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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被私家地锁绊倒受伤,谁担责

2021-04-12林扬阳林如锦

现代妇女 2021年10期
关键词:低头族陈某物业管理

林扬阳 林如锦

2020年,路人陈某走路经过甲公司门前的公共道路时,被甲公司私设在门前的停车地锁链条绊倒,导致左、右上肢骨折,并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

由于甲公司坐落于安溪县城厢镇的某小区,出院后,陈某多次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均无果,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应有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甲公司作为停车地锁铁链的设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诉称。

“陈某步行时玩手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识,存在重大过错;物业管理公司在现场管理方面失职,同样存在重大过错;甲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甲公司答辩。

“陈某步行时玩手机,存在重大过错;甲公司私设链条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答辩。

经审理,安溪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地桩并在地桩之间使用铁链,就应对该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甲公司虽放置了隔离椎,但并不能警告行人注意地桩或铁链的危险性,且晚上的灯光也没有直接照射到地桩上,能见度低,不符合正常行为人的心理预期,故甲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50%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隐患有责任及时消除或通知设置者排除整改,但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10%责任。

此外,陈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特别是其在走路的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亦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陈某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无论是商家在店铺前私设障碍或私自圈地停车,亦或是业主未经允许在非专门停车场私自设置停车器,都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甚至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险系数,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容易危及老人和小孩的人身安全。

法官提醒,安装地锁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不要在公共区域安装地锁,已经安装的应尽快拆除,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居民的安全,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同時提醒,手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放不下手机的人带来了危险,马路“低头族”已成为威胁城市交通安全的高危群体。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出行时不仅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也要注重言传身教,从小教育孩子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不要做“低头族”。

(摘自《福建法治报》)(责任编辑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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