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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之民法总则
——民法典的时间效力

2021-04-04向世靖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1年19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效力民法典

向世靖 杨晓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它将深刻影响全国人民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近期有不少读者朋友们询问《民法典》实施后,是否今后所有案件均适用《民法典》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虽然已生效施行,但并非意味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线律师”: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正如最高院司法解释新闻发言人杨万明所言,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拘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下面以2个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给大家解释《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

1 案件概况

1.1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32号案

案件简要:2019年6月17日,百牧公司与久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久家公司为百牧公司建设“企业交易平台”,合同金额为18万元,该金额为平台一次性建设费用,合同期限为3年,即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合同约定:百牧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1周内付款给久家公司,久家公司在百牧公司付款后30天内完成交易平台的建设并交付给百牧公司使用;如百牧公司未及时付款,久家公司有权停止合作;若因久家公司原因逾期未完成平台建设或交付的平台不符合要求或因久家公司的原因导致平台无法正常使用,百牧公司有权停止合作,并要求久家公司退还百牧公司所付全部款项。该协议签订后,百牧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久家公司支付了18万元,久家公司向百牧公司开具了18张金额共计18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7月10日久家公司告知百牧公司平台已建好,并将平台交付给了百牧公司。2019年8月8日,百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要求久家公司讲解平台的使用问题,久家公司要求百牧公司指定1个人与其对接。后百牧公司以久家公司未交付涉案平台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协议并要求久家公司退还相应款项。久家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该案件经福建省厦门市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在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系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2 (2021)京民终670号案

案件简要:2018年3月28日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公司,保理商)与泉州一洋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洋公司,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同日,嘉茂通公司与一洋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申请暨确认书》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作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附件1和附件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嘉茂通公司将一洋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嘉茂通公司的起诉。嘉茂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故本案保理合同等合同文件虽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仍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以上2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不支持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另一个支持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那么读者可能会问了,为什么同样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的事实,不同的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到底《民法典》的适用情况是怎样的呢?如果我遇到了纠纷,还能不能按《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呢?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8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规定了《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与之前颁布实施的法律之间的衔接与过渡问题,为正确适用《民法典》解决处理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引。

下面,就该规定的内容给大家做个简单的梳理,以便大家有个更清晰的认识。

2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以上几条规定明确了我国《民法典》只对其实施之后的行为适用,除非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该规定还对一些例外适用《民法典》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以下便是适用《民法典》的例外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遗产继承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遗嘱形式的规定)。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担风险行为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助行为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好意搭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空抛物的规定)。

以上这些都是司法解释关于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纠纷,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诉至法院,仍然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规定,从中不难看出《民法典》对老百姓权利保护的全面和具体。希望这篇文章能为大家在生活中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及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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