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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科建设背景下东北亚地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21-04-14全姬崔英淑

课程教育研究 2021年21期
关键词:东北亚地区新文科

全姬 崔英淑

【摘要】在以“新导向”“新融合”“新培养”为突出特征的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涉外法治应符合新的要求来提高我国在国际法律实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地方高校可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实力、办学特色和地理优势,侧重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功能定位,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东北地区的高校可以利用民族优势,有必要加强小语种以及临近国家日韩为主的东北亚地区的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  东北亚地区  新文科

【基金项目】2020年度辽宁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新文科建设背景下东北亚地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JG2020YBXM040)。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1)21-0082-03

一、对东北亚地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诉求

(一)国际和国家大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于世界第二,在全球治理体系中我国的影响力也得到大幅提升。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改革和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不断加深,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我国目前的涉外法治建设也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涉外法律人才的短缺会直接导致我国不能很好地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等层面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随后,司法部、教育部等13个部门召开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第二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上升为一项国家战略。涉外法治人才的高质量培养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我国涉外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前景——以辽宁省为例

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开放沿海经济带也是辽宁省全面推进区域发展的战略之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共中央政府设立的第三批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其中之一。2020年11月15日,长达八年的谈判和会议之后,以东盟主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關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正式签署,它标志着覆盖15个国家和22亿人口的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应运而生。RCEP是东亚地区最具“含金量”的自贸区,它对疫情中东亚经济复苏和未来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东北亚经济体中,中日韩三国经济互补性最强,合作前景最广。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一波三折,谈判进程并不顺利,这为未来中日韩自贸协定打下良好的基础,也将为未来东亚区域合作创造了条件,这也是对整个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对加快推进新时代现代化涉外卓越法治人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涉外经济贸易和跨国投资活动的数量增大,而涉外法律人才短缺问题尤为突出,适应国际形势变化以及适应辽宁省经济发展的步伐,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亟待解决。当前的现状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目前,我国具有涉外业务能力的律师不足8000人,能够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案件的律师不足500人,能够在WTO独立办案的律师则更少。[1]2019年3月司法部公布《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全国985名涉外律师入选,其中辽宁仅有37名入选,并且大部分涉外律师的工作语言都以英语为主,其他语言为极少数。因此更有必要加强小语种涉外法治人才的建设以及临近国家的中日韩为主的东北亚国家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

(三)新文科背景下对传统法学的新要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首先应在新文科理念下来规划和布局,不能仅仅在传统的法学学科门类里面,仅以国际法强化为主的培养模式显然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法治中国建设和新文科背景下的要求。新文科是相对传统文科而言的,“新文科”概念最早来自于美国希拉姆学院(Hiram College),这所学校意识到传统文科培养的人才不能适用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提出了新的文科概念。[2]核心要领是将新技术融入哲学、文学等课程,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的机会,打破专业壁垒和学科障碍,开阔问题意识和身后的学术积累为基础,为学生提供更契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素养训练。[3]大学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摇篮,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要以教养教育的同时也兼具实用性和现实适用性。法学的这种学问特征要有一个能够实现,理解和实现法规范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那么于此在教养教育(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实务教育)层面上重点放在哪里的层面上,法学教育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首次提出“涉外法治人才”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此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在第六部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中提出了“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作为涉外法治人才,重要的一点是要通晓国际规则,并且能过够善于处理相关的国际涉外法律实务。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应是实践性的人才,无论是教授、律师或者是官员,如果能在涉外法治实务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就可认为是涉外法治人才。

二、国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应当充分考察国际新趋势,研究各国不同的培养方式,在结合我国现有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吸取各国培养模式的共同之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培养优秀的涉外法治人才,满足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对国际法人才的需求。考察相应国家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我们有必要先重点了解该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制度。简要介绍东北亚地区的典型国家日本和韩国两个国家法学教育模式。

(一)日本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同属东北亚国家的日本和韩国两国,在法学人才培养层面都受美国的影响比较大。之前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主要是司法考试为主,分为2次考试,但在2004年转为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law school)。在之前,日本的法学教育制度主要是以法国制度作为借鉴,大学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以理论教育为中心,实务教育仅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在司法研究所进行培训。那么对传统法学教育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普遍认为法学教育时数比较短,学生对法学教育内容没有充分进行理解,并且主要偏重理论教育,缺乏实践教育。基于此日本在2004年引进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作为一个过渡期间到2010年为止,并行之前的旧司法考试制度和新司法考试,旧司法考试是没有应试限制,但在新司法考试当中就有5年内只能应试3次的限制。日本是在维持法学本科的基础上引进了法学专门大学院(law school)制度,本科专业是法学的学生叫既修生,在法学专门大学院只上2年就可以,不是法本的学生叫未修生,要上三年,这与我国的法硕模式是类似的。通过新司法考试后要在司法研究所进行一年的统合实务研修。

