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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司机被判赔

2021-04-12石宏

现代妇女 2021年10期
关键词:王女士营运机动车

石宏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在上下班途中捎上顺路的同事,出门带上临时打不到车的邻居。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对此,民法典中有所规定。

张先生下班经常开车免费搭载住在同一小区的王女士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于是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5万余元。法院判决张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費用由王女士自行承担。张先生大呼冤枉。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况且他第一时间参与救助,还为王女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为啥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张先生心中甚是不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检察官解析:“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运营行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没有其他利益交换。基于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构成要件。在具体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乘坐时间、乘坐地点及交易习惯等因素。本案中,王女士无偿搭乘张先生所驾车辆,且该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在导致王女士受伤的事故中,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没有责任。张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的一个因素,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等严重过错,不能减轻责任。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该条款对于减轻好意搭载他人的司机责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但驾车人和乘车人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摘自《检察日报》)(责任编辑 张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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