儒学复田”集中发生的时间,可作出证明。正如焦山碑林所藏《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反映的一般,占田一事在宋咸淳、元大德年间完全被忽视,无官吏予以处理过问。元代前期丞相答剌罕赴任经过镇江,亦为草办,不过隔靴搔痒之举、似是而非之试。真正彻底解除困扰,还是从延祐元年(1314年)开始,政府先后颁行名田制敛法,公开堂审结果,收缴所有被占土地,并追回学田租税资财,将之俱归于学。此前所举元代“儒学复田”他例,亦集中在延祐、至治、泰定年间。何民先在《兴宁县儒学复田记》中记载至元年间官府根据地契材料复田,更在其后。由此可总结,元代“儒学复田”事件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发生时间多在延祐年间或更晚,即对儒学教育的态度发生转变之后。

官方治国理念的转变是“儒学复田”事件的重大影响因素,还可以从“儒学复田”的其它特点中寻得阐述。综合来看,“儒学复田”不过是解决土地纠纷的案例。元代不仅蒙古贵族广占田地,汉族地主也大行兼并之实,无论私田官田,都相继成为权右豪贵的鲸吞目标。更值得注意的是,元代皇帝对佛寺进行无节制赐赉,除接受赐田以外,寺院倚仗在政治上颇受重视与扶持的膨胀势力,采用接收投献、经济售卖和暴力侵夺等方法进行土地兼并。由此观之,元代民间有关土地的争讼案件应该多发,官府处理土地兼并事件当属寻常。土地兼并的普遍性相较于国家政治、军事等又为小,则似乎无需“上纲上线”处理,即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员与精力。

事实却恰恰相反。元代“儒学复田”事件所牵涉的政治人物往往位高权重,参与事件处置过程的中央、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甚多。仅看《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所书行政处理的全过程便可知晓。首先是丞相答剌罕主持治罪恶党。答剌罕是蒙元时代的崇高受封者,虽然事发生在“儒生叩马陈诉”之后,非答剌罕主动承办,但毕竟提供了一些说明,即政治地位显要者至少已开始关注“儒学复田”问题。其后“学凡移县、申府、闻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上达省台”。肃政廉访司是元代设立在路一级的司法机构,主管一省刑名、诉讼事务,亦为中央监察机关督察院在地方设置的一大机构,对地方官员依法行使监察权。而省台则是中央政府在行省行使权力的代表,元代虽嫌于外重,降低行省品秩,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又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体制,事实上行省仍掌国庶务,分天下之治。“儒学复田”一事已超越乡县管理层面而直逾至省,并最终由“省台檄郡,郡达鲁花赤嘉议太平公、总管太中段公暨寮属长史固执公议,弗挠弗夺,亟命县尹赵孝祖、教授郭景星行田具状”。达鲁花赤一般情况下须由蒙古人担任,掌握地方行政和军事实权,足见其在蒙古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显要地位。其属官及以下诸级的县令、教授,诸君也均有参加。最为直观的是,当天子派遣使臣赴本地传达皇命并安抚军民、处置事宜时,宣抚同样接待了前来诉讼的原告、被告,中央给予巨大关照,为妥善处理“儒学复田”一事又增加了不少推力。综合考量,元代“儒学复田”事件确实得到了中央与地方行政体系的高度重视。这与此时官方政策转而倾向于惠及儒生,无疑是一对有机统一的相互注脚。

重要如斯,自然强调对“儒学复田”事件的及时记录。时人或撰文、或刻碑、多采撷质朴真实之语,不失事实地描摹本事,以求流传后世。可参《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诸儒请以□末勒诸石,并以省檄刻之碑阴,示不朽。余谊不得辞。於乎!”元时潮州府教授何民先也受兴宁县主簿李象明之嘱托,作《兴宁县儒学复田记》。则凡为“儒学复田”知情者,俱关注到记事的必要性。

在公允持平的记事内容外,碑文里也有歌功颂德的用笔印迹。《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文末极尽赞美,如“有司法令明备,贤能在官”,再如“圣朝惠育多士,恩泽洋溢”等,体现了从官吏到部门、从地方到中央的递进式颂扬。元代基本继承唐宋以来的定制,专门的德政碑立石需遵循一套较为严苛的标准与程序。《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得以树立的前提条件无敕令、表状等资料可供佐证,因而只得暂且按下不表。但从其完成叙事之后的抒情、议论性语言中,已然能看到宣扬长吏品格、劝诫吏民爱忠、歌颂圣朝德政的强烈用意。《兴宁县儒学复田记》也有专人篆刻将其为碑,文章最后亦提及“是乃邦大夫学道爱人之初意,国家作养人才之深望也,尚懋之哉”,明确地肯定在元代权力运作系统中,客观存在的机关及主观活动的人物都具备仁德的品质。缘此,基本可以见微知著,觉察元代“儒学复田”事件记录过程中特有的“歌功颂德”特性。

括而言之,元代“儒学复田”事件是历史特定情形下的衍生产物,代表元代对知识分子和学校教育态度的转变,及提高儒生地位、保障文化发展背后演绎的政治诉求。也正因如此,元代“儒学复田”事件展示出了在发生频率、出现时间、组成结构、记录方式等各方面的丰赡特点。

综上,焦山碑林所藏《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碑》不仅可弥补传世文献中对元代学田制度记载之阙漏,而且是研究元代文化政策转变的有利材料。然目前对碑文所记“儒学复田”的探讨仍属稀见,从个例发散到普遍,其作为一类综合囊括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的特殊事件,在元代社会视域下的重要性更是被长期忽略。通过以上钩沉,兹可稍还原史实真相,即蒙元立国之初的统治点染着极强的游牧民族特色,然耶律楚材“治弓尚须用工匠,治天下其可不用治天下匠人”之语揭示了蒙元适应中原社会传统以维护政权正统的必然性,在元仁宗恢复科举之后,一系列“儒学复田”事件作为惠及儒生、促进教育的“仁政组成部分”而频频发生,其所反映的本质仍旧是元代治国理念的转变和圣朝建构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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