(二)韩国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韩国的法学教育在很多层面与日本呈现大同小异的情形。但在现阶段,韩国是完全引进了法学专门大学院(law school) 制度,已经撤销法学本科教育。这是从原先深受德国法学教育影响开始转型为受到美国的影响的结果。早在1995年就开始提议需要推出一个能够替代司法考试的新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主要是关于法学专门大学院的一个探索,几经波折在2007年7月份相关法律通过议会。[4]之后从2009年在全韩国25所法学专门大学院进行招生,在2017年结束最后一次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完全废止。可以说是从旧的司法考试的时代进入了一个法学专门大学院培养法律人才的时代。

(三)日韩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新趋势

尽管在日韩的法学教育中并没有非常精准对应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概念,但是世界各国都以各自的方式注重以及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日韩的法学教育在细节上虽不尽相同,但是能得出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更加重视实践教学。法律人才培养的理论教育与职业实践技能培训相脱离可以说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薄弱环节。

三、东北亚地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国际化是双向的

以辽宁大学法学院来说,目前正与国际知名法学院、学者建立了稳定密切的交流和合作。通过搭建高端国际学术平台、增强多元化国际合作、聘请海外优质学者授课等形式让国际资源走进来,使学生立足国内放眼国际。但是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学生走出去。随着国家利益和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大,中国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近些年,辽宁大学法学院学生进行包括交换学习、海外学习、国际赛事、短期课程等形式的海外交流。法学院也鼓励学生放眼国际,积极参与各项国际赛事。在国际竞争中提高竞争力,展现风采。

(二)国内与国外培养相结合

涉外法治人才在坚守政治立场和国家意识的基础上,要包容外来文化,适应国外法治环境,不排斥甚至乐于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善于发现和吸收其中可使自己获益的成分,具有引导世界潮流的知识、眼光和技能,主动、热情、开放地处理人际交往关系,能够在独立思考和客观判断基础上形成独立和深入的见解,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法律交流,成為能够自由行走在国际的法律人才。[5]以创新型项目为依托,为国际组织培养输出涉外法治人才,发出中国声音。

(三)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

实践教育是法学院人才培养的特色之一。辽宁大学法学院长期以来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与竞争力、适用全球化趋势的精英法律人才。法学院积极扩展国内外实习、实践渠道,加强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同考察日韩法学教育后得出的结论,必须要结合理论与实践教育,法律人才实践训练又依靠社会法律服务机构,那么在我国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又存在一些改进的部分,例如,当前辽宁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采取的训练措施五花八门,法律人才实践技能的学习未形成规范的体系。需要在理论教学中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优化教学团队等方式来培养一批能够具有全球胜任力,在实践中运用知识,提升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

(四)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东北地区高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着眼时代发展的需求,在国家总体大方向的统筹安排下,立足于东北地区的现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临近国家的具体需要,进一步调整、发展新的培养机制。东北地区的各省统筹规划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在鼓励高校建设专门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同时,创新开展多元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尤其是要利用民族优势培养小语种涉外法治人才。少数民族在周边国家也存在着,语言相同,并随着我国的“一带一路”有广泛而密切的交往。目前,大多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外国语言教学,大多数主要是英语教学,法语、德语等语言也不多见[6],一些小语种就更少见。那么东北亚地区可以针对韩语、日语等语言进行针对性的培养。利用少数民族语言不仅能够体现特色,也省却很多时间精力。

另外,也需重视区域法治人才培养,顺应国际法治向亚洲东移的涉外法律实践需求,继续开展中日韩三国政府联合倡导 “亚洲校园”学生流动计划,该项目涵盖了三国语言、政治与法律的学习,学生用英语学习专业课,同时学习当地语言,以此培养掌握英语及东亚三国语言、了解三国法律文化的东亚地区法律精英,在未来东亚地区事务中的,增强中国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四、结语

“新文科”教学改革倡导突破文科之间的学科界限,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整合。而一所综合性的文科大学恰好具有这样的资源优势,而将“新文科”改革落到实处。中国法学要向“新法学”转变,抓住机遇,中国法学教育就能迈上新台阶。“中国梦”的实现和“一带一路”事业的顺利进行,要求我国不能只是被动地接受规则,而是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治理,下至企业和私人在对外交往中的利益,都需要运用国际规则加以维护,这就更家凸显出培养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性,因此,我国亟需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善于利用国际规则高水平、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明确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校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在了传统的国际法课程教学外,也应高度重视并建设具有针对性的东亚等主要发达国家国内法的教学与研究。由于办学资源有限,各高校不必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应当结合自己高校所处的区位优势,选定一到两个重点国家或地区开展国别法教学。针对东北亚地区的日韩也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培养一批高端国际化法律人才,为切实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作出独特贡献,培养“法学+小语种”复合型人才也实属必要。

参考文献:

[1]《法大方案!创新研究生招生模式,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2021-04-12,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 _12171225.

[2]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新法学”教育的挑战和应对[J].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1期.

[3]刘婉婷.新文科背景下的“多语种+”卓越国际化大学生走向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年第19卷.

[4]韩国.法学专门大学院的设置、运营相关法律,法系第8544号,2007.7.27制定.

[5]冯玉军,宋晓艳.大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中国教育报,2021.2.25,第3版.

[6]张曙光.西北地区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研究,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全姬(1987年-),女, 吉林延吉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社会福利法。

崔英淑(1990年-),女,黑龙江鹤岗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教务干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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